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方式涉税问题 精品
房企10个涉税案例详解 含详细计算过程
以协议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缴纳问题某房地产企业2019年3月以协议方式取得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向国土局支付土地出让金5亿元,又向原住户支付安置补助费2亿元,支付地上附着物补偿费0.5亿元,支付市政建设配套费1亿元。
那么,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如何缴纳契税呢?假设该地区契税税率为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因此,该公司应缴纳契税(5亿+2亿+0.5亿+1亿)*4%=3400万元。
以竞价方式取得国土土地使用权契税缴纳问题2019年3月,某房地产企业通过竞价方式取得一块国土土地使用权,竞价的成交价格为5亿元,支付市政建设配套费1亿元。
在对该地块上原住户拆迁补偿问题上,竞价条件约定,房地产企业将来要用2万平方米的房屋补偿给原居民。
按补充协议约定,拆一还一需要现金补偿的,每平方米补偿现金1万元;不要现金用房屋面积补偿的,按拆一还一等面积补偿。
因此每平方米房屋约等于现金1万元,结果原居民选择补偿房屋,因此补偿给原居民的2万平方米合计等价现金2亿元。
假设当地政府规定契税税率为4%,那么,在本案例中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该如何缴纳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风险及筹划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风险及筹划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问题愈加突出。
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企业常常需要面临的风险之一,如何降低土地增值税税负,有效进行税收筹划,成为众多房地产企业亟需解决的问题。
首先,房地产企业应该对土地增值税法律法规有所了解。
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所有权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部分,依照国家规定向国家缴纳的税款。
房地产企业应该掌握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标准、计算方式以及纳税期限等基础知识,以便更好地进行税收筹划。
同时,还需要了解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以及适用条件,如免征、减征和缓征等福利政策,以便在税收筹划时谨慎把握。
其次,房地产企业应该优化土地交易结构,降低土地增值税税负。
房地产企业在土地交易过程中,可通过合理设计交易结构来降低土地增值税税负。
例如,将土地指定为公司货币认购资金的出资方,将土地等价对换成其他资产等。
同时,在土地交易过程中,也需要注意控制资金流动,避免在资金流转过程中出现非正常交易或虚假交易。
还可以采用多年分期支付方式,将土地增值收益分摊到未来多年中,降低土地增值税税负。
第三,房地产企业应该留意土地增值税申报及缴纳期限,准确纳税。
房地产企业在土地交易后,应及时履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的义务。
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要求比较严格,如果错过纳税期限将面临高额的滞纳金和罚款。
因此,房地产企业需要在土地交易过程中积极关注土地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期限,并派专人负责纳税申报和缴纳工作,确保准确纳税,避免在税收筹划过程中面临风险。
综上所述,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时,需要做好土地增值税法律法规的了解,采取合理的交易结构来避免高税负的风险,留意土地增值税申报及缴纳期限,保证准确纳税。
只有这样,房地产企业才能更好地应对土地增值税风险,实现税收筹划的有效管理。
房地产在建项目不同转让方式下的涉税分析
房地产在建项目不同转让方式下的涉税分析房地产在建项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规划用地范围内,按照规划条件和要求,采用科学的设计、施工、装修手段,建造的、具有经济可行性的住宅、公私建筑等建筑物,其主体结构尚未建成或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项目。
在建项目的转让方式有多种形式,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整体转让房地产项目、转让房屋预售权等。
而不同的转让方式下涉税问题也各有不同,需要开发企业和购买方在转让时注意相应的税务规定。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开发企业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在用地取得后转让土地使用权,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增值税法》,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如果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超过土地成本以及房屋建设成本和相关税费的,可以不收取土地增值税。
但如果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超过上述成本,需要按照土地增值税法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土地转让所得额的5%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因此在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相关税费的计算和缴纳,以避免因税收问题而导致转让交易受阻。
二、整体转让房地产项目整体转让房地产项目是指开发企业将整个在建项目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在整体转让房地产项目时,需要缴纳的税费包括增值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规定,房地产项目的整体转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法对房地产项目的整体转让有严格的规定,需要开发企业在转让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计算和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购买房地产项目需要缴纳契税。
在整体转让房地产项目时,购买方需要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缴纳相应的契税。
在整体转让房地产项目时,如果转让项目所在的土地使用权不是通过竞买方式取得,而是政府划拨或者协议出让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收储后的涉税问题土地一级开发中涉税问题探讨
土地收储后的涉税问题土地一级开发中涉税问题探讨关键词土地一级开发税收土地一级开发,是指由政府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或其授权委托的企业,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毛地)或乡村集体土地(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的建设条件(熟地),再对熟地进行有偿出让或转让的过程。
