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组织法主要内容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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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组织法主要内容讲解

商事组织法主要内容讲解

三、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财产”,是指合伙企业名义下的 财产。尽管合伙财产并不构成其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的界限,但为了企业经营管理和 经济核算的需要,为了明确合伙人责任和 便于企业债权人主张债权,仍须依法界定 合伙财产。 (一)合伙财产的构成 (二)合伙财产的性质及其处分
(一)合伙财产的构成
《合伙企业法》第20条规定,“合伙人的 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 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因 此,合伙财产由合伙人出资和合伙收益两部 分组成,其中,合伙人出资应为各合伙人按 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协议应缴而实 际未缴的出资不属于合伙财产;合伙企业的 收益包括合伙企业的投资经营收益和营业外 收益(如获奖、受赠等),合伙企业存续期 间以合伙人个人名义取得的收益不属于合伙 企业的收益。
4.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均对企业债务 负无限连带责任
(1)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 企业的债务时,对不足的部分,每个合伙人 都负有用自己的固有财产清偿企业债务的责 任,此乃无限责任;
(2)当企业的债权人对任何一个合伙人主 张的债权超过该合伙人的应担份额时,该合 伙人应在自己具有的清偿能力的范围内满足 债权人的权利要求,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合 伙人都有义务代替其它合伙人承担清偿全部 债务的责任,而不得以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 比例及数额对抗债权人,合伙人的这种责任 即为连带责任。当然,一个合伙人承担了连 带责任后,对超过应担份额部分,有权按约 定或法定的分担比例向其它合伙人追偿。
(一)合伙企业的含义与类型
1.含义
所谓合伙企业,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 伙人为共同目的,以合伙协议为基础,共同 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权益、共担风险的商 事组织。合伙关系不仅存在于企业,也广泛 存在于其它一些营利性的事业中,如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医疗诊所、私立学校、 托幼院所等允许个人投资经营的领域,均已 引入合伙制。

法律课程讲义:第三部分商事组织法

法律课程讲义:第三部分商事组织法

第三部分商事组织法提示:信用社作为集体所有制组织,无论本身还是业务对象之一的企业在运作过程中都离不开商事组织法,因此本部分内容必然是考试的重点,应重点关注组织设立、权责划分和破产清算等内容。

重点内容:一、公司法(一)公司与公司法概述1.公司的分类:(1)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可以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以股份转让方式为标准,可以分为封闭式公司(如有限责任公司)和开放式公司(如股份有限公司)。

(3)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资两合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典型的人资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4)以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

在法律上,分公司不具有法人地位,也就是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它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子公司虽然受母公司的控制,但是它是一个独立的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的公司分类中,人合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股东个人财产信用的无限责任。

母子公司分类中,母公司又称为控股公司,依靠股份,通过行使表决权来控制子公司。

2.公司的设立立法例核准主义,也称为行政许可主义和核准登记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须首先经过政府行政机关的审批许可,然后再经政府登记注册,最终才得以设立的制度。

在我国,公司法特别规定了以下公司的设立采用核准主义:(1)国有独资公司;(2)中外合营公司、外商独资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

准则主义,又被称为设立登记主义,是指设立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登记为公司。

3.公司的名称公司的名称由四部分构成,依次是:公司所在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

例如:北京市宏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在公司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国家”字样的,必须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4.公司的章程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须具备的由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制定的,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

