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 第十一章 国际争端的解决与战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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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诉讼管辖权(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须
以书面声明方式接受法庭管辖权)
• 诉讼当事人:
• ①公约缔约国;
• ②管理局和平行开发合同的自然人、法人; • ③其他规定将管辖权授予法庭的条约当事者。
第二节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 一、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
• • • • • • • • • 1、外交、领事关系断绝 2、条约关系发生变化 政治同盟、友好、互助条约:立即废止; 边界、割让等条约:一般应继续维持,除非另有规定; 普遍性多边条约:不终止,部分与交战冲突的条款可 暂停。 3、经贸往来断绝 4、对敌产、敌国公民的影响 公产:原则上可没收 私产:原则上可限制、征用,但不得没收
际法约束
• (2)“军事必要”不解除当事国义务
• (3)区别对象原则 • (4)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原则:成比例
第二节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 2、限制对象: • (1)禁止过分杀伤力的武器; • A、极度残酷的武器; • B、有毒气、化学和生物武器; • C、核武器 • (2)禁止不分皂白的战争手段和方法 • (3)禁止改变环境的战争手段和方法 • (4)禁止背信弃义的战争手段和方法
第二节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 二、战争的结束方式
• 第一步:停止敌对行动:停战、无条件投降、 停火或停战
• 第二步:结束战争状态:缔结和约、联合声
明、战胜国单方面宣布结束战争
第二节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 三、战争法的体系及适用
• (一)海牙体系―――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
• 1、基本原则:
• (1)“条约无规定”不解除当事国义务:受习惯国
官来自同一国家;
• (2)产生及任期:联大、安理会双重选举产生、任
期9年,可连选连任;
• (3)回避制度:本国案件不回避,除非任前曾经手;
第一节 国际争端的解决
• • • • • 2、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以自愿为基础) (1)国家自愿提交的事项 (2)条约规定事项:协定管辖 (3)任择性强制管辖 《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可以发表声明,就特 定争端,国际法院管辖权有当然的强制性,无 需另有约定,前提是对方也接受同样义务。 • 国际法院的判决要自愿履行,如果不履行,则 向安理会申诉,由安理会制裁。
第八章 国际争端的解决与战争法
第一节 国际争端的解决 第二节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第一节 国际争端的解决
• 一、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
• (一)强制方式
• 战争或武力解决——非合法
• 干涉内政——非合法
• 平时封锁:只能由安理会决定
• 反报——针对不违反行为的对等措施
• 报复——针对违法行为的对等措施
第一节
• 1、政治方法
国际争端的解决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二)非强制方式
• 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调查与和解 • 2、法律解决
• 1、仲裁(国际常设仲裁法院,1900年,海牙)
• 2、法院 国际法院 国际海洋法庭
第一节 国际争端的解决
• 二、国际组织在解决国际争端中的作用 • (一)国际法院
• 1、国际法院的法官 • (1)15名,必须来自不同国家,不能有任何两名法
第二节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 (二)日内瓦体―――保护战时平民和战争受
难者
• 适用场合:战争、武装冲突;
• 适用对象:
• 缔约国(无论是否有非缔约国参战)
• 非缔约国(紧急接受并援引)
第二节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 (三)纽伦堡原则
• 1、战犯要承担个人责任,并受处罚; • 2、符合战犯本国国内法不免责; • 3、官职地位不免责;
第二节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 《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以下行为 构成背信弃义的情况: • (1)假装有在休战旗下谈判或投降的意图;
• (2)假装因伤或因病而无能力;
• (3)假装具有平民、非战斗员的身份;
• (4)使用联合国或中立国家或其他非冲突各方的国
家的记号、标志或制服而假装享有被保护的地位。
• 4、政府或上级命令不免责;
• 5、公平审判权;
• 6、共谋者亦构成犯罪;
第二节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 四、国际刑事法院(ICC) • 1、管辖罪行: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 类罪、侵略罪 • 2、管辖对象:个人,不涉及国家的责任 • 3、管辖依据: • ①所涉一方或多方是缔约国; • ②被告是缔约国国民; • ③犯罪在缔约国境内实施; • ④非缔约国决定接受ICC对在境内实施的或由 其国民实施的一项具体犯罪的管辖权。
第一节 国际争端的解决
