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关系的研究
关于我国乡镇政府与村民自治关系的分析的开题报告
关于我国乡镇政府与村民自治关系的分析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随着中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城市人口的增加,农村人口的流失,乡镇政府与村民自治的关系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当前我国乡镇政府与村民自治关系受到了各方面的重视,具体表现为乡镇政府加强与村民自治组织的联系,倡导村民自治,为村民自治提供更好的条件和支持。
二、选题意义乡镇政府是中国乡村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村级层面发挥着重要的管理和服务职能,与村民自治是建立在中国乡村治理基础上的重要事项。
研究乡镇政府与村民自治关系,对于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立乡村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也可以为相关决策部门提供参考,改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三、研究内容本文将从乡镇政府与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乡镇政府与村民自治的关系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
主要研究内容包括:1、乡镇政府与村民自治的概述2、乡镇政府与村民自治的关系3、促进乡镇政府与村民自治的路径和对策四、研究方法本文将采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和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来综合分析研究乡镇政府与村民自治关系。
其中,文献资料法主要用于梳理和查阅相关文献资料;问卷调查法主要用于收集与研究主题相关的数据,案例分析法则主要用于剖析具体案例。
五、预期结果研究乡镇政府与村民自治关系,分析其现状、问题,提出可以促进乡镇政府与村民自治关系良好发展的路径和对策。
通过本文的研究,预期将有以下成果:1、了解乡镇政府与村民自治的现状和主要问题2、阐明乡镇政府与村民自治关系的重要性和作用3、提出促进乡镇政府与村民自治的路径和对策。
村民自治下的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研究
村民自治下的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研究作者:楼鲜丽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08年第03期【摘要】现阶段,我国农村基层政权实际包括乡镇政权和村民自治组织两部分。
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张力或矛盾,严重阻碍着乡镇行政职能的有效履行和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本文从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出发,着重分析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关系张力或曰冲突的主要表现、制约因素及成因,并提出若干对策建议。
【关键词】村民自治;乡镇政府;村委会;关系村民自治是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建设和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政府提升国家政治文明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其取得的进展十分明显,但也遇到了很大的困难。
从理论上讲,村民自治制度是一个较好的制度安排,但在具体的运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其中之一,便是如何处理好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
一、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分析现阶段,我国农村基层政权实际包括乡镇政权和村民自治组织两部分。
对于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基层政权组织与村委会的关系是指导、支持、帮助的关系,而非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即乡镇政府对于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
这条规定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在村民自治范围内的工作关系是指导关系,二是明确了村委会对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是协助关系。
但在村民自治的实际运行过程中,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很难达到这种状态,乡镇政府总是把它作为自己的下一级机构。
由于现行监督体制的缺陷与实践中职能定位不准,基层政府从本位利益出发,常常把自己看作是“婆婆”,把村委会视作“媳妇”,致使干预时有发生,从而导致了这种病态关系的存在。
因此,村委会成为乡镇政府的附庸。
一方面,乡镇政府的越位侵权现象严重。
表现在:有些地方乡镇政府干预、操纵村民选举,任意调整、撤换民选村干部;如:湖北省潜江市第四届村民委员会自1999年9月28日换届选举以来,截至2002年5月1日,全市329位选举产生的村委会主任被乡镇组织及个人违规宣布撤换(含免职、停职、降职、精简、改任他职)的达187人,占总数的57%①。
对协调乡镇政权组织与村级相关组织的关系的思考
乡镇 政府 的支 持 与帮 助 ;乡镇 政府 向 村布 置 的相关任 务需 要村 委会 组织 实 施 ;同时村 民 自治也 有利 于 乡镇 的行 政管 理 。为此 ,应从 三方 做 好工 作 : 是 明确 界 定 “ 乡政村 治 ”的权 限 。 在 明确乡 镇政府 与村 委会 的指 导 与被 指 导 关 系 的 基 础 上 , 应 从 法 律 上 进 一 步界 定 ( 细化 )村 民 自治 的范 围 与程 度 ,明确规 定乡 镇政 府有 权 向村委 会 布置国家的任 务 , 而《 组织法 》 也规定: “ 村 民委 员 会 协 助 乡 、 民 族 乡 、镇 的 同时 , 应 明确 “ 乡 1 乡镇 政 府 要依 法 行 政 。村 人民政府 开展工作 ”。 政村 治” 的法律 责 任 ,规 定无 正 当理 委会 要依 法治村 由拒 不完 成乡镇 政府 布置 的 国家任 务 《 组织法 》规定 : “ 乡、民族 乡 、 和非 法干 涉村 内 自治 事务 的有 关 负责 镇 的人 民政 府对 村 民委员 会 的工 作 给 人 的法律 责任 。应在 法律 和相关 政 策 予 指 导 、支 持和 帮助 ,但是 不得 干 预 层 面 上解 决 国家 、集 体和 村 民三者 间 依 法属 于 村 民 自治 范 围内 的事项 ”。 的利 益关 系。二是防止 “ 过度 自治化” 可 见 ,乡镇 政府 对村 民 自治 的指 导 、 和 “ 附属行政化”两种倾 向。一方面 , 支 持 和帮助 与行 政管 理必 须严格 依 照 要 预 防有 的村借 村 民 自治之 名 ,抵 制 法 律有 序进 行 ,政 府应 严格 按 照法律 相 关 的法 律和 国家 政策 的具 体实 施。 法 规 在 民 主 和 法 制 的 轨 道 上 与 村 民 打 另一 方面 ,要 防 止乡 镇政 府把村 委会 交 道 ,合 理运 用 政府 的权 威 ,积 极 引 当作 下属 机构 ,强行 下达 各 种 “ 硬 指 导 和支 持村 民 自治 的运作 ,加强 宏观 标 ” 。对 某些 需要 村 委会 协助完 成 的 调 控 。村 内事 务应 由村 民会 议或 村 民 工作 任务 ,应 当在法 律规 定它所 承 担 代 表会 议讨 论决 定 ,必须按 照法 律程 的范 围之 内 ,并 通过 乡镇 政府 统一 向 序 依法 实行 自治 。村 委会 必须 明确村 村 委 布置 ,再 由村委 会组 织群 众协 助 民 自治 是 国家法 律法 规规 定范 围 内的 完成 。三是 加强 农村 社 区建设 。 随着 自治 ,要 严 格遵 守 《 组 织 法 》及 其它 新 农 村建 设 的推 进 , “ 村 民” 的概 念 法 律法 规 的相关 规定 ,决 不允许 超 出 已经 突破 了传 统意 义上 的户 籍界 限。 或 凌 驾 于 宪 法 和法 律 之 上 。 在 城镇 化 背景下 农村 民主建设 出现 了 2 正确 处 理 乡镇 政权 组 织 与 新 的 载体—— 农 村社 区。基 层政 权应 村级 自治组 织的关 系 通 过社 区来 积极 整合 乡村 社会政 治 资 乡镇 政府 要 大力 支 持 和帮助 村级 源 ,不 断培 育村 民 的社 区认 同 、公 益 自治组 织 ,而 且还 应该 把不 属 于 自己 观念 和参 与意识 ,使其 能 够充分 享受 社 区提 供 的基本 政治 资 源 ,在参 与社 的管理权交给相应 的村级组织 。 可见 , 区治理 中保 障他 们得 以实 现各项 民主 乡村 关 系 ,关 系着 国家权 力 的正确 、 有效 行使 和村 民 自治 的真 正实 现 。村 权 利 。 民 自治权 和 乡镇 政府 的行政 管理 权共 3 正确 处 理 党支 部 与村 委 会 同构成 了在我党领导下 的农村社会 “ 乡 的关 系 政村 治 ” 的总格 局 。应 当说 ,村 民 自 农 村基 层 党组织 与 村委 会 的关 系 治权 与 乡镇 的行政 管理 权在 最终 归属 是 否协 调 、规范 ,直 接影 响村 民 自治 和运 作 目的上是 一致 的 ,相 关法 律 的 能 否正 常有 效地 运作 。直 接关 系到农 规定 也是 清 楚 明确 的。村委 会离 不开 村 供给 侧结 构性 改革 、发展 和稳 定大
浅议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
浅议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作者:吴丽佳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2010年第12期摘要: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乡镇政府是基层一级国家政权,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是宪法上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分别从概说、现状分析、改进建议三个方面对此进行了一些浅层探讨。
关键词: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关系0 引言如果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村经济政策的一个里程碑,使农民有了经营自主权,促成了农村经济一个飞越,那么由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所决定的,伴随着经济自主权的行使,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保障。
人民公社转变为乡镇政府,村大队转变为由村民自主选举的村民委员会,不仅赋予了村民政治自主权,并且为村民经济、政治等方面的自治权利奠定了法律意义上的制度与组织基础,是时代要求的产物。