《国际商法》第二章国际商事组织法

《国际商法》第二章国际商事组织法

国际商事组织的表决制度
一人一票
国际商事组织的表决制度实行一 人一票原则,确保每个成员的权
益得到平等对待。
多数决
国际商事组织的表决制度采用多数 决原则,即超过半数以上的成员同 意即可通过决议。
特别决议
对于一些重要事项,国际商事组织 需要采取特别决议,即需要获得组 织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才能 通过。
详细描述
合法原则是国际商事组织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要求商事组织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目的。商事组织的行为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 规定,不得进行违法活动。同时,商事组织还应当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和执法
工作,履行其法定义务。
P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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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组织的设立与登记
诚信原则要求商事组织在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商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详细描述
诚信原则是国际商事组织法的重要原则之一,要求商事组织在开展商业活动时应当遵守商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不 得进行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商事组织还应当履行其承诺和义务,维护商业信誉和形象。
合法原则
总结词
合法原则要求商事组织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目 的。
自愿原则
总结词
自愿原则是指商事组织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不得违反当事人 的意愿。
详细描述
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组织,任何 一方不得强迫或限制另一方的意愿。同时,商事组织内部的决策也应当遵循自愿 原则,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诚信原则
总结词
权利义务
国际商事组织享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权利,同时也需要遵守各成员国的法 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纳税、环保等义务。

《国际商法》第二章商事组织法

《国际商法》第二章商事组织法
进一步推动实践
尽管已经取得了一些实践成果,但国际统一化商事组织法的未来发展仍需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加强国际合作与 交流,提高法律制度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是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
应对全球化和数字化的挑战
全球化和数字化的发展对国际商事法律环境带来了新的挑战。国际统一化商事组织法需要适应这些变化, 提供更加灵活和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以促进全球商业的可持续发展。
商事组织具有营利性、独立性和 法定性的特点。
商事组织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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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 有限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 公司等类型。
合伙企业
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 有和控制的企业。
商事组织法的概念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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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组织法
调整商事组织的设立、变更、 终止及其内部组织关系的法律
公告与公告生效
商事组织完成注册登记后,需在法 定媒体上公告,公告发布后商事组 织正式成立。
商事组织设立的法律后果
取得法人资格
享有民事权利
商事组织一旦设立,即取得法人资格, 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民事权利能力。
商事组织在经营活动中享有法律规定 的各项民事权利,如财产所有权、知 识产权等。
承担民事责任
商事组织对其经营行为产生的民事责 任独立承担,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时,可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 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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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统一法律文件的制定
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
等国际统一法律文件的制定,为商事组织提供了统一的法律规范和争议
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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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组织法》PPT课件 (2)

《商事组织法》PPT课件 (2)

(二)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合伙放在民、商法典中加以规定。
大陆法系中的法国、日本承认合伙为法人。
(三)中国合伙法的发展
最新的《合伙企业法》,2007年6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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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独资企业法的发展
独资企业常指一名自然人个人投资建立的 企业。
包括我国在内的多数国家一般都不承认其 有法人资格,投资者须以其全部财产对企业 的债务负责。
(三)中国公司法发展状况
自2006年1月1日生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仍作为特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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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伙法的发展
(一)英美法系
英国:《1890年合伙法》,《1907年合伙法》
《2000年有限责任合伙法》承认合伙是法人。
美国:1914年《统一合伙法》和《统一有限合伙法》这 两个标准法已得到大多数州的采纳,美国的合伙法深受英国 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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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帕诉弗克斯案(1988)
1981年11月,被告(弗克斯)代表正在筹建中的弗克斯和 帕特勒公司(下称“公司”)聘请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库帕为 公司提供服务,原告(库帕)也知道该公司尚未正式成立。 1981年12月4目,公司正式成立,同月底,原告也完成了服 务,但该公司拒绝支付报酬。原告便控告弗克斯违约。
股份是计量公司股本的最小单位。
所有股份的总和构成股本。
授权资本制
英美法系国家一般不要求公司在其成立时就须将所有的授 权资本发行完毕,公司完全可以将一部分授权资本留待以后 适当的时候发行。
分期缴纳制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却要求公司在其设立时即须将所有授权
资本发行完毕,不过,大陆法系诸国也允许股东在公司成立
3.按股东份的价值,股份可

国际商法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国际商法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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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时指个人独资企业终止

活动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 解散的情形: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 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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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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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 1、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 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特征 1)发起人必须符合法定人数。在我国发起人2--200人,其 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3)股东负有限责任 4)开放性和社会性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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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设立条件: (1)两个以上合伙人(自然人、法人),并且承


