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区畜牧业专项推进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区畜牧业专项推进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19•【字号】内政办发[2002]4号•【施行日期】2002.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区畜牧业专项推进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2]4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内蒙古自治区农区蓄牧业专项推进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2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农区畜牧业专项推进方案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农业部关于加快畜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6号)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第七次党代会关于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意见,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农区畜牧业发展步伐,特制定本方案。
一、农区畜牧业发展的形势、任务和基本条件“九五”期间,全区各地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区畜牧业的决定》(内党发[1996]6号),农区畜牧业得到稳步发展,在农村经济结构中和全区畜牧业中的比重不断提高。
农民来自畜牧业的收入稳定增长。
截止2000年底,农区、半农半牧区牲畜存栏已达2137万头(只),其中大小畜1558万头(只)、生猪579万头,具备了稳定生产95万吨肉、50万吨鲜奶、18万吨禽蛋、3.5万吨毛绒的综合生产能力。
“十五”期间,我区农区畜牧业产值要实现占大农业总产值50%的总目标。
为了完成这一艰巨任务,必须以转变生产经营方式为重点,进一步实现农区畜牧业经济的四个转变。
一是要由自然放牧向舍饲禁牧转变;二是要由以粮为主向种养结合转变;三是要由利用秸秆向青贮养畜转变;四是由输出原料向输出成品转变。
通过实现全面、深刻的变革,初步实现集约化、产业化经营,努力建设畜牧业强区,向畜牧业现代化方向迈进。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2020年内蒙古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2020年内蒙古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3.12•【字号】内财农〔2020〕332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2020年内蒙古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市财政局、农牧局:现将《2020年内蒙古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2020年3月12日2020年内蒙古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业补贴政策的有效实施,明确要求巩固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成果,在稳定加大补贴力度的同时,推进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农民保护耕地责任相挂钩,逐步完善补贴政策,改进补贴办法,提高补贴效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的意见》和《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农〔2016〕27号)精神,结合我区耕地地力现状和耕地保护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按照用养结合、保护利用,突出重点、综合施策,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推进农业“三项补贴”由激励性补贴向功能性补贴转变、由覆盖性补贴向环节性补贴转变,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
立足当地资源禀赋,强化政策扶持和科技支撑,积极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增施有机肥、减施化肥农药等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夯实粮食生产基础,促进我区现代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二、补贴对象、内容和方式(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指导做好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指导做好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6.02.22•【字号】•【施行日期】2016.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指导做好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盟市农牧业局, 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农牧业局:现将《农业部关于指导做好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6]4号)转发给你们。
为落实好《通知》精神,切实做好全区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并提出如下落实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要求,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各级农牧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指导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在地方政府领导下,按照“属地化管理”以及“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制度,切实做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严格落实畜禽屠宰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畜禽屠宰企业是畜禽屠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切实做好屠宰安全生产工作。
畜禽屠宰企业要建立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总负责人、覆盖屠宰生产全过程、涵盖企业全体职工和所有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细化岗位安全生产操作程序。
特别是对屠宰关键环节和危险作业环节还要明确专人负责,并做好安全生产相关记录留档。
使用锅炉、高压容器、液氨存储设备等应取得相应的使用许可证。
(二)畜禽屠宰企业结合本行业特点,建立健全畜禽屠宰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通过教育培训、应急演练等方式,确保企业人员熟悉所在岗位的危险因素、危害程度、预防措施以及应急处置方法等相关知识,提高企业人员安全生产应急处置能力。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5年国家良种推广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5年国家良种推广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4.21•【文号】农办农[2005]22号•【施行日期】2005.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正文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5年国家良种推广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农[2005]22号)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陕西、新疆、甘肃省(自治区)农业(农林、农牧)厅(委)、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2005年国家继续实施良种推广补贴项目,进一步支持粮食主产区农民种植优质专用粮食品种,提高种粮效益。
