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制度
四川大学校内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办法
四川大学校内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校内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的管理,促使我校科技工作水平实现跨越式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直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四川大学校、院两级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我校科技工作改革实际情况的需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科研机构的设置,应有利于我校科技工作与重点学科建设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有利于组织校内、外相关学科的力量和优势,形成团队,参与竞争国家和地方的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项目,形成在全国相关学科领域能代表我校科研水平、并能逐步进入国家队的具有优势和特色的科研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
他们中的优秀者将是国家、省、部级科研机构的后备人选。
第二章校内科研机构的设置和条件第三条科研机构设置校内科研机构分为校级科研机构、院级科研机构两个层次;根据研究内容分为三种类型:基础研究类、应用研究类、联办科研机构类。
1、基础研究类科研机构主要从事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培养研究生,研究成果主要以发表高水平研究论文为主。
2、应用研究类科研机构主要从事应用和开发研究,承担国家、省、部级攻关项目,或企事业委托项目,研究成果以技术转让、开发、专利为主。
3、联办科研机构是指学校有关单位与校外单位为在共同感兴趣的领域进行重要合作科学研究与开发,校外单位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并有长期合作的需要,由双方共同承担义务并享受相应权益而成立的研究机构。
第四条申请建立校级科研机构应具备的条件1、具有以在全国占有一定优势的学科为基础,开展意义重大、方向明确、为经济建设、学科前沿、社会发展等国家目标服务的重大课题的研究工作,并有明确的中、长期研究方向、目标和任务。
申请基础研究类科研机构,近三年内年均到校科研经费不低于200万元(其中纵向科研经费不少于50%);年均三大检索文章25篇;近四年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成果2项或发明专利2项。
申请应用研究类科研机构其年均到校经费300万元;三大检索文章10篇;近四年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成果4项或发明专利4项。
院科两级管理制度(4篇)
院科两级管理制度是指在一个学院或科研机构中,设立院级和科级两个层次的管理制度,用于管理和协调不同层次的工作。
院级管理是指学院或机构的最高层次的管理,通常由院长或机构负责人领导,负责整体规划和决策,制定发展战略和政策,以及管理和监督下属科级部门的工作。
科级管理是指学院或机构下属的各个科研部门的管理,通常由科级负责人领导,负责具体的科研项目管理、人员配备、预算控制等工作。
科级管理与院级管理相互关联,科级部门根据院级制定的发展战略和政策进行具体操作和执行。
院科两级管理制度能够实现院级对科级的整体指导和协调,科级对具体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通过分工明确和层层管理,可以实现上下级之间的有效沟通和协作,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执行的效率。
同时,院科两级管理制度还能够鼓励科级部门的创新和实践,促进科研工作的开展和成果的产出。
在院级的支持和领导下,科级部门可以有更大的空间和资源来开展研究工作,从而推动整个学院或机构的发展。
总之,院科两级管理制度是一种科学合理的管理模式,能够有效地分工协作、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学院或机构的发展。
院科两级管理制度(2)为了加强医院的科学管理,保证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全面完成各项任务,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制定院、科两级管理制度。
一、总体要求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科室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全院各级各类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按操作规程办事。
做到层级管理清晰,责、权、利明确,医院管理有章,活动有序,严格考核,使医院逐步走向科学化管理的轨道。
二、考核内容1、国家有关卫生政策落实情况,上级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完成情况。
2、医院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各级各类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3、医护质量、安全,服务流程方面情况。
4、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
5、财务与经济管理方面的情况6、医院文化建设情况。
7、医院环境卫生情况。
三、考核的____与实施员工考核由科室主任、站长负责;科室副主任和业务主管考核由主管院领导负责;科室主任、站长考核由院领导负责;院领导考核由公司人事部门负责安排。
清华科研管理制度
清华科研管理制度一、引言科研管理是高校科研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科学研究水平、推动学术创新、促进学术成果转化具有重要意义。
清华大学一直注重科研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以确保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规范进行。
本文旨在对清华大学科研管理制度进行系统性的介绍与解读,以便全面了解清华大学科研管理制度的运作机制。
二、科研管理体制1. 科研管理机构清华大学设立了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负责科研活动的组织协调、政策制定和实施、经费管理等工作。
科研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组织协调科研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和验收工作;(2)负责科研成果的评选、鉴定和奖励工作;(3)制定科研管理政策和规定,监督执行情况;(4)管理和分配科研经费,开展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和监督等工作。