担无限责任; 2)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3)合伙人缴付的出资:可以是实物、资金、土地使 用权、知识产权、劳务等等,只要合伙人协商一致 即可。合伙企业没有限定出资方式及最低的注册资 本金; 4)合伙企业有自己的名称、 5)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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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有独资公司 1.概念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

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特征 1)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 2)股东的唯一性 3)单一股东的法定性或特定性,必须是国家授权 的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
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管 理企业的事务。 投资人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的,要签订书面的聘用合同或 委托合同,明确授权范围,但投资人对被委托人或者被聘用 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国际商法》第2章_商事组织法

《国际商法》第2章_商事组织法

《法国民法典》第1832条规定,“合伙为两 人或数人约定以其财产或技艺共集一处,以便 分享由其产生的利益及自经营所得利益的契约 。”
德国也主要采用契约法来调整民事合伙,《德 国民法典》705条规定,“各合伙人依合伙契 约互负以契约方法促进共同事业的完成,特别 负履行约定的出资义务。”
《日本民法典》第667条规定,“合伙契约因 各当事人约定出资以经营共同事业而发生效力 。”
我国《公司法》第167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本民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按损益分配比例 分担清偿责任,同时还规定,合伙的债权人在 其债权发生当时,不知合伙人损益分担比例的 ,对各个合伙人得就同等部分行使其权利。
2.连带主义 就是合伙的债权人,对于合伙债务,可以对合伙人中
2、核准登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 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上述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 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 复,说明理由。合伙企业以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 在领取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 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法虽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但是 关于合伙的规定类似于法国,在“民法典”第 三编债权规定了合伙契约和隐名合伙,在“公 司法”中规定了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
事实合伙
英美法承认口头或行为达成合伙协议 (oral agreement or just a handshake) 我国不承认
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和至少 一名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组成的企业。 其中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按出资比 例享受利润、分担损失,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商事组织法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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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伙 合伙(Partnership)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 人为经营共同的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而 组成的企业。合伙企业是一种人的组合,合伙 人与合伙企业紧密联系,合伙人的死亡、退出 或破产等者将导致合伙的解散。合伙人对合伙 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大多数国家法律都规 定,合伙企业原则上不是法人,不具有独立的 法律人格。合伙企业也是数量较多的企业,但 仍以中小企业为主,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也 并不是很大协议退伙 A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B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C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D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通知退伙 A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 B退伙不给合伙事务的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C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30日)
第三节 公司法律制度


一、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概念可 以表述为:公司是依法定程序设立的, 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公司是法人, 具有独立人格,这是公司最重要的和最 基本的法律特征。公司有以下主要特征: 1、公司拥有自己的财产
2、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3、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 4、公司有日常经营管理权 5、公司的存续一般不受股东变化的影响



4.根据公司在管辖与被管辖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 总公司和分公司。 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 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总公司通常先于分公司而设立,在公司内 部管辖系统中,处于领导、支配地位。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 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 不具有法律上和经济上的独立地位,但其设立程序简单。我国公 司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 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5.根据公司的信用基础的不同,公司的经营活动以股东个人的 信用而非公司资本的多寡为基础的公司称为人合公司,如无限公 司;公司的经营活动以公司的资本规模为基础的称为资合公司, 如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同时依 赖于股东个人信用和公司资本规模的公司,如两合公司。

第五讲-商事组织法

第五讲-商事组织法

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法定退伙
1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注意继承问题
2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3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 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4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5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法定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其除名
9、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合伙负责人,并经工商登记在册 的,其他合伙人以合伙名义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
A、对全体合伙人不生效
B、只有合伙负责人追认后才生效
C、对全体合伙人生效
D、只有经全体合伙人追认才生效
习题
➢ 10、甲乙丙三人,合买了一套机器设备。甲 欲以5000元的价格转让自己的份额,丙表示 不要,乙不置可否。三个月后,丁愿意购买 该份额,甲允诺,并接受了丁交付的5000元 款项。此时甲父知道此事也欲购买该份额, 甲又与其父签定了转让协议。此时乙丙也分 别向甲表示,欲购买甲的份额,甲的份额应 该转让给谁?
引导案例
王某与他人合作投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王某任法定代 表人。后来公司倒闭,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公司的债 权人要求王某偿还不足部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08— 国家—111)
(1)王某投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无需承担公司债务 (2)王某是公司的投资人,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王某偿还 (3)王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王某偿
二、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但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 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 通合伙人。
不适用于
隐名合伙 不具有企业形态的合伙

