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合集下载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案例分析题(一)惠州市辖下龙门县化工厂未经批准擅自向本县一河流内设置排污口,排放大量工业废水,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县环保局责令化工厂迅速纠正违法行为,并报经市环保局批准,对该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罚款;县化工厂认为,省政府颁布的《防治水污染条例》规定:“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的罚款以不超过1万元为限;超过1万元的,应当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而县环保局却对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处罚,明显违法,欲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龙门县化工厂可以向哪些机关申请复议?1。

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是龙门县人民政府或县环保局的上一级部门机关即惠州市环保局;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别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二)A县发生旱灾,从外地运到一批救灾物资,该县B乡民政所委托各村发放救灾物资,C村在发放救灾物资时把李某遗漏,李某不服想提起行政诉讼.问题:李某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1。

李某应以乡政府为被告,因乡政府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实施者,C村只是被委托的组织;2。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三)青年朱某在街上行走时,被警察王某截住带至公安派出所,原因系王某随行的卖淫女田某指认朱某为嫖客;其间该警察多次殴打朱某,致使其被迫承认自己有嫖娼行为;警察王某及该派出所未作任何调查取证;遂将朱某行政拘留;后在有关督促、调查下,证明朱某确系无辜。

1。

警察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行政程序?答:是;因其对朱某进行非法殴打,且在未作任何取证的情况下,将朱某行政拘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哪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其直接法律依据是什么?答: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3。

朱某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答:朱某可以提出行政赔偿要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四)在2003年10月15日,A县政府根据《发展A县经济的实施规划》,以红头文件形式作出了一项《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决定,其中决定将属于集体所有制的A县机床附件厂与属于国有企业的A县机械厂合并为A县机械总厂;A 县机床附件厂不服县政府的这一决定,认为合并决定实现未征得他们的同意,侵犯了企业的自营自主权,遂向A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 县政府有关领导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告诉县法院,这一合并决定是为了改革和发展A县经济、解决县机械厂的经济困难作出的,县机床附件厂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县政府的决定,同时,县政府要求县法院应与县政府态度一致,维持县政府的改革措施,对县机床附件厂的起诉不予以受理。

行政法案例及法律解决(3篇)

行政法案例及法律解决(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6月,某市某区城管局在巡查中发现,该区某村村民李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设一栋两层违章建筑。

城管局立即对该违章建筑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向李某送达了《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

然而,李某并未停止建设,反而继续施工。

城管局再次向李某送达《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但李某依然我行我素。

2018年8月,城管局依法对李某的违章建筑进行了强制拆除。

在拆除过程中,李某及其家属阻挠城管局工作人员执法,甚至发生了肢体冲突。

事后,李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城管局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城管局是否有权对李某的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2. 城管局在强制拆除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政行为?3. 李某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了侵害?三、法律解决1. 城管局有权对李某的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李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设违章建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城管局有权对其进行强制拆除。

2. 城管局在强制拆除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行政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依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在本案中,城管局在强制拆除前,已经向李某送达了《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并给予了其改正的机会。

在拆除过程中,城管局工作人员依法进行了执法,没有违法行政行为。

3. 李某的合法权益未受到侵害。

行政法案例分析(讼诉法)

行政法案例分析(讼诉法)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案例分析行政合同关系属于行政关系,应由行政法调整原告:艾某,某县香溪乡海西村农民被告:某县香溪乡人民政府1987年10月,艾某在本县某水利工地施工时,被同乡一民工无意铲伤头部,经县、地两级医院诊断和南京市鼓楼医院复诊,确定为"脑震荡后遗症"。

1989年9月22日,某县水利工程指挥部及原告所在的乡政府、村民委员根据某省《关于民工致伤完全丧失劳动力的规定》与原告协商达成一项就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承担艾某的治疗费用和以后生活问题的《因公致伤处理协议书》。

