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组织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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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 第一章 商事组织法

国际商法 第一章 商事组织法
合伙企业基于合伙人之间订立的合
伙合同而成立。 合伙企业是人的组合。 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负 无限连带责任。
(三)公司
公司是指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 以盈利和目的的法人组织。
第二节 公司法
概念 大陆法系中,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 的社团法人。 英美法系中的公司并非仅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以营利 为目的的公司是商业公司,而非营利性的公司则相当于大 陆法中非营利的社团法人。如英国的《伯尔门公司法》一 书中说:“公司是依公司法的规定而设立的经济组织体”。 《美国标准公司法》给公司下的定义则是:“公司是指受 本法令管辖之营利公司。” 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 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 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第一章

商事组织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公司法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概述
一、商事组织的形式 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公司
(一)个人独资企业
它是一个自然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
格。 企业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合二为一。 资金来源有限,资本数额减少。 税赋较轻。
(二)合伙企业
二、公司的设立
发起人发起设立 订立公司章程 缴纳出资 注册登记


(一)公司的创办人。发起人指参加公司的设立 并对公司的设立行为承担责任的人,是公司的创 办人 。有关发起人的最低人数问题,多数国家的 公司法都予以具体规定。我国下限为2人,须有半 数以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的行为是有偿 的,在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有权要求公司给付报 酬,公司也可以分配给发起人若干股份。
案例说明
假定上例中的合伙企业无负债且在存续期间。若A对 E负有已到期的、以其个人财产未能清偿的债务70万元; 同时,E对该合伙企业负债50万元。E依法不得以其对A 的70万元债权冲抵其对该合伙企业所负的50万元债务; E在对A行使债权时,应先就属于A的20万元留存收益受 偿,其余债务可通过执行该合伙企业中属于A的财产份 额中受偿40万元,而另外10万元债务则不能从其它合 伙财产中受偿,也不能追究其它合伙人的连带责任。 而当E受偿了A的20万元留存收益和40万元财产份额后, A当然退伙,且E并不自然取得A的合伙人资格和代位行 使A的权利。

《国际商法》第二章商事组织法

《国际商法》第二章商事组织法
进一步推动实践
尽管已经取得了一些实践成果,但国际统一化商事组织法的未来发展仍需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加强国际合作与 交流,提高法律制度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是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
应对全球化和数字化的挑战
全球化和数字化的发展对国际商事法律环境带来了新的挑战。国际统一化商事组织法需要适应这些变化, 提供更加灵活和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以促进全球商业的可持续发展。
商事组织具有营利性、独立性和 法定性的特点。
商事组织的类型
01
02
03
公司
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 有限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 公司等类型。
合伙企业
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 有和控制的企业。
商事组织法的概念和特点
01
02
03
04
商事组织法
调整商事组织的设立、变更、 终止及其内部组织关系的法律
公告与公告生效
商事组织完成注册登记后,需在法 定媒体上公告,公告发布后商事组 织正式成立。
商事组织设立的法律后果
取得法人资格
享有民事权利
商事组织一旦设立,即取得法人资格, 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民事权利能力。
商事组织在经营活动中享有法律规定 的各项民事权利,如财产所有权、知 识产权等。
承担民事责任
商事组织对其经营行为产生的民事责 任独立承担,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时,可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 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01
国际统一法律文件的制定
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
等国际统一法律文件的制定,为商事组织提供了统一的法律规范和争议
解决机制。
02