1 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关系的法律定位1.1 村民委员会的法律性质《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由以上两项法律规定可以清晰得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的一种,不是一级行政机关。
1.2 乡镇政府的法律性质《宪法》第10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第5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们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由以上两项法律规定也可以清晰得出乡镇政府是基层国家政权的一种,是基层一级行政机关。
1.3 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的法律关系《宪法》第111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府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又对此进行了更进一步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乡政村治背景下乡村关系优化研究——基于z镇的实证分析
摘要农村是国家的根基所在,乡镇政府作为最基层的国家行政机关直接面对农村开展工作,其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是否和谐影响着农村工作的开展、农民权利的保障以及农村事业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之间的关系为指导和协作的关系,但在现实中这种关系往往会发生偏离,并造成乡、村互动中的矛盾。
本文在绪言部分梳理了国内外学术界对乡村关系研究成果,国内外学者通过不同的视角和层面对我国的乡村关系进行了分析,涉猎内容非常广泛,主要针对我国乡村关系的现状、存在的问题、问题产生的原因和理顺乡村关系的对策进行了全面的研究,丰富了我国乡村关系的研究成果。
国内学者大多认为要理顺乡村关系应该从完善财税体制、强化法律制度的供给、规范村两委的关系、改革现有体制等方面着手。
西方学者的研究大多以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为理论依据,运用西方学术的方法论,结合其调查所得,提出自己的看法。
文章的第二部分回顾了我国乡村关系的历史变迁,并根据不同时期乡村关系的不同特点将我国乡村关系大致分为古代时期、近代时期、建国后土改时期、人民公社时期、乡政村治时期,第三部分就我国中部某乡镇进行实证分析,提出乡村关系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行政权和自治权衔接错位、经济人倾向所导致的利益冲突、资源投入不均衡引发的矛盾,第四部分通过分析,指出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历史文化因素的影响、压力型体制的影响、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农村集体经济薄弱、村民自治的内生力量不足。
第五部分通过对当前学术观点的梳理,分析了我国乡村关系的可能走向,指出在未来的一段时期内,乡政村治仍将是最适合国情的一种乡村关系模式,并从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强化法律制度的供给、增强村民自治的内生力量、推动多中心治理理论视角下的村民组织发展、及时纠正乡村关系中的不当行为、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实力等几个方面对优化乡村关系的路径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乡政村治;乡村关系;村民自治IAbstractCountryside is the foundation of the state, the town government as the most grass-roots organs of state administration directly facing the rural work, whether a harmonious relationship or not between the town government and villagers' committee affects the work of town governments,villagers' rights protection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untryside . The《Organic Law of Village Committees》 determin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own government and villages’ committee for the guidance and cooperation relationship, but in reality the relationship often occurs deviation, and cause contradictions in the interaction of town and village.The exordium part combed the academia for town-village relationship research results both domestic and foreign academic circles, the domestic and foreign scholars analyzedtown-village relationship in different perspectives and levels,the dabbling is extensive,studied comprehensively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our country relations,the existence problems,the cause of the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town-village relationship.It enrichs the research results of town-village relationship in our country.Most domestic scholars consider that rationalizing town-village relationship should improve the fiscal and taxation systems, strengthening the supply of the legal system, standardiz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village two committees, reform the existing system and other aspects.Most western scholars researched the town-village relationship on the theory of binary opposition of the state and society,and use western academic methodology.They proposed their own view based on their sureys.The second part of the article reviews the history of town-village relationship. according to the different characteristics of it,we can roughly divided town-village relationship into ancient times, modern times, land reform period, the people's commune period, the governance of township village.The third part makes an empirical analysis of a town in central China,puts forward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town-village relationship mainly include administrative power and autonomy to connect and dislocation, conflicts of interest,resources imbalance caused by contradiction, through the analysis pointed outIIthat the causes of problems is 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factors, the influence of the pressure type system, imperfect legal system, the rural collective economy is weak, the villagers autonomy of endogenous power is insufficient, and on the basis of analyzing,pointed out that in the future for a period, township administration and villagers' autonomy will still be the most suitable mode for our country.Finally, on the basis of analysis to explore, from several aspects such as the reform of the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system, strengthening the legal system of supply, enhance the endogenous power of villagers' autonomy, promoting organizational development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multi-center governance theory villagers, timely correct the improper behavior in town-village relationship, enhancing the rural collective economy and so on to the path of the optimization of Town-village relationship.Key words: Township administration and villagers' autonomy;Town-village relationship;Villages’self-governmentIII目录摘要 (I)Abstract (II)目录 (IV)一、绪 论 (1)(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1)1、研究的目的 (1)2、研究的意义 (1)(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2)1、国内研究现状 (2)2、国外研究现状 (4)(三)研究方法 (6)(四)研究思路与内容框架 (6)(五)核心概念 (7)1、乡政村治 (7)2、乡村关系 (8)(六)理论工具 (9)1、路径依赖理论 (9)2、多中心治理理论 (10)二、我国乡村治理关系的历史变迁 (12)(一)古代时期 (12)(二)近代时期 (12)(三)建国后土改时期 (13)IV(四)人民公社时期 (13)(五)乡政村治时期 (14)三、乡村关系失衡的表现——以Z镇为研究对象 (16)(一)对Z镇问卷调查情况 (16)1、Z镇的基本情况 (16)2、Z镇调查样本概况 (16)3、Z镇问卷调查情况及分析 (18)(二)乡村关系失衡的具体表现 (24)1、行政权和自治权衔接错位 (24)2、经济人倾向所导致的利益冲突 (28)3、资源投入不均衡引发的矛盾 (29)四、乡村关系失衡的原因 (31)(一)历史文化因素的影响 (31)1、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 (31)2、旧有乡村关系的影响 (31)(二)压力型体制的影响 (32)(三)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32)1、法律对乡村关系的内容规定过于模糊 (32)2、惩戒性法律条款的缺失 (33)(四)农村集体经济薄弱 (33)(五)村民自治的内生力量不足 (34)1、村民整体素质达不到自治要求 (34)2、村干部整体能力素质不高 (35)五、乡政村治背景下乡村关系的优化路径 (38)(一)改革行政管理体制 (39)1、合理划分乡镇政府职能 (39)2、适度扩大乡镇政府自主权 (39)V(二)强化法律制度的供给 (40)1、细化乡村关系的法定内容 (40)2、补充惩戒性的法律法规 (40)(三)增强村民自治的内生力量 (41)1、打破制度文化的路径依赖 (41)2、提高干部村民素质 (41)(四)推动多中心治理理论视角下的村民组织发展 (42)(五)及时纠正乡村关系中的不当行为 (43)(六)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实力 (44)参考文献 (45)附录 (47)VI一、绪论(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1、研究的目的自人民公社解体以后,我国的乡村关系演变成为“乡政村治”格局。
村民委员会与镇(乡)政府:从附属型向合作型转变
村民委员会与镇(乡)政府:从附属型向合作型转变“ 以湖北省A市B镇为个案内容摘要:本文以湖北省A市B镇为个案,通过历时三年跟踪调查该地区的村民自治的状况及乡村关系的变化,认为:⑴在该地区村民委员会与镇政府的关系正从附属型向合作型转变;⑵要想建立稳定的合作型的乡村关系,必须要在(乡)一级建立相配套的新的财政体制和官员考核、选任体制;⑶在乡村关系性质转变的过程中,政府扮演的角色是被动的,而不是主动的;⑷实施民主与政府财政存在着相关关系。
一基本情况A市位于江汉平原,人口过百万,其中农业人口占多数,素来有渔米之乡之称,盛产棉花、水稻。
经济文化较为发达,高考成绩在全省乃至全国都小有名气。
二压力型体制下的乡村关系的性质所谓压力型体制,指的是一级政治组织(县、乡)为了实现经济赶超,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而采取的数量化任务分解的管理方式和物质化的评价体系。
为了完成经济赶超任务和各项指标,该级政治组织(以党委和政府为核心)把这些任务和指标,层层量化分解,下派给下级组织和个人,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然后根据完成的情况进行政治和经济方面的奖惩。
由于这些任务和指标中一些主要部分采取的评价方式是“一票否决”制(即一旦某项任务没达标,就视全年工作成绩为零,不得给予各种先进称号和奖励),所以各种组织实际上是在这种评价体系的压力下运行的。
就B镇政府工作而言,前几年计划生育工作压力非常大,但是随着人们生育观念的转变,虽然也有压力,但工作难度同前几年比小得多。
近几年来,上级下达的指标中最大的压力就是财政压力。
2000年A市实行新的财政管理体制,新的体制是划分收支范围,核定收支基数,分税分级结算,转移支付调节,一定三年不变。
新的财政体制名义是分税制,实际上仍然是包干制。
不管经济发展怎么样,每年上交的数额要在原来的基础上递增8%.如果完不成上交任务,市财政就要扣减B镇的工资总额,这样乡镇工作人员就领不全工资或领不到工资。
支出包括以下几大类:⑴工资:以1999年为例,B镇的预算内收入为617万,上交517万,自留100万。
论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
论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一、应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指导关系村委会组织法规定: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这一规定,不仅明确了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指导关系,也明确了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指导内容和范围。
法律之所以会作出这一规定,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现行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对村民委员会组织定性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所谓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就是广大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就是要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既然宪法对于村民委员会性质作了如是规定,就使得村民委员会与过去的行政村有了本质的区别,即村民委员会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政府的派出机关,因而,不像行政村那样具有行政职能,它不能代表国家向村民实施行政管理,而只能带领村民办理本村的各项内部事务或者协助政府做好有关的行政工作。
因此,法律关于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就不能再套用过去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只能确定为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这是尊重宪法权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具体表现。
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法律的上述规定,必须把”指导”性质和”指导”内容及范围即”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衔接起来。
一方面要坚持”指导”性质而不能偏离这一性质,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关系,不能简单照搬上下级关系,乡镇政府不能对村委会实施行政领导,不能改变或者撤销村委会在宪法和法律法规及政策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制定的村规民约,更不能代替、包办属于村委会的工作。
另一方面要立足于”村委会的工作”这一内容和范围指导,而不能超越。
根据宪法和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的工作”的内容和范围大致为: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组织村民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作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遵守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委会,应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引导,等等。
浅谈乡镇政府如何指导村委会开展工作
浅谈乡镇政府如何指导村委会开展工作乡镇政府如何更好地依法指导和帮助村委会工作,事关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这一规定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但是,在现实工作中这种关系往往发生错位:或是乡镇政府仍习惯于对村委会分任务、下命令、作指导,使村委会成为自己的从属,使二者关系变成为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或是乡镇政府为了避讳“干预村民自治”,对村委会的工作不闻不问,放弃指导,使二者关系变成一种并行关系。
那么,乡镇政府工作应如何对村委会的工作依法给予指导和帮助呢?笔者认为要把握好三个重点环节:一、从基础性工作做起,指导和帮助村委会加强班子建设首先,要指导帮助选强选好村委会班子。
随着基层群众综合素质和民主意识的不断提高和增强,广大村民参政议政的愿望越来越迫切,各级党委、政府对村委会选举工作的要求也愈来愈高。
今年正值村委会换届选举,在此过程中,乡镇政府要充分发挥指导帮助作用。
一要宣传好,配合镇党委大力宣传村委会换届选举的目的意义,使村民们引起高度重视;二要引导好,重点引导村民推选好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突出在候选人的资格条件上多作引导;三要指导好,指导各村把握好换届选举工作的每一个环节。
从而引导群众选举出政治素质高、群众基础好、懂经营、会管理、富于开拓精神,既能真心实意为村民办事,又能积极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的理想的村委会班子。
其次,要强化对村委会班子的培训和教育。
培训教育是提高村委会成员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
村委会班子选举产生后,镇政府应指导帮助村委会加强班子建设,着重加强对班子成员的培训教育。
培训内容要有针对性,根据缺什么培训什么的原则,选择与农村工作密切相关的政策、法规和有关业务知识,因人因事制宜,开展培训,拓宽知识面,尽力提高他们的政治素养、业务知识和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广大村民服务。
农村基层政府组织与村委会之关系及发展---------基于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
农村基层政府组织与村委会之关系及发展---------基于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摘要: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历来都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而农村的基层政府组织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也一直是扑朔迷离。
本文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角度研究了农村基层政府组织及村委会之间的关系及其发展。
关键词:国家、社会、基层政府组织、村委会一、农村基层政府组织及村委会的定位——基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视角在我国广大农村,乡镇一级政府下通常还存在一种组织——村委会。
