三种全球正义观:地方正义观对全球正义理论的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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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全球正义观:地方正义观对全球正义理论的批评

正义的理念一直只局限于民族-国家的框架之内。罗尔斯所讨论的分配正义原则假定了一个共同政治体。在现实生活中享受某国的福利特遇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国籍。沃尔泽的多元正义理论把正义概念置于地方的背景之下,把地方性合法化了。正义只在某一个政治或文化共同体内有效。超出这一界限,正义理论就问题百出,毫无用处。哈贝马斯把正义概念超越出地方背景。正义可超出某一个政治共同体,具有全球意义。

正义理论可以用到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上吗?可否说在国际政治上也有正义?现实主义者的回答是,权力关系支配着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在国际事务上无道德可言。相对主义的社群主义者认为,正义只是存在于各种社群内部,国际正义最多只是一种互相不干预的原则。全球主义者则认为,在世界政府中国际正义是可以实现的,并拒绝承认国家是法律的源泉和不能化约的主体。2 尽管对其本质有争议,国际正义之意识正在出现和加强。国际正义的理念来自于A、全球的沟通,大大减少了以前的空间距离; B、环境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C、核武器威胁着世界及其居民;D、国家为中心的观念不足以处理全球性的事务。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全球的自由主义者赞同Thomas Pogge 所说的全球性的制度方案。3 Ken Booth 提出了全球道德科学,21 世纪的全球伦理。正如他所说的,“假如这个世界能为大多数人民提供合理的生活,那么,我们就需要一种新的理性、新的公理、新的机构和新的政治形式,在伦理道德上有更高的期望”。4 Alexander Shtromas 也认为新的国际正义原则之引入尤其可为真正的世界和平提供基石,而世界和平能够也应该随着前苏联和共产主义国家的解体而达成。5

全球正义理论要民主制度能超越民族-国家的界限。建立一个全球民主体系来体现并贯彻全球正义原则。人权正义原则要求建立和加强国际人权法庭,以保障人权原则能在世界的每个角落贯彻,以打击那些违反人权原则的国家及其行为。全球民主体系将鼓励第三世界的国家和人民在国际事物中扮演更重大的角色。

全球正义要求强国不能将经济或军事力量转向文化和政治方面。必须对大国在全球政治中的角色有所限制。军事大国不能将其观点强加到全球政治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不能将其愿意强加到穷国头上。发展中的国家和穷国在全

球政治中应该有更多的声音和影响。由超级大国对全球政治的支配是不公正的。联合国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是不公正的,因为那只是基于军事和政治权力基础之上的权利。

以上这些声明听起来很动听,怀疑论者首先会发难说,是否存在着全球正义?他们并警告我们不要天真地拥抱国际正义。回答是否存在着全球正义问题,首先必须阐明我们在何种意义上谈全球正义,本章旨在理解和澄清对于国际正义的不同的概念界定,不仅给不同的观点描绘出一个清晰的画面,而且评估它们各自的优缺点,并指出每种国际正义观的局限性。文章最后从地方正义的角度批评了全球正义理论,强调了地方正义在全球正义理论中的重要性,讨论了引进地方正义所带来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几种方法。

互利式的国际正义(International Justice as Mutual benefit)

功利主义的正义概念将正义视为一种互利或者互惠性东西(reciprocity) .6 国际正义不是一种自然的美德,而是一种国际上人为同意的责任与规则。国际正义的规则涉及到民族-国家稳定,和维持民族-国家边界安全的责任。通过国际协定与国际法,全球正义管理着民族-国家之间的关系。它要求民族-国家尊重国际协定和国家的边界。只有当某方违背了国际协定,干预才发生。7

全球正义的最低要求就是提倡与保护民族-国家的相互利益。因此,没有正当的理由而侵入别的国家是不公正的。比如,伊拉克不公正地入侵科威特,因而受到国际社会的惩罚。应该指出,只有互利存在时这种全球正义才有可能。正是美国利益本身在海湾战争中扮演了主角。从功利主义的正义观来看,追求自我国家利益本身并不意味着不正义。实用主义正义观认为,惩罚伊拉克是一种国际正义的行动,不管美国是否追求自己国家利益。

