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福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福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03•【字号】闽政〔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福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福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2021年3月3日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福建)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字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加快建设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深化新时代数字福建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关于印发〈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高技〔2019〕161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落实省委工作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并深度融入新发展格局,扭住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注重需求侧管理,牢牢把握数字技术发展方向,大力推广数字化应用,深入实施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工程,以数据要素高效有序流通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为驱动,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加快经济社会各领域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服务区域发展战略,促进闽台融合发展,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到2022年,全省数字经济增加值达2.6万亿元以上,年均增长15%以上,占GDP的比重达50%以上,全省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水平明显提升,新一代信息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重点行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取得明显成效,数据要素实现有序流通和深度开发利用,新型基础设施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凸显,安全可控的数字经济产业链、价值链和生态系统基本形成,建成数字中国样板区、数字经济发展新高地、智慧海洋和卫星应用产业集聚区、“数字丝路”核心区,新时代数字福建建设再上新台阶。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5.01.19•【字号】甬科计[2004]188号•【施行日期】200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科计〔2004〕188号)各县(市)、区科技局(经发局)、财政局、教育局,各在甬高校、各科研院所:为加强我市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提高大型仪器的使用效率,创造良好的科研开发与技术创新条件,根据国家《2004-2010年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精神,按照“科技条件平台建设要有大的进展,全社会科技资源共享取得新成效”的工作目标,建立宁波市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以下简称“大型仪器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制定了《宁波市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九日宁波市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教育局)为加强我市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提高大型仪器的使用效率,创造良好的科研开发与技术创新条件,按照“科技条件平台建设要有大的进展,全社会科技资源共享取得新成效”的工作目标,建立宁波市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以下简称“大型仪器网”)。
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仪器入网1、入网对象。
在甬大专院校及科研院所以财政性经费或其它资金购买的大型仪器、设备等。
鼓励企业的大型检测设备(装置)入网,享受网络平台提供的相关服务。
参加大型仪器共用网的仪器设备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仪器性能指标达到本市现有装备先进水平;(2)仪器运行正常,可提供足够对外服务技术;(3)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应按周期进行计量检定。
无检定规程的,应按自检办法定期进行自检;(4)仪器操作人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三年以上实践经验。
国内外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政策研究
第9期2023年3月江苏科技信息JiangsuScienceandTechnologyInformationNo 9March,2023基金项目:江苏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创新支撑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名称:江苏省大型科学仪器院地共享机制研究;项目编号:BR2022048㊂作者简介:段伦超(1988 ),男,山东莱芜人,助理研究员,硕士;研究方向:科技资源管理㊂国内外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政策研究段伦超,顾㊀宁,刘㊀畅,倪英荐,范方园(江苏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江苏南京210018)摘要:推动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是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㊁促进科技资源优化配置㊁服务科技创新发展的重要手段㊂尤其随着大型科学仪器投入不断增加,如何盘活大型科学仪器服务价值,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显得尤为重要㊂文章对国内外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政策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强化政策立法保障㊁完善管理运行机制㊁建设公共服务平台㊁聚焦产业发展需求的对策建议,为进一步研究制定我国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政策,提升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水平提供了参考㊂关键词:科学仪器;开放共享;政策中图分类号:G311㊀㊀文献标志码:A0㊀引言㊀㊀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是突破科学前沿㊁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重大科技问题的技术基础与重要手段,其共享和管理水平往往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科技管理水平[1-2]㊂因此,推进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是健全国家创新体系,支撑科技创新发展的重要内容㊂近年来,国家科技资源投入不断加大,依然存在资源稀缺性与配置低效性的矛盾, 聚不拢㊁盘不活㊁享不足 等问题突出,造成了财政资金浪费,也极大限制了全社会科研能力的提升[3]㊂借鉴创新型国家的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先进经验,是完善我国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政策机制的一种有效途径,能够更好地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资源的高效配置㊂1㊀国外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现状1 1㊀美国㊀㊀美国在科学仪器开放共享方面具有健全的政策和完善的法律,形成了使用监管完善的管理体系,规定政府经费购置的科学仪器有责任向政府研究项目开放,还可用于市场服务㊂尽管由于科学仪器经费来源不同,导致在产权和使用权㊁责任义务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但开放共享理念不尽相同[4]㊂另外,美国还设立了多个学科领域的科学仪器资助计划,对科学仪器的发展进行了全面的战略部署[5]㊂1 2㊀日本㊀㊀日本从法律制度㊁仪器发展计划㊁共享机制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推动科学仪器研发和共享的改革措施,促进完善共享信息的网络体系,制定良性运转的运行机制㊂从国家层面制定了3类先进科学仪器资助计划,其中共享平台类占了2/3,要求每个平台计划都要实现仪器的全流程管理服务,并定期对完成的项目内容进行公布㊂日本还将 