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区畜牧业专项推进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区畜牧业专项推进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19•【字号】内政办发[2002]4号•【施行日期】2002.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区畜牧业专项推进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2]4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内蒙古自治区农区蓄牧业专项推进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2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农区畜牧业专项推进方案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农业部关于加快畜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6号)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第七次党代会关于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意见,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农区畜牧业发展步伐,特制定本方案。
一、农区畜牧业发展的形势、任务和基本条件“九五”期间,全区各地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区畜牧业的决定》(内党发[1996]6号),农区畜牧业得到稳步发展,在农村经济结构中和全区畜牧业中的比重不断提高。
农民来自畜牧业的收入稳定增长。
截止2000年底,农区、半农半牧区牲畜存栏已达2137万头(只),其中大小畜1558万头(只)、生猪579万头,具备了稳定生产95万吨肉、50万吨鲜奶、18万吨禽蛋、3.5万吨毛绒的综合生产能力。
“十五”期间,我区农区畜牧业产值要实现占大农业总产值50%的总目标。
为了完成这一艰巨任务,必须以转变生产经营方式为重点,进一步实现农区畜牧业经济的四个转变。
一是要由自然放牧向舍饲禁牧转变;二是要由以粮为主向种养结合转变;三是要由利用秸秆向青贮养畜转变;四是由输出原料向输出成品转变。
通过实现全面、深刻的变革,初步实现集约化、产业化经营,努力建设畜牧业强区,向畜牧业现代化方向迈进。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12316”三农服务热线工作规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12316”三农服务热线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内农牧市发[2012]364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发布日期】2012.10.17【实施日期】2012.10.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12316”三农服务热线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内农牧市发〔2012〕364号)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农牧业局,厅属各有关单位:“12316”三农服务热线(以下简称12316热线)是全国农业系统公益服务统一专用号码。
我区12316热线开通半年来,秉承“维护农牧民权益、指导农牧业生产、促进农村牧区发展”的宗旨,主要面向农牧民提供技术咨询、政策解答、投诉受理、生产指导等服务,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12316热线工作,明确各级农牧业部门职能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加强12316热线队伍建设,提升12316热线服务水平,树立12316热线服务形象,打造12316热线服务品牌,更好地为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增收提供服务支撑。
我们组织征求了有关盟市和有关专家的意见,编写了《内蒙古“12316”三农服务热线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盟市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将具体组成人员名单于2012年10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自治区农牧业厅市场信息处和农牧业厅信息中心。
在试行过程中,如有好的意见和建议也请及时反馈。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2012年10月17日附件1内蒙古“12316”三农服务热线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范内蒙古12316三农服务热线(以下简称12316热线)工作,明确各级农牧业部门职能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加强12316热线队伍建设,提升12316热线服务水平,树立12316热线服务形象,打造12316热线服务品牌,特制定本规程。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农药市场监管及安全使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农药市场监管及
安全使用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化学农药管理
【发文字号】内农牧种植发[2013]50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发布日期】2013.03.19
【实施日期】2013.03.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农药市场监管及安全使用工作的通知
(内农牧种植发〔2013〕50号)
各盟市农牧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保障农药产品质量,提高安全用药水平,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公众身体健康,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和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农资打假专项治理工作等有关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监管责任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突出监管重点,明确工作职责,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农药质量安全,严防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发生。
盟市要加强对旗县农药监督管理及农药
安全使用工作的组织和指导,组织旗县开展联合监督抽查和相互交叉检查;旗县要将农药市场监管和农药安全使用宣传、培训工作常态化,由抽查变为普查,加大检查和监管力度。
各地要成立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及时上报信息,加强舆论引导,防治事态扩大化,努力实现农业部提出的“杜绝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甲胺磷等禁用高毒农药行为,蔬菜、水果农药残留例行监测合格率要分别稳定在95%、98%以上,农药生产企业和农药经营企业监管覆盖率达到100%,假冒伪劣农药重大案件执法查处率达到100%”的工作目标。
二、加强农药市场管理
加。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屠宰环节病害牛羊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试点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屠宰环节病害牛羊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试点方案》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公布日期】2016.08.12
•【字号】
•【施行日期】2016.08.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屠宰环节病害牛羊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试点方案》的通知
各盟市农牧业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农牧业局: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内党发[2016]8号)、《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社规[2016]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探索构建屠宰环节病害牛羊及无害化处理监管长效机制,保障屠宰环节牛羊肉产品质量安全,自治区决定开展屠宰环节病害牛羊损失和无害化处理经费补贴试点工作。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屠宰环节病害牛羊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农牧业厅。
联系人:刘永强
联系电话:************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屠宰环节病害牛羊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试点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6年8月12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5.01.27•【字号】•【施行日期】2015.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意见》的通知各盟市农牧业局、渔业主管局:为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牧场,促进我区家庭农牧场规范健康发展,我厅结合全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家庭农牧场的认定工作。
