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关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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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关税法

一、关税的概述

二、关税的纳税人

三、税则和税目

四、关税的税率

五、关税的完税价格

六、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七、关税的税收优惠

八、关税的征收管理

九、行邮物品的进口税

一、关税的概述

(一)关税法的概念

关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于调整关税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关税的概念

关税是指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或物品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三)关税的分类

二、关税的纳税人

•进口货物——收货人

•出口货物——发货人

•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和推定所有人(持有人、收件人等)

三、税则和税目

(一)进出口税则概况

•进出口税则是一国政府根据国家关税政策和经济政策,通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公布实施的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应税的关税税率表。

•税则以税率表为主体,包括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和税率栏两大部分。

(二)税则商品分类目录

税号及所对应的货品名称以海关合作理事会制定的国际通用的协调编码(H.S编码)为基础。分21类、97章。我国现行税则的前六位编码等效于HS编码。

四、关税的税率

(一)进口关税的税率

•进口税率的选择适用是根据货物的不同原产地而确定的•原产地不明的货物实行普通税率。

•进口商品绝大部分采用从价定率的征税方法,从1997年7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

【归纳】

(1)不同进口方式下,税率的具体运用有不同的规定;(2)进口税率的选择使用与原产地有直接关系。

(二)出口关税税率

•仅20种商品出口征税,税率20%~40%,在一定期限内可实行暂定税率。

•征收出口关税的货物项目很少,采用的都是从价定率征税的方法。

(三)特别关税包括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

(四)关税税率的运用

关税税率的运用规则如下:

•进出口货物,应按纳税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征税。

•进口货物到达之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该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应按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但有特例情况。

五、关税的完税价格

(一)关税完税价格的概念

关税的完税价格指的是为计算应纳关税税额而由海关审核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价格。(通常采用离岸价格或到岸价格为估价依据)

(二)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2.几种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

(2)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加工以后)入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出境时的到岸价格的差额

(3)租赁的货物→海关审定的货物租金

(4)留购的货物→留购价格

(5)转让或出售减免税出口的机械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等需预征税的→新旧程度折算

3.海关估价

对于价格不符合成交条件或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进口货物,由海关估价确定。海关估价依次使用的方法包括:

(1)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最低价格);

(2)倒扣价格方法;

(3)计算价格方法;

(4)其他合理的方法。

使用其他合理方法时,应当根据《完税价格办法》规定的估价原则,以在境内获得的数据资料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三)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但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扣除。

完税价格=(离岸价格﹣单独列明的支付给境外的佣金)÷(1﹢出口税率)

六、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应纳税额计算有如下公式:

(一)从价计税应纳税额:

关税税额=进(出)口应税货物的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二)从量计税应纳税额

关税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三)复合计税应纳税额

关税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例题·计算题】上海某进出口公司从美国进口货物一批,货物以离岸价格成交,成交价折合人民币为1410万元(包括单独计价并经海关审查属实的向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10万元,但不包括使用该货物而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50万元、向卖方支付的佣金15万元),另支付货物运抵我国上海港的运费、保险费等35万元。假设该货物适用关税税率为20%

要求:请分别计算该公司应纳关税

【答案】

关税完税价格=1410+50+15-10+35=1500(万元)

进口环节关税=1500×20%=300(万元)

七、关税的税收优惠

(一)固定性减免关税

固定性减免是依照关税基本法规的规定,对列举的课税对象给予的减免。包括:(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一个报关单号);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因故退还的中国进出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进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关税不予退还。

(6)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海关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

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7)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税;

(8)特定地区、特定企业进出口货物以及其他依法给予关税减免优惠的进出口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税。

(二)审核性减免关税

进口货物如有以下情形,经海关查明属实,可酌情减免进口关税:

1.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3.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三)临时性减免关税

临时减免是指在以上两项减免税以外,由国务院运用一案一批原则,针对某个纳税人、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某批货物的特殊情况,特别照顾,临时给予的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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