第二章_商事组织法

第二章_商事组织法

(三)公司种类
无限公司 1.根据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 有限公司股份 所承担的责任的不同 有限公公司 两合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 2. 根据公司股票发行的对象 封闭式公司 与股份转让方式的不同 开放式公司 这是大陆法系国家 对公司的基本分类
这是英美法系国家 对公司的基本分类
3. 根据一公司对另一公司控制与依附关系的不同——母公司、子公司 4. 根据公司管辖系统不同——本公司、分公司
形式,即个人企业、合伙与公司。其中公司是最重要的商事
组织形式。
(一)个人企业(individual
1. 个人企业的概念
proprietorship)
个人企业,也称为“一人公司”(one-man company)或“独资经 营
企业”(sole-owned or operated enterprise),是指由一名出资者单
(3)通过股票收益机制与股票差价机制的作用,对投资者
产生强大的吸引力,从而为股票发行市场筹集资金奠
定牢固的社会经济基础;
(4)股票流通市场作为长期投资市场,具有整个社会经济
发展动态指示器或风向标的作用。
(四)公司债(debentures)与债券(bonds)
1. 概念
(1)公司债,是指公司通过向社会发行债券所借之债。 (2)公司债券,是指表明公司债的有价证券。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第一节 商事组织法概述


第二节 公 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节 跨国公司
第五节 其他商事组织 第六节 中国的商事组织与商事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本章重点内容是了解和掌握

(1)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设立、资本结 构以及经营管理体制; (2)跨国公司的影响以及对其进行监控的 国际努力; (3)中国商事组织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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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限合伙企业
• 由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 人,与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 人组成的合伙企业。
• 无限责任合伙人负责业务执行,有限责 任合伙人负责业务监督。 • 主要适用于风险投资企业)萌芽时期 • 萌芽时期(中世纪到15世纪中叶) • 背景:意大利及其他地中海沿岸的商业城市空 前繁荣的商业及发达的水上交通是其诱因与条 件。 • 典型的组织形式是: • 1.康枚达commenda。资本所有者不参加历险, 将资本托付给船舶所有者或其他人,由其经营 管理。 • 2.索塞特societas。由经营者拥有代理权,资 本所有者负无限责任。
萌芽时期公司的特征
• • • • • • • 具有明显的原始性,表现为: —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 —组织合伙性浓厚、不稳定; —投资短期性; —规模局限性; —责任无限性; —数量有限(自发、政府限制所致)
(二)近代公司的发展
• 背景:欧洲经济制度由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 经济空前繁荣,以大生产为特征的产业革命促进了 公司的飞速发展。 • 公司得到长足发展,表现为:
当代中国公司经历了五个阶段: 三
• 3. 工业、交通托拉斯63-65年 • 原为减少行政干预试办。63年第一个全国性的 托拉斯中国烟草工业公司成立,接管了全国62 个卷烟厂、1个复烤厂、1个机械厂、1个印刷 厂。64年8月又试办11个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到文化大革命停办。
当代中国公司经历了五个阶段: 四
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
(二)近代公司的发展
• 5. 公司规模、数量大大增加
• 规模: • —1873年波士顿纺织制造公司成立时,股金30万美元, 20年后股本增长到100万美元; • —1902年,美国钢铁公司成立时,股金达到14亿美元。 • 数量: • —1863年英国新登记的有限公司达348家; • —1883年英国新登记的有限公司达1600家。 • 到19世纪下半叶,公司达到其发展的高潮期,到20世 纪初,公司以成为居主导地位的企业组织形式。