能否满足行业用户的使用要求 作为平台计划继续资助的评估内容[6]㊂1 3㊀德国㊀㊀德国对科学仪器的资助主要由政府机构和经济界主导,分别对基础研究和应用性研究进行资助[5]㊂德国制定严格的购置审批制度,由政府负责大型科学仪器购置,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运行,有义务向高校院所开放使用,并要求建设贵重大型仪器设备㊁设施时,需要提交科学计划和技术设计在内的申请报告㊂政府还要求所有管理单位要成立协调委员会统筹规划仪器使用[7-8]㊂1 4㊀其他国家㊀㊀英国从2012年起围绕科学研究多次制定战略发展计划,明确科学仪器持续性资助项目体系[9]㊂欧盟通过项目驱动来推动科技创新资源的有机共享[10]㊂韩国通过出台专门法规㊁成立专门机构及强化政府资助的仪器设备共享考评等方式,推动科学仪器设备优先向社会共享[7,11]㊂2㊀国家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政策㊀㊀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与制度,包括法律法规㊁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见表1)㊂表1㊀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政策文件(截至2022年)出台部门出生年份文件名称国务院2014年‘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以下简称 国发70号文 )2021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2022年‘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科技部(牵头)2017年‘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2018年‘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促进国家重点实验室与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㊁军工和军队重大试验设施与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资源共享管理办法“2022年‘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教育部2015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财政部(牵头)2019年‘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2020年‘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2021年‘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2022年‘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㊀㊀2014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发70号文[12],从管理制度㊁统筹服务㊁评估监督等体系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推进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的措施,对推进全国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方面具有 里程碑式 意义㊂2021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54条㊁第77条㊁第94条和第102条,尤其是第110条,对大型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共享使用提供了原则性的法律依据㊂2 1㊀健全开放共享管理体系㊀㊀科技部㊁教育部作为高校院所主管部门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和指导意见,要求高等学校在保障本校教学科研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向其他高校院所㊁企业等社会用户开放共享[13],将开放共享管理制度和台账上报国家,详细规定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㊁考核评价有关要求;同时也对免税进口及军工仪器开放共享做了规定㊂2022年,科技部发布评价考核实施细则,明确了考核要求㊂2 2㊀建立仪器购置联合评议机制㊀㊀财政部分别出台关于查重评议管理办法和重点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强调控制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提高利用效率,明确从拟购仪器设备情况㊁必要性以及现有同类仪器运行使用情况等方面论证购置,鼓励对现有仪器升级改造或自主研发国家仪器等,将查重评议结果作为批准新购大型科学仪器事项的重要依据㊂2 3㊀建立国有资产盘活机制㊀㊀国务院㊁财政部从国有资产管理角度强化共享共用,出台关于国有资产管理㊁预算管理制度改革㊁收费管理等方面政策,要求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并首次提出了公物仓概念,促进长期低效㊁闲置和配置超标的资产进行调剂使用,将仪器开放共享情况作为新增资产配置的重要参考因素㊂同时,强化区域仪器资源共享,完善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体系,出台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㊂3㊀地方政府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政策㊀㊀北京㊁浙江㊁重庆等地相继出台仪器开放共享实施意见㊁管理办法及考核评价实施细则,政策保障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㊂3 1㊀北京市㊀㊀北京构建了 总平台+领域平台+研发实验服务基地 网络化㊁专业化㊁规模化开放服务体系,搭建了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促进相关国家级㊁市级科技创新平台仪器向社会开放,推动仪器㊁人才㊁成果等科技资源集成共享,构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服务模式[14]㊂2016年,出台促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㊂2018年,为解决公益类事业单位共享服务收入分配㊁收费合规性认定等问题,研究制定‘关于解决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若干关键问题的实施细则(试行)“㊂3 2㊀上海市㊀㊀上海以仪器共享立法保障,深入推进考核评价机制的建立㊂2013年起,出台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与奖励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进行多次修订㊂2021年,‘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修订版正式对外公布,是长三角地区针对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单独出台的唯一规定,明确构建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围绕购置建设㊁激励约束㊁队伍建设㊁服务保障等方面细化具体推进举措㊂同时,上海市已连续多年将科学仪器及化学试剂研制开发等内容纳入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强化仪器共享人才培养和激励,设立共享服务先进奖项,提升仪器共享能力与水平㊂3 3㊀浙江省㊀㊀浙江以 互联网+ 思维,通过数字改革推动仪器共享网络化㊁智能化㊂2020年,印发‘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办法(试行)“㊂2021年,在全国率先部署了数字化改革,推动大型科学仪器数字化治理,建设了大型科研仪器管理数字化应用场景,实现省科学仪器管理系统与省财政厅资产系统互联互通,摸清浙江省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底数并面向全省试点推广㊂2022年,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 一网办 一指办 的实施意见“,从完善大型科学仪器入网流程等10个方面提升全省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力度㊂3 4㊀江苏省㊀㊀江苏强化顶层设计,构建仪器共享全过程管理服务体系㊂2016年以来,江苏先后制定有关大型科学仪器开放服务信息公示㊁联合评议及共享补贴细则等文件,要求管理单位科学仪器使用情况要面向社会公布,开展仪器使用双向补贴,探索仪器共享市场化新机制等㊂2019年,专门成立由分管副省长牵头,13个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科技资源统筹服务平台理事会,全省一盘棋统筹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㊂2020年,印发‘江苏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管理办法及考核评价实施细则“,明确了科技资源统筹管理㊁开放运行及考核评价等㊂同时,连续3次发布仪器设备购置预警目录,常态化设置仪器设备新购 红绿灯 ㊂3 