科研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高校章程的规定,确保科研活动的顺利开展和规范进行。
2. 科研管理人员清华大学设置了专门的科研管理岗位,招聘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管理经验的专业人才,负责具体的科研管理工作。
科研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1)指导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立项工作;(2)审核和管理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3)协助科研人员解决在科研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4)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和学科间的合作关系,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等工作。
科研管理人员需要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和领导能力,能够熟练掌握科研管理相关的政策法规和流程,能够有效协调各方面的资源,推动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科研项目管理1. 科研项目的申报与立项科研项目的申报与立项是科研活动的起始阶段,清华大学对科研项目的申报与立项流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运用信息化技术进行管理和监控。
具体流程如下:(1)组织和召集相关专家学者对科研项目进行立项评审;(2)对立项通过的项目进行政策咨询和指导,并要求项目组织单位严格按照科研管理规定进行管理;(3)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项目按时、合格完成。
清华大学科研机构管理方案计划规定
关于修订《清华大学科研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清校发〔2017〕63号各单位:《清华大学科研机构管理规定》已经2016~2017学年度第29次校务会议修订,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清华大学2017年8月16日清华大学科研机构管理规定—经2006~2007学年度第18次校务会议通过, 2009~2010学年度第7次校务会议修订,2011~2012学年度第11次校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4~2015学年度第26次校务会议第三次修订,2016~2017学年度第29次校务会议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科研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推进科研管理体制改革,满足科技创新和创新型人才培养的需要,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技部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科研,是科学技术研究的简称,含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的学术研究和高技术开发。
本规定所称院(系),是指学校的实体学院、实体系和其他组织、人事关系及财务单列的直属学术机构。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内虚体的校级和部委级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的管理。
第四条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原则(一)有利于构建探索科学前沿、培育和发展新学科、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支撑平台;(二)有利于构建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平台;(三)有利于构建跨学科交叉研究的科研平台;(四)有利于构建与国(境)外大学、研究机构或组织的交流和合作平台,提高学校科研及学术的国际影响力。
第五条科研机构的建立须严格审批,坚持分类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系第六条学校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学校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科研院作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科研机构的建立、评估、终止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科研机构的人事、财务、设备、场地等方面工作依托有关院(系)进行管理。
第九条科研机构实行管理委员会(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院长)负责制。
第十条科研机构可根据需要建立学术委员会或者专家指导委员会,为科研机构的学术研究提供指导和咨询。
兰州理工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兰州理工大学科技处
《兰州理工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科研机构是学校科研活动的基本单位,是实现科学研究目标的重要组织保证,是学校机构设置的有机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机构管理,促进科研力量的整合,更好地推进我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研机构为省部级以上科研机构和校级科研机构。
1。
省部级以上科研机构指依托兰州理工大学建立的国家级、部省级重点/开放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推广中心、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2.校级科研机构指受社会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委托/支持,依托我校建立的各类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及开发中心(简称产学研合作科研机构)以及经兰州理工大学正式批准成立的各类研究所、检测服务中心等。
3.本办法科研机构不含学院认定的科研机构,学院认定的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自行制定.第三条我校的科研机构分为相对独立科研机构和非相对独立科研机构。
相对独立科研机构是指在依托学院统筹下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财务权,学校给予固定编制并设立特聘岗位,科研任务单列的科研机构。
非相对独立科研机构指不含独立建制,学校不设固定编制的研究机构。
