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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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单”骗税的防范
刘娜
中国海洋大学2006MPA研究生
中文摘要:文章通过分析A公司“买单”骗税的基本过程及特征,从政府宏观调控、各职能部门的管理以及出口骗税法律责任认定三个层面上挖掘“买单”骗税案例发生的根源。提出了防范“买单”骗税应采取如下对策:规范政府行为,加快外贸体制改革;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水平;完善出口退税立法;增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进而形成预防出口骗税行为发生的有效机制。
关键词:买单出口退税买单骗税
Abstract: To investigate the reason of cases of tax drawback achieved by illegally buying bills through analyzing ①their processes and features, ②government‘s macro-control and management methods and ③cognizance of legal duty of illegal exportation tax drawback.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the suggest countermeasures are as follow. we standardize the actions of government, expedite the speed of reform, strength the management of exportation tax drawback, perfect the legislation of exportation tax drawback and strength the cooperation of departments to prevent illegal exportation tax drawback.
Key words: buying bills exportation tax drawback tax drawback achieved by illegally buying bills
一、案例背景
自出口退税政策实行以来,在增强我国产品的国际市场竟争力,鼓励出口、扩大创汇、增加就业机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增强国家综合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防范出口骗税是出口退税管理部门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也是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级税务机关在防范骗取出口退税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与此同时,不少不法分子在利益的驱动下胆大妄为,出口骗税案件屡禁不止。继2000年国务院组织的“807”打骗专项斗争之后,近年来出口骗税大案接连破获,连续爆出了青海西宁“夏都”专案、福建“9.03”和“12.02”专案、江西“12.06”专案以及河北“枣强案件”等特大骗税案,使得反骗税斗争形势十分严峻。
当前骗取出口退税正呈现出手段越来越隐蔽、越来越多样化的特点,“四自三不见”(“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企业、不见外商)的“买单”骗税就是其手段之一。骗税分子“买单”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从报关代理公司购买。据调查,报关代理行业竟争激烈,报关代理公司的人员都是招聘的,自揽业务,向公司上缴承包费。有不少报关代理人员见利忘义,违法为骗税分子套取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其具体做法是:在接到骗税分子提供的空白报关资料(大多是由从事“四自三不见”的外贸企业提供)后,借用其它不能享受退税的“三来一补”企业和外国客商直接采购的出口货物,套取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并非法收取“代理费”。二是自开货运、报关代理公司揽取出口货物,自行套取出口报关单。骗税分子按“先单后票”的操作模式,在一些大规模的小商品市场和专业贸易市场设点,为国内外客户办理运输、报关业务,利用他们手中掌握的空白报关单,从海关套取并截留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再按出口报关单上所列内容进行分类,通过虚开等形式非法取得相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骗税犯罪行为。三是从私人代理报关“黄牛”处购买。骗税分子与“黄牛”接洽,许诺弄一份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支付数千元的“劳务费”,于是“黄牛”就跑到那些出口加工企业集中的开发区,专挑不能享受退税的“三来一补”企业上门揽生意,以低于正常的代理报关费来接业务,再用骗税分子提供的空白报关单,从海关套取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后,交由骗税分子进行骗税犯罪行为。
近几年,国家针对出口骗税也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进行防范,主要包括:
(一)出台各项宏观调控政策,规范出口退税流程。自2004年以来,我国出口退税政策不断调整,通过下调出口退税率,出台单证备案管理制度、关联企业备案制度等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了出口退税流程,使骗税的犯罪行为收益减少,利益驱动有所减弱,对抑制骗税现象有积极作用。
(二)出口退税新机制,强化地方政府防范出口骗税的职能。从2004年起出口退税实行新机制,由传统的中央财政负担全部出口退税,变为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共同负担。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中央财政的压力,同时也强化了地方政府对出口退税管理的责任。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共享。通过整合现有的综合征管、防伪税控、出口退税“三大系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信息孤岛”,实现了各系统部分信息共享,进一步增强了防范骗税的技术手段。
(四)加大出口骗税的惩罚力度。国家在《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对出口骗税的违法行为做出了相关的处罚规定。2005年,国家又出台了停止出口骗税企业六个月以上出口退税权的规定,从而更有利于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
二、A公司“买单”骗税的基本过程及其特征
A公司是一家外贸型出口企业,主要经营纺织品和小工艺品,享有进出口经营权,2005年因涉嫌一起出口骗税案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经查,A公司于2003年11月至2004年12月之间为了最大限度地扩大出口业务规模,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出口创汇指标,与香港客商苏某签订代理协议,由苏某负责在南方为A公司寻找出口业务(苏某找到B公司作为其合伙人,并为A公司提供货源),A公司为其提供空白核销单、出口报关单、合同、出口发票(海关存查联、发票联)、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