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成福等与何新建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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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成福等与何新建、河南孟电集团热力有限公司和辉县市孟庄镇三里屯村村民委员会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1-12-13 00:00:00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辉民初字第1797号
原告代成福,男,1945年4月17日生,系死者代X之父。
原告张艳玲,女,1953年9月7日生,系死者代X之母。
原告李会芳,女,1981年6月3日生,系死者代X之妻。
原告代庭瑜,男,2006年8月31日生,系死者代X之子。
法定代理人李会芳,系代庭瑜之母。
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曹然,系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新建,男,1967年12月18日生。
委托代理人郭卫平,系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慧美,女,1968年7月19日生,系被告何新建之妻子。
被告河南孟电集团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清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振宇,系该公司供电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范乃祥,系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辉县市孟庄镇三里屯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大森,系该村委会副书记,主持村委会工作。
原告代成福等诉被告何新建、河南孟电集团热力有限公司(下称孟电热力公司)和辉县市孟庄镇三里屯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称三里屯村委会)触电人身损害责任
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了案件受理决定,同时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和开庭传票,还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于2011年6月27日、7月26日,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成福,张艳玲,李会芳,代庭瑜的法定代理人李会芳及其委托代理人曹然和孟电热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乃祥、王
振宇,被告何新建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卫平、刘慧美到庭参加诉讼,三里屯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代成福诉称:2011年4月28日,代X在何新建家为其帮工建房时不幸被房上的高压线击中,经抢救无效死亡。该高压线的产权人和管理人孟电热力公司未尽到管理职责,应与何新建及同意并指定何新建在高压线下建房的三里屯村委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计赔偿四原告各项损失 323 770元。
被告何新建辩称:何新建与死者代X之父代成福为承揽合同关系,与死者代X
不存在帮工关系;代成福承揽我的房屋建筑,雇佣其儿子代X干活,应承担雇主的赔偿责任;我作为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代X也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一定责任.
被告孟电热力公司辩称:代成福和何新建在高压线保护区内建房,违反法律规定,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三里屯村委会未答辩。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
1、何新建与代成福是否是承揽关系,代成福在何新建房上建的水池是否是属于其工程范围之内,何新建与死者代X是不是帮忙关系;
2、代成福和何新建在高压线保护区内从事建房是否是违法行为;
3、代成福和代X是否有一定的过错,并承担一定的责任;
4、孟电热力公司和三里屯村委会是否存在过错,是否与何新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原告要求三被告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供了如下证据:
1、孙X、关X书面证言和出庭证言各一份。证明事实如下:代成福牵头带领代X、关X、孙X等人建筑了何新建的自家房屋。2011年4月28日,整个工程竣工,在收工期间,何新建指示代成福帮忙将二楼上水池盖儿盖上,加盖过程中,代X 跳到水池上抬盖儿,结果头触高压线,经抢救无效身亡。
2、何新建证明一份和孟庄镇三里屯村委会及事故现场电杆照片三份及代成富的出庭证言。以证明何新建在高压线保护区内建房,孟电热力公司加高两根电线杆支持了建房,两被告直接结合导致事故发生,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尸体冷藏票据、原告的户籍证明。以证明代X被触电后的住院治疗事实和要求两被告赔偿的范围及标准。
何新建为证明其反驳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三里屯村委会收据一份。以证明何新建所在孟庄镇三里屯村为其批划了宅基地,为合法建造。
代成福出具的收据一份。以证明:①何新建与代成福系承揽关系。代成福承揽了何新建房屋的全部建设工程,包括二楼水池和楼梯及其他附属设施。代成福与代X系父子关系,也是雇佣关系;②代X的伤害应由雇主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刘X、刘X、刘X、张X、李X、闫X、王X、吕X的书面证言。以证明代成福承揽了何新建房屋建筑工作后,雇佣了代X等人干活。抬水池盖儿时代X喊何新建去帮忙抬的,不是帮工关系。
原告对关X、孙X录音资料各一份。以证明①代X喊何新建抬水池盖儿的,不是何新建喊代X的;②代X有重大过失。
代X受伤时留下的拖鞋照片一张。以证明代X穿拖鞋作业,具有重大过失。
孟电热力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
1、证明一份。以证明何新建房上的高压线为10KV,系高压电。
2、申请本院对何新建房屋及电线进行勘验。勘验结果为:何新建房屋一层高3.7米,二层高为3.37米。二层顶上(靠东边)水池高1.03米。水池顶距离高压线1.14米,房屋和水池在高压线保护区内。
三里屯村委会未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何新建对原告第1份证据提出异议认为:是代X喊何新建抬水池盖的,不是何新建喊代X的。两证人在录音中也明确认可的。对第2份证据提出异议认为:何新建在高压线下建房是经合法审批的,不是非法建房。对3份证据中停尸款有异议,对其他无异议。孟电热力公司对第1、3份证据未提出异议;对第2份证据提出异议认为,孟电热力公司没有支持何新建在高压线下建房,也没有抬高线杆让何新建盖第二层房屋。
原告对被告何新建的所有证据提出异议认为:这些证据不能证明何新建与代成福系承揽关系,也不能证明代X存在重大过失。孟电热力公司对何新建第1份证据提出异议认为:何新建在高压线下建房未经法定程序审批,对其它证据未提出异议。
原告和何新建对孟电热力公司的两份证据未提出异议。
根据原被告举证、质证,本院对各方当事人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第1份证据中所证明的代成福承揽了何新建的房屋建设及代X在抬水池盖儿时触电身亡的事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认定。但所证明何新建喊代X抬水池盖的事实与何新建提供的录音证据事实相矛盾,本院不予认定。原告第2份证据证明的何新建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