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关系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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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课程论文

学院:动物医学院班级:动医四班

姓名:刘凡学号:************ 课程论文题目:关于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关系的研究

课程名称:行政事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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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关系的研究

姓名:刘凡学号:201040307402

摘要: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有很大的比重,如何处理好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对我国的政治和经济的发展都显得尤为

重要,一旦促使二者的良性结合将在很大的程度上缓解甚至解决我国农村出现的诸多问题,实现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

关键字:村民自治法律依据对策与建议乡村关系

一.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产生历程

在我国国家体制的演变历程中,乡镇建制历史久远,可以追溯到商周时期,以后历代多有实践。新中国成立后到1957年,中央就建立基层政权体制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尤其是1954年颁布的宪法及通过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对设立乡、民族乡、镇政府的相关问题所作的具体规定,为形成全国范围的农村基层政权体制提供了法律保障。但1958年后,随着人民公社运动的兴起,原有的乡镇政府体制遭到冲击并最终被取消,代之以人民公社体制。1975年和1978年宪法进一步从法律上确定了这一体制,强调农村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一般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农民被束缚在公社内,参加统一的劳动和分配。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农村普遍推行,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联产承包责任制要求与之相适应的政治体制。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政权层次划分为中央、省、县、乡(包括民族乡、镇)四级,这标志着我国开始了乡镇政府体制的恢复建立。从1983年到1985年,全国农村普遍将政社分开,

恢复乡镇政权建制。

在恢复乡镇政权建制的同时,村民委员会也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组织确定下来。从它产生的必然性来看,它是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出现后导致人民公社的经济职能以被废除,由人民公社转化过来的乡镇政权失去组织和管理农民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后的必然产物。因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强化了家庭在社会生产中的作用,农户获得了生产和产品分配的自主权,人民公社体制下的生产队丧失了组织社会生产功能,在农村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弱化,再加上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后,由于缺乏有效的组织体制加以管理,农村中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失序和混乱状况。这种状况也引起了中央的注意并在1982年以中共中央1号文件形式强调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在总结完善生产责任制的同时,解决好这一问题。于是,原来由人民公社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逐步转向社会,社会急切需要一种新型的社会组织来办理农村中集体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当然,也不排除国家考虑在从农村退出后,必须培育农村社会自我管理能力,同时撤社建乡后也要借助农村社会的力量来监督基层政府,维护整个国家政权的合法性权威。村委会就这样应运而生了。

村民委员会诞生后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认为这是农民群众的创造,是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管理形式。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随后,全国普遍开展了村委会的组建工作,各地陆续制定村委会的工作制度和活动原则。到1985年2月,全国共建村委会九十四万多个,标志着村委会的建

立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完成。

从乡镇政府的恢复重建和村委会的建立历程来看,它们都是人民公社体制被废除后的必然产物。这是国家对基层控制方式的一次重大转变,是国家在农村基层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其突出特点是实行政权组织和经济社会组织的分离。值得注意的是,乡镇政府是国家在农村设立的基层政权,乡镇以下设立的村委会则不在政府权力序列之中,它处于我国基层政权之下,是国家在农村的权力落脚点,是国家法定的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教育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因此,村委会与乡镇政府是性质完全不同的组织。但它又同乡镇政府这一国家基层政权直接发生关系。

二.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相关关系的法律依据

从1987年11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到1998年11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使我国以村委会为组织形式的村民自治的制度化、法律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达到一个新水平。

关于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作了原则性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委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这一规定从法律上确立了我国农村管理体制的“乡政村治”格局,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也明确了乡镇政府与村委会

关系的本质:

1.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不是简单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不是简单的上对下的行政命令

2.村委会作为群众的自治组织,不是一级行政组织,乡镇政府不能把大量行政工作压给村委会,形成乡镇领导代替村委会决定问题、任免村委会干部的不正常格局

三. 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相关问题

(一)从村委会的民主选举方面来看,乡镇政府的意志往往处于强势地位。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精神,村委会是直选产生,村民在选举中应该处于主导地位,但实际上村委会选举是乡村政府、村干部和村民三方的博弈过程,而在这一过程中,乡镇政府作为基层国家政权,较其他各方拥有更多的权力资源,自然要使过程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面发展。

(二)从民主决策方面来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乡镇政府用行政命令取代村委会的民主决策,从而侵害村委会的自治权。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乡统筹的收缴办法、村提留的收缴与使用等涉及村民利益的八大事项,村委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有的乡镇政府超越村委会和村民大会直接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向村民施加压力,有的政府不顾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水平,制定的发展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严重脱离实际,有的乡镇政府对各村种植、产量、产值以至农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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