5㊀广东省㊀㊀广东深化仪器共享激励约束,推进共享服务提档增效㊂2015年,广东省出台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15],对开放效果差㊁使用效率低的单位采取将其退出服务平台或停止其新购科学仪器等强制措施㊂2017年,出台‘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将实验技术人员职称突破至正高级职称㊂2019年,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将资源共享服务收入纳入了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类别,使服务人员获得更多绩效奖励㊂另外,‘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为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提供了法律依据㊂3 6㊀其他地区㊀㊀太原市发布‘太原市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条例“,规定将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科技计划,规范各方权利义务,确立了购置和开放共享的评价㊁评估制度等㊂重庆市研究制订科技信息资源统一数据系列标准,构建 创新券+科技淘宝 服务模式,建立了由 服务基地㊁集成中心㊁用户工作站㊁专业服务机构 组成的线下服务体系㊂四川省科技厅和绵阳市政府共同搭建 四川军民融合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 ,采取 线上+线下㊁公益+市场㊁自营+中介 等服务模式打造军民融合资源共享服务㊂4 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政策建议4 1㊀强化政策立法保障,推进共享体系建立㊀㊀我国大型科学仪器等科技资源共享立法工作起步较迟,虽然国家层面在21世纪初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已对科学仪器开放共享作了原则性规定,但缺乏具体针对性法律规范,落实起来存在相应法律权威和效率的衰减㊂2014年,国发70号文出台后,国家及省接连发布推进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的政策文件,一定层面上推动了全国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的良好局面,但依然存在共享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不明㊁利益分配不清㊁运行保障缺失等方面的问题,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开放共享走深走实㊂因此,要加强我国科学仪器开放共享法治建设,形成国家㊁地方政府分层分级的立法体系,配套部门和地方规章制定具体操作规范,构建完善的专业法律制度体系[16]㊂4 2㊀完善管理运行机制,推进共享举措细化㊀㊀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工作从国家㊁地方及单位层面都需要多部门联动推进,这是由仪器设备购置经费来源多头决定的㊂首先,建立跨部门㊁跨领域统筹管理的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多层面㊁多维度㊁全方位的协作,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推动政策制定落实监管㊂其次,建立体系化规章制度,确保共享工作可推进㊁可执行,包括新购联合评议㊁有偿使用㊁收入分配㊁共享基金㊁职称评定㊁绩效评价等方面,全方位谋划,体系化推进,常态化监管,确保制度落实到位㊂最后,建设专业化技术人员团队,负责科学仪器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维修等,畅通实验技术人员职称渠道,建立完善以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与贡献为核心的考评体系,提高实验技术人员共享服务积极性㊂4 3㊀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形成共享服务合力㊀㊀一直以来,平台运行服务体系化㊁标准化㊁专业化不足,增加了资源供给与创新需求的对接成本[17]㊂首先,建立集约化信息平台㊂要按照统一的仪器标准和规范,构建覆盖各类科学仪器㊁功能完备的专业化㊁网络化㊁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打破仪器安放空间限制,提升仪器设备信息化管理服务水平㊂其次,建立集中化实体平台㊂按照通用集中㊁专用集约的方式,将通用性强的仪器设备全部纳入实体化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学校学科优势㊁特色和发展方向,针对性配置仪器设备测试平台,形成统一对外服务窗口㊂最后,提升平台服务能力㊂以用户需求为导向,适应市场对专业测试服务资质和一体化解决问题的服务需求,将传统的以仪器为主体服务转变为以产品为主体服务,提升仪器设备服务效率㊂4 4㊀聚焦产业发展需求,释放共享服务效能㊀㊀探索院地科技资源共享服务模式,打破仪器资源在不同系统㊁领域㊁区域间流动的各种阻隔是深化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的重要手段㊂首先,依托科技创新平台自建技术服务平台㊂依托国家及省级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聚焦专业研究方向,结合行业发展需要,建设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一体化共享仪器㊁团队㊁成果等资源要素㊂其次,与园区共建产业服务平台㊂围绕新材料㊁集成电路等产业集聚的创新园区,聚焦园区产业方向共建产业服务平台,推动平台与产业集聚载体对接,通过资源信息共享㊁技术研发等形式,实现平台资源与产业需求的双向流动㊂最后,与企业合建专业服务平台㊂围绕管理单位与企业产学研合作,针对企业研发创新过程中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建立联合研发服务平台,既可以解决企业技术难题,也可开展专业服务㊂5 结语㊀㊀国发70号文发布后,在全国掀起了推进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的热潮,但依然存在重视程度不够㊁政策传导不畅㊁制度落实不力㊁服务能力不足等问题,尤其是在当前 过紧日子 的要求下,如何高效发挥大型科学仪器资源优势,高水平支撑科学研究和高质量助力产业发展有待进一步研究探讨㊂参考文献[1]王祎,华夏.促进我国科学仪器管理与共享的政策建议[J].中国科技论坛,2012(11):29-33.[2]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EB/OL].(2014-12-31)[2023-02-11].https://www.most.gov.cn/szyw/yw/201501/t20150126_117930.html.[3]陈光,王艳芬.关于中国大型科研仪器共享问题的分析[J].科学学研究,2014(10):1546-1551.[4]王炼.美国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的政策与实践[J].全球科技经济瞭望,2017(9):38-43.[5]李坤,韩焱,王鉴,等.国外科学仪器的资助政策及特点分析[J].中国科技论坛,2019(11):172-179.[6]李扬,吴鸣,欧阳峥峥,等.日本先进科学仪器国家资助计划政策及发展现状研究[J].科技促进发展,2016(2):196-203.[7]张田力,徐大海,沈延斌.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现路径研究[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15(3):274-278.[8]丁金,柳丹,雷敬炎.国外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及开放共享机制的启示与借鉴[J].科技创业月刊,2018(9):158-160.[9]冷伏海,祝清松,吕晓蓉.英国科学仪器研制的现状和态势[J].科技政策与发展战略,2012(6):8-10.[10]邓敏,雷敬炎.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政策制度研究[J].实验科学与技术,2017(4):169-173.[11]佚名.全国区域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开通[J].电子商务,2007(12):93.[12]科技日报.我国今年将建立仪器设备数据库[J].化学分析计量,2014(6):41.[13]杨丽,类淑霞,范治成.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政策制度分析[J].农村经济与科技,2020(3):345-348.[14]本刊编辑部.北京近4万台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共享[J].计测技术,2014(6):17.[15]陈树敏,方少亮,李莎,等.广东省大型科研仪器共享现状及对策[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21(2):266-269.[16]凌岚.国外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机制及启示[J].安徽科技,2019(9):29-31.[17]张林,张乐,段伦超,等.反思与探索:高校大型科学仪器共享的内卷化困境和破解之路[J].实验技术与管理,2022(7):1-9.