该协议书签字后,报县政府农水办公室审批,县政府农水办批复:"同意该协议,今后双方一律按协议书条款执行,任何一方都不得纠缠。

"由于农村实行了经济体制改革,从1992年起,乡、村每年只给原告400元现金。

原告认为这些钱已不能维持基本生活,数次找领导解决而未果。

1994年,乡领导认为原告的后遗症已基本恢复正常,并能从事轻微体力劳动,不必再要补助,宣布从今以后不再发给原告生产等补助费。

因此,原告于1995年3月14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乡政府履行1989年经县政府批准的协议书的规定,继续发给补助费。

[案例思考]1、乡政府与原告签订的协议书是什么性质的协议?2、法院能否受理此案?[参考要点]1、该协议属行政合同,应由人民法院行政庭受理和审判。

主要理由是:该协议书尽管是在双方当事人协议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的,但是由于承担义务的一方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而是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即行使行政职能的行政主体;且这种协议不仅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且是经过县一级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批准的,并规定"今后双方一律按协议书条款执行",从而具有行政合同的性质。

2、行政主体一方在不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单方面宣布废止该协议书,停止发给原告补助费是合同违约行为,相对人对此不服提起诉讼应由行政庭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6项规定,该案也符合"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规定。

行政诉讼案例分析

行政诉讼案例分析

行政诉讼案例分析一、案件背景介绍本案为一起涉及行政诉讼的案件,由原告申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后提起诉讼。

下面将对该案进行详细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行政诉讼的相关问题。

二、案件事实在本案中,原告是某公司,被告是某政府机关。

原告在某事项上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但被告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该请求,原告因此将该机关告上法庭,要求判决被告受理其行政复议请求。

三、行政诉讼案件分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当申请行政复议被拒绝或超过规定时间未得到答复时,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原告经过合理的行政复议程序后,被告未能及时受理其请求,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于被告是否存在受理请求的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政府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受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

被告未能按时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请求,违反了法定程序,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法律依据在行政诉讼案件中,相关法律依据主要包括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行政复议程序已经完毕;(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不予变更,或者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三)诉讼请求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本案中,原告满足上述条件,合理提起了行政诉讼。

另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政府机关未能依法受理行政复议请求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被告未能依法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请求,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五、案例分析在本案中,原告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后,被告机关未能及时受理其请求,丧失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

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选择将该案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受理其行政复议请求。

从案件事实来看,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

被告机关作为政府机关,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并作出答复,但该机关未能履行这一法定职责。

在行政诉讼中,诉讼请求的合理性十分重要,而本案中原告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合理且应当受到保护。

行政诉讼案例分析152题(含答案)

行政诉讼案例分析152题(含答案)

行政诉讼案例分析152题(含答案)[1]案例分析题1 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

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

据此,市工商局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

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

三家屠宰场提起行政诉讼。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何在?(2)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性质的行为?【参考答案】(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而抽象行政行为是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市政府的通告针对的事特定,即确认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针对的人特定,即甲、乙、丙、丁四家屠宰场。

(2)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是行政确认行为。

即市政府先确认甲屠宰场符合(或具备)从事屠宰业务的各方面的条件,然后赋予甲屠宰场专门从事屠宰的法律资格。

案例分析题2 甲县政府及其工商管理部门的行为性质如何?甲县前几年为发展山区农村经济,投巨资扶持农民栽苹果树,几年过去,苹果树开始大量结果,但由于品种以及土壤、气候等原因,该县所产苹果太小、味酸、色泽不好,因此,苹果的销路一向不好。

该县有一个佳美罐头厂,其生产的“佳美”牌苹果罐头和苹果汁销路一直很好,自从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该罐头厂采购本县苹果作原料以来,销量也急剧下降。

