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联盟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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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北京新职业技能培训产业联盟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标准委《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要求,以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有关文件,规范行业管理,推进新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课程体系开发和管理应用技术标准化工作,建立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互协调、互相支撑的培训机构研发、教学、评价等管理标准体系,提升培训机构的综合竞争力,结合新职业教育领域的实际情况,北京新职业技能培训产业联盟决定组织开展新职业技能培训行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相关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由联盟会员单位和有关机构提出,北京新职业技能培训产业联盟组织国内的部分企事业单位和专家学者共同参与制定且达成一致、在中国职业技能培训行业内使用,并服务于本行业的指导性团体标准。

行业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依据团体标准开展有关研发、生产、经营、检测、认证和采购等活动,推动团体标准的实施与贯彻,提升行业标准化水平。

第三条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三)制定过程开发、公平、透明;(四)优先支持符合经济发展方向、促进科技进步、企业管理创新和满足职业技能培训行业发展需求的项目;(五)立足技能,服务行业发展,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六)鼓励采用引进转化国际标准;第四条北京新职业技能培训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代表全体会员单位负责团体标准的管理,统一管理联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

第五条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

团体代号为大写字母XZY。

以中文编写出版,需要时可采用英文对照版式。

若发生异议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广东省地方性法律法规汇总

广东省地方性法律法规汇总

珠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广东省跨市客运标志牌招标投标暂行办法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广州市市管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广东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的决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境外机构b股席位管理规则》的通知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方法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广州市招牌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广东省物价局发出通知取消1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广东省物价局发出通知减免私人非营运小汽车收费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我省工业龙头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港口收费规则》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客运班车入城进站停放管理的通告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依法行政责任制考核评议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深圳市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财政部关于降低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决定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管理规定汕头经济特区个人独资企业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范围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章程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改革的实施办法》、《广州市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广州市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洋综合开发的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解决我省民办学校教育储备金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衔牌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达标区活动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广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蓝天工程计划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纪律处分批准权限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广州市财政计划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我省上市公司质量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深圳市物价局、住宅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击利用直通港澳车辆进行走私活动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深圳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住宅局、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政府文件印制管理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深圳市劳动力市场管理的通知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属基金管理公司领导人员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我市居民收养子女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属国有工业企业归口管理调整重组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企业关闭破产转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政府资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定岗定员实施办法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因公赴港澳的审批、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发展中医条例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关于征收2000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000年修订本)》的通知广东省顺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水利产业政策方案的通知关于对出租屋和暂住人员进行普查登记的通知广东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关于成立广东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通知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修正)印发广东省2000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印发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粮改政策措施促进粮食生产与流通协调发展的通知关于印发《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处理规则(修订稿)》的通知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印发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关于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提高林业三大效益的决定关于废止《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省人民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及各部门审批核准事项清理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积极发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若干意见》、《境外加工贸易企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认真做好《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无牌无证车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印发《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转发省公安厅关于烟花爆竹厂、打火机厂停产或关闭后成品、半成品和生产原材料处理问题请示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关闭破产煤矿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转发省经贸委、公安厅关于加强我省民爆器材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发展私营外经贸企业的通知印发《关于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和赠送“红包”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广州市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广州市经营市场价格行为管理规定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改进法人股协议转让工作程序的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关于2001年第一季度上市公司转配股上市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增资发行有关公告上网披露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关于印发《广州市粮油供应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制发《广州市各级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厂矿企业防暑降温工作的若干规定颁发《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惩戒工作的暂行规定》通知关于市属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党派、团体使用的公用公房统一由房管局收租修缮和管理的规定关于市区珠江沿岸交通秩序规定的通告广州市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关于贯彻执行省革委会[1978]193号文的通知转发市经委、财政局《关于在花县、从化的市属工厂实行职工生活补贴暂行规定的报告》关于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的通告广东省关于处理偷渡外逃的规定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关于《火车与其它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批转市工农教育办公室、教育局《关于加强对社会上各类补习班(夜校)管理的意见》关于颁发《广州市用电防火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广东省城市建设局关于城镇私房买卖问题的通知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问题的报告广东省统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处理果树权属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贩毒、吸毒的暂行规定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转发市房管局《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关于批转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房租补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实行计划供水和节约用水的试行办法广东省城市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加强保护鸟类的通告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分行《关于加强奖金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经济特区入境出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印发《广州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私人使用的宅基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几项工作制度批转市文化局《关于涉外工作中,防止发生不良现象的几项措施》印发《关于房管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批转市血液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的报告》转市工农教育办公室《关于健全农村工农教育管理体制的意见》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制造、私藏枪支和其他凶器的规定广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畜禽运输兽医检疫规则批转市经委《关于加速我市工业锅炉改造的报告》对《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