(编辑㊀姚鑫)ResearchonopensharingpolicyoflargescientificinstrumentsathomeandabroadDuanLunchao GuNing LiuChang NiYingjian FanFangyuanJiangsuProvinceScienceandTechnologyResourcesCoordinationandServiceCenter Nanjing210018 ChinaAbstract Promotetheopensharingoflargescientificinstrumentsisanimportantwaytoimprovetheuseefficiencyofthefinancialfunds promotetheoptimalallocationofscientificandtechnologicalresources andservethedevelopmentofscientificandtechnologicalinnovation.Especiallywiththeincreasinginvestmentinlargescientificinstruments itisparticularlyimportanttovitalizetheservicevalueoflargescientificinstrumentsandsupporttheself-relianceofhigh-levelscienceandtechnology.Thispaperstudiespolicyofopensharingoflargescientificinstrumentsathomeandabroad andputsforwardcountermeasuresandsuggestionstostrengthenpolicyandlegislativeprotection improvemanagementandoperationmechanism buildpublicserviceplatform andfocusonindustrialdevelopmentneeds.Itprovidesareferenceforfurtherresearchandformulationoflargescientificinstrumentsopensharingpolicyandimprovementofthelevelofscientificinstrumentopensharing.Keywords scientificinstruments opensharing policy。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2.14•【字号】闽科财[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科财[2007]12号)各设区市科技局、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教育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直各科研院所,各高等院校,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发挥我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优势,实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共享共用,提高其利用率,共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科技部等四部委《“十一五”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实施意见》(国科发财字〔2005〕29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闽政〔2006〕28号)文件精神,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厅、教育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等经调查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共同制定了《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二○○七年二月十四日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利用我省现有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为我省科技创新提供仪器设备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指单台价值在30万元人民币或3万美元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第三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的宗旨:(一)实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提高利用率;(二)合理配置我省科技资源,最大限度地杜绝重复购置和盲目引进现象;(三)探索和建立多元化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的运行模式,鼓励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面向社会服务。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科技局、教育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建共享机制,促进存量资源和新增资源的系统集成与高效利用,从源头上控制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重复购置,实现省级财政资金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合理布局和充分共享,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起启动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
为推动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12月23日山东省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以下简称联合评议)工作,从源头上控制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推进我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的合理布局和充分共享,提高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和省级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6〕56号)和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联合制定的《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财教〔2004〕3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单台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或成套实验设备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以上,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的仪器和设备。
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53 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项目经费是指在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是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促进产业技术升级,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解决社会重大公益性技术问题而设立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科技项目经费支持方向和对象,以及科技项目立项管理按照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科技项目经费由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和财政厅共同管理,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作为科技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二章科技项目经费列支范围第四条科技项目经费列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等。
1. 设备费,指研究、开发项目过程中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和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已在“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上登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其共享服务能够满足项目实施需要的,管理部门不再批准利用财政性资金重复购置、试制。
2. 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 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 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单价在十万元(含)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仪器),其他用于办公、经营等大型设备不包含在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大型仪器设备的建设,要坚持全校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发挥效益的原则。
应积极创造条件让大型仪器设备向校内所有教学、科研单位开放使用。
第四条设备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共享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权。
第二章大型仪器设备的共享管理第五条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均须参与开放共享使用。
如果设备精度明显下降,或常年使用已陈旧过时、性能降低的,经批准后可不参与共享。
第六条参与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实行网络管理、资源共享的管理方式。
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网络共享平台。
在校园网上公布大型仪器设备的相关信息(包括大型仪器的种类型号、应用范围、存放地点、收费标准等)及实时的动态运行状况。