良种推广补贴项目重点安排在13个粮食主产省,兼顾非主产省的主产区域。
今年安排优质专用小麦1亿亩,每亩补贴10元,共10亿元;专用玉米1000万亩,每亩补贴10元,共1亿元;高油大豆1000万亩,每亩补贴10元,共1亿元。
小麦重点补贴优质强筋和弱筋品种,兼顾优质高中筋和中筋品种;玉米重点补贴青贮玉米;大豆继续补贴高油品种。
今年,国家继续对黑龙江、辽宁、吉林、江西、安徽、湖北、湖南等7省以计税耕地为基础的水稻种植实际面积给予补贴,即早稻每亩补贴10元,中稻(东北粳稻)每亩补贴15元,晚稻每亩补贴7元,补贴方案另行下达。
良种补贴是国家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产量和品质的重要政策措施,各省(区、兵团)要严格按照《农作物良种推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4]16号)、《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4]17号)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强项目监管,确保让农民直接受益。
要认真总结良种补贴经验,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政策效应,争取各方面的支持。
为保证良种推广补贴项目的顺利实施,所需工作经费由省(区)级财政统筹安排,不得挤占中央财政下拨的补贴资金。
做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项目 促进农牧民增收致富
经验交流36农产品加工业 做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项目促进农牧民增收致富近五年,内蒙古自治区马铃薯年平均产量837万吨,占全国产量的10%,马铃薯精深加工发展较快,但是,产后损失严重的现象依然存在。
2012年,自治区按照农业部农产品加工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呼和浩特市武川县等7个盟市的16个旗县组织实施了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2013年,在8个盟市的19个旗县组织实施了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
实施两年的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证明,采取政府补贴的方式,扶持农牧民和专业合作社兴建产地初加工设施是解决农产品产后损失问题的根本途径之一,项目的实施不仅对内蒙古马铃薯产后损失情况有所缓解,也成为农牧民增收致富的新亮点。
一、农产品产地初加工项目实施概况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启动后,自治区有关部门,精心安排,精心组织,认真扎实做好前期调研、政策宣传、方案制定、人员培训、申报审批、项目施工、督促检查、验收总结、资金兑付等各项工作,较好完成了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为改善产地初加工设施条件,促进农牧民增收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3年,自治区在8个盟市的19个旗县组织实施了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76.8%的资金补助新建马铃薯贮藏窖,新建马铃薯贮藏窖2183个,23.2%的资金补助新建冷藏库,新建简易冷藏库9个和组装式冷藏库110个。
除了国家财政奖补资金外,自治区盟市、旗县两级财政共整合资金1865万元扶持马铃薯贮藏窖建设。
有些旗县虽未进入农产品补助项目实施区,但旗县财政出资,参照农产品产后初加工补助项目实施模式建设马铃薯贮藏窖。
二、农产品产地初加工项目实施成效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产生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一)增加了贮藏能力两年新建马铃薯贮藏窖5077个,其中10吨贮藏窖94个,20吨贮藏窖1302个,60吨贮藏窖3681个;冷藏库119个;农户新建设施4056个,合作社新建设施1140个。
包头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技术路线及方法分析(市四区部分)
如 下两 种方 法 :
包头 市 主城 区 由 昆都 仑 区 、 青山区、 东河 区 、 九 原 区组成 , 位 于黄 河 北 岸 , 大 青 山南 簏 , 东临z E默 川 平原 , 西 与乌 拉特 前 旗接 壤 , 东经 1 0 9 。 2 0 ~ 】 1 1 。
3 O , 北 纬 4 O 。 1 4 ~4 0 。 4 3 之 间 。流 域 面 积 2 2 0 0 k n i ,
2 . 3 . 1
先 室 内再 室 外
将 二调 的权 属 界 线 、 9 2详 查 时 的 权 属 界 线 、 历 年 的地 籍变 更 测 量 成 果 、 近 1 0 年 来 的 勘 测 定 界 资 料 , 经过 数据 提取 , 投 影变换 转绘 到 1 : 2 0 0 0的 正 射
2 .3 包 头 市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确 权 的 技 术 路 线 与 方 法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确 权 的 关 键 在 于 国 家 与 集 体 之 间、 集体 与集 体之 间 、 集 体 与 个 人 之 间 土 地 界 线 的 确 认 。 由 于 包 头 市 具 有 如 上 所 述 比 较 详 实 的 基 础 图
2011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国e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又联合下发转发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又明确规定农村牧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应坚持的原则部门联动确保工作有序进行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农村牧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第4 期 总第 3 0 2期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农田基建与水土保持【发文字号】内财农综规[2015]22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布日期】2016.01.07【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财农综规〔2015〕22号)各盟市财政局:为加强我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管理,规范施工监理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我们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国农办〔2004〕49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监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国农办〔2004〕295号),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16年1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农办〔2004〕49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国农办〔2004〕295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是指承担监理任务的单位受自治区或盟市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委托,对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工程建设监理必须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计划、审定的项目扩初设计和施工设计图、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建设监理合同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工程建设监理原则上应选择具备相应建设监理资格或有监理能力的单位实施监理。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牧业厅等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牧业厅等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发改价字[2009]976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蒙古自治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日期】2009.05.26【实施日期】2009.05.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09]976号)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工商(物价)局、财政局、商务局、农牧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强化组织领导。