• 3、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 • (1)申请主体: • 联大(及大会临时委员会)、安理会、经社理 事会、托管理事会、要求复核行政法庭所作判 决的申请委员会、联大授权的UN专门机构或其 他机构。 • (2)咨询意见:无拘束力但对国际法发展有 影响力
第一节 国际争端的解决
• 4、国际海洋法法庭
以书面声明方式接受法庭管辖权)
• 诉讼当事人:
• ①公约缔约国;
• ②管理局和平行开发合同的自然人、法人; • ③其他规定将管辖权授予法庭的条约当事者。
第二节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 一、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
• • • • • • • • • 1、外交、领事关系断绝 2、条约关系发生变化 政治同盟、友好、互助条约:立即废止; 边界、割让等条约:一般应继续维持,除非另有规定; 普遍性多边条约:不终止,部分与交战冲突的条款可 暂停。 3、经贸往来断绝 4、对敌产、敌国公民的影响 公产:原则上可没收 私产:原则上可限制、征用,但不得没收
际法约束
• (2)“军事必要”不解除当事国义务
• (3)区别对象原则 • (4)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原则:成比例
第二节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 2、限制对象: • (1)禁止过分杀伤力的武器; • A、极度残酷的武器; • B、有毒气、化学和生物武器; • C、核武器 • (2)禁止不分皂白的战争手段和方法 • (3)禁止改变环境的战争手段和方法 • (4)禁止背信弃义的战争手段和方法
第二节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 二、战争的结束方式
• 第一步:停止敌对行动:停战、无条件投降、 停火或停战
• 第二步:结束战争状态:缔结和约、联合声
明、战胜国单方面宣布结束战争
第二节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 三、战争法的体系及适用
• (一)海牙体系―――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
• 1、基本原则:
• (1)“条约无规定”不解除当事国义务:受习惯国
官来自同一国家;
• (2)产生及任期:联大、安理会双重选举产生、任
期9年,可连选连任;
• (3)回避制度:本国案件不回避,除非任前曾经手;
第一节 国际争端的解决
• • • • • 2、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以自愿为基础) (1)国家自愿提交的事项 (2)条约规定事项:协定管辖 (3)任择性强制管辖 《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可以发表声明,就特 定争端,国际法院管辖权有当然的强制性,无 需另有约定,前提是对方也接受同样义务。 • 国际法院的判决要自愿履行,如果不履行,则 向安理会申诉,由安理会制裁。
第八章 国际争端的解决与战争法
第一节 国际争端的解决 第二节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第一节 国际争端的解决
• 一、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
• (一)强制方式
• 战争或武力解决——非合法
• 干涉内政——非合法
• 平时封锁:只能由安理会决定
• 反报——针对不违反行为的对等措施
• 报复——针对违法行为的对等措施
第一节
• 1、政治方法
国际争端的解决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二)非强制方式
• 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调查与和解 • 2、法律解决
• 1、仲裁(国际常设仲裁法院,1900年,海牙)
• 2、法院 国际法院 国际海洋法庭
第一节 国际争端的解决
• 二、国际组织在解决国际争端中的作用 • (一)国际法院
• 1、国际法院的法官 • (1)15名,必须来自不同国家,不能有任何两名法
第二节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 (二)日内瓦体―――保护战时平民和战争受
难者
• 适用场合:战争、武装冲突;
• 适用对象:
• 缔约国(无论是否有非缔约国参战)
• 非缔约国(紧急接受并援引)
第二节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 (三)纽伦堡原则
• 1、战犯要承担个人责任,并受处罚; • 2、符合战犯本国国内法不免责; • 3、官职地位不免责;
第二节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 《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以下行为 构成背信弃义的情况: • (1)假装有在休战旗下谈判或投降的意图;
• (2)假装因伤或因病而无能力;
• (3)假装具有平民、非战斗员的身份;
• (4)使用联合国或中立国家或其他非冲突各方的国
家的记号、标志或制服而假装享有被保护的地位。
• 4、政府或上级命令不免责;
• 5、公平审判权;
• 6、共谋者亦构成犯罪;
第二节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 四、国际刑事法院(ICC) • 1、管辖罪行: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 类罪、侵略罪 • 2、管辖对象:个人,不涉及国家的责任 • 3、管辖依据: • ①所涉一方或多方是缔约国; • ②被告是缔约国国民; • ③犯罪在缔约国境内实施; • ④非缔约国决定接受ICC对在境内实施的或由 其国民实施的一项具体犯罪的管辖权。
第一节 国际争端的解决
• 3、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 • (1)申请主体: • 联大(及大会临时委员会)、安理会、经社理 事会、托管理事会、要求复核行政法庭所作判 决的申请委员会、联大授权的UN专门机构或其 他机构。 • (2)咨询意见:无拘束力但对国际法发展有 影响力
第一节 国际争端的解决
• 4、国际海洋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