在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到自治区农牧业经营管理站。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2015年1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意见按照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文件要求,为了加快构建新型农牧业经营体系,积极培育和发展“家庭农牧场”这一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提高农牧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水平,规范家庭农牧场管理,现根据我区实际提出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意见如下:一、家庭农牧场的组织形式及特征家庭农牧场是以农牧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 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等产业为劳动对象,以高效的劳动、现代化的技术为生产要素,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牧业生产,以农牧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负盈亏和自我管理的新型农牧业经营实体。
家庭农牧场经营者主要是农牧民或其他长期从事农牧业生产的人员,主要依靠家庭成员而不是依靠雇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家庭农牧场专门从事农牧业种养专业化生产,具有农畜产品商品生产能力,经营主体职业化、规模适度化、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市场化。
二、开展家庭农牧场认定的重要意义由传统家庭小规模分散经营向家庭农牧场适度规模经营转变,是现代农牧业发展必由之路,是促进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举措。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
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内农牧规发[2012]2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发布日期】2012.05.11
【实施日期】2012.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
通知
(内农牧规发[2012]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农牧业局,厅属各行政执法处室局、各授权、委托执法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农牧业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规范化执法,确保农牧业行政处罚合理适当、自由裁量有据可依,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此件制定过程中向各盟市农牧业局和农业部政法司、自治区人大农牧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广泛征求了意见,并在呼和浩特市召开专家座谈会,进行进一步的讨论修改。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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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23.05.31•【字号】内财农〔2023〕511号•【施行日期】2023.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市财政局、农牧局: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1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制定了2023年自治区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调动种粮农民积极性,稳定农民预期,合理保障农民种粮收益,中央财政下达我区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57078万元,向实际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农资补贴,支持春耕生产。
为切实发挥资金效能,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完成全年粮食生产任务。
二、补贴对象、标准和依据(一)补贴对象补贴发放对象为实际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实际种粮者,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
(二)补贴标准自治区按照各地2023年粮食播种任务面积和2022年粮食产量两个因素进行资金测算分配。
各地结合资金额度、粮食播种面积等情况综合确定本区域内旗县补贴金额,原则上县域内补贴标准应统一。
(三)补贴依据补贴依据为水稻、小麦、玉米和大豆等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可适当兼顾薯类等其他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具体由各盟市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全区秋冬季农机安全生产检查整治及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全区秋冬季农机安全生产检查整治及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8.09.30•【字号】内农牧计发〔2018〕361号•【施行日期】2018.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全区秋冬季农机安全生产检查整治及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盟市农牧业局、乌兰察布市农机局:为进一步排查农机安全隐患,强化安全监管,促进安全生产,自治区农牧业厅决定开展全区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互查。
现将《全区秋冬季农机安全生产检查整治及互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2018年9月30日全区秋冬季农机安全生产检查整治及互查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中央领导重要指示批示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安委会、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排查农机安全隐患,强化安全监管,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秋冬季农机安全生产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23号)、《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内安委明电〔2018〕7号)、《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常态化推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五项重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内安委办[2018]50号)以及自治区农牧业厅2018年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考核总体要求,制定本方案。
决定开展全区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互查。
一、检查重点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检查各类农机合作社、作业服务组织、农机维修点等生产经营单位和农机手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安全生产制度建立情况。
(二)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情况。
是否组织农机安全执法人员对农机合作社、农机维修点、农机库棚、田间场院等重要生产作业场所,开展了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严厉打击无牌行驶、无证驾驶、未检验作业、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及时有效排除事故隐患。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2017年度全区农牧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2017年度全区农牧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内农牧法发〔2017〕369•【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农业管理综合规定,畜牧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2017年度全区农牧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报各盟市农牧业局、厅属各执法单位:为强化农牧业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结合农业部全国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我厅在全区农牧业系统开展了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
现将评查情况通报如下:一、评查工作基本情况8月下旬,我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区2017年农牧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各盟市农牧业局、自治区草原监督管理局等厅属执法部门都分别组织开展了本地区、本行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
推荐上报31卷行政处罚案卷参加全区评查。
11月初,我厅组成自治区评查小组(每个盟市1人,由盟市推荐;部分厅属授权执法单位各1人)进行了集中评查。
