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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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
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2.04.19
•【文号】财办预[2012]12号
•【施行日期】2012.04.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外资金管理
正文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工
作的通知
(财办预[201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简称《通知》)下发后,各级财政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在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查财政资金,分类纳入预算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对财政专户内的各项资金逐一进行核查,将原按预算外收入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全部缴入国库。要按照完善预算体系的要求,区别资金性质分别纳入预算管理:应当统筹安排的统一纳入公共预算管理;具有专款专用性质且不宜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的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二、加强监督检查,巩固预算改革成果
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本机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提出具体要求;要加强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切实巩固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成果。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级审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各项收入按规定及时上缴国库。对违反规定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查找清理文件,规范相关表述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审阅2011年以来制发的文件,如果出现与《通知》规定不符合的表述,比如对现行资金管理仍使用“预算外”、“预算内”等词,要立即更正。现行有效文件中与“预算外资金(收入)”有关的内容如果与《通知》规定不符合,也要相应修订。在今后工作中,要避免出现与《通知》规定不符合的表述。
特此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