目前有几种操作模式1、工程总承包模式,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接受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的委托,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对确定的存量国有土地、拟征用和农转用土地,统一组织进行征地、农转用、拆迁和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
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总建设成本,加一定百分比给予开发企业,作为经营利润。
2、利润分成模式,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接受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的委托进行土地一级开发,生地变成熟地之后,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招拍挂出让,出让所得扣除开发企业开发成本后在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和企业之间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成。
3、土地补偿模式,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在完成规定的土地一级开发任务后,土地储备中心并不是给予现金计算,而是给予开发企业一定面积土地作为补偿(可能需要走形式上的招拍挂)。
目前国税总局针对土地一级开发税收处理方面出台的税收法规相当少,没有专门针对该业务的统一规范,地方税务局政出多门,且差异较大,给企业税务处理和税收筹划提出了一些问题,在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一级开发企业如何缴纳,以下是笔者一些粗浅的想法:首先,在如何定性土地一级开发的业务性质及如何核算问题上,有几种看法:一、属于房地产开发行为,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核算。
二、视为受政府土地整理储备中委托,代为办理土地前期开发,按照代理服务业核算。
三、属于建筑业,给委托单位提供“三通一平”等建筑业劳务,按提供建筑劳务核算。
四、不属于以上任何一种业务。
认为取得的收入是成本返还,超出成本部分做为财政补贴收入。
房企预交土地增值税计算依据及其他税种涉税分析5类风险-(1)
房企预交⼟地增值税计算依据及其他税种涉税分析5类风险-(1)⼀、⼟地购⼊的营改增影响(⼀)⼟地抵减销售额的政策⼝径1、⼟地抵减销售额的计算税务总局2016年18号公告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般纳税⼈销售⾃⾏开发的房地产项⽬,适⽤⼀般计税⽅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对应的⼟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当期允许扣除的⼟地价款)÷(1+11%)2、当期允许扣除的⼟地价款税务总局16年1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当期允许扣除的⼟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建筑⾯积÷房地产项⽬可供销售建筑⾯积)×⽀付的⼟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建筑⾯积,是指当期进⾏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积。
房地产项⽬可供销售建筑⾯积,是指房地产项⽬可以出售的总建筑⾯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积。
《关于⼟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16年86号公告规定:“当期销售房地产项⽬建筑⾯积”、“房地产项⽬可供销售建筑⾯积”,是指计容积率地上建筑⾯积,不包括地下车位建筑⾯积)。
⽀付的⼟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地价款的单位直接⽀付的⼟地价款。
3、实务问题(1)⼀次拿地、分次开发实务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常是“⼀次拿地、分次开发”,对应的⼟地价款如何计算扣除?可供销售建筑⾯积如何确定?房地产企业分次开发的每⼀期都是作为单独项⽬进⾏核算的,这⼀操作模式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的房地产项⽬增值税征收管理暂⾏办法》中的“项⽬”⼝径⼀致,因⽽,对“⼀次拿地、分次开发”的情形,可分为两步处理:第⼀步,要将⼀次性⽀付的⼟地价款,按照⼟地⾯积在不同项⽬中进⾏划分并且固化;第⼆步,对单个房地产项⽬中所对应的⼟地价款,要按照该项⽬中当期销售建筑⾯积跟与可供销售建筑⾯积的占⽐,进⾏计算扣除。
房企10个涉税案例详解,含详细计算过程
房企10个涉税案例详解,含详细计算过程以协议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缴纳问题某房地产企业2019年3月以协议方式取得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向国土局支付土地出让金5亿元,又向原住户支付安置补助费2亿元,支付地上附着物补偿费0.5亿元,支付市政建设配套费1亿元。
那么,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如何缴纳契税呢?假设该地区契税税率为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因此,该公司应缴纳契税(5亿2亿0.5亿1亿)*4%=3400万元。
以竞价方式取得国土土地使用权契税缴纳问题2019年3月,某房地产企业通过竞价方式取得一块国土土地使用权,竞价的成交价格为5亿元,支付市政建设配套费1亿元。
在对该地块上原住户拆迁补偿问题上,竞价条件约定,房地产企业将来要用2万平方米的房屋补偿给原居民。
按补充协议约定,拆一还一需要现金补偿的,每平方米补偿现金1万元;不要现金用房屋面积补偿的,按拆一还一等面积补偿。
因此每平方米房屋约等于现金1万元,结果原居民选择补偿房屋,因此补偿给原居民的2万平方米合计等价现金2亿元。
假设当地政府规定契税税率为4%,那么,在本案例中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该如何缴纳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确认收入、交税时如何作账
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确认收入、交税时如何作账
【问题】
一般纳税人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取得土地、收到预售款、确认收入时、交税时分别怎么作账?
【答案】
1、取得土地是时,按土地出让金作账,
借:开发成本-土地成本
贷:银行存款
2、收到预收款时,计算预交增值税额=预收款/1.11*3%,作账,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同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3、确认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按地价*已售面积/开发面积/1.11*0.11作账,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贷:开发成本-土地成本