第七条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使用主要目的是满足校内教学和科研的需求。
在此前提下,各管理单位可酌情向校外开放。
同时应定期交流使用、开发、维护和管理仪器设备等方面的经验,积极参与跨单位、跨地区的协作共用网。
第八条校内用户优先安排使用。
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及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积极予以支持与协助,不得无理拒绝。
第九条建立大型仪器管理使用培训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由机组的仪器专家负责,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资格证。
未经培训及未取得“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不得自行上机操作。
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仪器设备受损或性能下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每台共享大型仪器聘任一名兼职仪器专家和一名兼职设备管理员,共同负责设备的使用,实行岗位责任制。
受聘人员在职称评定、工作量核定及年度考核中仍按原系列同类人员执行,其所参与的共享工作不列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之中。
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运行模式的探索
企 业 都非 常 需要 更 多的 战略 决策 咨询 服 务 。科 技 情
21年 1 01 0月
苏
勤等 : 福建 省 大 科 学 仪 器 协 作 共 Ⅲ 运 行 模 式 的 探 索
第 1 ( 18期 ) 0期 总 6
资金 . 于入 网仪 器设 备分 析 测试 服 务奖 补 、 用 分析 测 试 技 术培训 、 丁作 及奖励 经 费 、 资助入 网仪 器设 备 的 大 修和 升级 改 造 、 作 网建设 和维 护费 用等 。 过考 协 通
核 评估 ,向协作 共 刚成效 较 好 的入 网仪 器 和入 网成
员单 位 发放 奖补 资 金 .推动 入 网仪 器 和入 网成 员单 位开 放共 享 ,同时 吸引 未 入 网仪器 和单 位加 入共 用
情 报 探 索
第 l O期 ( 1 8期 ) 总 6
福建省大型科学仪 器协 作共用运行模式 的探 索 冰
苏 勤 何 俊 智 姚 钢 鹰
( 建 省 测 试技 术 研 究所 福 州 3 0 0 ) 福 建 省科 技 厅 条 财 处 福 州 3 0 0 ) 福 t 50 3 ( 5 0 3
平 台 , 器单 位 自愿 入 网 , 用 优 惠 政 策 . 励 协 作 仪 采 鼓 共用 。该 网站 2 0 0 6年初 开始 筹建 , 2 0 自 0 7年 8月 1
日开通运 行 以来 . 网成 员单 位按 《 建省 大 型科 学 入 福
仪 器设 备 协 作 共用 管理 办 法 ( 行 ) ( 试 》 简称 《 理 办 管 法 》 的规 定 , 科 技 项 目等 5类 委托 方 实 施 价 格 优 ) 对
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制度
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制度浏览次数:3137发布时间:2013-02-22第一条为充分利用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现有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实现科研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避免或减少重复购置,提高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的目的,结合中科院建设目标和我院科研发展的布局,通过整合资源,突出重点,理顺关系,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进行创新,逐步建成定位清晰、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开放高效、队伍稳定、保障到位、信息齐全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中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是指购买价格在10 万以上或单价在10 万元以下但可供多学科使用且通用性很强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指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协作共用和信息共享。
协作共用指通过一定的有偿使用方式,科研仪器设备依托技术平台向院内外的单位和研究人员提供各类分析测试等共享服务的行为。
信息共享指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信息在互联网上发布。
第四条所有符合共享条件的大型仪器设备信息入网中国科学院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并安装中科院刷卡系统。
平台向院内外用户开放,为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提供信息查询、服务推介和网上预约等服务。
第五条大型仪器设备按学科分类实行专人管理及维护,技术平台和仪器所属部门为大型科研仪器设备配备相对稳定的管理人员,有计划地开展仪器操作、分析等业务培训,保证共享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如人员变动由实验室主任负责监督工作交接。
第六条院内各部门需使用非本部门的大型仪器设备、院外单位人员使用先进院大型仪器设备,均须先提交使用申请表,技术平台审批通过后授权仪器使用权限。
用户须提前在中国科学院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网上提出预约申请,并说明所做实验的特殊要求和条件等,以保证仪器设备按时提供测试服务。
预约被确认后,申请个人应按时测样或送样,技术平台为用户提供机时和服务保障。
为院外提供共享服务时,技术平台代表先进院与用户订立服务合同,合同中要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等事项。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信息登记表
附件三: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信息登记表如低于1400的,应说明理由:设备责任人(签字):时间:年月日本单位将建立健全贴息贷款项目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院级共享管理机制,并为设备开放共享提供支撑队伍、场地、经费等保障条件,督促纳入开放共享设备考核合格。
二级单位负责人/院级开放共享工作小组组长(签字):二级单位名称(盖章):时间:年月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意见:设备建账90日后对设备开放共享相关共享管理制度、人员场地配置、开放共享情况等进行检查和评估。
审核人:共享工作负责人: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盖章)时间:年月日填写说明(此页无需打印)1.购置单台原值在人民币40万元及以上设备,或经学校评估认定按大型仪器设备进行管理的设备在设备建账前填写此表。
2,设备开放共享按照《电子科技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校国资(2023)2号)进行管理。
3.承诺年使用机时不得低于1400机时。
4,对外服务是指对电子科技大学以外的单位服务。
应注意收集对外服务成效及用户评价。
包括服务其他单位科研任务情况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用户评价情况等。
5.收费标准测算依据由设备管理方自行留存,如:校内:300元/小时或校外:300元/样等。
最终收费标准以评审备案结果为准。
6.预计共享开放共享年收入包括服务校内用户和校外用户的合计收入。
7.共享服务响应时间是指设备责任人对用户在大仪共享网络平台提出测试预约需求的响应时间,建议为“一个工作日8.设备分类(分析仪器、物理性能测试仪器、计量仪器、电子测量仪器、海洋仪器、地球探测仪器、大气探测仪器、医学科研仪器、特种检测仪器、工艺试验设备、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激光器、天文仪器、核仪器、其他仪器、未分类)9.填写咨询,李老师XX,张老师:XXo。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使用效益,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和社会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大型仪器设备为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教学科研类仪器设备。
第三条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与管理,遵循“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原则由学校统筹规划、合理配置,仪器所在单位应积极对外开放,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避免国有资产的重复购置、闲置和浪费。
第四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实行校院(部门)两级管理。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为仪器设备共享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仪器设备共享监管、评估、咨询、调配及报废等管理工作;各学院、相关部处为拥有其日常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日常使用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大型仪器设备的增置第五条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