村委会属于市民社会的自治组织,不是国家机关,不行使国家职权。
但是,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各种经济、政治、社会事务逐渐增多,本来是农民的自治组织,独立于基层政府之外的村委会越来越多地介入了农村的政治生活中。
很多时候更充当了基层政府的左膀右臂。
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来看,基层政府、村委会到底处于一种什么样的定位?又扮演着什么角色?其间的发展又该何去何从?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要明确“国家”是什?“社会”是什么?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又是什么?所谓“国家”,根据马克思对国家的定义,国家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我国理论界在阐释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时,比较注重国家的阶级属性,把揭示国家的阶级属性当作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真谛。
统治阶级占有国家权力,通过各种行政组织对广大人民进行领导,而正式的政府组织成为了国家的代名词。
本文中的农村基层政府组织即是国家的代表。
所谓“社会”是指共同生活的个体通过各种各样社会关系联合起来的集合。
形成社会的最主要的社会关系包括家庭关系、共同文化以及传统习俗。
村委会是村民基于共同的利益要求而组成的利益集合体,它成立的目的是争取村民的共同利益,为了此项目的,有时会与政府组织产生矛盾。
从人类政治发展史来看,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错综复杂,经历了国家社会化及社会国家化等各种阶段。
所谓“国家社会化”实质是市民社会优于国家权力,国家权力在政治博弈中慢慢淡化以致退出,实现全社会的自治。
正确处理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
正确处理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问题,是农村基层政治体制和管理体制中的重大问题,也是推进村民自治的首要问题之一。
《村委会组织法(试行)》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1998年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除了重申上述规定外,又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法律的上述规定,不仅明确了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同时也明确了乡镇政府在实施指导以及村民委员会在接受指导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即乡镇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关系的这一法律定位是正确的。
但在少数地方,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并没有完全理顺,乡镇政府在指导村民委员会工作方面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乡镇政府在指导村民委员会工作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不尊重村民的民主权利,干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如有的乡镇政府指定、指派候选人,有的乡镇政府随意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二是不尊重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干预村委会干部的内部分工。
有的乡镇政府因为不满意村民选出来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就在干部分工上做文章,不让村委会担负实际工作,或者另行聘任村会计、村出纳和妇女主任,另组工作班子抓村里的工作,致使村委会无法行使职权。
三是不尊重村民会议的权利,用行政命令代替村民会议来决定村里的大事。
如村干部的补贴数量和村级提留款的多少,应该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但在有的地方,村干部的工资补贴标准由乡镇政府决定,村提留的多少也由乡镇下文规定。
又如近年来一些地方搞教育“双基”达标,有的乡镇政府为求政绩,不顾农村学生生源不足的实际和村级集体经济的困难,强迫村里举债建校,致使不少村债台高筑,而修建的学校又因招不到学生而只得将教室空置,造成极大浪费,村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村委会与党支部、乡镇政府的关系研究
当然,处理好“两委”关系后,能否保障村民自治的顺利进展,还要取决于乡镇政治体 制改革的成功与否。因为“两委”关系的不协调实际上是乡镇政府与自治组织的矛盾和冲突 在实践中的反映,如果名义上的自治组织实际上属于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则很难保障村民 自治权的实现。
二、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两难处境及解决办法 乡镇政权位于国家权力的末梢,对本乡事务行使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能,国家及地方政府 的各种硬性任务都要通过乡镇政府来完成,如控制人口和维护治安等,此外还有各级政府部 门制定的要求、所辖部门达标升级的发展目标、地方政府为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制定的种种 计划等最终都要通过乡镇政府贯彻落实。对于这些任务的完成,地方政府多采取“一票否决 制”,一项指示达不到,乡镇官员就失去了评奖和晋升的资格。而上级政府在制定这些目标和 计划时并没有为乡镇政府提供相应的手段和条件,所以,乡镇政府只能用行政命令的方式从 农民那里获得完成任务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他们的工作有赖于村民自治的配合。在这种情 况下,村民能否选出有能力完成政府任务且能够服从乡镇政府的村委会成员成为乡镇政府关 注的焦点。所以,在指导村民自治的过程中,乡镇政府一般过多地关注自己的目标的实现, 尤其在社会经济封闭落后的地区,农民对民主政治要求淡漠,民主选举活动容易受到上级政 府的干预,民主选举制度往往流于形式。以至于乡镇政府在村委会选举中,操纵选举、指选、 派选;有的在民主选举前有意不进行法律宣传,选举过程中也不按法律程序进行选举,不公 开计票,不当场公布选举结果;有的村到期不换届,原班人马不经选举就按原职连任;有的 甚至不依法让村民罢免村委会干部,而是直接用行政命令随意免去群众选举的干部。这些做 法与村民自治背道而驰,结果导致村民对参与政治失去兴趣和信心村委会不正常关系的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实现党支部 与村委会交叉兼职,从根本上解决“两委”关系的冲突。有些学者认为:“两委合一”则是明 显退回到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老路上去。笔者认为,这并不是一种倒退,而是村民自治对 党的领导提出的新要求。首先,党支部与村委会由一套人马交叉兼任,即不同于人民公社时 期党的一元化领导,也不同于人们习惯认识上的党政不分。因为交叉兼任的基础是村民广泛 参与的民主政治,而且这一套人马代表了党和村民的双重利益,承担党和村民的双重职能, 一方面它作为党支部,必然对上向党和国家负责,有责任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变成群众的 自觉行为;另一方面作为村民选举产生的村委会,必须对下向村民负责,确保村民的利益不 受损害。他们拥有上下授予的双重权力,同时要尽对上对下负责的双重责任,即避免了“两 委”之间争权夺利,也避免相互之间的扯皮和推诿,增强了村干部的团结协作。当国家政策 与村民利益、或者乡镇政府行为与村民意愿发生冲突时,他们就会权衡利弊,具体问题,具 体分析,采取合适的办法解决问题,减少了不必要的冲突和内耗。其次,党支部与村委会由 一套人马交叉兼职,不仅解决了村级组织机构臃肿和责任不明,减少村干部之间冲突和内耗, 提高了党支部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效力,而且减少了村干部的职数,节省了开支,减轻了农民 负担。
乡镇政府与村委会良性互动的条件与路径选择
乡镇政府与村委会良性互动的条件与路径选择我国农村目前有两个相对独立的权力存在于管理体制中:一是自上而下的乡镇行政管理权;二是村委会的自治权。
二者在宪法中的应然关系应该是和谐互助的,并且在体现人民当家做主这一根本点上无疑是一致的,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二者又经常产生冲突,不仅不利于加强乡镇行政管理,也不利于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将从二者当前存在不合理的关系入手,深入剖析乡镇政府与村委会良性互动的条件与路径选择。
标签:村委会;乡镇政府;路径选择一、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的应然模式(一)准确把握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指导关系《村委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这一规定从正面确定了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关系为指导关系,也从侧面指出了乡镇政府指导村委会的内容和范围。
组织法之所以对二者关系做出这一定义,其根源在于宪法把村委会组织定性为农村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因而,村委会不具有行政职能,它只能带领村民办理其管辖内的各项事务或者协助乡镇政府做好有关的行政工作,而不能代表国家对农村事务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不只需要遵守和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还要宣传政府的各项指示和命令,但没有具体执行的职责,因此,村委会不存在需要受政府领导的问题。
对于法律中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关系,就不能再遵守传统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要界定为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实行村民自治和发展基层民主两大法则。
乡镇政府应尽的职责就是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所管辖区域内贯彻执行。
因此,虽然乡镇政府并不能领导村委会,但却有权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委会工作。
对村委会依法开展的自治活动给予肯定和支持,帮助协调解决村委会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就是乡镇政府对村委会提供的支持和帮助。