第四条学校鼓励跨学科、跨单位、跨地区共建(合办、协办)各级各类研究机构,鼓励校内科研机构以适当方式与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进行科研合作,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下促进科研机构的建设与发展。
第五条科研机构的主要目标任务:以工程技术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的目标任务是:建成多学科结合,科研与育人并举,与产业密切相关,具有较强的自我发展能力,面向行业,源源不断地向社会扩散和辐射新知识、新方法、新产品,培养与培训新型技术人才,在行业中影响力较大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以自然科学基础理论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的目标任务是:建成面向社会开放、流动和联合,省内一流水平,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知识创新和学术交流及人才培养基地。
以人文社科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的目标任务是:建成具有省内一流水平,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的学术中心和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依据的智囊中心、信息咨询中心和人才培养基地.第二章科研机构的设立与撤销第六条科研机构的设立应有利于推动学科建设和创新平台建设,有利于形成具有创新能力的科研团队,有利于重大科技项目的组织与申报,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加强校内及国内、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
清华大学科研机构管理规定
关于修订《清华大学科研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清校发〔2017〕63号各单位:《清华大学科研机构管理规定》已经2016~2017学年度第29次校务会议修订,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清华大学2017年8月16日清华大学科研机构管理规定—经2006~2007学年度第18次校务会议通过, 2009~2010学年度第7次校务会议修订,2011~2012学年度第11次校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4~2015学年度第26次校务会议第三次修订,2016~2017学年度第29次校务会议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科研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推进科研管理体制改革,满足科技创新和创新型人才培养的需要,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技部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科研,是科学技术研究的简称,含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的学术研究和高技术开发。
本规定所称院(系),是指学校的实体学院、实体系和其他组织、人事关系及财务单列的直属学术机构。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内虚体的校级和部委级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的管理。
第四条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原则(一)有利于构建探索科学前沿、培育和发展新学科、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支撑平台;(二)有利于构建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平台;(三)有利于构建跨学科交叉研究的科研平台;(四)有利于构建与国(境)外大学、研究机构或组织的交流和合作平台,提高学校科研及学术的国际影响力。
第五条科研机构的建立须严格审批,坚持分类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系第六条学校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学校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科研院作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科研机构的建立、评估、终止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科研机构的人事、财务、设备、场地等方面工作依托有关院(系)进行管理。
第九条科研机构实行管理委员会(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院长)负责制。
第十条科研机构可根据需要建立学术委员会或者专家指导委员会,为科研机构的学术研究提供指导和咨询。
大学学校科研管理制度
大学学校科研管理制度第一部分:背景介绍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大学因其作为科学研究和知识传播的重要中心,在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而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推动科研工作的进行,大学学校需要建立科研管理制度,以提高科研质量和效率。
第二部分:科研项目立项科研项目立项是科研管理的第一步,大学学校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审核机制,确保立项符合学校科研发展方向和学科建设规划。
同时,应当注重规范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能力要求,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三部分:科研经费管理科研经费是科研活动的重要支撑,大学学校应当建立科学的经费管理制度,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和透明公开。
制定预算计划、科学评估以及建立经费监督机制,都是管理经费的重要一环。
第四部分:科研团队建设科研团队是科研工作中不可或缺的力量,大学学校应当注重团队建设的重要性。
通过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建设跨学科的研究团队,增强团队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第五部分:科研成果评价科研成果评价是科研管理的关键环节,大学学校应当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
除了论文发表外,还应当重视科研成果的社会影响力和转化能力,注重成果的实际应用价值和贡献。
第六部分: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对于科研工作者的创作激情和创新动力有着重要的影响。