国际商法课件第二篇章商事组织法

国际商法课件第二篇章商事组织法

董事会与监事会
董事会
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决策,由公司股东 选举产生,向股东负责。
监事会
负责对董事会和公司高管的行为进行 监督,防止其损害公司利益,由股东 和职工代表组成。
公司治理结构
治理结构
指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置和权力分配方式,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 层等。
治理原则
包括权力分立与制衡、信息披露透明、责任明确等,以确保公司正常运营和保护股东利 益。
商事组织法的发展
随着商业活动的不断发展和扩大,各国政府开始制定相关法律规范来调整商事组织的活动 ,商事组织法逐渐形成和完善。现代商事组织法不仅包括公司法,还包括合伙企业法、个 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商事组织法的未来趋势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商事组织法的未来发展将更加注重灵活性 和适应性,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商业环境。同时,保护投资者利益、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公 司治理等也将成为商事组织法的重要发展方向。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总结词
外国公司分支
详细描述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外国公司在另一国设立的分支机构,其 作为外国公司的组成部分开展经营活动。分支机构的责任由 外国公司承担。
03 商事组织内部管理
股东权利与义务
股东权利
享有公司利润分配、股份转让、 公司决策参与等权利。
股东义务
履行出资义务、遵守公司章程、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等。
总结词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归属产生争 议
详细描述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归属产生争议, 主要涉及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权归 属、投资人的权利义务等问题。
解决方案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和相关司 法解释,结合案件事实,判断个人 独资企业的财产权归属、投资人的 权利义务等问题。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

