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

增”后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衔接

【标 签】营改增,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12-08-31

【实施时间】2012-09-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经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研究,2012年9月1日后,纳税人已领购尚未开具的由地税部门监制的《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及《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可继续开具至使用完毕。之后,应开具国税部门监制的《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及《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