大学学校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培养,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保护科研成果的合法权益。
第七部分:学术交流与合作学术交流与合作是科研管理的重要环节,大学学校应当积极主动地拓展学术交流渠道,加强与国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提升科研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八部分: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是科研管理的基石,大学学校应当重视科研人员的学术道德和诚信意识的培养。
加强学术规范的宣传和教育,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研究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第九部分:科研仪器设备管理科研仪器设备是科研工作的重要保障,大学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确保仪器设备的有效使用和维护,制定仪器设备共享和开放使用政策,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效益。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经2016年4月18日院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科研机构的建设与管理,依据《清华大学科研机构管理规定》(清校发[2015]16号),结合学院实际,对《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本办法未涉及内容,遵照《清华大学科研机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条学院科研机构包括校级科研机构和院级科研机构。
校级科研机构是指由学校批准建立并依托于学院的科研机构;院级科研机构是指由学院批准建立的科研机构。
第三条学院科研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科研办)为学院归口管理科研机构的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学院科研机构的建设,包括科研机构的设立、管理体制、评估、变更和撤销等事项。
第四条科研机构的建设目标(一)构建探索科学前沿、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支撑平台,推动学院形成优势学科,提升学院的科研水平与人才培养质量;(二)构建科学研究服务社会的平台,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培育科研团队,促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消化吸收再创新,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三)构建跨院系的科研合作平台,推动学科交叉融合,深化学校科研合作体制和机制改革;(四)构建与国(境)外大学、研究机构或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的平台,提高学校科研及学术的国际影响力。
第二章科研机构的建立第五条科研机构的建立须满足如下基本要求:(一)符合学院办学理念和学科发展要求,且学院未设立同类科研机构;(二)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发展规划与目标;(三)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稳定的科研骨干队伍;(四)有明确规范的运行管理规章制度;(五)原则上,出资方3年投入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启动及日常运行经费的比重不高于到款经费的30%;有以下情形之一,可酌情降低出资方经费投入要求:(1)对学院有重大捐助;(2)对学科发展有突出贡献;(3)出资方是国内或者国外知名组织、与政府合作共建体现重大需求,通过合作对提升学院科研水平、科研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有显著作用;(4)支持学院长期发展方向。
内蒙古财经大学科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
内蒙古财经大学科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科研机构改革,促进科研工作全面发展,大力提升科研水平,强化校企协同,强化与地方政府合作,强化高校和科研机构之间的密切协作,强化国际间的合作,形成开放、集成、高效的科研新模式,提升学校创新能力,拓展“产、学、研”相结合的新平台,加快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更好地服务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形成有利于出成果、出效益、出人才的科研平台,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科研机构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研究机构,学校独立设置的研究机构和挂靠学院或部门的研究机构。
第三条科研机构需依托首席专家所在学院(部门),采取首席专家负责制,由首席专家根据研究需要组建研究团队,实行开放式、流动式人员管理制度,不确定行政级别,不设专职人员。
第四条科研机构在进行科研活动和对外合作的过程中,应自觉遵守《内蒙古财经大学科研涉密工作管理办法》规定,对科研内容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申报建立科研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要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目标,有学科特色,或该研究领域为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急需,对推动学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或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在国内同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
(二)有学术造诣较深、学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学术带头人,有一支能适应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和咨询服务需要的专、兼职学术队伍,研究群体团结协作、勇于创新。
科研机构至少应有3位主要研究人员。
(三)科研机构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科研成果丰富,在相关研究领域已承担过一定量的国家和地方及企业的科研项目,近5年在省级及以上学术期刊上至少发表与本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30篇,其中发表在核心期刊上的学术论文不少于10篇。