按照自治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各地要切实落实“菜篮子”盟市长负责制,具体承担扶持生猪生产、完善生猪疫情防控、保持必要的地方储备、维护市场稳定、保障当地居民正常消费需求的责任。
要建立由物价主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商务局、畜牧局、工商局、质监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参加的生猪市场调控应急会商机制,密切配合,按照《实施细则》职能分工做好各项生猪市场调控工作。
二、加强监测监管。
各地要完善生猪市场动态监测体系,建全预警预报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5.09.14•【字号】•【施行日期】2015.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各盟市农牧业局:现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农办经〔2015〕18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需要重新签订、补签或完善承包合同时参照执行。
为了做好我区试点地区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重新签订、补签或完善承包合同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二轮延包”档案、合同完整,本次嘎查村域内农户确权实测面积与原合同面积完全一致的嘎查村,整嘎查村可以不重新签订或更换承包合同,否则都要进一步完善承包档案,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对嘎查村域内一些户实测面积与原合同面积一致,但不是整嘎查村的,要全部更换合同,重新签订合同时不能以旧合同来代替新合同。
本次签订家庭承包合同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范围之内,经嘎查村民签字确认的确权面积为准。
二、签订承包合同时,以旗县为单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确定以组,或确定以嘎查村为发包方。
以组为发包方,由嘎查村代盖公章。
三、农业部制定的是示范文本,各地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合同文本。
四、新签订的承包合同编码与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码要一致。
五、旗县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本区域内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书。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2015年9月14日附件:转发承包合同样本(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开展2021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开展2021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21.08.20•【字号】内农牧机发〔2021〕333号•【施行日期】2021.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开展2021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工作的通知有关农机生产企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规范与核验工作要点的通知》(内农牧机局发〔2019〕23号)要求,为做好我区2021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投档产品范围投档产品须为列入《内蒙古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公告[2021]41号)(见附件1)和《内蒙古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自治区财政累加补贴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公告[2021]46号)(见附件2)的产品。
除上述产品外,《内蒙古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所限定的其它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产品,在后续补贴额一览表发布公告后开展产品投档工作。
2021年自愿参与我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产品均需投档。
二、投档产品资质(一)申报中央财政补贴产品,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有效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二)申报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产品,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投档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投档。
若投档,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相关企业承担。
1.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黑名单数据库的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及产品;2.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数据库尚未恢复,以及暂停(截止投档前未恢复)或取消补贴资格的产品或企业;3.国家及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产品;4.有质量投诉、举报等案件未处理完结的农机产品。
1.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厅、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转发《提高中小学教师 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退休干部改办离休问题复 函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提高护士工资标准实施 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关于延长少数高级专家离退休年龄具体问题的 通知
38 内劳人险字〔89〕101号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人退发〔1989〕1号文件的通知
39 内劳人险字〔89〕124号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问题的复函