为了扭转这种局面,该厂决定从外地采购原料,于是与乙县某地号称“苹果大王”的种植专业户刘金龙签订了购买苹果的协议。

1997年8月,刘金龙向罐头厂交付了第一批苹果,因品质优良,罐头厂非常满意,要求刘金龙继续向该厂提供苹果。

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变更该行政行为,或者确认无该行政行为。

下面我们通过具体案例来分析行政诉讼法的适用和实践。

案例一,李某因不满政府部门的强制拆迁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政府部门在拆迁过程中未尽到告知义务,对相关程序和补偿标准存在违法情形,因此判决撤销该强制拆迁决定,并要求政府重新进行拆迁程序和合理补偿。

案例分析,在此案例中,李某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有效地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依法撤销了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体现了行政诉讼法的实际效力和司法公正。

案例二,某公司因政府部门对其环保设施进行处罚,不服该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政府部门在处罚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和证据不足等情形,因此判决撤销了该处罚决定。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行政诉讼程序有效地保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撤销了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维护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行政诉讼法的司法公正和效力。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行政诉讼法在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行政诉讼是一种重要的法律保护途径,可以有效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依法审理案件,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保障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

总之,行政诉讼法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充分认识行政诉讼法的重要性,合理利用行政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法律行政诉讼案例分析(3篇)

法律行政诉讼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B市C区投资开发一大型住宅项目,项目名为“碧水花园”。

A公司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因与C区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在土地规划、审批等方面存在争议,遂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A公司认为,规划局在审批其土地使用证时,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且审批内容与实际不符,导致A公司无法按计划进行项目开发。

具体争议如下:1. 规划局在审批A公司土地使用证时,未按照法定程序征求A公司意见,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2. 规划局审批的土地使用证内容与实际不符,导致A公司在项目开发过程中遇到诸多困难。

A公司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规划局的审批决定,并要求规划局重新审批。

二、案件审理过程B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以下事实进行了认定:1. A公司于2018年5月向规划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规划局于2018年6月作出审批决定。

2. 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未征求A公司意见,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3. 规划局审批的土地使用证内容与实际不符,导致A公司在项目开发过程中遇到诸多困难。

针对以上事实,合议庭对以下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一)规划局在审批土地使用证时,是否应征求A公司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城乡规划时,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综上所述,规划局在审批土地使用证时,应当依法征求A公司意见。

(二)规划局审批的土地使用证内容与实际不符,是否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城乡规划时,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作出批准决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行政案件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行政案件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市某县居民张某,因其所居住的房屋位于某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被县规划局依法责令拆除。

张某不服该决定,遂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县规划局的责令拆除决定合法,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县人民法院的判决。

张某认为,县规划局的责令拆除决定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且程序违法。

他提出以下上诉理由:1. 县规划局在作出责令拆除决定前,未依法进行听证,程序违法。

2. 县规划局在作出责令拆除决定时,未充分考虑张某的实际情况,显失公正。

3. 县规划局的责令拆除决定依据的《城市规划法》已被修改,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对责令拆除的规定更为严格,县规划局应适用新法。

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并对张某的上诉理由进行了审查。

二、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1. 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拆除决定前,是否应当依法进行听证?2. 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拆除决定时,是否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3. 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时,是否应当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以下是对上述问题的法律分析:1. 听证程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程序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本案中,张某提出县规划局在作出责令拆除决定前未依法进行听证。

对此,法院应审查以下内容:(1)张某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听证申请?(2)县规划局是否依法告知了张某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3)县规划局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组织了听证?如果法院认定县规划局在听证程序上存在违法,则可能推翻原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

2. 考虑当事人实际情况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依法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

行政法律诉讼案例分析题(3篇)

行政法律诉讼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自成立以来,甲公司一直注重环保工作,但2018年10月,某市环保局在对甲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甲公司生产过程中存在违规排放废水的情况。

经调查核实,甲公司违规排放废水已超过三个月,且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某市环保局对甲公司作出了罚款10万元、责令停产整治的行政处罚决定。

甲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某市人民政府认为,某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驳回了甲公司的复议申请。

甲公司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某市环保局对甲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2. 某市环保局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3. 甲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排放废水的事实。