商事组织法概述

商事组织法概述

四、公司的组织机构
四、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1.地位 公司最高的权力机构。 2.股东大会的类别 1)股东年会 2)股东特别会议 临时会议
四、公司的组织机构
(二)董事会
地位:公司的业务管理与执行机构 组成: 1.董事资格 英美法系:自然人和法人均可 大陆法系多数国家:自然人 2.董事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3~13名 股份有限公司5~15名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第一节 概述
一、商事组织设立的基本条件
1.必须有自己的名称或商号 2.有固定的场所或住所 3.拥有一定的自主支配的资本 4.以营利为目的 5.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 6.设立的手续须符合法律规定
二、商事组织的类型
1.公司 2.合伙 3.独资
三、独资企业
(一)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出资、个人经营管理、个人承担 风险并享受利润的企业组织形式。是 最古老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二)、公司的类型
4.两合公司 是指由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和承担无 限责任的股东联合组织成立的公司。 日本:合资会社 无限责任股东:享有代表和管理 公司的权利。
(二)、公司的类型
5.SE公司 是指在欧盟成员国境内存在的一种最 低资本不少于12万欧元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节 公司法
一、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设立须履行的手续 1.聚齐法定人数的创办人 2.创办人负责拟定公司章程和内部细则 3.凑足法律所要求的最低资本金并 组织认购股份; 4.选举或任命公司管理人员; 5.申请注册登记。
一、公司的设立
(二)公司的创办人
1. 公司的创办人的资格 自然人 法人 2. 公司的创办人的数量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 最少5人 有限责任公司 最少2人 一人公司

第二讲 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

第二讲 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

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投资、共同经营、 共享利润及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

商合伙和商法人作为两类最为重要的国 际商事主体,将在下面作单独介绍。
三、个体商人和个人企业
(一)个体商人(个体工商户)
1、个体工商户的定义 自然人以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作为经营资本,依法 经核准登记,并在法定的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活 动的个人或家庭。 2、个体工商户的特征 (1)主体是单个自然人或家庭成员 (2)以个人或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3)经过核准登记,具备商事主体资格源自(二)个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法律]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1、定义 依法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 营实体。 2、特征 (1)一个自然人投资 (2)投资人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3)以个人为纳税主体 (4)具备商事主体资格 (5)具有一定的组织性
(二)商人的特征
1、从事商行为 2、具备商事资格 3、以商为常业 4、具备商业技能
二、商主体的法律形式
(一)商个人:如个体商人
依法独立从事商行为,享有商事法律权利, 承担商事法律义务的自然人。
(二)商合伙:合伙企业 (三)商法人:公司
依法独立从事商行为,享有商事法律权利, 承担商事法律义务的营利性组织。
个人和组织。
商事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 营利性活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商事组 织的3种基本法律形式为:个人企业、合伙企业以
及公司。
国际商事主体的法律形式
商人(商主体)的定义与特征 商主体的法律形式 商个人 商辅助人与商中间人 商事合伙 公司
一、商人的定义与特征
(一)商人的定义

国际商法-第二章商事组织法

国际商法-第二章商事组织法

(三)监事会 性质:监督机构 资格限制 义务与责任
七、公司债及股利
• 债券的分类 • 股利的分配:我国《公司法》对法定公积
金的提取。 • 股利分配原则:我国《公司法》规定属于
任意性规范。
八、公司的合并、解散与清算
• 公司合并或分立后,新公司对原公司所负 债务的承担。
• 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诉讼解散)
第三节 合伙法(Partnership)
一.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 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而组成 的企业。
在大陆法国家中,分为“民事合伙”与 “商事合伙”,分别适用民法典与商法典或有 关的商事法规。
合伙企业是一种数量较多的企业形式。但 因其规模、组织以及资金来源等方面的限制, 多属于中、小型企业,以家族式企业为最多。
五、公司的资本
通常指公司的注册资本,是由公司章程确定 的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 资本的构成与比例 (查:《公司法》有关公司成立时股东货 币出资比例的规定)
• 辨析: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与股票 2、公司债券与股票
六、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股东大会) (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监事会
(一)股东会(股东大会) 性质:权力机构 组成:全体股东
合伙一般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合伙是契约式企业。须订立合伙合同 (2)合伙是“人的组合”。合伙人的状态影
响合伙企业的存续 (3)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4)合伙人原则上均享有平等参与管理合伙
事务的权利。除非合伙契约另有规定,每 个合伙人均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从事业 务活动。
(5)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合伙企业不是法 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但有些国家, 如法国、荷兰、比利时以及苏格兰等,法 律则规定合伙企业是法人。英国、美国虽 然不承认合伙企业的法人资格,但是在某 些特定场合也把合伙视为法人。例如,美 国的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可以合伙的名义 起诉与应诉。