的补充通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控告和检举犯罪问题的决定关于禁止捕食穿山甲的通告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试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批转市经委、劳动局《关于实行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工艺工种津贴的报告》的通知广东省发展小水电暂行办法印发《广州市属单位部分高级知识分子用车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关于处理一九八二年以前非法占地和违章建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以及偷渡外流人员收容遣送具体办法关于加强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调处山林纠纷的若干规定批转市房管局《关于落实私房租金政策问题的报告》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铁路治安秩序保证运输安全的通告关于印发《广州市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暂行规定》的通知批转市劳动局、税务局《关于广州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统筹职工退休费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关于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费,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广东省科学技术保密细则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3]64号文的通知广州市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印发《广州市国营企业扭转亏损责任制和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转发计委《关于加强对废钢铁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广东省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管理暂行规定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钢村市场管理打击倒卖钢材活动的报告》广东省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涉外经济合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关于农用柴油计划管理的通知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市区补贴出售给无房户住宅试行办法》的通知批转市规划局《关于部份改革建筑报建审批工作的意见》广东省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就业暂行规定印发《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经委《关于疏理流通渠道促进农村商品生产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关于市区节日和重大政治活动张挂标语的规定关于简化出国和赴港澳考察审批手续的通知印发市人防办、财政局《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事收取维护管理费的规定》的通知广东省进口木材验收及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印以《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技术开发和提高产品质量的暂行规定广东省农村五保户工作暂行规定转发省政府《关于经济特区和开放城市派遣临时出国和赴港澳团、组人员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广东省关于干部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对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布告印发《关于集体所有制工交企业经济管理体制改革,扩大生产经营自主权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广州市城区集体的有制工业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印发《广州市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优惠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关于试行外汇和人民币综合补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放宽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印发《广东省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就业暂行规定》的通知印发办公厅《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问题的意见》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决定转发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关于干部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实施办法印发《广州市引进项目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煤炭总公司《关于加强小煤矿的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报告》广东省华侨、港澳同胞捐办公益事业支援家乡建设优待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归难侨职工及其子女安置问题的若干规定联络官工作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的补充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广东省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政策问题施行细则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从国外引进技术享受减免税证明问题的通知》广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条例关于加强运输市场管理的通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税收实施(试行)办法颁发《广州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公布保护广州市古树名木的通知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转发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减免地方所得税和预提所得税的意见》的通知转发对外经贸部《关于严格控制赴港澳地区经济贸易小组的通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试行办法发布《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等七个规章的通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关于实施《广州市跨江桥征收过桥费办法》的通知批转市外事办公室《关于做好对外国专家的接待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批转市托幼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制定各类托幼园(所)收费标准的请示》广东省农村缺水地区食用水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广州市物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测绘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批转《市文化局关于发放〈营业演出许可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开展兵役登记工作的布告关于加强我市兽医防疫工作的通知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外国、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外汇留成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征集现役军人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省人民政府粤府[1985]133号文的通知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广州市改革招工制度,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印发《广州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关于对流浪乞讨、暗娼、精神病患者等盲流人员的收容处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片改造旧城的企业免税范围的复函印发《广州市扩大科研单位自主权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审批和签发部分进口货物许可证的暂行办法各区绿化分和范围试行办法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关于对经营港澳航线运输业务的船舶公司和船舶的管理意见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签订经济合同的通知广州市汽车交通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广州市房屋交易暂行办法广东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企业会计管理规定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合理流动暂行规定广州市有偿使用排水设施暂行办法广州市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广东省市内电话初装收费管理办法关于草拟地方性法规和制订行政规章程序暂行规定广东省木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房产管理和城市建设等收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广州市社会商业管理暂行规定关于音像制品和录像放映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两旁的建设和管理的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区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产抵押贷款登记、拍卖等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城郊地区租赁房屋暂行管理规定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镇近郊个人和集体房屋出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营业性桌球场(室)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汕头市计划委员会、汕头市建设委员会、建设银行汕头市分行关于加强对营建商品房管理问题的通知广东省农村用电及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广州市铺面房屋租金标准》的通知关于加强生产性旧金属购销管理的通告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广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广州市铺面房屋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沙面地区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广东省个体医生和联合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私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进出口货物起运点、装卸点管理补充规定广州市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商品房屋办理产权登记领证和交易手续的通知关于我省城市、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广东省技术市场管理规定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的补充通知广州市国营农口事业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外国和港澳企业在我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聘用工作人员办法的通告广东省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市场价格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广州市吸收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广东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办法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驻外企业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州市开办各类学校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广州市临时招用外来劳动力管理规定关于广州市核牟『防治管理意见广东省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广东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关于颁布劳动制度改革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广东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集体所有制的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及住宅开发公司不能享受三年免征所得税照顾的通知广州市乡(镇)财政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缴纳垦复基金办法广东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广东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条例广州市鼓励外商投资的实施办法关于整顿我市法律服务机构的意见关于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具体意见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电视共用天线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审查的通知广州市旅游宾馆酒店闭路电视管理规定广州市市区内街小巷交通管理规定。