各学院、相关部处应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结合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提出大型设备的申购计划,填写《大型贵重仪器申购论证表》。
论证内容主要包括:(一)购置仪器设备的理由、主要用途。
(二)购置仪器设备的功能指标及质量调查情况、国内外供货商以及同类仪器设备的比较分析。
(三)校内、外共享方案及共享承诺。
(四)使用效益分析、风险分析。
(五)所购仪器设备需辅助、配套、必须的消耗品等的落实情况。
(六)使用、管理仪器技术力量及资金到位落实情况。
(七)用房面积、水电供应,防护安全,详细安装地点等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申购论证由项目立项部门负责组织。
申请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学院、相关部处须对《大型贵重仪器申购论证表》的真实性负责;论证专家组须对“专家组论证意见”结论负责;项目提议人与附议人须对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管理及使用效益负责。
第三章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第七条大型仪器设备验收小组应由熟悉该类仪器的专家和用户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XXX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管理暂行办法XXX市科学技术局第一条为增强XXX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支撑的能力,促进全社会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集成,切实搞好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设立XXX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共享管理委员会)。
共享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组成,组长由市政府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科技局领导担任。
第三条共享管理委员会下设管理中心,管理中心设置XXX市科技情报研究所. 负责有关协作共享的运行事宜:第四条大型科学仪器参与协作共享的条件1.仪器性能指标达到本市现有装备的先进水平或具有特殊功能;2.仪器运行正常、运行故障率不高于5%;3.能提供50%以上的对外服务机时;4.仪器机组人员中拥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三年以上实践经验的分析测试技术人员;5.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具有特殊功能的专用仪器.6.同意仪器信息在互联网上发布。
第五条协作共享仪器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第六条在同等条件下,国家和省、市级大型科学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的大型科学仪器享有协作共享优先权。
协作共享服务好的单位的大型科学仪器享有协作共享优先权。
第七条权利和义务1.大型科学仪器参与资源协作共享不缴纳任何费用。
2.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的权利(1)争取获得运行补贴费的权利;(2)争取获得升级改造补助费的权利;(3)对外服务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
3.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的义务(1)协作共享仪器必须面向全社会开放,并提供优质的分析测试服务;(2)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3)保持仪器设备完好正常,保证用户随时使用;(4)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用户的测试任务或拒绝用户前来进行研究工作;(5)同意仪器信息在互联网上发布。
第八条资金来源及使用1.设立XXX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专项资金。
(每年从科技三项经费中按一定比例)支付协作网管理费用等外,用于共享机组的补贴2.专项资金主要用途(1)协作共享仪器运行补贴费;(2)社会单位和个人使用协作共享仪器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分析测试补助费;(3)工作及奖励经费等。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完好率和管理水平,实现资源共享,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不考虑经费来源)均应创造条件逐步开放使用,协作共用,实现大型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以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挖掘现有大型仪器设备潜力,减少和避免由于大型仪器设备重复购置可能造成的浪费,有效缓解经费短缺与相当一部分大型仪器设备利用率低的矛盾,适应学校改革与发展形势的要求。
第三条为促进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用、资源共享,解决使用和维修费不足的矛盾,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基金”,用于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开放时运行费用补贴。
第四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体系。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为仪器设备共享的归口管理部门,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的组织管理;学院负责日常管理。
二共享管理办法第五条参加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的条件1、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公用教学、科研仪器设备;2、性能指标良好、运行正常;3、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使用、维护;4、能够提供足够的对外服务机时。
第六条申请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需填写《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申请表》,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同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
各学院应在自己的网页上设置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专栏,将参加共享的仪器设备相关资料:设备名称、基本功能、指标、操作规程、设备所在地点(房间号)、开放使用的时间、收费标准等上网公布,并保持适时更新。
同时,应及时将有关资料的电子文档提供给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管理。
第七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工作分步进行:1、由纵向经费购买或由国内外单位捐赠的,单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且已具备共享条件的大型仪器设备,首先投入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工作,然后逐步过渡到所有大型仪器设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6•【字号】闽政办[2010]50号•【施行日期】2010.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5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省自然科学类期刊管理职责划给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
(三)承担国家科技部下放的有关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的实施管理职责。
(四)加强科技进步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加强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综合平衡的牵头职责,推进全省创新体系建设;加强科技成果推广和技术市场的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学技术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有关科技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全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全省科技发展重大布局和优先领域,组织实施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软科学研究等科技计划,负责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牵头组织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关键技术攻关。