4、申报时,按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作账,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同时作账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5、交税时作账按未交增值税差额,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关于土地税收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2008年,甲公司在某市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开发住宅项目。
经过几年的建设,该项目于2012年完工并投入市场销售。
然而,在2013年,甲公司因土地增值税问题与税务机关产生纠纷,引发了一场土地税收法律案件。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1.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基数问题;2.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问题;3. 税务机关提出的土地增值税申报错误问题。
三、案件经过1. 争议产生2013年,甲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了土地增值税。
税务机关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甲公司申报的土地增值税计算基数存在较大偏差,遂要求甲公司补缴土地增值税。
甲公司认为,其申报的土地增值税计算基数符合相关规定,不同意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2.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机关对甲公司的土地增值税申报进行了调查,发现以下问题:(1)甲公司申报的土地增值税计算基数低于实际成本。
税务机关认为,甲公司未将土地开发过程中的各项费用计入土地增值税计算基数,导致计算基数偏低。
(2)甲公司申报的土地增值税税率不符合相关规定。
税务机关认为,甲公司未按照规定税率计算土地增值税,存在偷税嫌疑。
(3)甲公司申报的土地增值税申报错误。
税务机关认为,甲公司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多项错误,如漏报、错报等。
3. 案件审理甲公司不服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四、案件判决1. 土地增值税计算基数问题法院认为,甲公司申报的土地增值税计算基数低于实际成本,不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基数为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产权所取得的收入减去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屋产权所支付的金额等费用。
甲公司未将土地开发过程中的各项费用计入土地增值税计算基数,导致计算基数偏低。
房地产母公司中标拿地,项目公司(子公司)开发的涉税风险管控
房地产母公司中标拿地,项目公司(子公司)开发的涉税风险管控房地产公司(一般是母公司)先参与土地中标,然后,再成立一个项目公司(该项目一定是母公司的子公司)对其中标的土地进行独立开发的现象。
这种房地产母公司中标拿地,后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子公司)开发的现象,在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房地产母公司出钱拿地,获得土地出让金收据,未办理土地证,拟成立子公司开发。
房地产母公司已经中标拿地,母公司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并交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出让金合规票据入账,但是还没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然后拟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全资子公司或项目公司对该土地进行开发。
第二种情况:房地产母公司出钱拿地,获得土地出让金收据,并取得土地证,拟成立子公司开发。
房地产母公司已经中标拿地,母公司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并交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以及取得土地出让金合规票据入账,然后拟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全资子公司或项目公司对该土地进行开发。
以上两种情况下的项目公司(子公司)进行开发建设,都有一个共同点:母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必须过户到母公司后注册成立的项目公司或子公司。
如果母公司就将其中标的土地变更到其子公司名下,让其子公司进行后期的开发,面临一定的税收风险:将被认定为母公司向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必须要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沉重的税收负担。
到底如何规避以上税收风险呢?笔者针对以上两种情况的税收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借鉴的税收风险规避策略。
一、房地产母公司出钱拿地,获得土地出让金收据,未办理土地证,拟成立子公司开发的税收风险及规避策略1、税收风险分析由于母公司在土地中标拿地时,土地出让金是母公司出的,国土部门开具的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收据上的抬头是母公司的名字,而不是今后成立子公司的名字。
由于今后成立的子公司从事该母公司中标地块开发的前提条件是,母公司中标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过户或变更到子公司名下,才能进行立项和开发。
9种拿地模式税费处理,全面比较(含详细案例)
9种拿地模式税费处理,全面比较(含详细案例)一、一级土地(出让方式)1、土地出让方:政府土地储备中心2、行为性质:国家让渡土地使用权3、财务关注点:不属增值税应税范围,由土储中心开具土地出让的财政票据,财务测算中按成交/1.09*9%(因销售不动产增值税有变动,以交楼时间段税率为准)计算可抵扣销项税额,契税按成交价计算(成交价不含增值税,不价税分离还原),销项税额抵扣需按收楼地上计容面积计算抵扣。
二、二级土地(村集体土地转让)1、操作方式:政府前期征收集体用地中,除给予村民货币补偿外,还有一定留用地指标,一般为征用土地15%内。
村集体获得该指标下国有划拨用地(已完成土地及控规),并采取定向拍卖方式将国有划拨用地变为国有出让用地(补交出让金及税费一般为挂账支付,税率约为土地招拍挂转让价格的20%左右,由竞得人支付后再交纳),村集体在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招拍挂方式转让该国有建设用地。