*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公司的发起人(promoter) 公司的发起人,是指负责筹建公司的人员,他们 的任务是采取一切必要的步骤,以达到设立公司 的目的。 发起人的资格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法 律一般不加以限制。 发起人对他们所设立的公司负有忠实的义务。 对于发起人在发起公司的过程中以公司的名义所 订立的合同,即所谓“发起人合同”(promoter's contract)或“设立前合同”(preliminary contract ),对其效力各国公司法有不同的规定。
*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第二节 公 司
二、公司的概念与种类 (一)公司的概念 • 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是指数人出于共同的目的 而进行的组合,一般是为营利而经营业务,同时, 对于合伙难以胜任的联合,也往往采用这种组织 形式。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法确认公司有两个基 本属性,即法人与有限责任。 • 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 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这区别于公法人、财团 法人与公益性社团法人,是一种最具有普遍性的 企业组织形式。
*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第二节 公 司
为简便起见,一般将公司分为四种有代表性的公 司,即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 与股份有限公司。 • 1.无限责任公司(un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 2.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 3.两合公司(joint venture company); • 4.股份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by shares) 。
第二节 公 司
同样重要的是法院对公司表现出的支持态度。从 一开始,美国法院就持赞同的观点,把公司看做 是从事商业活动的一种方法: 1、马歇尔法官通过“达特茅斯学院案”(1819年)的 判决,为公司的发展奠定了最初的基础。 2、此外,塔尼法官作出了推动公司发展的判决。直 到塔尼法官对“奥古斯塔银行诉厄尔案”(1839年 )作出判决之后,公司才真正地用来为美国的经 济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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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合伙协议为基础
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旨在建立合伙关系,明确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合伙是合 伙人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不能由一人所为,因 此,在合伙行为实施之前,必须由合伙人达成合伙 协议,取得一致的意思表示。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 设立的基础,没有合伙协议,就不能设立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 订立。合法有效的合伙协议是处理合伙关系的直接 依据,合伙人应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4.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均对企业债务 负无限连带责任
(1)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 企业的债务时,对不足的部分,每个合伙人 都负有用自己的固有财产清偿企业债务的责 任,此乃无限责任;
(2)当企业的债权人对任何一个合伙人主 张的债权超过该合伙人的应担份额时,该合 伙人应在自己具有的清偿能力的范围内满足 债权人的权利要求,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合 伙人都有义务代替其它合伙人承担清偿全部 债务的责任,而不得以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 比例及数额对抗债权人,合伙人的这种责任 即为连带责任。当然,一个合伙人承担了连 带责任后,对超过应担份额部分,有权按约 定或法定的分担比例向其它合伙人追偿。
2.种类
(1)依合伙的性质及所适用的法律的不同, 分为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这种分类存在于 实行民商分立体例的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 日本等,其民法典中规定的合伙称为民事合 伙,指各个合伙人提供约定的出资,以实现 某一共同目的的合同;其商法典中规定的合 伙称为商事合伙,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 人基于协议,在一个商号下,以经营商事营 业为目的所建立的营利性商事组织。
商事组织法主要内容讲解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概念、
特征、设立要求、企业事务管理与执行、债务处理等规范, 树立个人投资的责任与风险意识。掌握公司的形式、设立及 经营为从事公司法律事务奠定理论基础。 [本章重点] 1.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投资人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形式 2.有限合伙企业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3.意定退货、当然退伙与合伙人的除名 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 5.公司的设立、公司资本制度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连带责任 5.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1.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设立 (1)合伙企业的投资人至少为两个,故而称 其为“合伙人”,合伙人既可以是自然人, 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
(2)合伙人如为自然人则应当为具有完全行 为能力的人;
(3)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 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均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3.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共同出资、 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1)每个合伙人都有对企业出资的义务,不出 资则不得成为合伙人;
(2)每个普通合伙人都有参与企业经营的权利, 且法定的经营权是平等的而不取决于其出资比例;
(3)每个合伙人都有分享企业经营收益的权利 和分担经营风险的义务,其损益分配依据合伙协议 约定的比例而不按各自出资的比例。
(一)合伙企业的含义与类型
1.含义
所谓合伙企业,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 伙人为共同目的,以合伙协议为基础,共同 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权益、共担风险的商 事组织。合伙关系不仅存在于企业,也广泛 存在于其它一些营利性的事业中,如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医疗诊所、私立学校、 托幼院所等允许个人投资经营的领域,均已 引入合伙制。
(2)依合伙的组织形态的不同,分为契约型 合伙与组织型合伙。
契约型合伙仅仅表现为合伙人之间的一 种关系,不构成组织体,合伙人各自以自己 的名义从事活动或经营,因而不能取得法律 主体资格;
组织型合伙则有合伙人构成一个相对稳 定的组织体,合伙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从事 活动或经营,故可取得商事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制定于 1997年,2006年修订后,2007年6月1日施 行。该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 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 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 合伙企业。”
5.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与个人独资企业一样,因合伙企业没有独 立的民事责任能力,不能独立对外承担责任, 不符合法人应具备的条件,因而在法律地位 上不能成为企业法人,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但它是一种独立的企业类型,是一种特定的 商事主体。
个人合伙=合伙企业吗? ★何谓“个人合伙”?
我国《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 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 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 动。 ★问题: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有何不同?
(3)依合伙人的构成与责任承担的不同, 分为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 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 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
1.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共同出
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4.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均对企业债务负无限
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三、合伙财产 四、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六、入伙与退伙 七、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一)合伙的含义与类型 (二)合伙企业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人类早期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主体完全是单个 的自然人,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势单力薄的单 个自然人在某些方面已难以胜任,这必然出现自然 人的联合,联合的结果是形成了千姿百态的团体。 Albert Dicey教授指出:“当一个有二十人的群体, 或两千人,或二十万的群体,为了共同的目标,以 一种特定的方式把他们自己约束在一起行动时,他 们便创立了一个团体。这个团体不是由法律虚构的, 而是事物的本性使然。它不同于组成它的那些个 人。”早在公元前18世纪的《汉穆拉比法典》第99 条第一次规定了合伙:自由民以银与自由民合伙, 则不论盈亏,均应在神面前平均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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