40 内劳人险字〔89〕136号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1945年8月15日到同年9月2日 期间被我军接管参加革命工作的原培养日伪军、警、特人员的学校学员 享受离休待遇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农业厅、畜牧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 贴标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人事厅、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 整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建设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建设部关 于调整城市下水道工人和环境卫生工人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
29 内劳人险字〔86〕20号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关于干部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30 内劳人险字〔86〕46号
内蒙古组织部、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关于×××同志更改参加工 作时间的复函
31
内劳人险字〔1987〕第25 号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关于呼工商个字〔1987〕第26号文应立即停止 执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 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上报2015年财政支持现代农牧业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财农〔2015〕118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上报2015年财政支持现代农牧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上报2015年财政支持现代农牧业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财农〔2015〕118号各盟市财政局:为做好2015年财政支持现代农牧业生产发展工作,各项目旗县要在原实施项目的基础上,逐步转型升级,适当提高项目建设标准和科技含量。
按照“多方投入、集中连片、扶优扶强、打造精品”的要求,稳扎稳打,做到软件、硬件、基础设施一步到位,体现现代农牧业项目的“现代”气息。
请各项目旗县按照上述要求认真编制2015年实施方案。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方案编制内容2015年各旗县实施方案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现代农牧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财农〔2013〕752号)有关要求编制。
具体编制内容为:总论、建设背景、项目区基本情况、指导思想和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财务分析、社会效益分析、运行机制、保障措施、附图、附表(所有附表必须为EXCLE格式)、附件。
二、实施方案报送时间盟市、旗县财政部门要以正式文件逐级申报,并附一份项目实施方案于2015年4月10日前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查备案。
三、相关要求(一)突出政府主导,打造资金整合新平台。
一是在现代农牧业项目筹备与组织中,旗县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建立健全协调沟通机制,制定相关措施,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政策、资金等保障给予重点关注。
特别是在编制规划、方案制定、资金整合、人员配置、科技配套、项目户选择等方面整合各个相关部门人力和财力,提高项目的整体科技水平和经济效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发[2008]3号文件的通知-内政发[2008]1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发[2008]3号文件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发〔2008〕3号文件的通知(内政发〔2008〕14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节约集约用地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是关系民族生存根基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大计,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条根本方针。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感,严格土地管理制度,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把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和责任落到实处。
二、严格规划计划管理,加强用地宏观调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严禁擅自突破或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用途。
各类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计划之内。
对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的各类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审查,统一预审内容,规范预审材料,明确预审权限,切实提高预审效率和质量。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做好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16〕227号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做好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做好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16〕227号各盟市农机主管部门:(农办财〔2016〕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部分财政支农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22号)要求,为持续抓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贯彻两部办公厅文件精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落实。
一、坚持绿色环保发展理念。
按照加快推进粮油、杂粮、杂豆、甜菜、药材及饲草料等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的要求,以绿色生态为导向,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带动作用,结合各地农牧业生产实际,引导农牧民购置大型、联合作业、复式作业等技术先进、节能环保机械设备;加大对深松机、免耕播种机、秸秆加工利用机械等推广,充分发挥机械化在农牧业可持续发展中的支撑作用。
二、突出补贴重点。
紧紧围绕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优化装备结构、提升发展质量的要求,进一步调整优化补贴重点。
补贴资金最大限度满足地区急需产品,缩减不急需、不必要补贴产品。
积极引导补贴资金向农机大户、农机专业合作社、规模化经营组织以及畜牧业和经济作物生产关键环节倾斜,提高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
三、积极推进相关试点。
鼓励探索创新,有条件、有基础的地方,以盟市或旗县为单位,结合地区重点作物、主要生产领域急需,开展农机新产品补贴、农机抵押贷款、金融租赁、更新报废、农机保险等试点试验。
鼓励农机生产企业加强研发创新农机新产品,通过补贴政策助推,加快农机新产品推广和农机化新技术升级换代。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牧业厅关于加快转变东部地区农牧业发展方式建设现代
高产 、 优质 、 专用玉米和绿色有机杂粮杂豆 大力 畜牧业 的主导地 位 。继 续实施 百万 肉牛 、 万奶牛 百
发 展 以城郊 、 路 干线 沿线 为 主 的设 施 农业 。 力 公 大
发展 以 肉牛 、 牛 、 奶 肉羊 、 猪 和禽类 ( 生 肉鸭 、 鹅 ) 羽
和千万 只 肉羊 高产创建 工程 , 以提高牲 畜个体 生产
( )总体 思路 一