2、操作流程:a、国家征用集体用地—b、村集体获得一定比例国有划拨留用地指标—c、政府按供地计划安排留用地挂牌(公开招拍挂)—d、挂牌的国有划拨用地成交—e、村集体收到成交价款后申请国有划拨用地变成国有出让用地—f、村集体支付定向出让的土地出让金及税费—g、将国有出让用地转让给竞得人3、财务关注点a、票据类型:为转让无形资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为税局门前代开。
b、开票税率:村委会一般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开票税率为3%,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顺德区域该模式土地转让的土增税采用5.5%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般采用2%征收率核定。
三、二级土地(在建工程转让)1、强制性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出让的国有用地,属于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低于25%的不允许转让,达到25%可转让。
2、转让实质:属于在建工程转让3、财务关注点:a、入账票据:该行为属不动产转让,由转让方开具销售不动产的专用发票,适用税率分9%(营改增后获取施工证的)及5%(营改增前获取的按转让价款与土地及建安的差额简易征收),按不含税金额列支土地成本及计征契税。
土地增值税的30个涉税疑难问题处理
土地增值税的30个涉税疑难问题处理土地增值税的30个涉税疑难问题处理作者:财税培训师纳税筹划师税收学博士肖太寿1、双方均不支付补价的土地置换中的土地增值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基于此规定,在土地置换中,如果换出土地是国有土地,并且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了转让,是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应该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果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有发生转让,根据《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第645号)的规定,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则需要缴纳增值税.总之,双方均不支付补价的土地置换的行为,无论是否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变更手续,都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处理。
2、将国家无偿划拨的土地进行有偿转让,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手续,的土地增值税处理根据《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第645号)的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因此,将国家无偿划拨的土地进行有偿转让,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手续,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3、未取得项目立项也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租赁土地上建造的房产销售的土地增值税处理《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四第规定:根据《条例》的规定,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都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推荐】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取得成本抵减销项税额账务处理的讨论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取得成本抵减销项税额账务处理的讨论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具体规定如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应当按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文件并没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扣除土地成本的账务处理做特别说明,大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账务处理主要有两种: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贷:主营业务成本(开发成本)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贷:营业外收入我们分析下这两种不同的账务处理带来的影响。
【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2016年,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为2553万元。
应抵减的销项税额为:2553÷(1+11%)×11%=253万元1.假如进行如下会计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253贷:开发成本253①增加的土地增值税:假设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准予扣除的开发费用为开发成本的10%,适用30%的土地增值税税率253×(1+20%+10%)×30%=98.67(万元)②增加的企业所得税:假设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盈利企业(253-98.67)×25%=38.58(万元)③增加的营业利润:253-98.67=154.33(万元)2.假如进行如下会计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253贷:营业外收入253①增加的土地增值税:因扣除项目和增值额均未发生变动,故土地增值税不变。
取得土地的几种形式及税务处理
取得土地的几种形式及税务处理取得土地的几种形式及税务处理一、招拍挂直接购买土地使用权的税收处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符合下列条件:①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②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③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拆迁方式取得土地问题(合作开发一种--以地换房)a、货币补偿入账票据——政府文件、协议、清单、收据b、拆迁补偿收入的涉税问题——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c、实物补偿——“拆一还一”,营业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如何确认?实物补偿取得土地是否作为“预售款”对待?国税发[2009]31号文第31条: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该项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接受土地使用权时暂不确认其成本,待首次分出开发产品时,再按应分出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分出的和以后应分出的)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