三、案例分析(一)某市环保局对甲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

本案中,甲公司违规排放废水超过三个月,且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已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本案中,某市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告知甲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甲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

因此,某市环保局对甲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实体上是合法的。

(二)某市环保局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案件,应当举行听证。

本案中,某市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对甲公司进行了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并告知甲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2007年1月9日,某县公、检、法、司系统按照上级布置和安排,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工作。

当天,大同乡派出所公安干警王山与另外两个干警按照派出所统一安排,于晚上11时从派出所出动,驾驶摩托车到各村夜查。

当行至该乡江店村时,三人把车停在村口大路旁,进村巡查,发现一村民家里有聚赌声音,遂在门口守候,约20分钟后趁人出来解手,三人一拥而入,王山掏出随身携带手枪,喝令众人不许动。

村民江某、赵某、王某、李某举手站在原地,另两个干警把麻将牌、桌上钞票收拾好,又挨个搜身。

在搜查过程中不断推搡四人,其中江某转身稍慢,王山恼火,上前踹了江某一脚。

踹完后不解气,又用上了膛的手枪枪柄在江某背上砸了一下。

这时枪支走火,击中站立一旁的王某胸部。

后王某在送医院抢救三天无效后死亡。

王某死亡时18岁。

2007年1月20日,经县检察院批准对王山予以逮捕。

同年3月16日,县人民法院以过失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山有期徒刑5年。

在法定上诉期间王山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一审判决于2007年3月28日生效。

2007年3月30日,被害人王某之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规定向大同乡派出所提出了赔偿请求。

问题:(1)此案性质是行政赔偿还是刑事赔偿?(2)此案派出所是赔偿义务机关吗?(3)此案是由王山个人赔偿还是国家赔偿?(4)王某之父有无权利提起赔偿请求?(5)本案的赔偿金范围包括哪些?答案分析:是行政赔偿。

此案的发生是公安机关抓赌博过程中公安人员违法使用武器引起,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对赌博行为进行查处,大同乡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自然有查处赌博行为的职权。

王山和另外两个干警的行为是依照治安管理法规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因为这一行政行为而发生了侵害被害人王某生命权后果。

对这一损害的赔偿应是行政赔偿。

如果公安机关是在对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违法打死了被害人,则属于刑事赔偿。

本案公安机关是以行政主体身份,行使行政管理权,因而不是刑事赔偿而是行政赔偿。

行政诉讼案例法律评价(3篇)

行政诉讼案例法律评价(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居民张某,因不服某区规划局对其房屋征收决定,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张某认为,被告某区规划局在征收其房屋过程中,未依法进行听证,也未依法给予其合理的补偿,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被告某区规划局辩称,其征收决定符合法律法规,程序合法,补偿合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审理过程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认真审查了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并依法进行了法庭调查、辩论和质证。

(一)法庭调查1. 原告张某提交了以下证据:房屋征收决定书、补偿方案、征收程序等相关材料,证明被告某区规划局在征收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补偿不合理等问题。

2. 被告某区规划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征收决定依据的法律法规、征收程序、补偿标准等相关材料,证明其征收决定合法、合理。

(二)辩论与质证1. 原告张某认为,被告某区规划局未依法进行听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2. 被告某区规划局辩称,其已依法进行了征收程序,包括公示、听证等环节,程序合法。

3. 原告张某认为,补偿方案不合理,补偿金额过低。

4. 被告某区规划局辩称,补偿方案符合相关规定,补偿金额合理。

(三)合议庭评议合议庭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的基础上,认为被告某区规划局在征收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未依法进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被告应当依法进行听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被告某区规划局未依法进行听证,侵犯了原告张某的合法权益。

2. 补偿不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告应当依法给予当事人合理的补偿。

本案中,被告某区规划局补偿金额过低,未充分考虑原告张某的合法权益。

综上,合议庭认为被告某区规划局的征收决定存在程序违法、补偿不合理等问题,判决撤销被告某区规划局的征收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征收决定。

