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明文规范高校领导干部的兼职行为
广东明文规范高校领导干部的兼职行为
法律之星广州消息:广东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省监察厅、省教育厅联合印发了《广东省高等院校领导干部在经营性经济实体兼职的暂行规定》,明文规范高校领导干部的兼职行为。
文件所指兼职,是指在各类经营性经济实体中兼任的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含独立董事)和名誉荣誉职务(不含学术职务)。
兼职报酬包括兼职单位给予的工资、董事会酬金、咨询费、业务费、奖金、津贴以及兼职单位送给的股权、红利等。
文件规定,高校党政正职领导不得在经营性经济实体兼职。
其他领导干部受聘在院校以外经营性经济实体兼职,或确因工作需要在院校所属产业(企业)、参股公司、控股公司和经营性单位兼职的,必须从严控制,经审批同意,方可兼职。
高校领导干部以本人科技成果转化的形式在经营性经济实体入股并兼任职务,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
其持股情况的变化和收入,应按规定作为个人重大事项向组织报告。
经批准在院校所属产业(企业)兼职的高等院校领导干部一律不准领取任何兼职报酬。
经批准兼职的,兼职报酬应由兼职单位财务部门直接转账至院校财务部门入账。
领导干部如收到兼职单位发给的各种报酬,必须全额上交院校财务部门。
对兼职单位作出较大贡献的,院校可结合其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酌情给予适当的奖励,奖励的标准由院校党委(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高等院校领导干部违反以上规定者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纪律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高校教育管理人员兼职管理暂行办法
高校教育管理人员兼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校教育管理人员的兼职工作,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促进高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高校教育管理人员的兼职工作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制
度的规定,并得到学校同意。
第三条
高校教育管理人员的兼职工作应符合下列条件:
1. 与个人职责、工作任务相符合;
2. 不妨碍工作时间和工作质量;
3. 不妨碍本科、研究生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
4. 不影响本人职务晋升;
5. 不侵犯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
6. 工资及报酬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高校教育管理人员的兼职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 担任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的教授、研究员、专家等专业职务;
2. 担任政府部门、企业的咨询、评估、顾问等专业职务;
3. 作为专业技术顾问、国内外学术组织委员会委员等参与学术活动。
第五条
高校教育管理人员的兼职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周 8 小时,每学期总计不得超过 128 小时。
第六条
高校教育管理人员的兼职工作应与其工作所在高校无冲突,须经属地学校同意。
第七条
类型不同、职责不同、贡献不同,在同一期间内从事的兼职应当分别列明,不得重复计算工作时间和报酬。
第八条
高校教育管理人员从事兼职工作,应当事先报所在高校同意,
并应当如实申报。
第九条
高校教育管理人员的兼职工作概不得影响所在高校的正常教学、科研秩序和其他工作秩序,如有违反,应当依据《教育法》等法律
法规和学校制度给予相应纪律处理。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学校干部兼职管理制度
学校干部兼职管理制度学校干部兼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干部兼职活动,发挥干部兼职的积极作用,建设良好的学校组织管理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级干部的兼职活动。
第三条学校干部兼职应遵循党的原则、政策和国家法律,以服务学校发展为目标,不得损害学校的声誉和利益,不得有违反职责和伦理的行为。
第二章干部兼职的范围和要求第四条学校干部可兼任相应的团委、学生会、社团组织等职务,但一律不兼职单位领导职务。
第五条兼职团委、学生会等职务的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思想品德优秀,且具备较好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二)主要业务能力优秀,熟悉相关工作知识和流程,具备较强的执行力和解决问题能力;(三)兼职工作与本职工作相适应,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开展;(四)无不良记录,且按规定报备兼职情况。
第六条兼职团委、学生会等职务的干部应定期参加培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并随时接受组织的考核和督促。
第三章兼职工作的管理和考核方法第七条兼职工作的管理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学校干部兼职管理数据库,记录和管理各干部的兼职情况,定期更新。
第八条兼职工作的分配应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择优推荐的原则,并对干部兼职的工作方向和工作目标提出明确要求。
第九条干部兼职的工作考核由学校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可以采取定期考评、实地考察、个人陈述等形式,对干部兼职工作的实际表现进行评估,并及时向干部本人反馈考核结果。
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条学校应制定相应的激励机制,对兼职表现优秀的干部给予嘉奖和晋升的奖励,提升其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
第十一条学校应加强与单位的沟通,优化干部兼职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为兼职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十二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对兼职工作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保证干部兼职活动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纪律处分第十三条干部兼职行为严重违反党纪国法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对干部做出纪律处分,包括诫勉、记过、降级、撤职等。
学院干部兼职管理制度
学院干部兼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学院干部兼职管理,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院所有干部在职期间的兼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兼职学生工作指导老师、兼职校本课程建设指导教师、兼职实验室管理人员、兼职实习基地指导教师等。
第三章兼职管理的原则1. 依法合规。
兼职干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兼职工作。
2. 突出主业。
兼职工作不得影响干部的主业工作,必须遵守主业主导、兼职适度的原则。
3. 公平公正。
兼职干部应当公平竞争,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
4. 承担责任。
兼职干部必须承担和负责自己兼职工作所引发的问题,不得推卸责任。
第四章兼职的程序1. 申请兼职。
干部有意兼职时,须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兼职内容、时间和地点等详细情况。
2. 批准程序。
单位领导收到兼职申请后,应当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经过相关程序审批后方可批准兼职。
3. 签订协议。
干部获得兼职批准后,应当与兼职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权利。
4. 报备工作。
干部兼职的内容、时间、地点等应当报备所在单位,并与主管领导进行沟通。
第五章禁止行为1. 超时兼职。
兼职干部不得超过规定的兼职时间,并确保主业工作的正常进行。
2. 违规收入。
兼职干部不得从兼职工作中非法获利,一切收入应当合法申报。
3. 利用职权。
兼职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兼职单位谋取私利或者给予特殊照顾。
4. 不当关系。
兼职干部不得与兼职单位发生不正当关系,不得在兼职单位谋取特殊利益。
第六章监督管理1. 组织监督。
主管单位对兼职干部的兼职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并建立档案进行备案管理。
2. 自查自纠。
兼职干部应当自觉进行兼职活动的自查自纠,并主动接受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
3. 公众监督。
公众对兼职干部的兼职活动有权监督,并可以向学院相关部门举报。
第七章考核评估1. 兼职绩效考核。
