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基本知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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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开具发票的基本原则及要求?
2、发票的开具要求? ①、时间要求: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发 生经营业务或者确认营业收入或者支付收购物品 款项时开具发票。 ②、内容要求: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 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 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比如普通发票手 写版的金额部分不能涂改。 发生销货退回或者结算退款的,可以按照规定开 具红字发票;计算机打印发票的,可以开具负数 发票。发生销售折让的,可以按照规定重新开具 发票。
(五)关于作废发票的有关规定
作废条件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发票: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 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 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 码认证不符”。
(六)关于遗失发票的有关规定
1、一般纳税人同时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 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 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 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 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 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 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 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 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发票类别、发票式样和发票联次
3、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 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 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 作为记账原始凭证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 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比如销货清单),基本 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除增值 税专用发票外,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根据需要可 适当增减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4、使用发票的企业,可以向设区的市以上税务 机关申请印制印有本企业名称的发票,或者使用 本企业自行设计的发票式样。比如公交车票、保 险发票等。
1、开具发票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开具发票的基本原则是“都开”和“都要”的原则。 “都开”原则是指销售商品、提供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 单位和个人,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必须向付款方开具发 票;特殊情况下,可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比如废旧(粮食) 物资收购凭证。对付(收)款方未索要发票的,收(付)款方也应当 逐笔开具发票。 “都要”原则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 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有权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特殊情况下, 收款方有权向付款方取得发票。收(付)款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 付(收)款方开具发票;对拒绝开具发票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收)款方可以向税 务机关举报。比如拔打“12366”投拆等。 付(收)款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收(付)款方开具与实际经营业 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比如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一、发票类别、发票式样和发票联次
5、“收据与发票”有区别,收据只能作为 报销证明而不能作为报销凭证。比如商店 的收据、货运中心的货运单等。但邮局、 银行的一些单据可作为报销凭证。
二、发票的栏次和内容
1、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 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 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规格型号、数量、 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 位(个人)名称(章)等。 2、有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款的,其发票内 容应当包括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种的税率和 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额。 3、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当包括:购货人地址、购 货人税务登记号、增值税税率、税额、供货方名 称、地址及其税务登记号。
三、发票的申购和领用
3、临时购票规定。临时到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税纳税人, 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证明,向经营地税 务机关申请领购或者开具经营地的普通发 票;增值税纳税人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 明回原地开具,或者由经营地税务机关开 具。比如施工方开具的建安发票。
四、开具发票的基本原则及要求?
四、开具发票的基本原则及要求?
③、使用要求:不得转借、转让或者代开 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 用发票;不得倒买倒卖发票) ④、禁止规定:开具发票时,开票方不得 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比 如公司名称(应开全称)、货物名称、数 量、金额等不能更改。
四、开具发票的基本原则及要求?
★《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8]80号)指出:“在日常检查中发 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 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 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购进应税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抵扣进 项税额: 1.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 2.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3.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开具专用发票具 体要求的。
(二)增值税发票开具的时间要求: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 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 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a、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 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 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b、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 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二)增值税发票开具的时间要求:
c、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 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 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d、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 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 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 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 期的当天;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规定?
(一)销货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严格按照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发票开具的时间要求: (三)购货方应加强对收受发票的识别: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请代开。 (五)关于作废发票的有关规定 (六)关于遗失发票的有关规定 (七)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的有关规定 (八)增值税发票的购买规定 (九)发生经济业务时是该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还是其他发票?
(一)销货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严格按照规定 开具专用发票:
1、票面项目必须填写齐全,品名、数量与 单价缺一不可。对无《销售货物或者提供 应税劳务清单》(以下简称销货清单)的, 发票上开具的品名一般应具体到大类下的 具体品名;对实际交易中商品有规格型号 的,应注明相应的规格型号。 2、开具发票内容必须与实际交易相符。 如存在中间商时,不得虚开、代开发票。 3、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发票基本知识简介
一、发票类别、发票式样和发票联次 二、发票的栏次和内容 三、发票的申购 四、开具发票的基本原则及要求?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规定? 六、如何识别发票? 七、常见发票图示
“发票释义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 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取得的用以摘 记经济业务活动并具有税源监控功能的收付款 (商事)凭证。发票是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 部门进行财务税收检查的重要依据。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各地国家税务局和 地方税务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发票工作进行管理。财政、审计、公安、海关等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对 发票工作进行管理。
(三)购货方应加强对收受发票的识别:
1、收受的专用发票的票面项目必须按上述 对开票方的填写要求填写齐全。 2、购货方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 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必 须相符;严禁虚开、代开发票。 3、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购货方应加强对收受发票的识别: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5、应及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发票、 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交给税务会计认证。 (现行规定是180天,检查是否存在发票超 期未认证现象)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 权拒收。
(六)关于遗失发票的有关规定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 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 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 备查。 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 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发票类别、发票式样和发票联次
1、发票类别。发票类别包括:增值税发票(专 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服务类发票、商业统一发 票等。服务类发票还可细分为:交通运输(含公 路陆运、铁路、海运、国际货代等)、建筑安装、 娱乐体育、金融保险等。 2、发票的式样包括发票所属的种类、各联用途、 具体内容、版面排列、规格、使用范围等。常见 式样有:手工发票、机打发票、定额发票、剪裁 式发票、网络版电子发票等。 发票的种类、编码规则、基本联次、基本内容、 使用范围、防伪措施、使用期限由税务部门规定。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 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代开。
代开发票有代开专用章。(普通发票也可 代开) 注意: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 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 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五)关于作废发票的有关规定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 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 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 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 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 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 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一)销货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严格按照规定 开具专用发票:
4、对汇总开具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使用防伪 税控系统开具销货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 发票专用章。特殊情况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请使用手写版或自印销货清单,但销货清单 格式必须以防伪税控系统设定的格式为准。销货 清单必须将品名、规格、数量、单价填写齐全, 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5、认真核对购货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对 购货方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原则上只能开 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七)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的有关规定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 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 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 根据不同情形,由购方或销方向主管税务 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 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二)增值税发票开具的时间要求:
e、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 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 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 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f、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 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g、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 当天。
三、发票的申购
1、先提购票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 当提出购票申请,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 的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发 给发票领购证件。 2、按规定申购。取得发票领购证件的单位和个 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版别、种类、数量以 及购票方式,持发票领购证件及国务院税务主管 部门要求的其他有关证明和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 领购发票。 领购发票实行验旧购新制度或者缴旧购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