(三)组织全省科技重大专项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拟订相关配套政策,对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技术交易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技术交易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4.28•【字号】闽科规〔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技术交易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闽科规〔2024〕3号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闽政〔2023〕7号)等文件精神,现将《福建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技术交易补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2024年4月28日福建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技术交易补助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闽政〔2023〕7号)精神,加快构建数字化、智能化、专业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质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通过福建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技术交易的补助。
第二条补助对象为线上技术交易卖方,卖方应是在闽企事业单位(含中央在闽企事业单位,计划单列市所属单位除外)。
第三条补助的线上技术交易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交易双方须以实名制方式进行线上技术交易;(二)交易双方应按照《民法典》的要求依法订立技术合同,合同须完整生效;(三)技术交易标的涉及知识产权的,权属明晰,不存在纠纷;(四)技术交易买方须是在闽企事业单位;(五)技术交易合同须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记,取得相关登记证明;(六)技术交易须在福建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签约,并于申报年度已支付全部或部分金额;(七)以下技术交易不属于补助范畴: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政府采购等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技术交易;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且尚未变现的技术交易;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技术交易;(八)补助申请单位及其法人代表、负责人不得是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是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且取消申报资格处罚时限未到期。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8(000)001
【摘要】<正> 闽政[2007]22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已
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6页(P4-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84
【相关文献】
1.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J], ;
3.福建省粮食局福建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印发《福建省
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建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J], 无
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试行方案的通知 [J],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
收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相关条款的决定 [J], 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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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精密(科研、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型精密(科研、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正文:---------------------------------------------------------------------------------------------------------------------------------------------------- 大型精密(科研、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1989年7月11日国家医药管理局)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精密仪器及其他设备的组织管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以适应医药科学技术现代化的需要,根据国家科委有关规定,结合医药系统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科委统管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及单台价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二条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工作是医药科研、教学工作的组成部分,是一门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工作。
第三条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摆正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在科研、教学活动中的地位。
各单位要建立和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认真管好,用好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管理部门由有关的副院(校、所)长分工直接领导。
第四条各单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供管修应统一归口管理,必须配备和充实仪器设备的管理力量。
应当由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任劳任怨、熟悉业务的同志担任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根据当前的科研、教学任务和发展规划,以及国内外仪器设备的现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需要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向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提出申请。
第六条编制年度计划,首先要说明购进大型精密仪器及其他设备的目的及必要性,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有明确的科研和教学任务,有较饱满的工作量;2.有相适应的使用、维修技术力量;3.有安装仪器设备所必须的条件;4.有足够的资金保证。
第七条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本着适用、节约的原则,凡国内可以生产、又能满足需要的,不再进口;凡低、中档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能满足实验需要的,不应购置高档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凡能购买主要部件装配的,不要进口整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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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
(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我省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以下简称“共用网”)及专项资金在实现我省资源共享中的作用,促进我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和优化配臵,提高入网仪器的利用率,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大型仪器办”)根据《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仪器的入网申请与审批