标准助推创新发展,标准引领时代进步

标准助推创新发展,标准引领时代进步

我国强制性标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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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准的概念

8.标准的分类
我国标准的四级管理 国家标准(国标) 主管机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受国务院委托管理全国 的标准化工作(2001年10月11日正式成立)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 员会 代号:GB(强制性标准)和GB/T(推荐性标准) ——GB/Z为“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1、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2、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 3、互换配合标准; 4、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 5、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 6、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 7、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 8、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4Biblioteka (一)标准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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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标准制定原则
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合法性; 充分考虑关系民生的环保、安全、卫生、公平等 综合效益,适用性; 制定标准目标明确,目标性; 合理利用资源,推广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管理经验 ,科学性和先进性; 充分考虑标准的全面、协调与配套,广泛性和代 表性。 利益各方均认可,妥协性。

(一)标准的概念


9.采标
采标: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简称采标)
国际标准: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 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 ) 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国际标准化组 织确认并公布的其它国际组织(共40个)制定的标准。 国外先进标准:指未经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 其他国际组织的标准、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ANSI、 DIN、 BS、JIS等)、区域性组织的标准(EN)、国际 上有权威的团体标准(UL、ASTM等)以及国外企业标准 中的先进标准(IBM、GE、微软等)

深圳市企业标准联盟管理办法

深圳市企业标准联盟管理办法

深圳市企业标准联盟管理办法深质监[2009]167号印发深圳市企业标准联盟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推动技术创新成果标准化,促进标准与知识产权相结合,提升企业和产业的竞争力,我局研究制定了《深圳市企业标准联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特此通知。

二00九年六月十七日深圳市企业标准联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技术创新成果标准化,促进标准与知识产权相结合,提升企业和产业的竞争力,规范深圳市企业标准联盟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标准联盟,指以加强标准化合作与交流为目的,由企业或其他组织发起成立的法人或非法人技术组织.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联盟标准,指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地方标准或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但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由企业标准联盟制定并发布的、为了在企业标准联盟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企业标准联盟开展标准化工作,应坚持开放性、代表性的原则,广泛吸纳行业内企业、科研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积极参与。

第五条鼓励企业标准联盟积极探索标准与知识产权相结合、标准与研发相结合的途径。

第六条鼓励企业标准联盟积极将联盟标准转化为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者国际标准。

第七条深圳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市企业标准联盟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企业标准联盟的设立第八条企业标准联盟应由五家以上(含五家)在深圳市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下同)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发起成立。

深圳市外注册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也可申请加入深圳市企业标准联盟。

第九条发起成立企业标准联盟的企业中,应有二家以上(含二家)为国内相关行业的龙头企业,企业有较好的标准化工作基础,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2-第十条企业标准联盟工作的领域为高新技术、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或优势传统产业等市政府鼓励发展的产业领域。