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第37条: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企业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案例: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3000万元,工艺品厂提供自有土地一块。
建成后产权归工艺品厂所有,房地产公司可20年内承租经营该房产,每年交纳租金250万元。
工艺品厂在房产竣工决算后作增加固定资产处理,当年就所收租金250万元缴纳了营业税12.5万元,但税务机关要求其就房地产公司“投资”的3000万元补缴营业税,3000万元的“投资建房款”实质为预交租金,而约定的年租金250万元,其实质则是补缴预交租金与正常市价的差额。
房地产9个涉税实务案例分析
房地产9个涉税实务案例分析案例一1月份通过出让方式从政府部门取得土地使用权,全部用于开发商品房,支付土地价款1090万元,可供销售的建筑面积合计1万平米。
3月份预售建筑面积0.3万平米的商品房,每平米销售单价6540元(含税,税率为9%),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月份申报期预缴增值税。
10月份将3月所预售的建筑面积0.3万平米商品房交付购房者。
解析预售商品房,收到预收款,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义务未发生,不计算销项税额。
3月借:银行存款 1962万元(0.3万平*6540元/平)贷:预售账款 1962万元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54万元[1962万元/(1+9%)*3%] 贷:银行存款 54万元10月借:预收账款 1962(0.3万平*6540元/平)贷:主营业务收入 1800万元[1962万元/(1+9%)]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62万元(销项税额)[1962万元/(1+9%)*9%]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7万元(销项税额抵减)[1090万元*0.3/(1+9%)*9%]贷:开发产品 27万元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35万元(转出未交增值税)(162-27)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54万元[1962万元/(1+9%)*3%]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81万元(135-54)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的“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品名填报:6020000000000000000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房地产预收款。
湖北省规定:预收款在发票备注栏上列明合同约定面积、价格、房屋全价,同时注明“预收款,不作为产权交易凭据”。
土地增值税案例分析与计算知识分享
土地增值税案例分析与计算知识分享一、土地增值税案例分析题1、万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某市区一家内资企业,公司于2010年1月-2013年2月开发“万丽家园”住宅项目,发生相关项目如下:(1)2010年1月通过竞拍获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记载总价款17000万元,并规定2010年3月1日动工开发。
由于公司资金短缺,于2011年5月才开始动工。
因超过期限1年未进行开发建设,被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受让总价款10%的土地闲置费。
(2)支付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间接开发费用合计2450万元。
(3)2012年3月该项目竣工验收,应支付建筑企业工程总价款315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当期实际支付价款为总价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留存两年,建筑企业按照工程总价款开具了发票。
(4)发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1200万元,向商业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600万元,其中含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和罚息150万元,已取得相关凭证。
(5)2012年4月开始销售,可售总面积为45000m2,截止2012年8月底,销售面积为40500m 2,取得收入40500万元;尚余4500m2房屋未销售。
(6)2012年9月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就“万丽家园”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公司以该项目尚未销售完毕为由对此提出异议。
(7)2013年2月底,公司将剩余的4500m2房屋打包销售,收取价款432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①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4%;②其他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序号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简要说明主管税务机关于2012年9月要求万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理由。
(2)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对缴纳的土地闲置费是否可以扣除?(3)计算2012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土地成本金额。
(4)计算2012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开发成本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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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方式涉税问题