学院应当对兼职干部的兼职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并作为干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暂行办法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暂行办法一、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以下简称“十不准”)及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廉政准则》、中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和“十不准”及其他有关规定,忠于职守,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
三、校级领导干部兼职的管理,按照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规定的程序,进行研究和报批。
四、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的管理,由校党委负责研究和审批,组织部、纪检委、监察处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
五、组织部、纪检委、监察处要按照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的教育、要求、管理和监督。
六、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经校党委审批。
七、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在学校设立的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中兼职的,由学校有关单位报校党委研究审批。
八、处级党员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在非学校设立的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中兼职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研究签署意见,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后,由校党委研究审批。
并报纪检委、监察处备案。
九、新提任的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辞去在经济实体中兼任的职务。
确需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应当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十、经批准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在每年年底向校党委组织部报告兼职有关情况。
十一、经批准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任何报酬,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维护学校的利益。
大学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大学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
规定
1
2020年4月19日
某大学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和《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以下简称“十不准”)等文件中关于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我校党员领导干部从业行为,现规定如下:
一、全校校、处两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和“十不准”及其它有关规定,忠于职守,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
二、学校党委在加强领导干部兼职管理中,按照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相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健全管理制度,防止利益冲突,对党员领导干部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三、学校校、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由党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管理规定,落实相关制度,统一纳入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工作中。
四、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在本校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和驻教育部纪检组监察局备案。
学校干部兼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干部兼职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在职干部,包括校领导、中层干部、教研组长等。
第三条学校干部兼职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性原则,不得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二)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影响本职工作;(三)坚持公开透明,兼职情况应向组织报告,接受监督;(四)坚持能力匹配,确保兼职工作质量。
第二章兼职范围和条件第四条学校干部兼职范围:(一)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学术研讨、培训活动;(二)担任学校内部委员会、领导小组等职务;(三)承担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学校干部兼职条件:(一)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二)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执行力;(三)具有履行兼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四)兼职工作与本职工作不冲突,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章兼职程序第六条学校干部兼职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本人提出兼职申请,填写《学校干部兼职申请表》;(二)所在部门或单位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三)校党委研究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四)兼职干部向校党委提交《学校干部兼职承诺书》,承诺履行兼职职责,确保兼职工作与本职工作两不误;(五)兼职干部按照批准的兼职事项开展工作。
第七条学校干部兼职期间,应定期向校党委报告兼职工作情况,接受组织监督。
第四章兼职管理第八条学校干部兼职期间,应严格执行以下管理规定:(一)兼职工作与本职工作不得相互影响,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校工作目标的实现;(二)兼职工作不得影响学校形象和声誉,不得利用兼职职务谋取私利;(三)兼职工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德。
第五章兼职考核与奖惩第九条学校干部兼职考核:(一)兼职工作完成后,所在部门或单位对兼职干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二)兼职干部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兼职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学校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范领导干部兼职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领导干部,包括校领导、中层领导干部及教职工代表。
第三条学校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二)精简高效原则;(三)民主集中原则;(四)职责分明原则。
第二章兼职范围第四条学校领导干部可兼职以下工作:(一)校内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等;(二)校内各部门、院系、年级组等;(三)校际合作项目、学术交流、培训等工作;(四)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学校领导干部兼职应结合自身职责和工作实际,确保本职工作不受影响。
第三章兼职程序第六条领导干部兼职申请:(一)领导干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兼职申请,填写《领导干部兼职申请表》;(二)所在部门或单位审核兼职申请,提出意见;(三)分管领导审批兼职申请,并报校长审批。
第七条领导干部兼职审批:(一)校长审批兼职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二)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原因,并要求申请人调整申请内容。
第八条领导干部兼职备案:(一)领导干部获得兼职批准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二)组织人事部门对备案信息进行登记、公示。
第四章兼职职责与要求第九条领导干部兼职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认真履行本职工作,确保工作质量;(二)积极参与兼职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四)加强与兼职单位、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工作。