共评出一等优秀案卷7卷,二等优秀案卷10卷,三等优秀案卷13卷(具体名单见附件)。
并在优秀案卷中择优推荐3卷参加全国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
从此次全区农牧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看,有如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是今年各地推送的案卷总体质量上有了很大提高,定性准确、证据充分、制作规范、装订整齐,说明每年在全区坚持开展的农牧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成效显著。
二是农牧业行政处罚进一步规范。
案件办理按照农业部规定的程序严格实施,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而且普遍地执行了农牧业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调查取证工作普遍向“精、准、全”的方向发展;重大处罚案件集体研究、讨论等制度得到很好的落实。
三是从办案手段上看,广泛应用“农业执法通”系统软件查询和甄别。
不少盟市、旗县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做到了行政执法严谨、准确、规范。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和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培养教学大纲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和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培养教学大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5.06.19•【字号】•【施行日期】2015.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和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培养教学大纲的通知各盟市农牧业局:为落实农业部大力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的部署,规范我区新型职业农牧民和农村牧区实用人才教育培训,科学安排教学课程,明确教育培训要求,保证教育培训质量,根据2014年自治区教育厅、农牧业厅联合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新型职业农牧民培养实施方案》(内教职成字〔2014〕31号)要求,我厅制定了新型职业农牧民(包括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培育和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培养必修内容教育培训大纲,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要结合不同的专业要求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2015年6月19日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和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培养教学大纲2012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大力培养农村实用人才”、“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连续部署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并从国家发展层面把这项工作作为基础性、战略性工作组织实施。
2015年中央1号文件又进一步指出:“积极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要求农业主管部门转变农牧民教育培训的组织和实施方式,将农牧民的一般性培训提升到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的高度。
农牧业部门或农广校要结合承担的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培养、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其他技术培训项目等,实施新型职业农牧民职业教育计划。
一、培养对象列为新型职业农牧民或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培养对象的人员须具备初中(或具有同等学力)及以上学历文化程度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种植大户、养殖大户或者种养结合、种植(养殖)与农(畜)产品加工结合、种植(或养殖)产品加工以及销售一体化、种植(或养殖)与休闲农牧业生产活动一体化等组织的牵头人;2.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家庭农(牧)场主、农(牧)民合作组织或者农(牧)民专业服务组织的牵头人;3.返乡的农民工、复转军人、初高中学生以及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发展规模经营的家庭农(牧)场、农(牧)民合作组织以及农(牧)民专业服务组织的经营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部分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部分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21.03.08•【字号】内农牧计财发〔2021〕81号•【施行日期】2021.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部分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市农牧局、财政局、渔业管理部门,满洲里市农牧林业水务局、财政局,二连浩特市农牧林业局、财政局:根据中央财政支农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等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中央财政深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实施方案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附件2: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指标附件3: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中央财政支持农牧民合作社项目实施方案附件4: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中央财政支持家庭农牧场项目实施方案附件4附表家庭农牧场绩效评价表附件5: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中央财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项目实施方案附件6: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中央财政培育产业化联合体项目实施方案附件7: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中央财政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推进行动实施方案附件8: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中央财政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方案附件9: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中央财政废旧地膜回收利用项目实施方案附件9:废旧地膜回收利用示范县建设项目绩效考核指标及赋值附件10: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中央财政渔业增殖放流项目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21年3月8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党委、政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实施意见”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党委、政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实施意见”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字号】内农牧法发[2006]12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党委、政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实施意见”的意见(内农牧法发[2006]127号)各盟市农牧业(农机、渔业、农管、产业化)局、办,厅属各单位: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06]6号),把中央、自治区的重要决策落到实处,推进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1)整体要求。
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是农牧业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农牧业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06]6号),结合中央一号文件和农业部的贯彻意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行工业反哺农牧业、城市支持农村牧区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全面实施工业化、城镇化和农牧业产业化“三化”互动战略,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和发展现代农牧业的中心任务,创新工作思路,找准位置,选好切入点和突破口,紧紧把握“发展、提高、建设、培育”四个关键环节,强化措施,扎实稳步地开展工作。
(2)工作重点。
农牧业部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各项工作,大力发展现代农牧业,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加快现代畜牧业发展,推进农牧业产业化,提高农牧业机械装备水平,发展循环农牧业和高效特色农牧业。