行业联盟_规章制度

行业联盟_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业联盟的组织和管理,维护行业联盟的合法权益,促进联盟成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行业整体竞争力,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行业联盟所有成员单位。

第三条行业联盟的宗旨是:团结行业成员,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行业联盟设理事会,理事会是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五条理事会由联盟成员单位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修改本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联盟主席、副主席;(三)审议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联盟的重大事项;(五)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行业联盟设秘书处,负责联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理事会任命。

第九条秘书处的主要职责:(一)执行理事会决议;(二)负责联盟的日常事务;(三)组织联盟活动;(四)收集和整理行业信息;(五)其他应由秘书处负责的工作。

第三章成员权利与义务第十条联盟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二)对联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三)获得联盟提供的各类信息和服务;(四)优先参与联盟组织的项目合作;(五)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联盟成员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本规章制度,执行联盟决议;(二)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三)维护联盟形象,不得损害联盟利益;(四)按时缴纳会费;(五)其他应由成员承担的义务。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二条行业联盟经费来源:(一)成员单位缴纳的会费;(二)政府资助;(三)社会捐赠;(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行业联盟经费使用:(一)联盟日常管理费用;(二)联盟活动费用;(三)联盟事业发展基金;(四)其他必要支出。

第十四条行业联盟财务收支情况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接受成员单位的监督。

第五章纪律与处罚第十五条联盟成员违反本规章制度,经查实,由理事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停职检查、取消成员资格等处罚。

全国各地标准化补贴

全国各地标准化补贴

2022 年全国各市各地区标准化补贴奖励整理,具体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等地,详情如下。

(如有不足,欢迎补充)北京市《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2022年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项目的通知》1.各级标准补助额度原则如下:(1)国际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100万元;(2)国家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30万元;(3)行业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4)本市地方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5)团体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

2.修订标准补助额度不高于各级标准补助最高额度的半数。

3.每项标准的补助额度不超过该项标准制修订、宣贯培训、实施效果评价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

4.同一单位年度标准制修订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制定国际标准的不超过100万元)。

山东省《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省财政对每个区域型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领域型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0万元、100万元;对每个国家级标准化推广应用平台(示范推广平台)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万元;对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万元、50万元;对承担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0万元、30万元;对主导制定的国际标准和小麦、玉米、蔬菜等优势农业领域的重点国家标准,以及乡村振兴、海洋强省、新旧动能转换领域具有重大创新引领作用的国家标准每项给予一次性资助资金50万元,对主导制定的其他领域的重点国家标准每项给予一次性资助资金20万元。

广东省《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1.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地方标准或有较大影响的联盟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广东省联盟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联盟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联盟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联盟标准管理,服务经济发展质量,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推动创新成果标准化,提升产业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联盟标准,是指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但不能满足产业发展需要的情况下,由标准联盟组织制定并发布的,为了在标准联盟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由标准联盟内企业共同执行的特殊类型的企业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准联盟组织,是指由企业或其他组织发起成立,两个以上(含两个)同一产业领域及其上下游的企业或相关组织,以加强标准化合作与交流为目的,通过联合制定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共性要求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或工作标准,共同促进产业发展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标准联盟组织内设秘书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秘书处应由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或其他组织承担。

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2人,秘书长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推荐,副秘书长由联盟成员单位推荐.秘书处及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设立由企业标准联盟成员协商确定.第四条标准联盟组织开展标准化工作,应坚持广泛性原则,广泛吸纳行业内企业、科研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积极参与。

第五条鼓励将实施效果良好的联盟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者国际标准。

第六条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辖区内联盟标准。

第七条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成立标准联盟组织,制定联盟标准或开展标准化活动,以及联盟标准备案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联盟标准的制定第八条联盟标准由标准联盟组织成员共同制定,由标准联盟组织秘书长批准,由标准联盟秘书处发布并监督实施。

第九条制定联盟标准的一般程序是:预研、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废止.第十条标准联盟组织成员均可提出联盟标准立项提案,经标准联盟组织秘书处提交联盟全体成员按标准联盟章程表决,秘书处对表决通过的标准项目予以立项,并组织成立起草工作组。