第十条领导干部兼职要求:(一)兼职工作不得影响本职工作,不得占用工作时间;(二)兼职工作不得收取额外报酬;(三)兼职工作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学校内部信息;(四)兼职工作不得违反廉洁自律规定。
第五章兼职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学校设立兼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监督全校领导干部兼职工作。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兼职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兼职申请、审批、备案等工作。
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华中师范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学校中层领导干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是指行政和工资关系在学校,未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的中层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兼职。
在社会团体兼职包括兼任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在企业兼职包括兼任企业领导职务、顾问等名誉职务以及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第三条中层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管理的原则:1.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管理。
2.坚持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3.坚持从严管理,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影响本职工作。
第四条中层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忠于职守,廉洁自律。
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
第二章兼职管理第五条中层领导干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经主管部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
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中层领导干部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中层领导干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其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七条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层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
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下列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
1.与本职业务相关的学校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华侨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暂行办法
华侨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新精神、新要求,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兼职管理,促进人才资源有效配置,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中层领导干部(学校各教学科研单位、党政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等内设机构正副职负责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兼职,是指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等机构兼任的职务。
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兼职包括兼任领导职务、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在企业等机构兼职包括兼任企业领导职务、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咨询专家、顾问等职务。
第四条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原则。
(一)从严管理原则。
干部未经审批不得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等机构兼职。
经批准兼职的,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分层分类原则。
区别不同情况,支持干部按规定兼任与其工作或教学科研相关的职务,支持干部按规定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承担传承和创造知识、推动创新和服务社会等职能。
(三)有利于工作原则。
干部兼职应有利于学校工作的开展,要正确处理好管理工作与兼职工作的关系,确保把主要精力投入本职管理工作,不能因为兼职影响应履行的职责。
第二章兼职数量和兼职取酬第五条中层领导干部经批准后可在与其工作或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等机构兼职,在企业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第六条中层领导干部按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如实报告并全额上缴给学校,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条中层领导干部的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第八条中层领导干部兼职及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取奖励、股权激励等情况,应当公开透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在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中予以说明。
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教育部•【公布日期】2017.01.13•【文号】•【施行日期】2017.01.13•【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组织建设正文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完善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的目标要求,建设一支符合好干部标准的高素质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领导班子成员。
法律法规对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坚持从严管理监督与激励关怀相结合,遵循教育规律,公道公平公正地对待、评价和使用领导人员,充分调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促进高等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第四条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第五条高等学校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熟悉高等教育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理念,了解和掌握思想政治工作规律、教书育人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善于做知识分子工作,业界声誉好。
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高等学校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人员”)是指高等
学校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副书记、教务长、院长、党委常委等在校领导人员。
第二条高等学校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聘和任免领导
人员。
第三条领导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高等教育教学科研
事业的正常秩序,保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条领导人员应当注重自身素质的提高,不断深化教育教
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积极引导青年教师的成长与发展。
第五条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的各
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财经、人事、考勤、审批等方面的制度和程序。
第六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领导人员考核和激励机制,加强领
