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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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概念--前人观点

正义,历来就是一众说纷纭、各执一端的价值观念。在最早的文字记录中,正义指一般意义上的相当和正当,正义包括全部美德和完好的道德行为模式,后来正义逐渐与平等、慈善区分开来。但正义概念依然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不同的思想家作出不同的界定,如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正义就是社会中各个等级的人各司其职,各守其序,各得其所。亚里士多德相信平等就是正义,但正义又分为“数量相等”和“比值相等”,前者指平均的正义,即在平等的个人之间各人的所得在数目和容量上都相等,后者指分配的正义,即在不平等的个人之间根据各人的价值不等按比例分配与之相称的事物。休谟认为公共福利是正义的唯一源泉。穆勒断定正义是关于人类基本福利的一些道德规则,如此等等。在当代世界,正义依然是人们争论的中心,尤其是在社会发展迅速、矛盾突出和社会大幅度变革的时代。罗尔斯热衷于介入正义问题的争论,绝非出于纯学术的偏好,而是响应社会的感召。正义问题的争论之所以引起关注,也非源自人们的主观情感,而是因为现代社会存在着大量的不正义现象,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西方社会,不正义现象并没有因经济的繁荣迎刃而解,反而愈加突出,成为社会冲突层出不穷的一个根源。罗尔斯正是在这种氛围下致力于正义研究的,其意图显而易见。如果《正义论》只是纯学术的产物,那它就绝对不会引起这样大的轰动。

辞海解释

对政治、法律、道德等领域中的是非、善恶作出的肯定判断。作为道德范畴,与“公正”同义,主要指符合一定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看每个人是否得到了应有的权利履行了应有的义务。柏拉图的看法

何为正义?柏拉图认为:“各尽其职就是正义”,乌尔比安认为:“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应有权利的稳定的永恒的意义”,凯尔森认为:“正义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在这个概念上,学者们有着不同的理解,我们的概念中,正义即公平、公正。正义是法源之一,更是法的追求与归宿。

既然正义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一种行为、状态是否正义就涉及到三个要素:人、社会和与人直接相关的事物。人是正义反映的主体,也是评价正义的主体;社会的形成归于人的产生和结合,社会对人的分工、分配起着重要作用,个人得不到与他人平等的地位、待遇,往往归结于社会的不正义(公平);而与人直接相关的事物,如地位、资格、自由等,其多寡优劣主导着人们的评价。在远古最原始的社会形成时,有了原始的劳动成果的分配,人们就开始了关于正义的讨论。至于何种行为与状态是正义的,用不同的标准、角度和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其观察和得出的结论往往是不同的。所以正义是一种维护某种秩序的行为。这种行为可以是某人的思维,可以是某人的行动,也可是某种表述出来的评判标准。

法律层面的正义

正义是人类社会普遍认为的崇高的价值,是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活动、思想和制度等。正义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同的社会、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正义观。衡量正义的客观标准是这种正义的观点、行为、思想是否促进社会进步,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是否满足社会中绝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的需要。正义最低的内容是,正义要求分配社会利益和承担社会义务不是任意的,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正义的普遍性是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平等或是量的均等、或是按人的贡献平等或按身份平等,分配社会利益和义务;分配社

会利益和义务者要保持一定的中立。总而言之正义是彰显符合事实、规律、道理或某种公认标准的行为。

重温我们的正义观

读到一段往事:某户人家1947年土改分得土地,勤勤恳恳发家致富,好不容易家境殷实。五十年代合作化、公社化,土地一律归公,包括自家添置的新车新畜。后来直到八十年代初又再分到责任田,期间政策起起落落、变更不定,直把人闹糊涂了。但老家长一直秘藏着当初的土地证和地契,直到去世前示与子孙,讲了一句话,“白纸黑字,红章大印,能不算数?”

讲者回首琢磨这种现象,提出“耕者有其田”、“买房置地”乃是老百姓心中的“天经地义”。

细细想来,这种“天经地义”,不就表达了国人长久以来秉持的一种正义观?虽然二十世纪革命的各种口号、理想喊得冲破云霄,最终还是要贴近地面,接上地气。诸种高调的社会蓝图,还是要俯就人性民情里面的常道中道。

可以说,中华文明拥有自身悠久的正义传统,自先民以来就形成了伟大庄严的正义精神。这个精神传统的源头,就在先民圣贤仰天俯地,从天地宇宙之运行、万物人我之共生中汲取到的大智慧。《诗》中咏叹:“天生烝民,有物有则。民之秉彝,好是懿德”,《书》中谆谆:“惟天阴骘下民,相协厥居,我不知其彝伦攸叙”,“惟天监下民,典厥义”。所谓“物则”、“秉彝”、“彝伦”,都源出于天,体现于人。就像千百年来的耕耘、收获、交换、流通、恤助一样,里面有深刻的道理和伦常。天生民,天佑民,天监民,我们这个族群的正义秩序方得有所底定。老话说,“人在做,天在看”,是之谓也。现代转型中的一派历史主义,把一切文明价值都历史化、相对化,天也成了过时的“封建迷信”。只剩个孤零零的人,放纵其狂妄,煽动其激情,与天争功,不知敬畏是何事。失去了天道天理维系的人义,又怎能体味得到正义的神圣庄严,又怎么把握到古老正义的恒常?