蒙 东 地 区农 牧 业现 代化 建设 要 以邓 小平 理 论 和 “ 个代表 ” 三 重要思想 为指导 , 面贯彻 落实科 学 全
发展 观 , 将现 代农 牧业发 展作 为全 面振兴 蒙东地 区 劳 动生 产率 大 幅度 提 高 。 0 0 , 东地 区农 业 到2 2  ̄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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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向社 会各界
服 务 改 革 发 展
内蒙古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牧业厅关于加快转变 东部地区农牧业发展方式建设现代 农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政 办发 [O 6 号 2 1 ]3 1 6 月8 日
各 盟行 政 公 署 、 市人 民政 府 , 自治 区各 委 、 厅 、 , 大企 业 、 业单位 : 办、 局 各 事 经 自治 区人 民政 府 同意 , 现将 自治 区发 展 改 革委 、 农牧 业厅 《 于加 快转 变 东部 地 区农牧 业 发展 方 关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促进耕地质量提升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促进耕地质量提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5.29•【文号】农办财〔2016〕39号•【施行日期】2016.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促进耕地质量提升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6〕39号为了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中央财政继续支持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并选择部分地区重点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推动地方进一步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保护和提升耕地质量,实现“藏粮于地、藏粮于技”。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与原则以绿色生态为导向,以秸秆综合利用和地力培肥为主要手段,以耕地质量提升为目标,因地制宜、综合施策,加快构建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长效机制。
通过开展秸秆综合利用试点,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或在上年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基本杜绝露天焚烧;秸秆直接还田和过腹还田水平大幅提升;耕地土壤有机质含量平均提高1%,耕地质量明显提升;秸秆能源化利用得到加强,农村环境得到有效改善;探索出可持续、可复制推广的秸秆综合利用技术路线、模式和机制。
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坚持以下原则:一是集中连片、整体推进。
优先支持秸秆资源量大、禁烧任务重和综合利用潜力大的区域,整县推进。
二是多元利用、农用优先。
因地制宜,多元利用,突出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利用重点,科学确定秸秆综合利用的结构和方式。
三是市场运作、政府扶持。
充分发挥农民、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企业的主体作用,通过政府引导扶持,调动全社会参与积极性,打通利益链,形成产业链,实现多方共赢。
二、实施区域2016年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工作,根据秸秆综合利用和地力培肥及退化耕地治理两项内容确定实施区域。
围绕加快构建环京津冀生态一体化屏障的重点区域,选择农作物秸秆焚烧问题较为突出的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山东、河南10省(自治区,以下简称试点省)开展秸秆综合利用试点。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畜牧发展扶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畜牧发展扶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5.08•【字号】•【施行日期】2015.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畜牧发展扶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市农牧业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家畜牧业发展扶持政策,切实加强项目管理,促进新常态下畜牧业发展和农牧民增收,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组织实施好2015年财政支农相关项目的通知》(农办财〔2015〕8号),结合我区畜牧业发展实际,我们组织制定了《2015年畜牧发展扶持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15年5月8日2015年畜牧发展扶持项目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畜牧业发展扶持政策,切实加强重点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政策示范带动效应,促进新常态下畜牧业发展和农牧民增收,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组织实施好2015年财政支农相关项目的通知》(农办财〔2015〕8号),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建设任务(一)畜牧良种补贴。
对全区110万头荷斯坦奶牛、5万头乳用西门塔尔牛、5万头三河牛和40万头肉用西门塔尔牛实施良种冻精补贴,引进荷斯坦牛种用胚胎200枚;对新巴尔虎左旗等34个旗县的8.7万只绵羊实施种公羊补贴;对敖汉旗等四个旗县的12.5万头基础母猪实施良种补贴。
(二)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
在呼伦贝尔市、通辽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包头市、巴彦淖尔市、鄂尔多斯市、阿拉善盟等8个盟市选择奶牛养殖重点旗县,建设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8.4万亩。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一)畜牧良种补贴。
补贴对象为项目区内使用良种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母猪、奶牛、肉牛养殖场(小区、户)以及能繁母羊存栏30只以上的养殖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关于奶农临时救助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关于奶农临时救助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0•【字号】内政办发电[2008]93号•【施行日期】2008.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关于奶农临时救助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8〕93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单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饲养奶牛农户实行临时补贴的通知》(内政发电〔2008〕7号)及《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重点地区特别困难奶农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财农〔2008〕276号)精神,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制定了《关于奶农临时救助补贴实施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关于奶农临时救助补贴实施方案为了有效化解因奶粉事件对乳业带来的负面影响,稳定奶牛养殖基础,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乳制品有效供应,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重点地区特别困难奶农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财农〔2008〕27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饲养奶牛农户实行临时补贴的通知》(内政发电〔2008〕7号)精神,依照国家相关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实施受损奶农临时救助的各项工作部署,扶持受损奶农抓紧恢复奶业生产,维护奶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补贴发放原则在坚持政府扶持与行业自救、保护奶农利益与维护产业发展、有关部门分工与协作相结合的原则基础上,补贴发放坚持以下具体原则:(一)采取补贴时效原则。