导干部的培训和交流,提高领导干部的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领导人员问责和惩处制度,对严重
违纪违法的领导人员依法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由高等学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XXXX大学中层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
XXXX大学中层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层干部兼职行为,坚持从严要求与激发活力有机结合,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和《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中层正、副职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兼职,是指中层干部在与工作或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兼职的机构必须是经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许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
第四条中层干部兼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从严管理原则。
坚持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监督,中层干部兼职范围、数量、期限、取酬、审批程序、监督管理等严格按照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和本规定执行,从严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兼职。
(二)有利工作原则。
中层干部仅限于兼任与其工作或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职务。
中层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不能因为兼职影响其应履行的职责。
(三)防止利益冲突原则。
中层干部不得在与本校利益相冲突的单位兼职。
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维护学校利益。
第五条中层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经批准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5个,其中,在企业兼职不超过2个;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六条中层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的兼职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再由学校对其进行适当奖励。
在完成本职工作岗位任务的前提下(即年度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原则上按照上缴报酬的90%以奖励性绩效形式发放。
第七条中层干部兼职须由本人填写《XXXX大学中层干部兼职审批表》(见附件),明确提出兼职理由,报所在二级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
各二级单位要按照有利于服务学校发展、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相结合的原则对中层干部兼职进行从严把关,研究通过后报党委组织部审核。
浙江省高等学校领导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高等学校领导干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高校领导干部的管理,推进高校领导干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高素质高校领导干部队伍,为推动浙江高等教育科学和谐发展、加快教育现代化进程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国家举办的高校省管领导干部:(一)省属本科高校党委书记、校(院)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校(院)长、党委委员、正副校(院)级巡视员;(二)市属本科高校党委书记、校(院)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校(院)长、正副校(院)级巡视员;(三)高职高专院校党委书记、校(院)长、正校(院)级巡视员.第三条高校领导干部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相结合原则;(五)师生满意、组织满意、社会满意原则;(六)依法管理原则.第二章职数任期第四条高校党政领导班子职数配备,主要依据学校规模、类别、层次确定。
(一)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在1万人以下的高校,党委职数为7至9人,校级领导干部职数不超过7人.设党委书记1人、党委副书记1至2人(不含党员校长兼任党委副书记,下同)、纪委书记1人,校(院)长1人、副校(院)长2至3人.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在5000人以下的高校,校级领导干部职数可酌情减少1至2人。
(二)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在1万人以上的高校,党委职数为9至11人,校级领导干部职数不超过9人。
设党委书记1人、党委副书记1至2人、纪委书记1人,校(院)长1人、副校(院)长3至4人。
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规模在2万人以上且研究生规模在2000人以上的高校,校级领导干部职数可酌情增加1人。
(三)医学等有特殊需要的高校,校级领导干部可酌情增加1人.外聘院士等特殊人才或地方党政领导兼任高校党政正职的,可不占领导干部职数,同时可相应设置常务副校(院)长或常务党委副书记。
AA师范学院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
AA师范学院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和《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办公室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川组办〔2016〕25号)、《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党委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管理,按照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相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原则,健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兼职的管理,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监督。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领导干部指本校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忠于职守,廉洁自律。
确因需要可以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等兼任与本职业务工作和教学科研领域相关职务。
第四条学校校级领导干部(含退休校级领导干部)的兼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报省委组织部审批或备案;学校中层领导干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审批后方可兼职。
第五条学校校级领导干部在本人业务工作和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兼职的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校级领导班子非正职成员,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
兼职不得领取薪酬。
第六条学校中层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需向组织部提交兼职申请报告,由学校党委审批后方可兼职。
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条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正规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放宽。
第八条由学校研究决定派往学校所属公司兼任监事、董事的干部,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正文
武大党字〔2017〕35号关于印发武汉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校各部门、单位:《武汉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中共武汉大学委员会2017年7月19日武汉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有关精神,根据中央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中层正、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兼职,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含武汉大学所属或出资的企业)等。