一、购买土地模式 (2)交易双方涉及税费 出让方: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 B、营业税 ——营业税差额征收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 (二十)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 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 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上一环节未征税,是否可以差额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83号 三、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该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上一 环节是否已缴纳营业税,均应按照财税[2003]16号文件第三条第(二十)项的有关规定,以全部收入减 去该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同时,在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 的管理上,应严格按照财税[2003]16号文件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问:投资入企业的土地,再次转让,如何缴纳营业税?
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方式涉税问题
二、土地投资入股模式 1、投入新公司还是老公司? 投入新公司 优点 项目核算简单; 不涉及其他项目; 如有纠纷处理简单。 新公司资质限制; 准备周期长; 投入老公司 无资质限制; 准备周期短; 项目核算复杂; 利益计算牵涉其他项目; 如有纠纷,处理困难。
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方式 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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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方式涉税问题
购买土地
土地投资入股
收购土地持有方
开展项目合作
城中村改造
代建
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方式涉税问题
一、购买土地模式 1、国家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交易一级市场) (1)招标、拍卖、挂牌三种方式。 (2)房地产企业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契税、印花税 2、企业之间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交易二级市场) (1)转让特殊要求 ——年限延续,使用性质延续 ——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 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2)交易双方涉及税费 出让方: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方式涉税问题
一、购买土地模式 (2)交易双方涉及税费 出让方: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 A、土地增值税 ——生地与熟地转让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差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10号 (一)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 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其目的主要是抑制 “炒”买“炒”卖地皮的行为。 (二)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 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 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是鼓励投资者将更多的资金投向房地产开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 国税发(2007)132号 (一)对取得土地(不论是生地还是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开发即转让的,审核是否按税收规 定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核实有无违反税收规定加计扣除的情形。 (二)对于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仅进行土地开发(如"三通一平"等),不建造房屋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审 核是否按税收规定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是否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开发土地的成本之 和计算加计扣除。 ——转让在建工程的土地增值税问题? 如果在建工程是本企业投资,允许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之和的20%加计扣除;如果仅从别的企业得到 的在建工程,未作投入又再次转让,不得加计扣除。
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方式涉税问题
一、购买土地模式 (2)交易双方涉及税费 出让方: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 ——扣税凭证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 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 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 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转让在建项目营业税是否可以差额征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 (七)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 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 办法征收营业税: 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 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建设项目。
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方式涉税问题
一、购买土地模式 (2)交易双方涉及税费 出让方: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 ——将土地归还给政府是否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77号 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 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 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购买土地,开发房地产项目后卖出,是否可以差额征收营业税? 关键在于是否同一个税目。 营业税税目八:转让无形资产 营业税税目九:转让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