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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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
模式研究
摘要:在我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完成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也开始全面入市,土地增值收益显著增加,但是由此所产生的收益分配问题也越来越复杂,国家高度重视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管理,但是依然面临很多挑战。对此,本文首先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所需遵循的原则进行介绍,然后对具体的分配策略进行详细探究。
关键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分配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后,土地利用率显著提升,是促进土地发展的有效措施。现阶段,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收益分配方面,依然存在不公问题,政府获取大部分收益,进而造成失地农民无法获得有效保障。针对这一问题,如果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则会造成农民和政府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同时很难保证土地市场的稳定发展。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遵循的原则
(一)公平效率兼顾原则。
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值收益的分配过程中,必须保证公平性和公正性,保证资源分配合理性,提升经济收益最大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作用是充分展现出土地资源的经济价值,对此,必须保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的公平性,对各方利益主体分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保证各方主体的付出与收益保持对等。另外,在保证分配公平性的基础上,还应提升分配效率,将其作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合理分配的重要保证。
(二)市场原则。
在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进行分配时,应当充分发挥市场的调
节作用,保证与国有建设用地价格保持大致相同。有形市场处于公开状态,因此,在有形市场中完成入市交易,有利于保证机体以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对此,应当
将市场的实际需求作为依据,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公开市场交易中的信息,并对
交易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另外,还需选择适宜的市场估价方式,为交易价格的
制定提供良好条件[1]。
(三)因地制宜原则。
不同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有所不同,对此,各地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即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保证集体以及农民的实际需求。对此,应当对村机
体基础设施的建设情况以及村民的实际需求进行分析,据此对增值收益进行分配,保证在集体和内部成员之间分配的合理性。另外,还需对区域经济发展程度进行
分析,确定政府参与分配的具体份额,国家可采用税收的方式直接参与收益分配,确保能够促进各地区稳定发展。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策略
(一)规范集体收益的内部分配使用。
(1)创新集体资金使用管理模式。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过程
中所产生的收益,应当统一存储至村集体账户中,在资金使用管理方面,也必须
严格依据相关规章制度以及法律进行规范化管理。任何单位以及个人均不能在违
法违规的情况下擅自应用集体资金。在资金收入以及支出方面,需制定适宜的管
理策略,同时还需做好详细记录。在支出管理方面,要求村委会中有2/3的人同意,对于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需为广大村民公布。
(2)创建集体收益基金。部分农村家庭的经济条件比较差,在日常生活中
面临很多困难,对此,应当创设集体收益基金,帮助这类群众改善生活质量。很
多村民的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耕作,在失去土地使用权后,可能会影响经济收入,对此,应当充分利用集体工艺基金,复垦集体土地,合理安置农民。另外,通过
创设集体收益基金,可促进集体财产收入水平的增加,同时还可使村民能够切实
获得收益。
(3)对集体内部分配方式进行优化调整。不同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有
所不同,居民的生活质量、消费能力均有所区别,在集体资金分配方面,一般很
难制定统一标准,对此,各地区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对集体内部分配比例、分配
方式等进行适当调整,在保证集体财产收益水平的同时,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增值所得收益分配给集体中的各个成员。
(二)因地制宜选择多元化的安置方式。
(1)采用货币补偿方式。通过为农民提供货币予以补偿,使得广大农民能
够获得一定的物质补贴。在安置管理方面,安置类型具有多样化特征,比如,部
分农民的收入来源主要为农作物耕作,对于这部分农民,可提供货币安置方式,
帮助其改善生活条件,同时还可选择二次就业。
(2)确定社会保障安置方式。当集体土地进入至交易市场后,农民无法再
对土地资源行使使用权以及承包权,因此农民所承受的经济损失比较大,要求密
切关注失地农民的社会生活。对此,应当为其提供社会保障服务,进而保障其生
活品质[2]。
(3)各地结合实际情况选用适宜的安置方式。部分农民在日常生活中仅从
事农业,对于这类农民,可采用留地安置形式,使其能够继续开展土地经营活动。部分农民不仅从事农业生产,同时也从事其他产业,对于这部分失地农民,可应
用投资入股安置模式,使其能够参与至土地经营中获得一定的收益。部分农民并
未从事农业,对于这部分失地农民,应当采用择业安置模式,鼓励其学习专业技能,并选择从事其他职业,提高经济收益。
(三)明确相关主体的土地产权及利益关系。
(1)确定土地产权以及权利归属。对此,应当对产权理论进行全面细致的
分析,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农村地区,对集体土地所在位置、面积、使用功能等进行全面细致的勘查,在集体与国家、各村集体等之间划
分明确界限。在确定符合实际情况,并且无人提出争议后,即可颁发产权证书。
通过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确定机体土地产权归属,即可有效避免土地纠纷,为集
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奠定基础。
(2)确定参与增值收益分配主体。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的
分配过程中,无论是国家、集体还是农民,均应当确定自身权利以及职能,积极
参与至收益分配管理中。在此过程中,国家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在收益分配方面
发挥管理和监督的作用,对土地资源利用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结合城乡统筹发展
规划对城乡土地资源供给进行协调管理,避免造成资源浪费问题。另外,还需充
分发挥维护管理的作用,避免出现收益分配不公正问题。农民机体是由全体村民
投票所选出的,因此需代表广大村民的权益,在收益分配方面,必须严格遵循国
家法律规范,保障相关权利者的切身利益[3]。
(3)在政府、集体和农民之间协调处理利益问题。集体以及农民均享有集
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后所产生的收益,与此同时,政府则可作为管理者以
及监督者,在交易过程中,必须加强管控,保证土地市场的顺利发展。但是,在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基础设施建设中,国家投入大量资源,因此也需享有一定的
收益。为保证收益分配公平合理,需将“以集体农民共享为主、政府以税收形式
参与”作为收益分配原则,保证土地市场的有序发展。
结语:
综上所述,在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造成国家、农民集体、集体成员在土
地利益分配方面的原有格局,只有保证收益分配合理性,才能够切实维护人民群
众的切身利益,而在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方面,利益主体比较多,因
此容易产生争议。对此,要求严格依据国家法律规范以及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对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模式进行创新,切实保障各方利益,保障
农民利益。
参考文献:
[1]李鹏举.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路径[J].中国土地,2018(10):2.
[2]谢保鹏,朱道林,陈英,等.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对比研究:征收与集体经
营性建设用地入市[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