以调整农牧业结构为主线,加快推动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加快提升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能力,结合农牧业和农村牧区实际,大力实施“特色、绿色、生态”农牧业发展战略,实现农畜产品增产、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的“三增”目标,努力使全区农牧业和农村牧区走上生产发展、生态良好、生活富裕的文明发展道路。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做好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16〕227号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做好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做好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16〕227号各盟市农机主管部门:(农办财〔2016〕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部分财政支农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22号)要求,为持续抓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贯彻两部办公厅文件精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落实。
一、坚持绿色环保发展理念。
按照加快推进粮油、杂粮、杂豆、甜菜、药材及饲草料等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的要求,以绿色生态为导向,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带动作用,结合各地农牧业生产实际,引导农牧民购置大型、联合作业、复式作业等技术先进、节能环保机械设备;加大对深松机、免耕播种机、秸秆加工利用机械等推广,充分发挥机械化在农牧业可持续发展中的支撑作用。
二、突出补贴重点。
紧紧围绕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优化装备结构、提升发展质量的要求,进一步调整优化补贴重点。
补贴资金最大限度满足地区急需产品,缩减不急需、不必要补贴产品。
积极引导补贴资金向农机大户、农机专业合作社、规模化经营组织以及畜牧业和经济作物生产关键环节倾斜,提高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
三、积极推进相关试点。
鼓励探索创新,有条件、有基础的地方,以盟市或旗县为单位,结合地区重点作物、主要生产领域急需,开展农机新产品补贴、农机抵押贷款、金融租赁、更新报废、农机保险等试点试验。
鼓励农机生产企业加强研发创新农机新产品,通过补贴政策助推,加快农机新产品推广和农机化新技术升级换代。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监管保障农畜产品安全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监管保障农畜产品安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7.10.17•【字号】•【施行日期】2017.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药政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监管保障农畜产品安全的通知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农牧业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明电[2017]10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兽药监管工作,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兽药监管工作关系到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继续以兽用抗菌药整治为重点,以兽药GMP、GSP后监管为抓手,对全区兽药生产、经营、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管。
一、在兽药生产环节上,切实加强兽药GMP实施的监管要严格兽药生产许可审批、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报的现场核查。
持续对全区兽药生产企业开展飞行检查,对发现的兽药GMP规范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及时进行严肃处理。
要不定期组织对兽用抗生素原料药生产企业进行专项督查,重点是其产品是否直接销售给养殖环节。
要积极、全面推进兽药二维码信息追溯系统建设,所有兽药生产企业的全部产品必须实现二维码可追溯管理。
二、在兽药经营环节上,持续强化兽药GSP后监管(一)针对我区使用的兽药制剂产品绝大多数来源于区外的情况,强化兽药质量追溯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使用“兽药经营管理信息系统”,不断完善以“兽药经营管理信息系统”、购进凭证和购销记录为主的兽药经营质量追溯体系,利用兽药质量信息平台给兽药监管、经营人员发布兽药质量信息,实现一地查处,系统通报,全区清缴。
(二)全面要求兽药经营企业做到“两个必须”,即:必须有兽药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供应商、规格、数量、批号等信息的有效购进凭证;购进的产品必须全部做好纸质记录或录入“兽药经营管理信息系统”。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06.04.10•【字号】内财农[2006]237号•【施行日期】2006.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农〔2006〕237号)各盟市财政局、农牧业局:为了加强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良种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日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畜牧业良种补贴是自治区为推动畜牧业发展,加快牲畜品种改良步伐,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畜牧业,促进农牧民增收的一项重大措施。
为加强畜牧业良种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畜牧业良种补贴的范围仅限于通过农业部门审定的特、一级乳用、肉用种公牛的精液和经过自治区种畜鉴定员鉴定的特、一级种公羊。
第三条畜牧业良种补贴的对象是项目区饲养奶牛、肉牛、肉羊的农牧户,重点支持农牧民兴办的养殖场(小区)和家庭牧场,其中,奶牛养殖户的奶牛必须为荷斯坦奶牛。
第四条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政策公开、补贴标准公开、补贴农牧户公开、农牧民直接受益、合同制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自治区财政部门和农牧业部门要在自治区级新闻媒介上公布受补贴的盟(市)和旗(县);盟(市)相关部门要在盟市新闻媒体上公布受补贴的旗(县)、苏木(乡);旗(县)相关部门要公布受补贴的苏木(乡)、嘎查(村)和受益户,以加强社会监督。
第五条畜牧业良种补贴标准为:每支奶牛冷冻精液补贴15元,每支肉牛冷冻精液补贴5元,每只肉用种公羊补贴30%,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00元。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5.01.16•【字号】•【施行日期】2015.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草原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各盟市农牧业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征占用草原管理工作,规范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农业部《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58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征占用草原管理实际,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号:NMYF-2015-000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2015年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农业部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征占用草原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情形:(一)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审核;(二)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三)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占用草原的审核审批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70公顷以上4份、70公顷及以下3份);(二)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三)批准文件;(四)可行性研究报告;(五)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批复;(六)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权属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七)草原补偿、安置补助协议;(八)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九)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十)征收征用草原自然保护区草原的,提交有关部门同意的批文或意见;(十一)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内蒙古大豆生产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内蒙古大豆生产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公布日期】2016.12.07