(四)有一定的物质基础,一般应有工作地点、必要设备和图书资料等,能为持续、稳定地进行科学研究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五)合办科研机构,可参照上述办法实施;但必须由所依托学院(部门)与共建单位对设立科研机构进行充分协商和论证,并签订共建合同(协议)。
理工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理工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级各类科研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整合并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科研机构建设质量和科技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支撑我校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机构是指由部门批准,依托我校建设的省部级及以上的重点实验室、“2011”协同创新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成果转化中心、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科研机构,以及学校批准设立的各类研究所(中心、院等)。
第三条根据设立主体不同,我校科研机构分为三种基本类型:第一类为各级部门批准设立的科研机构,分为级、省部级等机构类别,统称为“重点科研机构”;第二类为学校批准设立的科研机构,冠名为“中心”、“所”或“研究院”等;第三类为校内外合办的科研机构,即与校外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通过合同或协议形式联合创办的科研机构,第二、三类研究基地统称为“校级科研机构”;其他专业研究机构或科技服务平台的类型,由科技处根据批准部门的类别研究确定。
- 1 -第四条除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要求外,科研机构应依托二级学院(中心)运行,配合和促进相关二级单位的教学、科研、创新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工作。
第五条科研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和分类评估制度,坚持稳定支持、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原则。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科技处是学校科研机构建设的职能管理部门,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对重点科研机构进行管理,并做好校级科研机构的管理,主要职责是:1.依据各级各类科研机构管理文件,指导科研机构建设和运行。
2.组织、申报各级各类重点科研机构;向主管部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基地等)等的主任及学术委员主任。
3.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对重点科研机构进行检查、验收和评估;组织对校级科研机构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七条相关依托二级单位主要职责:1.成立以二级单位负责人为组长的科研机构建设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科研机构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大学学院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办法
学院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机构是指经上级部门批准建立、或与外单位联合建立、或学校内部设立的研究院(所、室、中心)等。
其中学校内部设立的科研机构分重点科研机构(校级)和一般科研机构(院级)。
第三条科研机构建设要突出创新、强化服务、培养能力、发展特色,以凝练方向、汇集队伍、深化合作、促进应用为目的,努力构建教学、科研、服务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的发展平台。
第四条科研机构管理坚持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目标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鼓励有条件的部门、单位结合专业特色、人才优势和学科发展需要建立相应科研机构。
第五条科研机构必须遵纪守法,在法律、法规、政策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绝不允许以机构的名义从事与本机构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二章设立第六条建立科研机构须向科研处提交申请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科研机构名称、建立科研机构的目的意义、研究服务领域或方向、机构负责人及队伍、现有基础与条件、发展规划与目标、经费来源与措施等。
第七条科研机构研究领域或方向跨两个或两个以上一级学科方向的可设为研究院,其它科研机构均为研究所、研究室或研究中心。
第八条建立一般科研机构,由所在二级学院(以下称依托单位)研究审批,须将申请报告、单位审批意见、机构负责人名单及有关材料报科研处备案。
第九条建立重点科研机构,须由校学术委员会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并按有关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申请建立重点科研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一定的学科研究领域或方向,己形成明显的研究特色和优势,有比较明确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近期工作计划;(一)机构负责人(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要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学风正派,富有开拓创新精神,有较强的业务组织能力;(三)有知识结构、职称结构和年龄结构相对合理的科研团队,学术氛围浓厚、交流活跃、创新服务能力较强;(四)有良好的科研工作基础,已经承担一定数量有较大影响的科研项目,研究成果丰富口水平较高;(五)有开展科研活动必要的场所和工作条件,或与地方企事业单位建立了比较固定的研究开发与服务基地等。
福州大学科研机构设置与管理实施细则
福大科[2009]38号福州大学科研机构设置与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机构的设置与管理,促进科研资源的有效整合和发挥最大效益,更好地推进学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三大功能的协调发展,为建设创业型东南强校做出更大贡献,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鼓励跨学科、跨单位、跨地区共建各级各类研究机构;鼓励校内科研机构以适当方式与大中型企业和社会集团进行科研合作,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下促进科研机构的建设与发展。