三、法律评价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诉讼案件,涉及征收程序、补偿标准等法律问题。

行政诉讼法典型案例

行政诉讼法典型案例

行政诉讼法典型案例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2017年进行修订以来,我国行政诉讼制度逐渐完善,并且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下面将以具体的行政诉讼案例来探讨行政诉讼法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李某与政府建设项目征地纠纷李某是某县的一位农民,政府计划在其家乡修建一条高速公路,需要征收李某的土地。

然而,在征地过程中,李某发现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他认为政府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并选择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诉讼当事人有权要求补偿,李某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土地估价报告、相邻村庄的补偿标准等。

法院基于法律的要求,依法调查,并最终判决政府重新进行土地估价,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补偿。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行政诉讼法的重要性和实用性。

行政诉讼法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二:某企业与税务局纳税争议某企业在申报年度所得税时,与税务局产生了纳税争议。

企业认为税务局的处罚决定存在错误,并且该决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造成了严重的不利影响。

于是,该企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法适用于行政行为、行政合同和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关的行政纠纷。

此案中,企业与税务局的纳税争议属于与行政行为有关的行政纠纷。

法院依法审理该案并综合考虑各方的意见,最终裁定税务局对企业的处罚决定存在错误,要求税务局撤销处罚决定并恢复企业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王某与教育局招生政策争议王某的女儿参加当地的高考,并获得优秀成绩。

然而,由于当地教育局调整了招生政策,导致王某的女儿无法进入理想的大学。

王某认为教育局的做法侵犯了他女儿的合法权益,并决定通过行政诉讼维权。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时限为六个月。

王某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出示了相关证据,包括招生政策文件和女儿的高考成绩。

法院依法受理该案并组织听证,最终判决教育局撤销调整招生政策,保护了王某女儿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案例(2篇)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案例(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居民张某因不满当地政府在其居住地附近修建一座垃圾处理场,认为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依法公开,遂向某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某市环境保护局经审查,认定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但以张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该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为由,驳回了张某的申请。

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市环境保护局在处理张某的申请时,是否适用了正确的法律依据,以及其作出的驳回决定是否合法。

三、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张某认为某市环境保护局的驳回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公开。

公众有权查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意见和建议。

”本案中,张某要求公开垃圾处理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符合法律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方面的信息。

”本案中,某市环境保护局作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公开垃圾处理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环境保护局在处理张某的申请时,未充分审查张某提供的证据,仅以张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该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为由,驳回张某的申请,适用法律错误。

同时,某市环境保护局未依法公开垃圾处理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某市环境保护局重新处理张某的申请,并依法公开垃圾处理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案例1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

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

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

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

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许可证?案例2严××的4岁女儿媛媛连续3天出现流鼻涕,咳嗽,发烧等症状。

1991年8月4日上午8时30分送县人民医院治疗。

家长见女儿病重要求立即住院,因无床位医院不准住院。

40分钟后,医生才给媛媛看病,作了一般检查后,医生说,孩子病得不轻,但还诊断不出什么病,先在观察室观察治疗。

医生开了药方,家长取药给媛媛服用后留在观察室治疗。

上午11时,媛媛突然发生抽搐,面色苍白,不讲话,值班医生立即抢救。

下午3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

医院诊断死于急性心肌炎。

严××认为医院开始误诊,又抢救不力,属医疗事故,一直反映到县卫生局。

在县卫生局督促下,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媛媛之死进行鉴定,结论是媛媛之死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也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1991年10月6日,严××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鉴定结论隐瞒了事实真相,是错误的,请求县法院撤销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

问: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行为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为什么?②严××不服鉴定结论该怎么办?能否提起行政诉讼?③若县卫生行政机关根据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作出了处理决定,当事人不服而起诉的,法院应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为什么?案例3 对行政裁决行为的行政诉讼甲集团公司经A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在该市的繁华地区建商业大厦,为此在这一地区的40户居民要拆迁。

