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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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目录
- 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社会保障基金
-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
-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
- 第五章失业保险
- 第六章工伤保险
- 第七章生育保险
- 第八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第九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 第十章社会保险待遇
- 第十一章社会统筹与服务
-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本法为保障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益,规定社会保险的制度和运行机制,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保障工作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关系。
第二章社会保障基金
第一节建立和使用
第一条
为满足公民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的需要,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基金。
第二条
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 社保费的缴纳
- 国家财政补助
- 社会捐助及其他合法来源
第三条
社会保障基金用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运行费用、开展社会保险事业以及其他用途。
第二节收入与支出管理
第四条
社会保障基金的收入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经济合理,依法使用。
第五条
国家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动态管理和调节,确保
收支平衡。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六条
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化、个人化、市场化
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七条
养老保险制度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
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
第二节养老金待遇
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金待遇按照一定的比例和标准确定,并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工资水平、退休年龄等因素进行计算。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一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等不同人群。
第二节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的报销和给付、门诊费用的报销和给付等。
第五章失业保险
第一节失业保险制度
第二十条
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的失业保
险制度。
第二十一条
失业保险制度覆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等不同人群。
第二节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失业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金、求职补贴、再就业培训费用等。
第六章工伤保险
第一节工伤保险制度
第二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工伤待遇权益。
第二十六条
工伤保险制度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失业人员再就
业等。
第二节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工伤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的报销和给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第七章生育保险
第一节生育保险制度
第三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妇女的生育权益。
第三十二条
生育保险制度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失业人员再就业等。
第二节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
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十五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产前检查费用报销、分娩费用报
销等。
第八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一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企业缴费、政府补助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十九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适用于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其他以工资等
形式获取收入的人员。
第二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十二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十三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的报销和给付、门诊费用
的报销和给付等。
第九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一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化、个人化、市场化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十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适用于城乡居民和农民等。
第二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十八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十九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情况和居住地
区的规定进行给付。
第十章社会保险待遇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按照相关规定和
程序进行核定和发放。
第五十二条
社会保险待遇应当及时足额支付给参保人员。
第十一章社会统筹与服务
第一节社会统筹
第五十四条
国家实行社会保险的统一管理和统一标准的原则。
第五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统筹机制,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和调剂。
第二节社会服务
第五十六条
加强社会保险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参保人员的满意度。
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参保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社会
保险知识的普及率。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管理职责,保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条
本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