企业联盟标准化创新及发展建议

企业联盟标准化创新及发展建议

理的有效性 为工作 目 , 标 地方政府支持 , 地方行业协会组 织, 联盟企业广泛参与 , 现 出勃勃 的生机 , 多的地方学 习 表 被更 效
仿。
[ 关键词] 企业联盟标 准化 ; 创新 ; 评估
[ 作者简介 ] 黄海文 , 州市增城质量技 术监督检 测所 , 广 广东 广州 ,13 0 5 10 [ 中图分类号 ] 223 F7.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07 72 (0 9 0 - 0 6 0 0 10 - 7 32 0 )3 0 5- 0 3
20 0 9年 第 o 3期
沿 海 企 业 与 科 技
NO. 32 0 0 ,0 9
( 总第 16 0 期)
C AT L N E P I S N CE C & TECHNOLOGY O SA E T RRS D s IN E EA
— —
( u lt eyNO.0 ) C mu ai l v 1 6



言 Biblioteka 企业联盟标准作为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补 充, 具有制定速度快 、 市场需求 响应及时 、 对 知识 产权归属明确、 标准推广高效等优势。广东、 浙江 等省市创立的“ 企业联盟标准” 式 , 模 调动 了地方 推进标准化工作 的积极性 ,增加了标准化管理的 覆盖面和管理纵深 ,是标准化管理制度的一种创 新, 对推进企业标准化生产 、 避免同业 过度竞争 、 促进区域特色产 品升级和产业集群 的发展都起到 了积极 的作 用 , 到社 会 的广泛 认 同 。研究这 种企 得 业联盟标准创新模式 , 对标准化体系建设 、 促进轻 工产业集群培育 和产品升级 、带动 区域经济发展 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

广东省深汕特别合作区条例

广东省深汕特别合作区条例

广东省深汕特别合作区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9.27•【字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深圳经济特区正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广东省深汕特别合作区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9月27日广东省深汕特别合作区条例(202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规范、保障和促进深汕特别合作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的开发、建设、管理和服务等活动。

合作区的范围包括汕尾市海丰县鹅埠、小漠、鲘门、赤石四个街道。

第三条合作区应当坚持先行先试、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协同、共享发展的原则,加快建设成为区域合作发展示范区、自主创新拓展区、粤港澳大湾区辐射节点区。

第四条深圳市应当以所属经济功能区的标准和要求,负责合作区开发、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工作,给予合作区政策和资源支持,及时解决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并加强对汕尾市的辐射、带动作用。

汕尾市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各项工作,为合作区加快体制机制调整和开发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并通过合作区加强创新合作、联动发展,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合作区的支持和指导,依法推进合作区体制机制创新完善,并统筹、协调合作区与汕尾市的区域合作事项,推动合作共享和发展。

第五条深圳市和汕尾市应当建立合作区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对接联动,推动区域协同和融合发展,强化合作区产业、经济、科技、人才、资源等方面的辐射带动、拓展延伸作用,推动汕尾市实现跨越式发展。

新能源 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章程

新能源 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章程

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简称“充电联盟”,在本章程中简称“联盟”),英文为“GuangDong Electric Vehicle Charging Infrastructure Promotion Alliance”(GDEVCIPA)。

第二条【性质】联盟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由广东省内电网企业和国内电动汽车制造商、通讯服务商、充电设施制造商、充电运营服务商、第三方机构、相关社团组织,本着“自愿、平等、合作、互惠”的原则发起成立。

第三条【定位】联盟在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下,将有效促进充电设施互联互通的跨领域协同,搭建促进提高充电服务水平及实现共赢商业模式的交流平台,深度研究制约充电设施发展及互联互通的关键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作为政府推动充电设施发展的支撑团队和智囊团。

第四条【宗旨】促进广东充电设施互通互联和建立充电设施网络智能信息平台,促进充电运营服务多样化和规模化发展,促进先进充电技术研究、充电设施标准研究制定与实施,促进充电设施认证体系建立与完善。

第五条【住所】联盟的住所设在中国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第六条【运行】(一)依据相关标准促进充电设施互联互通,在联盟框架下,建立基于“互联网+”的全省统一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

该平台的主要功能是实现平台与充电桩、车与充电桩的互联互通,为用户提供充电桩位置信息,推广便利用户的多种支付方式,对入网充电桩、新能源汽车充电过程进行安全监控和风险提示,对充电设施产品运行状况进行第三方评估。