这种观点的长处就在于可行性以及意识到国际正义的局限性。他们怀疑人类有美好的东西及其意义,他们可能赞同休谟的观点:人人不得不假定为流氓、无赖,因此,政治不是完美的,是有局限性的,正义本身也是如此。

这种观点的缺点在于由于过分强调工具理性而牺牲了道德关怀,很容易被利用来为不公正的行为或目的辩护。因为人们可以说,惩罚伊拉克一点也不正义,原因很简单,就是美国为了其自己的利益来维护其在海湾的支配地位。按照Booth的说法,这种工具理性与全球正义无关。8 全球正义需要超越民族-国家的利益。

此外,这种基于实用之上的正义概念往往因事而变,并不稳定。比如,由于美国在前南斯拉夫没有直接的利益,因而一直没有直接插足巴尔干(Balkans)。并且,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来看北约对Kosovo 干预,其结果是比没有干预前有

更多的平民死亡。循着这种功利主义的评价,北约不应该干预。

总之,这种功利主义的国际正义观支配着现有一些国家领导人的头脑。其主导性的思想是任何体系的全球正义需要通过互利才能发展。不过,这种正义观并不能产生出一种稳定而一致的行动和政策。全球正义不能持续,除非它基于规范原则、权利和责任之上。

普遍人权式的国际正义International Justice as Universal Human Rights 全球正义认为每个人有基本的人权,而许多人的基本权利没有得到他们自已的国家的保护。每个人都应该享有人权,他或她是人类中的一员。如果那些国家不能保护他们,其他国家的人民则有道德的义务以保证这些普遍的人权。个人之人权高于国家法律9,其特征是不考虑地方化与主权(locality and sovereignty)。以人权为基础的全球正义允许以基本人权来削弱或否定主权。上述理念是国际正义的主要构成因素。那意味着全球正义观反对民族-国家,假如这些国家不能保护人权的话。它是全球的,因为它超越国家的利益和国家的框架。

罗尔斯认为,普遍的人权观念至少以两种方式包含着全球道德的意义。第一,它适用于作为国际社会一员的所有的国家。例如,个人安全的权利(免受任意的逮捕、拷打或处死)理应受到不同文化的保护。第二,一个社会的内部制度和政策可能导致战争或宣扬扩张,或鼓励人民在合作中不诚实或不信任,根据全球正义的原则,那些制度与政策理应受到公开的指责和制裁。10

在《万民法》(The Law of Peoples)中,罗尔斯不要求在全球政治中取消多个的分散的主权国家,但他不将国家边界视为绝对的,不能进行道德判断的。罗尔斯详细列出了一张限制主权的人权清单:生存权,安全权,特别是少数民族免于大规模屠杀的安全权,反对奴隶和折磨的权利,迁居的自由,婚姻自由,拥有财产的权利,和良心的自由。11 即便是等级的非民主的社会也应该尊守这些权利。但是,罗尔斯排除下列权利:政治参与的权利,保护言论自由的权利,教育权。这些权利显然还不能够成为全球性的人权标准。12

根据普遍人权原则,国际正义观包括自决之权,按照Alexander Shtromas 的说法,这种自决可为公正的、合平的世界秩序提供一个可行的基础。13 它可以保护那些正在衰弱与消失的少数文化,它不同意霍布斯式的观点:由某一个种族统治是保证稳定与和平的一种方法。国际正义观赞同全球民主与新的世界秩序,在这个秩序中处于最为不利境况的群体有存在和得以重视之机会。现在,少数民族问题成为全球性的问题,并根据国际正义受到关注。联合国偶尔也干预了一些国家践踏少数民族权利之类的问题。

建立国际法庭以审判前南斯拉夫与卢旺达的战犯,引出了三种相关的法律问题:国际犯罪法律、国际人道法律和国际人权法律。而第三个包含着国际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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