•【字号】内农牧种植发〔2016〕389号
•【施行日期】2016.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种植业
正文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内蒙古大豆生产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
知
内农牧种植发〔2016〕389号
各盟市农牧业局:
为深入调整优化我区种植结构,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区大豆生产发展,依据《农业部关于促进大豆生产发展的指导意见》(农农发〔2016〕2号),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关于促进内蒙古大豆生产发展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大豆生产发展方向和重点,强化政策扶持和技术指导,加大示范引导,确保如期实现大豆生产发展目标。
请相关盟市(阿拉善盟、乌海市除外)将大豆生产发展实施方案于2017年1月26日前报农牧业厅种植业管理处并抄送自治区农业技术推广站。
种植业管理处联系人:董奇彪,电话:************,邮箱:
******************;自治区农业技术推广站联系人:包立华,电话:0471-*******,邮箱:**************。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6年12月7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畜牧发展扶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畜牧发展扶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5.08•【字号】•【施行日期】2015.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畜牧发展扶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市农牧业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家畜牧业发展扶持政策,切实加强项目管理,促进新常态下畜牧业发展和农牧民增收,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组织实施好2015年财政支农相关项目的通知》(农办财〔2015〕8号),结合我区畜牧业发展实际,我们组织制定了《2015年畜牧发展扶持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15年5月8日2015年畜牧发展扶持项目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畜牧业发展扶持政策,切实加强重点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政策示范带动效应,促进新常态下畜牧业发展和农牧民增收,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组织实施好2015年财政支农相关项目的通知》(农办财〔2015〕8号),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建设任务(一)畜牧良种补贴。
对全区110万头荷斯坦奶牛、5万头乳用西门塔尔牛、5万头三河牛和40万头肉用西门塔尔牛实施良种冻精补贴,引进荷斯坦牛种用胚胎200枚;对新巴尔虎左旗等34个旗县的8.7万只绵羊实施种公羊补贴;对敖汉旗等四个旗县的12.5万头基础母猪实施良种补贴。
(二)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
在呼伦贝尔市、通辽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包头市、巴彦淖尔市、鄂尔多斯市、阿拉善盟等8个盟市选择奶牛养殖重点旗县,建设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8.4万亩。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一)畜牧良种补贴。
补贴对象为项目区内使用良种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母猪、奶牛、肉牛养殖场(小区、户)以及能繁母羊存栏30只以上的养殖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24.03.05•【字号】内财农规〔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盟市财政局、农牧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农牧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耕地建设与利用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2024年3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三章资金测算分配第四章预算下达第五章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第六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推动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十一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72号)、《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支持各地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现代马产业发展重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畜发〔2018〕393号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现代马产业发展重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现代马产业发展重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畜发〔2018〕393号各盟市农牧业局: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现代马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7〕147号),今年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8000万元支持现代马产业发展。
为确保政策有效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农牧业厅会同旅游发展委员会、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教育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体育局、科学技术厅等相关厅局,制定了《现代马产业发展重点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2018年11月7日现代马产业发展重点项目实施方案为切实提高马产业扶持资金效能,自治区提出现代马产业发展资金主要支持马良种提升工程、马主体旅游精品工程、蒙古马精神弘扬工程、马业人才培育工程等四大工程;马产品加工提升行动、马品牌赛事创建行动、马产业科技创新行动、马健康安全行动等四大行动方面工作。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支持马良种提升工程。
开展七项工作。
一是开展马品种资源调查和马业标准体系建设。
自治区畜牧工作站牵头,会同盟市、旗县畜牧推广部门负责在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和巴彦淖尔市等8个盟市制定马品种资源普查方案,开展马品种资源普查,并编制马资源志。
会同相关技术部门制定涵盖养殖技术、场地建设、赛事活动、文化教育、旅游服务等马业标准体系。
二是开展蒙古马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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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文处理
【发文字号】内农牧法发[2013]354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发布日期】2013.12.14
【实施日期】2013.1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
度》的通知
(内农牧法发[2013]354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于2013年以政府令第191号发布实施。
根据新修订的《办法》,对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度》进行修订,现予以印发,请各处室局、各单位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3年12月14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度
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于2013年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发布实施。
根据新修订的《办法》,对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度》进行修订。
第一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行政文件。
第二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二)维护法制和政令统一;
(三)坚持公开、公正和透明;
(四)坚持精简、效能和权责统一。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或者剥夺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不得设定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及发布
第四条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