第五讲-商事组织法

第五讲-商事组织法

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法定退伙
1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注意继承问题
2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3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 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4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5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法定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其除名
9、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合伙负责人,并经工商登记在册 的,其他合伙人以合伙名义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
A、对全体合伙人不生效
B、只有合伙负责人追认后才生效
C、对全体合伙人生效
D、只有经全体合伙人追认才生效
习题
➢ 10、甲乙丙三人,合买了一套机器设备。甲 欲以5000元的价格转让自己的份额,丙表示 不要,乙不置可否。三个月后,丁愿意购买 该份额,甲允诺,并接受了丁交付的5000元 款项。此时甲父知道此事也欲购买该份额, 甲又与其父签定了转让协议。此时乙丙也分 别向甲表示,欲购买甲的份额,甲的份额应 该转让给谁?
引导案例
王某与他人合作投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王某任法定代 表人。后来公司倒闭,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公司的债 权人要求王某偿还不足部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08— 国家—111)
(1)王某投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无需承担公司债务 (2)王某是公司的投资人,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王某偿还 (3)王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王某偿
二、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但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 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 通合伙人。
不适用于
隐名合伙 不具有企业形态的合伙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公司
公司(Corporation),是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 目的的法人组织。各国法律均规定,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 资格,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公司是一种“资本的组合”,股东与公司之间是相互分离 的。股东的死亡、退出一般不影响公司的存续,股东对公 司的债务通常只负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主要由专门的经 营管理人员负责。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以股份有限公 司为代表的公司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柱,对社会 经济生活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境内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应有独立于投资人的名 称,从而使该经营实体特定化;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 其责任形式和所从事的营业相适应,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 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实践中一般可以将 个人独资企业称做“厂”、“店”、“厅”、“坊”、“中 心”、“工作室”等。另外,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还应符合 我国有关行政法规及规章的关于商业名称的其它要求,如名 称结构的要求、单一性、不混同、非属禁用名称,等等。
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
商事组织有各种各样的组织 形式,不同类型的商事组织 在法律地位、设立程序、投 资者的收益与责任、资金的 筹措、管理权的分配、税收 等方面均有很大不同。选择 适当的法律形式,对于企业 的发展以及投资者期望的实 现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根 据大多数国家商法的规定, 商事组织主要有三种基本的 法律形式,即个人企业、合 ,亦称“商事企
业”,是指依商法规定设
立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
从事营利性活动,并具有 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作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4
• 三、有限合伙企业
• 由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 人,与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 人组成的合伙企业。
• 无限责任合伙人负责业务执行,有限责 任合伙人负责业务监督。 • 主要适用于风险投资企业)萌芽时期 • 萌芽时期(中世纪到15世纪中叶) • 背景:意大利及其他地中海沿岸的商业城市空 前繁荣的商业及发达的水上交通是其诱因与条 件。 • 典型的组织形式是: • 1.康枚达commenda。资本所有者不参加历险, 将资本托付给船舶所有者或其他人,由其经营 管理。 • 2.索塞特societas。由经营者拥有代理权,资 本所有者负无限责任。
萌芽时期公司的特征
• • • • • • • 具有明显的原始性,表现为: —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 —组织合伙性浓厚、不稳定; —投资短期性; —规模局限性; —责任无限性; —数量有限(自发、政府限制所致)
(二)近代公司的发展
• 背景:欧洲经济制度由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 经济空前繁荣,以大生产为特征的产业革命促进了 公司的飞速发展。 • 公司得到长足发展,表现为:
当代中国公司经历了五个阶段: 三
• 3. 工业、交通托拉斯63-65年 • 原为减少行政干预试办。63年第一个全国性的 托拉斯中国烟草工业公司成立,接管了全国62 个卷烟厂、1个复烤厂、1个机械厂、1个印刷 厂。64年8月又试办11个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到文化大革命停办。
当代中国公司经历了五个阶段: 四
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
(二)近代公司的发展
• 5. 公司规模、数量大大增加
• 规模: • —1873年波士顿纺织制造公司成立时,股金30万美元, 20年后股本增长到100万美元; • —1902年,美国钢铁公司成立时,股金达到14亿美元。 • 数量: • —1863年英国新登记的有限公司达348家; • —1883年英国新登记的有限公司达1600家。 • 到19世纪下半叶,公司达到其发展的高潮期,到20世 纪初,公司以成为居主导地位的企业组织形式。