(二)准确把握村委会对乡镇政府的协助关系组织法在规定乡镇政府对村委会有指导义务的同时,也写到了“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
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
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之间,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指导和协助的关系,这是由《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的。
《村委会组织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
这种指导和协助的关系,是由村委会的性质所决定的。
因为村委会既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也不是乡镇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而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因此,二者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的指导主要体现在:(1)政策指导,即保证村委会的决议、决定及工作符合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规定;(2)组织指导,即指导和帮助村委会搞好班子建设,特别是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3)工作指导,即指导村委会依法办好各项工作,如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等。
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现实生活看,村委会工作都离不开这种有效的指导,这是保证村民自治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
村委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主要体现在:(1)向村
民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做到家喻户晓;(2)按时完成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布置的各项工作;(3)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的关系问题上,关键在于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要自觉地尊重和维护村委会的自治地位,对村委会的工作少一些行政命令和指手划脚,多一些实实在在的支持和帮助。
关于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关系的研究
关于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关系的研究姓名:***摘要:我国正在大力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而和谐乡村社会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以我们要协调好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
本文首先论述了我国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各自的职能,然后分析了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产生原因.并且提出转变乡镇政府的治理理念、明确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权责、推进乡镇和村级行政体制改革、探索新形势下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模式,从而理顺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提高农村基础组织工作效率,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关键词: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职能村民自治过度自治化三管三监督引言:和谐社会是我国正在构建的社会,而作为农业大国的我国要重视农村的发展。
和谐乡村社会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现在的大学生们大部分都将目光放在了城市,很少愿意在农村发展。
我认为我们大学生应该多多的关注农村,关注农村的发展。
而且要投入其中。
一、我国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各自的职能。
乡镇政府是国家设在农村的基层政权组织,主要职能是进行行政管理、政府决策、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公共管理服务。
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主要职能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问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并对村民会议负责。
现在我国正在大力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而和谐乡村社会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以我们要协调好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
村民自治制度确立以来,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之间建立了一种新型的关系。
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致使乡村关系存在许多不相适应的方面,有些地方甚至存在着严重的矛盾和冲突,不但制约了乡镇职能的有效履行和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而且不利于我国和谐乡村社会的构建。
二、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
1、从理论和制度上看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法定关系。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乡镇政府与村民委会的作用及相互关系做出了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关系论文
关于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关系的研究摘要:我国由两千年前就已经是农业大国,因此乡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关系必须保持在相对稳定的程度上。
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关系应然状态随着中国政治现代化进程的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已日益深入到乡村田野,形成“乡政村治”格局。
关键词: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关系一、乡政府与村民委员会(1)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中国大陆地区乡(镇)所辖的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
领导班子产生依赖民主选举,每三年选举一次,没有终身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委会成员不属于国家干部,属于地方自治机构,其产生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乡政府:中国各级地方政府发行具体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职能,诸如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领导和管理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公安、监察、民族事务、国防建设等工作。
要承担这些具体的工作,就必须合理地设置相应的行政机构。
政府职能部门是具体负责政府某一方面具体事务的政府组成部分。
公安派出所是公安局的派出机构,不属于政府职能机关的范畴。
二、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中国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问题,说到底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一个缩影。
它反映了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政府对农村治理方式,由依靠国家机关的集中统一管理变为群众自我管理的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
实践表明,导致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失衡的原因,多半是乡镇政府变“指导关系”为“领导关系”所致。
因此,严格按法律厘定二者的角色关系就成为解决二者关系失衡问题的关键,在此基础上,通过参与式民主改革乡镇政府的组织形式,结构形式和治理形式,同时通过培训,提高村民委员会的自治能力和政治水平,才能从根本上理顺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
自从人民公社体制解体、乡镇政府恢复重建以及宪法确立村民委员会的地位以来,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问题,始终是村民自治实践过程中所面临的一个难题。
浅议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
2 村 民 委 员 会 与 乡镇 政 府 的现 状 分 析 与 法 律 关 系重 塑