(二)向电动汽车制造商、动力电池制造商、充电设施制造商、运行服务商推广充电设施标准,促进各项已颁布标准、规范的贯彻实施,促进充电设施制造、安装、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标准化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标准化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粤财行[2015]212号【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5.06.01【实施日期】2015.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粤财行〔2015〕212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质监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顺德区财税局、市场监管局:为规范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质监局对《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质监局。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年6月1日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施标准化战略是指全省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及相关科研项目,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我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平台的建设维护,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建设和管理,承担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参与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决定》(粤发〔2005〕14号)和《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粤府〔2010〕1号)等规定,每年省财政安排用于推动我省实施标准化战略安排的资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质量强省 2014—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质量强省 2014—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质量强省2014—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4.24•【字号】•【施行日期】2014.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质量强省2014—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建设质量强省2014—2015年行动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质监局反映。

省府办公厅2014年4月24日广东省建设质量强省2014—2015年行动计划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质量强省的决定》(粤府〔2013〕96号),明确2014-2015年我省质量工作重点,加快推进质量强省建设,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加强标准化工作(一)建立健全标准体系。

重点在高端新型电子信息、电动汽车、LED照明、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以及城际轨道交通、汽车、船舶、钢铁、石化、核电设备、风电设备、数控机床等制造业领域,研究出台标准体系规划与路线图,推动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标准。

到2015年,力争相关标准体系覆盖产品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运、使用等全过程。

重点在金融、现代物流、商务会展、文化创意、科技服务、外包服务和总部经济等现代服务业领域,加快构建科学合理的质量标准体系,推动服务质量用户满意度明显提高。

(省质监局牵头会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商务厅、工商局、知识产权局、金融办等单位负责)(二)大力推动企业联盟标准建设。

在家用电器、陶瓷建材、纺织服装、水产等优势传统产业专业镇和产业园区及外贸基地等产业集聚地推动实施企业联盟标准,提高传统产业标准化水平,促进优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联盟管理规章制度

联盟管理规章制度

联盟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1、联盟管理规章制度是为了规范各联盟成员的组织行为、加强联盟内部管理、维护联盟的团结稳定和共同发展,制定的适用于联盟各成员单位的基本规则和制度。

2、本规程是所有联盟成员依据法律法规、章程和条例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所有联盟成员均应严格遵守,有关宣传和执行工作由理事会负责。

3、本规程的修改应经过理事会的协商、审议和表决,并经联盟成员单位全部通过,方可生效。

二、会员资格与退出1、会员的加入必须经过理事会的审议和决定,拥有议决权的联盟成员单位必须经半数以上的赞成方可通过。

2、会员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会员费用,年度会员费标准由理事会制定,缴纳会费是会员权利和义务的一部分。

3、会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主动退出联盟,在申请退出时应当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在退出前严格履行相关的约定和规定。

4、对于拖欠会员费用和无特殊原因长期不参加联盟活动的会员,理事会有权将其列为被动退出的会员。

三、组织管理1、理事会是联盟的最高领导机构,由联盟成员单位选举产生,拥有联盟的决策权和执行权,集体负责联盟的工作。

2、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对联盟的工作进行总结和规划,并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审议重大事项的决策等。

3、理事长是联盟的负责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主持联盟的全面工作,并在联盟的重大活动中代表联盟与外界联系。

4、工作部门根据联盟的需要设立,在理事长的领导下,统筹和负责联盟的日常管理和工作,每个工作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规章和制度,实现部门内部管理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5、联盟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参加联盟各项活动,切实履行联盟工作要求,同时要向理事会和工作部门提供必要的技术、人力和物力支持。

四、财务管理1、联盟的收入主要来源有会员费、相关活动的资助和拨款。

理事会应当制定联盟的收支管理制度,做到公开、透明、规范。

2、联盟的资金应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资金的使用应按照正常的程序和流程进行,并在理事会和财务部门的审批和监督下运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3.08.21•【字号】•【施行日期】2023.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高速公路建设及运营管理企业:《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23年第5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23年8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化管理第三章企业标准化建设第四章信息平台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标准化奖励资金第七章信用管理第八章附则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促进交通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宁夏回族自治区推动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建设方案(2021年—2025年)》《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交安监规〔2023〕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应急厅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9〕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内容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进行监督评价与不断优化改进。

