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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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户外广告媒体管理,保持良好的路容路貌,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提升京高速公路整、、体形象。根据《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公路路政管理条例》《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标牌设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高速公路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速公路段内匝道、收费广场、服务区、立交桥、管理所、收费站等建筑物及构造物,公路用地范围内发布的立柱式广告、跨线桥广告、灯箱广告、看板广告等户外广告牌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经营管理科负责户外广告的规划、经营和日常监督管理。路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行政审批。第二章广告经营第四条取得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单位只能在规划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间广告点位的变更必须及时上报,并经得管理处批准后方能实施,广告经营单位不得私自更改调整。第五条户外广告的经营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择经营者,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文件、管理处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经营,加强日常维护,确保运营安全。第三章设置标准及规范第六条禁止户外广告设置的区域:(一)跨线桥前后和主要交通标识前后 500 米;(二)弯道妨碍行车安全视距区域内;(三)影响沿线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线安全运行范围内;(四)禁止在匝道设置跨线式高架广告牌;(五)交通安全设施及标志上;(六)收费站顶棚;《湖北省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标牌设置管理办法》(七)特别规定的。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的区域和形式:(一)高速公路沿线区域可设置单立柱双面体或三面体广告。(二)高速公路互通区域防撞护栏外依地形可设置单立柱双面或三面体广告。(三)收费站广场区域内,广场两边可设置看板广告。(四)服务区区域内,可设置单立柱双面体或三面体广告;楼顶、墙面可设置看板广告;广场可设置宣传栏式看板、灯箱、LED 电子广告;公共设施门前可设置 POP 吊旗等广告形式。(五)高速公路沿线跨线桥广告设置按《湖北省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牌设置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规格要求:(一)主线广告设置单向间距不得小于 1000 米。互通、匝道、服务区前后三公里广告设置单向间距不得小于200 米。(二)单立柱式广告设施的外缘滴水线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防撞护栏以内。(三)单立柱式广告,柱身直径不得小于 1.2 米,以公路路面为基准,广告牌底部距公路路面不得低于 12 米,单牌面宽 18 米、高 6 米。(四)收费站广场广告看板,单版面规格宽不得大于 20米、高不得大于 8 米。(五)灯箱广告牌:画面尺寸宜为高 1.2 米、长 1.8 米,下部净空高度不得低于 5.5 米。(六)服务区楼顶、墙面广告看板,应与该建筑风格、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四章审批程序第九条广告的行政审批应到路政管理部门办理。(一)广告经营单位向路政支队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纸。申请书内容包括:经营者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原件、单位代码证书;如委托办理申请,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资料;设计图纸包括:广告规划位(桩号)、标志标牌的颜色、尺寸、结构图、效果图、施工图纸、施工方案以及安全预案等;(二)路政大队到拟设置位置进行现场勘察;(三)填写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四)路政支队将勘察情况和申请书等资料一并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查;(五)经上级主管部门作出批准,核发许可证,并与广告经营单位签订协定,广告经营单位按照占利用补偿费标准;交纳占利用补偿费(公益性广告牌不收取)(六)取得许可证后,广告经营单位到相关路政大队办理施工审批手续。涉及占道施工影响交

通安全的,要到所辖路政大队及交警大队办理路警联合审批手续;(七)经营管理科对广告经营单位的上报资料进行备案,广告经营单位到经营管理科填写开工申请单后进入施工。第五章广告施工第十条每个广告牌的设计图纸必须由有资质单位出具安全性技术咨询评估,合格后方能开展施工;施工过程中必须完成相关材质检测、结构安全检测和施工验收,合格后方能发布广告。第十一条根据审批认可的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方案进行施工,广告经营单位要严格控制施工质量,完工后向路政部门和经营管理部门上报每处广告牌的安全性检测评估报告。第十二条广告经营单位不得在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应保持施工区域的整洁,不得破坏绿化、排水沟等路基设施,不得损坏路产,如有损坏须及时恢复原状,无法恢复的,按照《高速公路路产设施赔补偿标准》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赔偿。第六章广告发布第十一条高速公路广告的发布要符合国家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在广告经营单位取得当地工商部门审查后,上报管理处备案,方可发布。第十二条广告的发布应与道路通行环境协调一致,符合道路通行安全法规。第十三条规划的公益广告位,不得用做任何商业用途,未经管理单位审批的公益广告,一律不得发布。第七章广告维护第十四条广告经营单位自行承担户外广告的日常巡查和维护,并对广告牌的安全性能负全责。广告经营单位每月必须进行一次巡检,做好检查记录。国家法定节假日前,大风、大雨、冰冻等特殊季节中,应对广告牌进行专项检查,应采取及时有效的安全加固防范措施,排除安全隐患,并将巡查表交由管理处经营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五条经批准设置的广告牌的右上角应标明行政审批许可证编号,并办理责任保险,相关资料报管理单位备案。第十六条广告牌的照明、供电、电器控制设备应定期维护,确保用电安全,对灯光照明应做到即坏即修。有灯光照明的广告牌,出现损坏后应在 48 个小时内修复。第十七条设置喷绘画面的广告牌以及设置在地面或者建筑物上的灯箱,应保证广告版面的整洁、齐全和结构、基础的完好,及时进行更新、维护和保养。第十八条经营管理科每月定期对广告牌进行一次巡查,每年进行 2 次专项检查,年底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一次考核评比。第十九条经营管理科负责组织开展户外广告安全的抽查工作,并通报检查结果。路政管理部门和养护管理部门在路巡时如发现广告牌出现任何问题,及时告知经营管理科,由经营管理科通知广告经营单位及时整改。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高速公路管理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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