近 几 年 我 国农 村 经 济 的发 展 证 明 了新 政 治 体 制 的 优越 性 , 也 为 村 民委 员会 和 乡镇 政 府 提 出 了新 的要 求 和 挑 战 ,一 些 无 法迅 速 满足 关键 词 : 民 委 员 会 乡 镇 政 府 关 系 村 这 些要 求 的地 方就 会 面 临 一 些 问题 , 晰 的 关 系也 会 发 生 一 些 变 异 。 清 0 引 言 21 目前 而 言 村 民委 员 会 与 乡镇 政府 关 系 现状 分析 . 如 果 说 家庭 联 产 承 包 责 任 制 是 中 国 农 村 经 济 政 策 的 一 个 里 程 笔者 曾利用地理及人际关系优势 ,对家 乡河 北省 鹿泉市寺家庄 碑 , 农 民 有 了经 营 自主 权 , 成 了农 村 经 济 一 个 飞 越 , 么 由 马克 镇东营村进行 了实地调查。 使 促 那 通过 与前村主任杜 X X的一番谈话 , 出 得 思主义哲学原理 “ 经济 基础 决定上层 建筑 ” 所决定 的 , 随着 经济 自 了 以下 两 个 结 论 : 伴 主权 的行使 , 必须要有相 应的法律 保障。人民公社转变为乡镇 政府 , 211 近 几 年 来村 民 委 员 会 在 实 施 政 府 传 达 的 农村 政 策 上 总 体 .. 村 大 队 转变 为 由村 民 自主 选 举 的村 民委 员 会 ,不 仅 赋 予 了村 民政 治 而 言 是 十 分 成 功 。 免 除 农业 税 之前 , 政 府 每 年摊 派 给村 里 的农 业 在 镇 自主权 , 且 为 村 民 经 济 、 治 等 方 面 的 g治 权 利 奠 定 了法 律 意 义 上 税 、 划 生 育 费 、 作 医 疗 费 等 “ 并 政 计 合 四费 ” 及其 他 各 项 收 费 每 年 加 起 来 以 的 制度 与组 织 基 础 , 时 代 要 求 的 产物 。 是 要 好 几 万 , 仅 农 民负 担 繁 重 , 委 会 也 成 了两 面 得 罪 人 的老 大难 。 不 村 1 村 民 委员 会 与 乡镇 政 府 关 系的 法 律 定 位 这 些 年 来 , 策 好 转 了许 多 , 免 除 农 业 税 为契 机 , 政 以 以前 村 主 任 杜 X 11 村 民委 员 会 的 法 律 性 质 . X的话 说 “ 一般 不 用 在 向镇 里 交钱 了 ” 政府 每年 还 要 给 予 一 定 的补 。 《 法 》 1 1条 规 定 “ 市 和 农 村 按 居 民 居 住 地 区设 立 的 居 民 贴 , 种 田补贴 等 。镇 里 经 常会 开 会 , 解 一 下 党对 农 村 的新 政 策 并 宪 第 1 城 如 讲 委 员会 或者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 自治组织。 《 民委 员会组织 法》 ”村 第 大 体 布 置 工 作 ,但 各 项 具 体 政 策 是 由村 委 会作 出决 定 并 负责 具 体 实 2条 规定 :村 民委 员会 是 村 民 自我 管 理 、 “ 自我 教 育 、 自我服 务 的 基 层 行 的。 长 和村 民 委 员会 的选 举 也 由村 民 自 己进 行 , 里 只 作 程 序 上 村 镇 群 众 性 自治 组 织 , 行 民 主选 举 、 实 民主 决 策 、 民主 管理 、 民主 监 督 。 由 的 监 督 , 会再 有提 名 式 选 任 了。 里 的 事情 一 般 都 是 由村 民委 员 会 ” 不 村 以 上 两 项 法 律 规 定 可 以 清 晰 得 出 村 民 委 员 会 是 村 民 自治 组 织 的 一 讨 论 决 定 的 ,如 果 有 村 民 不服 从 或 不满 意 的话 可 以到 镇 政 府 上 访 反 种 , 是一级行政机关。 不 映。 总体 说 来 这 些年 见 证 的是 政 策 的逐 步 好 转 , 是 农 村 生 活 的 逐 步 也 12 乡镇 政府的法律性质 . 好转。 生活 水平 提上去 之后 , 村子里 自然 而然就更 乐于接受镇政府的 《 宪法》 1 5条规定“ 方各级人 民政府是地 方各级 国家权 力 工 作 监 督 指 导 , 民们 对 各 项 具 体 指 示 也 更 愿 意 配合 实施 。 民 委 员 第 0 地 村 村 机 关的执行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 国各级人大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会 与镇 政府 的 关 系和 谐 了许 多 。 《 组织法 》 以下简称《 ( 组织 法》 第 5 ) 4条规定 :地 方各级 人 民政府 是 “ 212 问题 仍 然存 在 。笔 者 注 意 两 者 间 不 适 当 的 关 系仍 然 存 在 , .. 地 方各 级 人 们 代 表 大 会 的执 行 机 关 , 地 方各 级 国家 行 政 机 关 。 ” 是 由 主 要表 现在 两个 方面 , 是 乡镇 政 府 对 村 民 委 员会 的监 督 徒 有 虚 名 , 一 以上 两 项 法 律 规 定 也 可 以 清 晰 得 出 乡镇 政 府 是 基 层 国 家政 权 的 一 二 是仍 然 存 在 暗 中施 加 的影 响 。 于 前 一种 情 况 而言 , 现 实 的 例 子 对 最 种 , 基 层 一 级 行 政 机 关。 是 是 村 民 选举 。 如果 选 举 缺 少监 督 往 往 会 被 诸 如 家 族 势 力 与 财 产 等 因 13 村 民 委 员 会 与 乡镇 政府 的法 律 关 系 . 素所利用。 《 宪法》 1 第 1 1条规定 “ 民委员会 、 民委 员会同基层 政府 的 居 村 22 村 民委 员会 与 乡镇 政 府 的法 律 关 系 重 塑 . 相互关 系由法律 规定 。” 村 民委员会组 织法》 4条又对此进行 了 《 第 《 民委员会组织法》 村 以法律 的形式对村 民自治工作 作出了明确 更进一步的规定 :乡、 “ 民族 乡、 的人民政府 对村 民委员会 的工作 给 规 定 。 需要 注 意 的是 , 这 个 过程 中 , 镇 在 乡镇 政 府 要 充 分 发 挥领 导核 心 予 指 导 、 支 持和 帮助 ,但 是 不得 干预 依 法属 于 村 民 自治 范 围 内 的 事 作 用 , 取 有 效 措 施 , 高 认 识 , 实依 法行 政 , 分依 靠 和调 动 村 民 采 提 切 充 项 。 村 民委 员 会协 助 乡 、 民族 乡、 的人 民政 府 开 展 工 作 。 ” 镇 当 家作 主 的积 极 性 , 同 搞 好 村 级体 制 改 革 。 共 从 以上 各 项 法 律 规 定 可 以 得 出 两 个 方 面 的 内 容 :首 先 村 民委 221 宪 法 关于 村 民委 员会 与 乡镇 政 府 的 法 律 关 系定 位 .. 员 会 代 表 村 民行 使 基 层 社 区 自治 权 利 , 乡 镇 政 府 代 表 国 家 行 使 自 保 障公 民权 利 , 制 国 家权 力 是全 部 宪法 的最 高 目标 , 用 到 基 限 运 上 而 下 的 行 政 管 理 权 力 , 二 者 是 基 层 乡村 管 理 体 制 中 并 存 在 着 两 层 自治 组 织 和 基 层 政 权 的 关 系 方 面 ,首 先 要 明 确 的 就是 应 当保 护 村 个 处 于 不 同 层 面 且 相 对 独 立 的 职 权 载 体 , 职 权 的 不 同 性 质 表 明双 民委 员 会 的 自治 权 利 , 制 乡镇 政 府 的行 政 权 力 。 确 处理 村 民委 员 限 正 方 并 不 属 于 同 一 个 行 政 机 关 体 系 , 因 此 双 方 不 存 在 上 下 级 的 行 政 会 与 乡镇 政 府 的 关 系 实 际 上 就 是 一 场 权 利 与权 力 的博 弈 ,在 这 场 博 隶 属 关 系 。 既 然 如 此 , 乡镇 政 府 在 与 村 民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接 触 中就 弈 中 , 方均 严 格在 法律 规范 的范 围 内行 事 , 得越 轨。 “ 双 不 不 得 使 用 行 政 命 令 的 形 式 , 能 下 硬 性 指 标 , 能 仍 习惯 性 的 将 村 不 不 222 完 善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_. 民 委 员 会作 为 自 己 的 下 级 政 权 或 派 出 机 关 , 必 需 切 实 尊 重 村 民委 如 何 理 顺 村 民 自治 和 政 府 管 理 的 关 系 ? 怎 样 才 能体 现 乡镇 政 府 员 会 的 自治 权 利 。 ” 任 何 行 为 都 必 须 严 格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 在 法 指 导 行 为 的法 律 效 力 ? 民 不服 乡镇 政 府 的指 导 行 为 的 , 当如 何 救 其 并 村 应 定 的 范 围 和 程 序 内实 施 。 济 其 权 利 ,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 是 行 政 复 议 , 者 向人 大 系 统 提 起 申 是 还 或 其 次, 乡镇 政 府 与 村 民委 员 会 虽 然 不 是 上 下 级领 导 关 系 , 显 然 诉 ? 村 民不 N  ̄ 民委 员 会 提 起 诉 讼 的 , 院 应 当 以 民事诉 讼 受理 , 但 - , J 法 还 也不是平级机关而不具有任何直接联系。二者的法定关系可 以概括 是行政诉讼受理? 等等 。村 民 自治 实践 中出现 的种种法律问题 , ” 需要 为 : 是 指 导 与 被指 导 , 是 协 助 与 被 协 助 。 这 种 指 导 与 协 助 关 系首 法 学 界 作 出理 论 上 的 回 答 ,为 我 国 农村 村 民 自治 中 出现 的大 量 法 律 一 二 先从 制 度 上 保 证 了村 民委 员 会 作 为 自治 组 织 应 有 的 独 立 性 ,不 会 影 争 议 提 供 救 济 途 径 和 立 法 建 议 。 响 它 的 自治 地 位 。 它表 明 : 然 前 者 与 后 者 之 间 不 具 有 直 接 的 行 政 隶 虽 223 规 范 村 民的 自治权 .. 属 关 系 ,村 民委 员 会 却 仍 有 法 定 义 务 接 受 乡镇 政 府 工作 上 的 指 导 和 任何 权 利 都 对 应 有 相应 ��浅 议 村 民 委 源自 会 与 乡镇 政 府 的关 系
村民委员会的自治及其与乡镇政府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的自治及其与乡镇政府的关系中国广大农村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引起了西方和中国学者的广泛兴趣。
目前,村委会研究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方面,中国学者因缺乏理论的建构而使研究流于对现象的一般性描述,或只是对政策条文进行说明和图解;另一方面,西方学者则因不了解中国农村的情况以及收集资料的限制和困难,而使研究结果给人以隔靴搔痒之感。
与现有的研究不同,本文把理论的建构与实地研究结合起来,并运用社会单位的理论框架,结合1997年3月到5月作者在福建省寿宁县和厦门巿农村实地调查的资料,探讨村民委员会这一自治组织在行政村中所起的作用及其与乡镇政府部门的关系。
一概念框架和研究问题社会单位理论是建立在这样一种假定之上的:「人有各种需要,……人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就要从他人那里或自然界获取资源,互动就是在此基础上产生的。
」1当个体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而与他人发生互动,并且当社会互动发展到一定阶段,以致互动的个体之间形成一定的关系网络时,社会单位便形成了。
这种社会单位既包括像齐美尔所说的二人组、家庭、班组、邻里等小群体2,也包括学校、工厂、公司等社会组织,亦包括城巿、国家、世界体系等结构较为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
实际上,这里所说的社会单位也就是科尔曼所说的「社会系统」3。
当谈到不同社会单位之间的相互关系时,笔者提出了初级社会单位和次级社会单位这样一对概念:「从权力关系看,初级社会单位是相对独立的,它既不能支配、管理本单位之外的其他社会单位,也不会受其他社会单位的支配和控制。
它的权力直接来源于其成员,因此它只能控制、支配本社会单位的成员。
」4「次级社会单位是为实现一定目标而建立的并隶属于初级社会单位的关系网络。
……从权力关系看,次级社会单位要比初级社会单位复杂得多。
首先,它有一部分权力是源于其成员的,它能够对其成员进行支配、控制。
其次,它隶属于某个初级社会单位,往往要受初级社会单位的支配。
不过,次级社会单位在与初级社会单位的这种联系中也使得它可能具有支配其他社会单位和个人的权力。
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关系论文
浅议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摘要: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乡镇政府是基层一级国家政权,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是宪法上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分别从概说、现状分析、改进建议三个方面对此进行了一些浅层探讨。