国际商法课件第二篇章商事组织法

国际商法课件第二篇章商事组织法

董事会与监事会
董事会
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决策,由公司股东 选举产生,向股东负责。
监事会
负责对董事会和公司高管的行为进行 监督,防止其损害公司利益,由股东 和职工代表组成。
公司治理结构
治理结构
指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置和权力分配方式,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 层等。
治理原则
包括权力分立与制衡、信息披露透明、责任明确等,以确保公司正常运营和保护股东利 益。
商事组织法的发展
随着商业活动的不断发展和扩大,各国政府开始制定相关法律规范来调整商事组织的活动 ,商事组织法逐渐形成和完善。现代商事组织法不仅包括公司法,还包括合伙企业法、个 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商事组织法的未来趋势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商事组织法的未来发展将更加注重灵活性 和适应性,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商业环境。同时,保护投资者利益、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公 司治理等也将成为商事组织法的重要发展方向。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总结词
外国公司分支
详细描述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外国公司在另一国设立的分支机构,其 作为外国公司的组成部分开展经营活动。分支机构的责任由 外国公司承担。
03 商事组织内部管理
股东权利与义务
股东权利
享有公司利润分配、股份转让、 公司决策参与等权利。
股东义务
履行出资义务、遵守公司章程、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等。
总结词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归属产生争 议
详细描述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归属产生争议, 主要涉及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权归 属、投资人的权利义务等问题。
解决方案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和相关司 法解释,结合案件事实,判断个人 独资企业的财产权归属、投资人的 权利义务等问题。

第2章 商事组织法

第2章 商事组织法
• 在12世纪至13世纪“卡孟达契约”(Commenda)主要是在普通商 人与海运商人之间订立。这种契约后来便演变为有限合伙。
1807年《法国商法典》首次对有限合伙作出了规定。 1890年《英国合伙法》也规定了有限合伙,1907年又制定了单行 的“有限合伙法”。 1916年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于制定《统一有限合伙法》,现已被 大多数州所采纳。
2.1.2 个人企业(Individual Proprietorship)
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与从事经营管理,财产为 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法律性质:不是法人,财产是出资人的个人财产, 出资人就是企业的所有人,以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企业 的债务负责。出资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拥有绝对的控 制权与指挥权。
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章程由组织大纲和内部细 则两个文件组成: (1)组织大纲(英 Memorandum 美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2)内部细则(英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美 by - law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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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商事组织法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①性质不同;(股份有限公司是开放型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则
是封闭型公司)
②规模不同; ③筹集资本的方式不同; ④股东人数不同;
⑤组织结构不同; (在有些国家,对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设立董
事会或监察人会,而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则较宽松,只要 求设立董事与监察人,一般都是一人)
合伙人原则上有权提出退出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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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商事组织法
2.2.4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
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和 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组成的企业, 前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则只负有限 责任,即仅以出资为限。