联盟管理规章制度

联盟管理规章制度

联盟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联盟成员资格。

1.1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加入联盟,需符合联盟制定的入会条件。

1.2 联盟成员需遵守联盟的章程和规定,维护联盟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条联盟成员权利和义务。

2.1 联盟成员有权参与联盟的决策和活动,享有联盟提供的各项服务和资源。

2.2 联盟成员需积极参与联盟的各项活动,并为联盟的发展和建设贡献力量。

第三条联盟管理机构。

3.1 联盟设立理事会,负责联盟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3.2 理事会成员由联盟成员单位或个人推荐,经联盟全体成员投票选举产生。

第四条联盟活动和项目。

4.1 联盟可组织各类活动和项目,旨在促进联盟成员间的交流和合作。

4.2 联盟成员可提出活动和项目的建议,并由理事会审议决定是否实施。

第五条联盟资金管理。

5.1 联盟设立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联盟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5.2 联盟成员需按照规定定期缴纳会费,资金使用需经过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六条联盟规章制度的修改。

6.1 对联盟规章制度的修改需由理事会提出并经过联盟全体成
员投票通过。

6.2 修改后的规章制度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附则。

7.1 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联盟理事会所有。

7.2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联盟管理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或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希望联盟成员共同遵守并维护联盟的利益和形象,共同推动联盟的发展和进步。

联盟选举办法(民政标准版)

联盟选举办法(民政标准版)

中国地产电商联盟选举办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制定中国地产电商联盟首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一、本次会议的选举,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参加、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由理事会选举的,须有会2/3以上的理事参加、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中国地产电商联盟章程、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本会筹备组起草,并在本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三、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的人选,由本会筹备组提出候选名单,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提交理事会举手表决。

【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或常务理事)的选举可采取举手的表决方式。

下同】四、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的人选为等额选举。

五、拟选举理事39名,由参加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举手表决。

六、拟选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执行理事多名、监事会主席1名、秘书长1名、财务1名。

由参加会议的理事举手表决。

七、选举之前,应说明与会有效代表人数。

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八、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票为有效票。

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写票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晰。

选票上因涂改、书写不清不能辨认的部分不计票,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每位代表只能填写一张选票。

与会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九、选举设监票人2名,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候选人不得兼任监票人。

计票人2名,负责选举过程中的具体工作。

计票结束后,由主持人(或监票人)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十、选票由本会筹备组统一印制。

十一、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筹备组讨论决定。

十二、本选举办法经2014年5月22日中国地产电商联盟首届一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举手表决通过后实施。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广东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广东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广东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0.11.10•【字号】粤质监[2010]122号•【施行日期】2010.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广东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管理办法(粤质监〔2010〕122号2010年11月10日发布,2010年12月12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重大部署,调动全省标准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标准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性和贡献率,促进我省标准化事业科学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活动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组织实施。

具体评选时间及要求由省质监局公告。

第三条广东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评选活动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奖励范围、奖项设置和评审标准第四条广东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奖励范围包括:(一)实施两年(含)以上五年以内的国际标准项目。

(二)实施两年(含)以上五年以内的国家标准项目。

(三)实施两年(含)以上五年以内的行业标准项目。

(四)实施两年(含)以上五年以内的地方标准项目。

(五)实施两年(含)以上五年以内并按规定备案的企业(联盟)标准项目。

具有重大创新性或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实施一年(含)以上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项目也可纳入奖励范围。

第五条广东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年度获一等奖的项目不超过5个。

其中,地方标准和企业(联盟)标准项目不少于2个;二等奖不超过10个。

其中地方标准和企业(联盟)标准项目不少于3个;三等奖不超过25个。

其中地方标准和企业(联盟)标准不少于10个。

各等级奖项具体评审标准如下:(一)一等奖:标准项目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或者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创新性突出,标准实施后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作用。