第三条学校成立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委员会(简称:科研机构管委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科研、人事、学科建设、财务、后勤、实验设备的校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科技的校领导兼任;成员由科技处、社科处、科技开发部、人事处、研究生院(筹)、计财处、资产后勤处、实验设备处、基建办、怡山(铜盘)管委会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科研机构均是以福州大学为依托单位立项建设的各类研究机构(以批准文件为准),即:1、省级以上科研机构(即:国家或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科研机构),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开放)实验室、工程实验室、行业技术开发基地、文科基地等;2、联合设立的科研机构,如:学校与国内外企事业单位、高校或科研院所等共建的联合实验室、联合研发中心、研究院等;3、学校批准设立的校级科研机构,如:研究院、研究中心、研究所、研究室等。
第二章科研机构申报与审批第五条科研机构申报的条件:1、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目标,具有承担国家或地区重点科研任务的能力,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研究规划。
2、有持续的研究项目和经费来源,有明确的依托单位。
3、学科领域原则上要有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点,具有一定的研究优势,拥有一批内容相对集中的研究成果。
4、有学术造诣较深、学风正派、团结协作、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学术带头人,有知识结构、专业技术结构、年龄结构较为合理的研究团队。
南京工业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南京工业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科研机构的管理,促进学科建设和学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有关高校研究机构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长期稳定地开展科学研究,形成先进的科研和培养高级人才的基地,学校有重点地设立相对稳定、确有特色而又精干的研究机构,或与外单位合办科学研究机构。
第三条学校科研机构以进行科学研究为主,其规模要与承担的科研任务相适应,同时承担相应的教学任务,主要是结合科研任务培养博士生、硕士生等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四条科研机构要根据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及教育体制改革的精神,结合学校发展战略目标,积极进行改革,增强活力,不断提高科学研究效率,主动适应国家、地区经济建设需要,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二章建立科学研究机构的程序第五条各单位应本着先做工作,后挂牌子的原则,在条件具备时经过批准建立科学研究机构。
第六条建立科学研究机构应具备的条件:1、有明确且意义重大的科研方向和相对稳定的科研任务。
2、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已取得显著成绩,具备承担和完成国家或地区重大科研任务和具备培养研究生的能力。
3、有学术造诣深、组织领导经验丰富的学术带头人,以及较强的中青年骨干力量,具有结构比较合理的专兼职相结合的学术梯队。
4、能够通过多渠道持续获得一定数量的科研项目和经费。
5、有相关的实验室、研究室作为研究支撑,有固定的实验场地、仪器设备和水电设施等,以保证研究人员从事研究工作。
第七条科研机构设立程序:1、由拟设立科研机构的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部(院)签署意见后报科学研究院。
申请报告应包括:建立科学研究机构的目的、意义、规模,研究的学科领域和方向,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方案规划;现有工作基础、设备资产、科研任务和经费情况及拟担任该机构的负责人和研究队伍组成等内容。
2、科学研究院在接到申请报告后,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采用适当的方式对申请建立研究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及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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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高校科学研究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我校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根据科技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科研机构的建立面向学科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坚持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多学科交叉、产学研结合的发展思路;努力承接各方面的科研任务,积极参与科技市场竞争,大力推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成为我校知识创新、高新技术与产业孕育、开发的主要阵地。
第三条学校鼓励跨学科、跨单位、跨地区共建(合办、协办)各级各类研究机构,鼓励校内科研机构以适当方式与大中型企业和社会集团进行科研合作,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下促进科研机构的建设与发展。
第二章科研机构设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科研机构是指经过一定程序审批并由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正式下文批准成立的实验室、研究室、研究所、研究中心、研究院、研究基地等。
第五条我校的科研机构分实体性科研机构和非实体性科研机构。
实体性科研机构指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批准成立(“校人字”发文)的与院(系)平行的研究机构。
非实体性科研机构指不含独立建制,不带固定编制与运行经费的研究机构(一般以“校科字”发文)。
对于非实体性科研机构,学校只受理跨院(系)组建的交叉学科的科研机构的申请,统一命名为“兰州大学XXXX研究所(室、中心、院等)”。
研究团队集中在一个院(系)的机构,可由学院(系)自行发文成立,统一命名为“兰州大学XXXX学院XXXX研究所(室、中心、院等)”。
第六条申请成立科研机构应具有如下条件:
