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组织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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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பைடு நூலகம்
商事组织也称“商事企业”是指能够以自己的 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以盈利为目的并具有一定规 模的经济组织。
主要特征
◆独立的经济组织 ◆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 ◆是商人的组织表现
商事组织 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公司
公司是最重 要的商事组
织形式
第一节 独资企业
也称个人独资企业,指一个投资主 体单独出资设立、自己经营管理、自 担风险、独享收益,以出资者个人的 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 企业形式。
4、内部结构简单,经营灵活。 资本要求较小,税负较轻。
根据国际上有关国家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 政策,企业主一般只需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无 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 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 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 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相对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而言,个人独 资企业更能满足资金匮乏、又不愿与人合股 或合伙的个人进行创业。
一、独资企业特征
1、由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 非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适用《外资企业法》 2、企业财产由投资人所有 3、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情况下,企业主必 须以其个人财产来承担。
五、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独资企业终止活动使其 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
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 他行为
独资企业的清算规定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2、财产清偿顺序
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所欠税款 ---其他债务
对无限责任的理解
例如,王某从自己拥有的180万元资产中拿出100 万元开办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若该企业经营失败 而未获收益,并且欠下150万元的债务,当债权人主 张债权时,企业的100万元财产显然不足以清偿其150 万元的债务,那么,对其不能清偿的50万元企业债 务,王某应从其另外80万元个人财产中再拿出50万 元用来偿还。投资人的这种责任,即为无限责任。 另外,无限责任还表现在,即便企业解散后,投资 人对未能清偿的企业债务仍有依法继续偿还的责任。
第二节 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一般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为经营共同事业,以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合 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英美法 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大陆法 民事合伙 商事合伙
二、合伙企业的特征 每个合伙人都只享有一票 的投票权,重大事项须经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 伙人的死亡、破产以及退 出都直接影响合伙企业的
四、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管理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他人 4、擅自将企业资金开立账户储蓄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竞争业务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签订合同,交易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 9、泄露本企业商业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独资企业的设立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申请设立个人独资 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产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由必要的从业人员
三、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提交设立申请文件
工商登记
营业执照签发日即为独资企业成立日
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要求 4、投资人持续偿债责任 5、注销登记
独资企业优点 独资企业缺点
◦ 无最低资本出资要求,设 立方便
◦ 所有权与决策权统一
◦ 税负较轻——无“企业所 得税”,仅个人所得税
◦ 无限清偿责任——风险较 大
◦ 融资能力较差 ◦ 投资者个人素质至关重要
偿还顺序 企业财产 个人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
1、合伙企业的设立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的存续合。伙协议
2、合伙企业是人合性质的商事组织
3、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 益、共担风险
4、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一般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
5、合伙企业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
法国、荷兰、比利 时等国法律则规定 合伙企业具有法人
资格
合伙人对企业债务均负无限连带责任
(1)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时,对不足 的部分,每个合伙人都有责任用其在合伙企业以外的个人财产 承担清偿责任,此乃无限责任;
(2)当企业的债权人对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的债权超过该合伙 人的应担份额时,该合伙人应在自己具有的清偿能力的范围内 满足债权人的权利要求,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 代替其它合伙人承担偿债责任,而不能以其应担责任的比例及 数额对抗债权人,合伙人的这种责任即为连带责任。当然,一 个合伙人承担了连带责任后,对超过应担份额部分,有权按约 定或法定的分担比例向其它合伙人追偿。
5、非法人企业 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完全具备 《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法人条件
对法人资格的理解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个人企业的全部财产为出资人所有(法人的财产属法人所有 ), 出资人就是企业的所有人,需以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负责。 法人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就是依赖于其有独 立财产,才能独立承担其应负的义务。法人(如公司)的出资人(股 东)一旦将财产所有权移转于法人,其享有的就只是股东权而不再是 所有权,使这部分财产成了法人的独立财产。
事实上的合伙
一个组织只要具备上述特征,在实践中即被视 作合伙组织(事实上的合伙),即使它的名称中无 “合伙”二字。
判定事实上的合伙是否存在的因素
1.是否有分享利润和分担损失的事实。 2.财产是否共同所有。 3.在经营管理中是否享有同样的权利。
各国关于合伙企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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