关键词: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关系0 引言如果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村经济政策的一个里程碑,使农民有了经营自主权,促成了农村经济一个飞越,那么由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所决定的,伴随着经济自主权的行使,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保障。
人民公社转变为乡镇政府,村大队转变为由村民自主选举的村民委员会,不仅赋予了村民政治自主权,并且为村民经济、政治等方面的自治权利奠定了法律意义上的制度与组织基础,是时代要求的产物。
1 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关系的法律定位1.1 村民委员会的法律性质《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由以上两项法律规定可以清晰得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的一种,不是一级行政机关。
1.2 乡镇政府的法律性质《宪法》第10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第5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们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由以上两项法律规定也可以清晰得出乡镇政府是基层国家政权的一种,是基层一级行政机关。
1.3 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的法律关系《宪法》第111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府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又对此进行了更进一步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论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
《论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摘要:、应完整准确地理和把握乡镇政府对村委会指导关系村委会组织法规定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村民治围事项,完整准确地理和把握法律上述规定必须把"指导"性质和"指导"容及围即"村民委员会工作"衔接起,应完整准确地理和把握村委会对乡镇政府协助关系村委会组织法规定乡镇政府对村委会指导关系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应完整准确地理和把握乡镇政府对村委会指导关系村委会组织法规定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村民治围事项"这规定不仅明确了乡镇政府对村委会指导关系也明确了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工作指导容和围法律所以会作出这规定其根原因就现行宪法十条对村民委员会组织定性农村"基层群众性治组织"所谓农村基层群众治就是广村民我管理、我教育、我就是要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既然宪法对村民委员会性质作了如是规定就使得村民委员会与行政村有了质区别即村民委员会不是国基层政权组织不是级政府也不是政府派出机关因而不像行政村那样具有行政职能它不能代表国向村民实施行政管理而只能带领村民办理村各项部事或者协助政府做有关行政工作因法律关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关系就不能再套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只能确定指导与被指导关系这是尊重宪法权威维护国法制统具体表现完整准确地理和把握法律上述规定必须把"指导"性质和"指导"容及围即"村民委员会工作"衔接起方面要坚持"指导"性质而不能偏离这性质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关系不能简单照搬上下级关系乡镇政府不能对村委会实施行政领导不能改变或者撤销村委会宪法和法律法规及政策围作出定、制定村规民约更不能代替、包办属村委会工作另方面要立足"村委会工作"这容和围指导而不能超越根据宪法和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工作"容和围致办理村公共事和公益事业调民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见和建议;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组织村民发展多种形式合作济和其他济承担村生产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济发展;尊重集体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济活动主权维护以庭承包营基础、统分结合双层营体制保障集体济和村民承包营户、户或者合作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利和利益;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属村民集体所有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遵守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及国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义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合法权利和利益发展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团结助开展多种形式社会主义精神明建设活动;多民族村民居住村委会应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相尊重相助;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村民进行教育、助和引导等等乡镇政府如何有效指导村委会工作问题上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村委会工作容和围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灵活方法坚定不移地走己路二、应完整准确地理和把握村委会对乡镇政府协助关系村委会组织法规定乡镇政府对村委会指导关系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这规定样既明确了村委会对乡镇政府协助关系又明确了村委会对乡镇政府开展工作协助容和围法律所以作出这规定根原因就是基现行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乡镇政府作基层政权组织确认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政府是我国基层政权组织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国五级(央、省、市、县、乡)政府低级既然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乡镇政府如重要法律地位就使得它必然承担着对所辖乡村行使行政管理职责承担着依法所辖行政区域开展各项政治、济、化、社会等方面政把各项具体行政工作落实到千万户任因法律关村委会对乡镇政府工作协助关系就不能不成作基层群众性治组织村委会法定义这也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国法制统必然要完整准确地理和把握法律这规定也必须把协助法定义和协助容及围即"乡镇政府工作"衔接起方面要严格落实而不虚置法定协助义更不得以治由拒绝协助乡镇政府工作协助方式包括向村民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及国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依法应尽义向乡镇政府反映居住地区各项行政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乡镇政府到村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便利必要可受乡镇政府委托代表乡镇政府办理有关政府事宜等等另方面要立足乡镇政府工作容和围而不能超越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政府工作"容和围致执行级人民代表会议和上级国行政机关定和命令发布定和命令;执行行政区域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行政区域济、教育、科学、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济组织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男女平等、工酬和婚姻由等各项权利;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其他事项等等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精神村民治容与围只限乡镇政府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村村民群众己事情包括通常所说选人、议事、监督诸项容并不是把国政权组织专属行政权力交与村民治行政权力依然由乡镇政府行使因当乡镇政府要村委会予以协助诸如征兵、交纳税款、统筹提留、粮油定购、计划生育等政工作村委会应当无条件协助完成村委会如何有效协助乡镇政府工作问题上要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政府工作容和围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坚完成任三、应完整准确地理和把握两者指导关系与协助关系统根据上述两问题分析可以看出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工作指导关系与村委会对乡镇政府工作协助关系是具有不指向性不属对畴换角看也就是前者是立足村民治角者则立足基层政权行政工作角所以如我们将二者关系简单地归纳"指导与协助关系"就是不完整准确但尽管如两者指导关系与协助关系仍具有统性统村民利益乡镇政府工作和村委会工作都是代表和体现广村民志和根利益坚持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工作指导及村委会对乡镇政府工作协助二者质上是完全致作农村基层群众治组织村委会工作核心容就是乡镇政府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通各种途径和形式办理村村民公共事和公益事业协助乡镇政府工作落实使村民治工作依法进行实践乡镇政府通各种政策和法律指导村委会工作把政府行变村民志村委会宪法和法律围活动依法协助乡镇政府工作实现其行政管理目标这样就把乡镇政府指导与村委会协助有机统起统宪法和法律我国宪法、地方组织法和村委会组织法等对乡镇政府工作和村委会工作容和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并从不方面保证了各工作实现正因有了这些规定两者工作才有了可靠法制保障才能实现统国志和要3统党领导乡镇政府工作和村委会工作都要坚持党领导这根原则只有党领导下乡镇政府工作和村委会工作才能顺利开展党基路线、基纲领和基方针定着这两项工作基原则和基精神这两项工作开展都不能与党政方针相抵触必须体现党主张代表人民利益两项工作都必须觉接受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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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课程论文