法律行政案件案例分析(3篇)

法律行政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典型的法律行政纠纷,原告张先生因不服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责令拆除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下是本案的基本情况:原告:张先生,男,4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市规划局。

第三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案情简介张先生在某市市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后因城市规划调整,其住宅所在区域被划入重点开发区域。

规划局根据市政府的规划决定,要求张先生拆除其住宅,以配合城市规划的实施。

张先生不服规划局的责令拆除决定,认为其住宅的拆除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规划局作出的责令拆除决定是否合法?2. 张先生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3. 法院应当如何判决?四、案例分析(一)规划局作出的责令拆除决定是否合法1. 法律法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未经批准,不得建设。

”以及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建设项目,擅自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可以并处罚款。

”2. 事实认定:规划局认为张先生的住宅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建筑,且该建筑位于重点开发区域,影响了城市规划的实施,因此作出了责令拆除决定。

3. 法律分析:从法律法规和事实认定的角度来看,规划局作出的责令拆除决定具有一定的合法性。

首先,张先生的住宅确实未经批准建设,属于违法建筑;其次,该建筑位于重点开发区域,对城市规划的实施产生了影响。

(二)张先生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1. 合法权益:张先生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住宅所有权、使用权等。

2. 侵犯情况:从本案情况来看,张先生的住宅被责令拆除,其住宅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侵犯。

3. 法律分析:虽然张先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一定程度的侵犯,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市规划的实施需要依法进行,必要时可以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

因此,张先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但规划局的责令拆除决定具有一定的合法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案例一:罗伦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原告罗伦富因不服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以下简称交警队)对其子康忠华(已亡)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向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交警队未将事故路面施工单位追加为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就以第2000-279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驾驶员康忠华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这个责任认定与被告的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中载明的事故路面施工现场上无任何标志牌、防围设施、值勤人员提前下班等事实相矛盾,该认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请求撤销被告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判令被告重新认定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被告辩称:原告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只能在法定的15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重新认定。

原告不申请重新认定,而且还同意被告就该事故的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

原告现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服的只能是“调解协议”。

根据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8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调解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因此,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对此,一审法院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以交警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维持为由,作出维持交警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对康忠华的责任认定的判决。

原告罗伦富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法规的授权实施的一种行政确认行为。

该行为直接关系到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否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违法以及应否被行政处罚、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者能否得到民事赔偿的问题,因此它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诉人罗伦富认为被上诉人交警队对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根据罗伦富的诉讼请求,本案的审查对象是交警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交警队的调解行为。

交警队以行诉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了“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认为本案不是行政诉讼,这一理由不能成立。

问题:结合《行政诉讼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2000年《行诉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分析评述交警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所以交警队制作认定书的行为有法律授权。

其次应当判定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成立有四个要件,包括主体要件、效果意思、客观行为、功能要件。

交警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行使交通管理职权,符合主体要件;交警队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产生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有追求这一意效果的意思表示;客观上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行驶了职权;该行为直接关系到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否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违法以及应否被行政处罚、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者能否得到民事赔偿的问题,因此它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因此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构成行政行为。

其次交警队该行为针对特定当事人罗某某,所以是具体行政行为。

其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其实这里是一种行政不作为,也就是行诉法承认了这种不作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以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交警队制作该认定书实际影响到当事人责任认定,包括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是否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以及民事赔偿等问题。

因此影响到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符合《行诉法》第十一条(八)项和《行诉解释》第一条,因此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例二:东营市金海龙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垦利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04年6月10日垦利县工商局接到举报,称:垦利顺达商店、垦利鑫世纪超市和古金岩经营商店销售侵犯垦利县酒厂“碧海缘+波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郭秋云经营商店销售仿冒垦利县酒厂“碧海缘”内部招待二代的“桓帝春”内部招待二代白酒。