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
•【公布日期】2017.12.15
•【文号】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
•【施行日期】2017.12.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民政部
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有关社会团体:
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制定了《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并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民政部
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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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联盟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联盟标准管理,服务经济发展质量,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推动创新成果标准化,提升产业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联盟标准,是指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但不能满足产业发展需要的情况下,由标准联盟组织制定并发布的,为了在标准联盟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由标准联盟内企业共同执行的特殊类型的企业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准联盟组织,是指由企业或其他组织发起成立,两个以上(含两个)同一产业领域及其上下游的企业或相关组织,以加强标准化合作与交流为目的,通过联合制定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共性要求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或工作标准,共同促进产业发展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标准联盟组织内设秘书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秘书处应由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或其他组织承担。

秘书
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2人,秘书长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推荐,副秘书长由联盟成员单位推荐。

秘书处及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设立由企业标准联盟成员协商确定。

第四条标准联盟组织开展标准化工作,应坚持广泛性原则,广泛吸纳行业内企业、科研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积极参与。

第五条鼓励将实施效果良好的联盟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者国际标准。

第六条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辖区内联盟标准。

第七条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成立标准联盟组织,制定联盟标准或开展标准化活动,以及联盟标准备案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联盟标准的制定
第八条联盟标准由标准联盟组织成员共同制定,由标准联盟组织秘书长批准,由标准联盟秘书处发布并监督实施。

第九条制定联盟标准的一般程序是:预研、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废止。

第十条标准联盟组织成员均可提出联盟标准立项提案,经标准联盟组织秘书处提交联盟全体成员按标准联盟章程表决,秘书处对表决通过的标准项目予以立项,并组织成立起草工作组。

联盟标准起草完毕后,由秘书处组织征求意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及废止等工作。

第十一条联盟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一)标准联盟组织成员生产的同类产品,因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而制定的产品标准;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和促进技术进步,标准联盟组织制定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产品标准;
(三)标准联盟组织成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共性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四)区域之间、上下游企业之间就统一的供需要求,经协商一致制定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第十二条制定联盟标准的原则: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二)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能源,保护环境,保证安全、卫生,保护消费者利益;
(三)有利于技术进步,推广科学技术成果;
(四)有利于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增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满足产业发展需要,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六)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十三条联盟标准的编写,参照《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1系列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联盟标准的审定,应由5人(含)以上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组成专家组进行:
(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3年以上从事相关行业工作经历;
(三)了解国内外该领域相关技术、标准发展状况;
(四)来自相关行业研发、生产、检验、销售等领域。

第十五条联盟标准的审定内容包括:
(一)联盟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性;
(二)内容的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
(三)标准编写与《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1系列国家标准的符合性。

第十六条联盟标准的审定须经专家组全体人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并形成书面审查结论意见及会议纪要,由标准联盟组织秘书处提交联盟全体成员按标准联盟章程表决通过后,作为批准发布联盟标准的依据。

第十七条联盟标准采用双编号,包括联盟标准编号和企业标准编号。

企业标准编号规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联盟标准编号由秘书处负责。

第十八条联盟标准的编号规则如下:
LB/44 x x x x - x x x x
年代号
顺序号
区域代号
广东省联盟标
准代号其中,区域代号由大写英文字母表示,22个英文字母A、B、C、D、E、F、G、H、J、K、L、M、N、P、Q、R、S、T、U、V、W、X分别代表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韶关、湛江、肇庆、江门、茂名、惠州、梅州、汕尾、河源、阳江、清远、东莞、中山、潮州、揭阳、云浮、顺德。

(例:LB/44 A 8-2012表示我省广州市2012年第8个受理备案的联盟标准)
第十九条联盟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3年。

当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及时复审,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联盟标准的复审程序与本办法规定的制定程序相同。

第三章联盟标准的备案
第二十条联盟标准备案是标准联盟组织将批准发布的联盟标准告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其存档备查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联盟标准应在发布后30日内,到标准联盟组织秘书处所在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联盟标准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发起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二)标准联盟成立会议纪要;
(三)标准联盟章程;
(四)联盟标准备案申请;
(五)标准纸质和电子文本;
(六)标准编制说明;
(七)标准通过标准联盟组织秘书处组织的审查和表决的有关文件。

(八)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应提供采标的相关说明和材料。

(九)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十三条负责受理标准备案部门对标准联盟组织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标准联盟组织秘书处。

第二十三条联盟标准中的产品标准,除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备案外,还应按照企业标准登记备案有关管理办法,由标准联盟组织内企业各自报标准化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联盟标准复审后,重新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备案程序。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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