(二)实行“地方政府负总责、层层分级负责”的原则。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农业部、财政部开展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农业部、财政部开展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4.18•【字号】内农牧计发〔2017〕105号•【施行日期】2017.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关于转发农业部、财政部开展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通知内农牧计发〔2017〕105号各盟市农牧业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1号文件、全国春季农业生产暨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引领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现代化建设,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通知》(农计发[2017]40号)。
农业部、财政部于4月6日召开了“集中部署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会议。
按照文件和会议要求,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要把握好四个关键点:一要以一产为基础,而且必须是规模化的种养为基础;二要兼顾“生产+加工+科技”三要素,既要一二连动,实现融合发展,还要聚集现代生产要素,强化创新支撑,激活市场、要素、主体;三要有明确的地理界限和一定的区域范围,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如政府批准设立、规划批复等方式,明确产业园的范围、界限;四要建设水平必须比较领先,要能够代表国家的水平,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领头羊”和典型样板。
要准确把握三个核心:能够引领现代农业发展、提供优质安全农畜产品、构建农牧民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的体制机制。
各盟市要深刻学习领会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的重要性和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的重要意义,把握现代农业产业园功能定位,坚持以农为本,推进一二三产深度融合,坚决防止非农异化,不能成为少数加工企业的工业园,明确现代农业产业园为农业属性。
创建现代农业产业园要在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中,具备创建条件的盟市申报一个,经过评审遴选两个报送农业部、财政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紧急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5.03.20•【字号】•【施行日期】2015.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卫生监督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紧急通知各盟市农牧业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农牧业局:3月18日,焦点访谈曝光了河北、山东两省部分地区生猪检疫和屠宰等环节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自治区农牧业厅高度重视。
当前正值我区春季动物补栏旺季,也是重大动物疫病高发期,全区畜禽屠宰监管职能划转也正处于过渡期,为切实做好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畜禽屠宰行业监管工作,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疫病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现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紧急通知》(农办医[2015]1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紧急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2015年3月20日附件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紧急通知农办医〔2015〕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3月18日,媒体报道河北、山东两省部分地区生猪检疫和屠宰等环节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为进一步严格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切实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养殖业健康发展,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动物检疫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动物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要严格控制出证权限,官方兽医不得将出证资格委托他人。
要严格按照我部动物检疫规程实施检疫,规范检疫行为和出证行为。
产地检疫要严格到场、到户或到指定地点实施。
屠宰检疫要严格把好入场查验、宰前检查和同步检疫关。
要严格杜绝只出证不检疫、隔山出证以及只检疫不出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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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加快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的紧急
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农牧机发[2009]90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9.04.27
【实施日期】2009.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加
快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的紧急通知
(内农牧机发[2009]90号)
各盟市农牧业(农机)局(中心)、财政局:
最近,国家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结算进度的紧急通知》(农办财[2009]33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要把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工作作为落实整个全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至关重要的一环,提升到连接企业与农牧民、体现农财两部门为民服务成效
的高度予以对待,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落实。
加速报账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