垦利县工商局经现场检查,情况属实,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010、011、103、029号通知书,通知书内容分别为扣留垦利鑫世纪超市待售的“碧结缘”酒10箱,扣留垦利顺达商店待售的“碧河缘”酒72箱,扣留古金岩经营商店待售的“碧结缘”酒5箱,封存郭秋云经营商店待售的“桓帝春”内部招待二代酒4箱。

对此,东营市金海龙酒业有限公司对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不服,向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把自己生产的产品交由垦利鑫世纪超市、垦利顺达商店、古金岩经营商店销售,双方约定酒卖出后按事先约定的价格结算,没有卖出的可以退还原告,售出价格高出约定价格的部分归垦利鑫世纪超市、垦利顺达商店、古金岩经营商店所有,这符合代销的特征,是代销关系,酒的所有权没有转移;郭秋云是受原告的代销商委托为该代销商代销原告的“桓帝春”内部招待二代白酒的,售出价格由原告自己决定,售出价格与约定价格的差额归郭秋云,卖不出去的酒可以退还该代销商,代销商退还给原告,酒的所有权仍然没有发生转移,仍归原告所有。

因此,被告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中扣留、封存的白酒归原告所有,原告虽然不是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本案原告具备主体资格。

对此垦利县工商局不服,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垦利县工商局称,被上诉人不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垦利鑫世纪超市、垦利顺达商店、古金岩、郭秋云销售的金海龙公司侵权白酒的事实清楚。

上诉人在作出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前,已经对有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东营市金海龙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系列白酒财务说明》反映,上诉人共销售出白酒82瓶。

该情况与上诉人调查情况基本相符,证实以上事实。

被上诉人主张双方是代销关系,应负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判决认为涉案白酒如果卖不出去可以退还被上诉人否定双方的购销关系与法无据。

问题:如果你是二审法院法官,对于金海龙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告资格会作出何种认定?理由是什么?认定其符合原告资格。

首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1条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本案中工商局的扣押决定是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该法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另外金海龙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有明确的被告即工商局;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其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金海龙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超市形成代销关系,则未销售的白酒其所有权属于金海龙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工商局的行政行为直接导致金海龙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白酒不能继续销售,因此金海龙属于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根据《行诉法》可以取得原告资格。

或者两者不是代销关系,但是工商局扣押决定直接关系到金海龙白酒的销售,金海龙因此是该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根据《行诉解释》第12条的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所以金海龙可以据此取得原告资格,提起诉讼。

案例三:付小玉等16出嫁女诉村委会案昌邑市某村付小玉等16名出嫁女,因该村不给发放土地补偿费和生活补助费而将该村村委会告上法庭。

付小玉等16人结婚后,户口仍在原籍昌邑市某村,因所在村地处市区,近几年随着城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和发展。

该村土地不断被征用,所征用的土地补偿和生活补助费该村按照分地人口数平均分配给了有土地的村民,付小玉等16人因出嫁,虽然户口仍在本村,村委却没有给她们分配土地,也未将土地补偿费和生活补助费发放给她们,使她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为此,她们向法院提起诉讼,均要求村委站发土地补偿费9000元及2001年、2002两年的生活补助费800元,共计9800元,并与村委对簿公堂,打起了民告官的行政官司。

被告村委在开庭时答辩,未给原告付小玉等16人发放土地补偿费和生活补助费是经过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全体党员大会通过的,也经过了原告家长的同意,并且村委会是按照该村村规民约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活补助费,因此并无不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仅对辖区内的集体土地行使管理权,而且对被征用耕地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享有管理权,对不需要安置的,应将土地补偿费和因减少土地的生活补助费预以发放。

原告作为该村村民,农业户口,理应与其他村民享受同等的分配受益村。

被告不发放原告土地补偿费和生活补助费没有法律依据,应予纠正。

原告要求村委补发土地补偿费及生活补助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0条、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之规定,判决由村委发放土地补偿费和生活补助费给16名出嫁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