学院:动物医学院班级:动医四班
姓名:刘凡学号:************ 课程论文题目:关于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关系的研究
课程名称:行政事业管理
评阅成绩:
评阅意见:
成绩评定教师签名:
日期:年月日
关于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关系的研究
姓名:刘凡学号:201040307402
摘要: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有很大的比重,如何处理好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对我国的政治和经济的发展都显得尤为
重要,一旦促使二者的良性结合将在很大的程度上缓解甚至解决我国农村出现的诸多问题,实现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
关键字:村民自治法律依据对策与建议乡村关系
一.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产生历程
在我国国家体制的演变历程中,乡镇建制历史久远,可以追溯到商周时期,以后历代多有实践。
新中国成立后到1957年,中央就建立基层政权体制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尤其是1954年颁布的宪法及通过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对设立乡、民族乡、镇政府的相关问题所作的具体规定,为形成全国范围的农村基层政权体制提供了法律保障。
但1958年后,随着人民公社运动的兴起,原有的乡镇政府体制遭到冲击并最终被取消,代之以人民公社体制。
1975年和1978年宪法进一步从法律上确定了这一体制,强调农村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一般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农民被束缚在公社内,参加统一的劳动和分配。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农村普遍推行,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联产承包责任制要求与之相适应的政治体制。
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政权层次划分为中央、省、县、乡(包括民族乡、镇)四级,这标志着我国开始了乡镇政府体制的恢复建立。
从1983年到1985年,全国农村普遍将政社分开,
恢复乡镇政权建制。
在恢复乡镇政权建制的同时,村民委员会也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组织确定下来。
从它产生的必然性来看,它是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出现后导致人民公社的经济职能以被废除,由人民公社转化过来的乡镇政权失去组织和管理农民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后的必然产物。
因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强化了家庭在社会生产中的作用,农户获得了生产和产品分配的自主权,人民公社体制下的生产队丧失了组织社会生产功能,在农村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弱化,再加上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后,由于缺乏有效的组织体制加以管理,农村中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失序和混乱状况。
这种状况也引起了中央的注意并在1982年以中共中央1号文件形式强调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在总结完善生产责任制的同时,解决好这一问题。
于是,原来由人民公社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逐步转向社会,社会急切需要一种新型的社会组织来办理农村中集体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当然,也不排除国家考虑在从农村退出后,必须培育农村社会自我管理能力,同时撤社建乡后也要借助农村社会的力量来监督基层政府,维护整个国家政权的合法性权威。
村委会就这样应运而生了。
村民委员会诞生后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认为这是农民群众的创造,是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管理形式。
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随后,全国普遍开展了村委会的组建工作,各地陆续制定村委会的工作制度和活动原则。
到1985年2月,全国共建村委会九十四万多个,标志着村委会的建
立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完成。
从乡镇政府的恢复重建和村委会的建立历程来看,它们都是人民公社体制被废除后的必然产物。
这是国家对基层控制方式的一次重大转变,是国家在农村基层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其突出特点是实行政权组织和经济社会组织的分离。
值得注意的是,乡镇政府是国家在农村设立的基层政权,乡镇以下设立的村委会则不在政府权力序列之中,它处于我国基层政权之下,是国家在农村的权力落脚点,是国家法定的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教育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因此,村委会与乡镇政府是性质完全不同的组织。
但它又同乡镇政府这一国家基层政权直接发生关系。
二.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相关关系的法律依据
从1987年11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到1998年11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使我国以村委会为组织形式的村民自治的制度化、法律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达到一个新水平。
关于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作了原则性规定。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委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这一规定从法律上确立了我国农村管理体制的“乡政村治”格局,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也明确了乡镇政府与村委会
关系的本质:
1.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不是简单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不是简单的上对下的行政命令
2.村委会作为群众的自治组织,不是一级行政组织,乡镇政府不能把大量行政工作压给村委会,形成乡镇领导代替村委会决定问题、任免村委会干部的不正常格局
三. 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相关问题
(一)从村委会的民主选举方面来看,乡镇政府的意志往往处于强势地位。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精神,村委会是直选产生,村民在选举中应该处于主导地位,但实际上村委会选举是乡村政府、村干部和村民三方的博弈过程,而在这一过程中,乡镇政府作为基层国家政权,较其他各方拥有更多的权力资源,自然要使过程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面发展。
(二)从民主决策方面来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乡镇政府用行政命令取代村委会的民主决策,从而侵害村委会的自治权。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乡统筹的收缴办法、村提留的收缴与使用等涉及村民利益的八大事项,村委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有的乡镇政府超越村委会和村民大会直接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向村民施加压力,有的政府不顾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水平,制定的发展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严重脱离实际,有的乡镇政府对各村种植、产量、产值以至农民年
均纯收入增幅等,都强行下指标,名义上是“服务群众”,实质上是乡镇政府追求“政绩”、侵害村民经济自主权的短期行为
(三)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来看,乡镇政府越权干涉村委会的财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有权依法管理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财物,自主管理村民委员会的财政事务,实行财务公开。
但有的乡镇以村委会管理能力不足为名,实行“村账乡(站)管”,将村一级的财会账目统一拿到乡镇,由乡镇统一管。
乡村关系上的这些问题,实质上是乡镇政府的行政控制与村委会自治权利之间的矛盾,也反映了我国目前的乡村治理是一种乡镇主导型体制,即乡镇政府在村级治理中占主导地位。
四. 对策和建议
(一)村委会与乡镇人大衔接起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乡镇一级的国家权力机关,是本乡镇人民群众(主要是农民)行使当家作主民
主权利的主要形式
(二) 改革乡镇政府政绩考核指标制定制度。
(三)明确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各自的职责权限。
(四)进一步提高乡村干部和农民群众的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