第二条申请加入共用网的仪器,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台购臵价值在30万元人民币或3万美元以上;
(二)性能指标达到本省现有装备的先进水平或具有特殊功能;
(三)仪器运行正常,能保证提供共用机时数,及时对外服务;仪器和机组/单位具备检测质量保证能力,能提供准确、可靠测试结果;
(四)使用与维护人员至少有1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备应用或操作同类仪器实践经验;仪器操作人员具有相关部门或单位承认的上机资格。
第三条我省拥有符合上述入网条件仪器的单位申请仪器入网,均可填写《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入网申请表》(附表一),并
将本单位入网仪器收费标准及优惠价格报送大型仪器办。
大型仪器办根据申请情况不定期(每年至少1次)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入网申请进行评议,再根据评议结果审定入网申请,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四条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购臵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满足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仪器所属单位原则上必须向大型仪器办填报《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入网申请表》申请入网。
第五条经审定批准的申请单位,由大型仪器办与其签订福建省大型仪器协作共用协议,正式成为成员单位,在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站上公布。
入网仪器的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各入网成员单位应将本单位入网仪器收费标准及优惠价格报送大型仪器办,大型仪器办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其仪器情况、收费标准及优惠价格进行审定后,在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站公布。
第七条共用网成员单位利用入网仪器设备开展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分析检测服务,应按大型仪器办公布的优惠价格收费,并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各级、各部门科技计划项目委托的分析检测服务,委托方在委托测试时应在委托测试协议中注明科技计划项目名称和编号;测试方应对本项委托单独开具发票,并在发票中注明项目编号。
每年12月测试方将每项次委托的委托测试协议复印件、发票存根复印件报送大型仪器办。
(二)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实施机构委托的分析检测服务,委托方在委
托测试时应向测试方提供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实施机构批准和评估合格的文件复印件;测试方应对本项委托单独开具发票。
每年12月测试方将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实施机构批准和评估合格的文件复印件、委托测试协议复印件、发票存根复印件报送大型仪器办。
(三)其他共用网成员单位委托的分析检测服务,测试方应对本项委托单独开具发票。
每年12月测试方将每项次委托的委托测试协议复印件、发票存根复印件报送大型仪器办。
(四)经认定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委托的分析检测服务,委托方在委托测试时应向测试方提供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测试方应对本项委托单独开具发票。
每年12月测试方将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委托测试协议复印件、发票存根复印件报送大型仪器办。
(五)其它希望获得测试价格优惠的测试委托,委托方应填写《大型仪器协作共用优惠收费申请表》(附表二)一式三份报送大型仪器办审核,原则上应事先获得大型仪器办的批准,对事后申报的,大型仪器办将根据情况作出是否予以审核的决定。
经批准的委托测试,委托方应向测试方提供经批准的《大型仪器协作共用优惠收费申请表》原件一份,测试方应对本项委托单独开具发票。
每年12月测试方将每项次委托的《大型仪器协作共用优惠收费申请表》原件、委托测试协议复印件、发票存根复印件报送大型仪器办。
第八条每年12月,共用网成员单位应填写《年度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统计报表》(附表三),对上述五类测试服务统计汇总,并将第七条规定的材料作为考核材料的一部分,报送大型仪器办,作为协作共用业绩评估和获得运行费奖补的重要依据。
评估考核、奖励与处罚
第九条凡与大型仪器办签订了入网协议的成员单位,应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本单位入网的管理工作。
所有成员单位均须参加年度考核。
第十条考核内容
(一)对外测试服务机组数、样品数及收入总额;
(二)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测试服务样品量及金额(以经核实的《年度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统计报表》及发票复印件为准);
(三)测试数据准确和可靠性(包括检测数据质量的管理体系保证和技术手段保证);
(四)服务质量(测试服务的诚信度、效率、顾客满意程度等方面)。
大型仪器办根据上述内容,制定并公布考核细则。
第十一条考核程序
(一)成员单位在每年第一季度填报上年度《入网仪器/单位考核表》(附表三),并将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报送大型仪器办。
(二)大型仪器办对成员单位所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后,在共用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成员单位名单和主要业绩,征求用户单位意见。
(三)大型仪器办组织专家委员会根据成员单位报送的材料和征集到的意见,依据考核细则对各成员单位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对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单位,按照其协作共用业绩以及提供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测试服务总额优惠幅度进行奖补;奖补费可用于仪器测试费补贴、使用维护人员
培训以及工作人员奖励。
第十三条根据考核结果和单位推荐,由专家委员会评选出协作共用优秀单位及优秀个人,报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予以表彰,并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考核合格的入网成员单位可以向大型仪器办申请大修或升级改造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资助的大修或升级改造仪器必须是入网仪器,申请单位应填写《大型仪器大修或升级改造资助申请表》(附表四),并附上表中要求的相关材料报送大型仪器办。
大型仪器办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并经大型仪器办批准后予以资助。
评审中大型仪器办可以要求申请单位提供必要的其它材料。
大修或升级改造完成后应按“申请表”说明提供验收材料,拒不提交的单位,当年考核结果即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成员单位资格,并在2年内不受理其入网申请和其单位申报政府资助购臵大型仪器设备的申请。
第十六条大型仪器办在接到投诉进行调查或在评审、考核中发现成员单位、入网机组及人员存在下述不良行为的,将予以通报和处罚。
(一)未履行“管理办法”规定的成员单位义务,造成用户损失的,经核查确认属实的,将取消或部分取消运行费奖补,已经下发的,如数追回。
(二)虚报机时和测试收入,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运行费奖补、优秀奖励、大修或升级改造专项资金资助的;由于成员单位(或入网机组)的失职导致测试结果错误或其它重大事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或造成用户的重大经济损失的,在取消当年运行补贴费和奖励、资助(已经下发的,如数追回)的同时,取消其成员单位仪器协作共用资格,并在2年内不受理
其重新入网申请和其单位申报政府资助购臵大型仪器设备的申请。
(三)全部由公共财政投入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满足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仪器所属单位在相关单位通知后仍拒绝入网且未说明原因的,不受理其单位申报政府资助购臵大型仪器设备的申请,直至其申请入网为止。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大型仪器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入网申请表(格式)
2.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优惠收费申请表(格式)
3.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入网仪器/单位考核表(格
式)
4.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仪器大修/升级改造资助
申请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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