第四条中层领导干部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本人科研教学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基金会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5个;经批准可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的,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五条中层领导干部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再由学校对其进行奖励。
在完成本职工作岗位任务的前提下(即年度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原则上按上缴报酬的70%进行奖励,但中层领导干部每年获得学校奖励的兼职报酬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度学校发放给本人的薪酬总额。
第六条除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外,中层领导干部在任期届满继续兼职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兼职不得超过两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七条对到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的,中层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要认真把握,必要时应当听取有关主管部门意见,了解其政治倾向和相关背景,并如实加以说明。
中层领导干部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任何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八条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由学校党委授权党委组织部审批。
本人须填写《武汉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并提供相关材料(详见审批表说明),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党委组织部审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高校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新精神、新要求,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兼职行为,调动领导干部推动创新、服务社会的积极性,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任免和管理的副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含保留相应职务待遇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包括学术性团体和非学术性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任职务。
第三条领导干部要忠于职守,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
在坚持从严管理的基础上,学校支持其兼任与其工作或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职务,支持其按有关规定参与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条学校各级党组织要加强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按照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相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对领导干部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第二章管理与审批
第五条领导干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经主管部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
第六条领导干部拟在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的,党委组织部要认真把握,必要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和听取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了解其政治倾向和相关背景,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七条领导干部兼职数量应适当控制,其中兼任企业职务不得超过2个;兼任非学术性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务不得超过3个;机关部处及直附属单位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
受学校委派,经批准在本校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的,可适当放宽。
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学术性团体和国际学术组织兼职的,也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再由学校对其进行奖励。
在兼职人员完成校内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原则上按不超过上缴报酬70%的额度内进行奖励。
第九条领导干部所兼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次及时间按兼职单位有关章程规定执行。
任期届满如拟继续兼职,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在同一个职位兼职不得超过2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十条领导干部职务发生变动,其兼职管理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掌握;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兼职必须认真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兼职。
审批程序为:
(一)机关部处及直附属单位领导干部的兼职审批由本人填写《高校中层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并附拟兼职单位相关材料报所在部门(单位),由本部门(单位)部(处)务会讨论同意;是主要负责人的,须由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本部门(单位)审核同意的,经所在中层党组织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将材料报党委组织部,由学校党委审批。
(二)各中层党组织领导干部的兼职审批由本人填写《高校中层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并附拟兼职单位相关材料报所在中层党组织,
由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同意;是主要负责人的,须由联系校领导签字同意;中层党组织审核同意的,将材料报党委组织部,由学校党委审批。
第三章监督与责任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所在中层党组织或部门(单位)要严格把关,全面掌握其兼职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公开领导干部的兼职情况。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要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中对本人兼职情况予以说明,在兼职活动中要遵纪守法,兼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风险和法律责任由兼职人员本人承担。
第十四条对因兼职影响履行本职工作的,责令其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
对违反规定兼职或在兼职活动中有其他违纪行为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校级领导兼职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六条除中央管理的干部外,校级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双肩挑”人员、中层领导干部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不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暂行规定》(校党委发〔2011〕72号)《高校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管理规定》(校党委发〔2014〕14号)同时废止。
附件:高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
附件
高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
2.申请社会团体兼职的,需同时报送审批表、单位章程、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
件、社团成立批文、社团领导班子成员情况、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邀请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