商事组织法概述

商事组织法概述

特殊合伙
隐名合伙:当事人约定,一方对合伙所经营的 事业出资,不参与合伙的经营管理,但分享合 伙企业所得的收益,分担合伙所受损失的合伙 类型。
隐名合伙人的责任与其他合伙人一样,只是不 为外人知晓,也不直接对外承担债务责任。
只能以金钱或实物出资
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
的组织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章 有限合伙企业
第六十条 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
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
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
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合伙的解散
协议解散 依法解散 强制解散
公司(Corporation)
1. 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 织。
公司是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这是公司的最 重要与最基本的法律特征。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
我国《民法通则》的分类
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 机关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第2章 商事组织法
2.1 商事组织法概述
商事组织,也称为“商事企业”,是指按照法律 规定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 事营利性活动的经济组织。
商事组织法一般是关于商业基础条件和手段的规 定,是调整商事组织的设立、变更和解散等对内对外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基本内容包括商业登记、 商业账簿、商事代理、商事主体、公司制度、合伙制 度、破产等。
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中,也将合伙视为一种“ 契约”关系,合伙人之间需要订立合伙协议, 而且合伙协议的效力高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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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商事组织也称“商事企业”是指能够以自己的 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以盈利为目的并具有一定规 模的经济组织。
主要特征
◆独立的经济组织 ◆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 ◆是商人的组织表现
商事组织 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公司
公司是最重 要的商事组
织形式
第一节 独资企业
也称个人独资企业,指一个投资主 体单独出资设立、自己经营管理、自 担风险、独享收益,以出资者个人的 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 企业形式。
相对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而言,个人独 资企业更能满足资金匮乏、又不愿与人合股 或合伙的个人进行创业。
一、独资企业特征
1、由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 非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适用《外资企业法》 2、企业财产由投资人所有 3、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情况下,企业主必 须以其个人财产来承担。
事实上的合伙
一个组织只要具备上述特征,在实践中即被视 作合伙组织(事实上的合伙),即使它的名称中无 “合伙”二字。
判定事实上的合伙是否存在的因素
1.是否有分享利润和分担损失的事实。 2.财产是否共同所有。 3.在经营管理中是否享有同样的权利。
各国关于合伙企业的法律
4、内部结构简单,经营灵活。 资本要求较小,税负较轻。
根据国际上有关国家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 政策,企业主一般只需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无 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 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 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 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五、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独资企业终止活动使其 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
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 他行为
独资企业的清算规定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2、财产清偿顺序
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所欠税款 ---其他债务
对无限责任的理解
例如,王某从自己拥有的180万元资产中拿出100 万元开办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若该企业经营失败 而未获收益,并且欠下150万元的债务,当债权人主 张债权时,企业的100万元财产显然不足以清偿其150 万元的债务,那么,对其不能清偿的50万元企业债 务,王某应从其另外80万元个人财产中再拿出50万 元用来偿还。投资人的这种责任,即为无限责任。 另外,无限责任还表现在,即便企业解散后,投资 人对未能清偿的企业债务仍有依法继续偿还的责任。
二、独资企业的设立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申请设立个人独资 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产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由必要的从业人员
三、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提交设立申请文件
工商登记
营业执照签发日即为独资企业成立日
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要求 4、投资人持续偿债责任 5、注销登记
独资企业优点 独资企业缺点
◦ 无最低资本出资要求,设 立方便
◦ 所有权与决策权统一
◦ 税负较轻——无“企业所 得税”,仅个人所得税
◦ 无限清偿责任——风险较 大
◦ 融资能力较差 ◦ 投资者个人素质至关重要
偿还顺序 企业财产 个人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
5、非法人企业 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完全具备 《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法人条件
对法人资格的理解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个人企业的全部财产为出资人所有(法人的财产属法人所有 ), 出资人就是企业的所有人,需以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负责。 法人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就是依赖于其有独 立财产,才能独立承担其应负的义务。法人(如公司)的出资人(股 东)一旦将财产所有权移转于法人,其享有的就只是股东权而不再是 所有权,使这部分财产成了法人的独立财产。
四、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管理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他人 4、擅自将企业资金开立账户储蓄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竞争业务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签订合同,交易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 9、泄露本企业商业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时,对不足 的部分,每个合伙人都有责任用其在合伙企业以外的个人财产 承担清偿责任,此乃无限责任;
(2)当企业的债权人对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的债权超过该合伙 人的应担份额时,该合伙人应在自己具有的清偿能力的范围内 满足债权人的权利要求,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 代替其它合伙人承担偿债责任,而不能以其应担责任的比例及 数额对抗债权人,合伙人的这种责任即为连带责任。当然,一 个合伙人承担了连带责任后,对超过应担份额部分,有权按约 定或法定的分担比例向其它合伙人追偿。
1、合伙企业的设立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的存续合。伙协议
2、合伙企业是人合性质的商事组织
3、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 益、共担风险
4、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一般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5、合伙企业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
法国、荷兰、比利 时等国法律则规定 合伙企业具有法人
资格
合伙人对企业债务均负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节 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一般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为经营共同事业,以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合 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英美法 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大陆法 民事合伙 商事合伙
二、合伙企业的特征 每个合伙人都只享有一票 的投票权,重大事项须经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 伙人的死亡、破产以及退 出都直接影响合伙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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