有了这层维系,先民才懂得了在天道、万物面前的谦逊,才认识到人类理性的边界、德行的藩篱,才领悟到“物之不齐,物之情也”、“维齐非齐”的洞见。中华文明的正义视界,才会在天、人、物之间生发出“仁民爱物”的大德境界。

这个正义传统的经典表达,在尧、舜、禹、汤等二帝三王的时代最早确立起来。记载他们言行的五经,成为中华文明的精神基底。《尚书》记述尧的功绩,“曰若稽古帝尧,曰放勋,钦明文思,安安,允恭克让,光被四表,格于上下。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协和万邦。黎民于变时雍。”你看尧帝自治而治人,正义始于个体的诚敬文明,贯穿于各层次治理社群的各得其序,最终弥散为一种普遍、雍和的风俗民情。对

于个体与各社群内在秩序的体贴,分别由安安、亲睦、平章昭明、协和传达出来。其间的正义感是如此精微、高明而广远,层层衍托,不限于古希腊式的城邦,亦非一灯独明式的帝国,既无利维坦式的傲慢,也超越部族主义的朴野。

天下的协和如何实现,如沐春风的雍和如何维系,三代经典为后人理解正义标识出了定向、范围与通道。春秋战国的诸子百家正是基于这个文明根基,继续阐发各自的领悟。其间,孔孟荀代表的儒家与申韩等法家成为影响后世至深的两个力量。

儒家述而不作,最为谦逊地继承了先民的正义智慧,也最为出色地发明了其中的精神骨髓。透过义,他们塑造了我们对善恶是非的感知和信念,让我们窥见了人性深处对于人伦情感、公共权威与卓越品质的复杂热望,也指示出人们在面对这些热望纠结时的情境化智慧。

如《孟子》中的一个著名寓言所言,“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蹝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訢然,乐而忘天下。’”

舜作为人子与天子,父亲杀人犯法,该如何处置?这里,圣王舜并没有大义灭亲,也没有枉法佞法。面对公职与私恩的冲突,他承认父子亲情不可或缺的重要性,也承认皋陶代表的司法权威的合法性(“有所受之”)。因此,他才会“执之”法办,也才会进一步放弃掉天子的职位,“窃负而逃”,背着父亲躲藏到偏僻的海滨。在人伦之义与司法公正之义发生严重冲突时,舜不得已以这样的办法尽量兼顾亲亲与尊尊的价值需求。这里,有孔子所言“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直行,那是人性恩义的坦直表露,也要就范于公共法理秩序的公义,尽力符合人们的正义渴望。而舜的解决办法,在这两重价值下试图提出最适宜的方案——也是充满抉择煎熬的方案:作为别人无法替代的个体,他无法冒险承受由己之手失去父亲的痛苦,也不能否弃客观的法律权威,只能将自己从公职上放逐,选择保全自身相对健全的人伦情感。儒家的这种正义观,让我们体会到作为“人之正路”的义与作为“宜”者之义在面对复杂人性情境时,可能将人们推至一个抉择难断的状态。那个时刻的正义召唤,最能考验与勘察一个文明的品质。而后世中华法系的容隐制度,显现出先民对舜之抉择的大体认同和维续。

中华文明面对这种召唤产生的正义观,在“中”、“和”、“公”、“正”、“直”等理念中有典型聚显,也在“仁”与“礼”之间获得其标志性的确认。

夫子所称道的“斯民也,三代之所以直道而行也”,直道而行,就是合乎人情、礼俗和法度的正义理想。政治体之法度,能“道之以德,齐之以礼”,顺遂社会社群之习惯风俗,而形成持续积极的礼法,就能为正义生活提高一个秩序的保障。人们在这种公共秩序中,易维持普遍的正义共识,形成强健的正义感,养成审慎灵活的正义技艺。在个体、社群与公共权威之间,在人情、民风和礼法之间,在共识、技艺与政体之间,秩序的正义就透过诸要素之间积极的互动与整合而抵达中和的理想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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