1.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目标,具有承担国家或地区重点科研任务的能力,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研究规划。
2.有持续的研究项目和经费来源,有明确的挂靠单位(非实体性机构)。
3.学科领域原则上要有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点,具有一定的研究优势,拥有一批内容相对集中的研究成果。
4.有学术造诣较深、学风正派、团结协作、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学术带头人,有知识结构、专业技术结构、年龄结构较为合理的研究队伍。
5.具备一定的学术资料储备和实验研究设备,并制定有比较完整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科研机构的申报程序:
申报国家、地方或政府部门的科研机构,按相应主管部门规定的具体程序,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或协助办理。
申报学校实体性科研机构,必须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报告和建设计划,填写《兰州大学科研机构申请书A》,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牵头,与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并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后,报学校审批。
申请校内非实体性科研机构,须由有关单位或人员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有挂靠单位签署意见的申请报告和建设计划,填写《兰州大学科研机构申请书B》,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研究,报主管校长审批。
校内非实体性科研机构以“校科字”正式下文,并自下文之日起挂牌成立,其负责人由所在院(系)或挂靠单位办公会讨论提名,学校聘任,不带行政级别。
申请与校外单位共建的科研机构除按上述相关要求履行程序外,必须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翔实的“共建方案”(含共建目的、研究领域、近期任务和中长期目标、条件保障、领导方式、共建期限、纠纷仲裁等),必要时还须提供经公证的“共建协议”,经学校科研主管部门代表学校与共建单位充分协商后,报学校审批。
第八条校内科研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无权直接对外签订负有法律责任的合同,但可独立开展学术交流,争取各级各类项目或进行项目洽谈活动。
第九条校内科研机构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一律归学校。
科研机构的智力劳动成果的生成、知识产权的认定和归属、无形资产的利用和转移、管理和保护、研究人员和知识产权的关系等依据国家的有关法令及《兰州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进行运作和管理。
第三章科研机构管理
第十条科研机构实行分级、分类、分工管理,由批准部门负责总体规划、检查、评估等宏观管理。
国家部委、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依托或共建在我校的实体性科研机构,遵照其相应单位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相应的协调工作。
校内实体性研究机构,其业务管理归口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日常行政性管理以机构为主,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相关的协调工作。
校内非实体性科研机构除业务监督、周期性评估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外,其他日常性管理均由挂靠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科研机构实行主任(所长)负责制,负责人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进行期限聘任;一般研究人员原则上按“带(给)课题进机构,完成课题后出机构”的要求与机构负责人签定责、权、利明确的定期聘任合同。
实体性研究机构应建立开放性的学术委员会,负责研究业务的规划与监督工作;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机构提名,主管部门审核,主任经全体学术委员选举产生。
由主管部门聘任;机构负责人(正职)原则上不能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十二条为促进国家或部委重点研究机构的成长和发展,学校在政策上给予一定的倾斜: 1.根据学校实力,力争全面或分阶段满足主管部门要求学校提供的配套性政策和建设条件。
2.年科研经费3%的管理费返还,并直接下达至机构,作为机构的日常运行费。
开支由机构负责人调控。
3.依据科研工作的业绩独立核算科研编制、科研职称岗位,并直接下达至机构。
第四章科研机构评估
第十三条校内实体性和非实体性科研机构实行年度报告与定期评估制度。
科研机构每年年终须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成果分析报告,作为评估工作的重要依据。
报告的格式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当年规定。
定期评估每三年进行一次。
依托或共建性科研机构的评估,遵照相应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进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协调与配合;校内其它科研机构的评估工作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按学科和实际需要组成有校内外专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评估小组,全面负责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评估程序:1.书面报告:各受评机构应填写《兰州大学科研机构评估报表》;2.现场考察;评估小组到研究机构听取口头报告,侧重考察研究机构的发展情况;3.评议打分:评估小组根据《兰州大学XXXX年研究机构评估参考标准》对各机构进行打分并形成初评意见,报校学术委员会;4.终评结果: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初评意见讨论形成评估结果,并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布。
“评估报表”和“评估参考标准”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另订制定。
第十五条校内科研机构的评估本着优胜劣汰的原则,对评估不合格的机构酌情给予撤销或调整等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相关办法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