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权的三种存在形态
人权的存在形态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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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国家履行其立法义务 • 人的需要以及由需要所表现出来的利益追 求,成为了人们创制法律的原动力。应然权利 只有上升为法定权利才能得到最有效的保障,所 以国家必须要履行其立法义务。
• 2004 年我国明确将“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这 是我国保障人权的一个重大举措,但是仅仅将人权写 入宪法,就能说明国家已经很好的履行了立法保障人 权的义务了么?不是的,想要更好的实现人权,完全 实现立法的义务,还需要借助于法律将宪法权利设定 成为具体可行,具有可诉性和可操作性的权利。
(二)法定权利向实有权利转化的条件
法定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是人权实现的现 实途径。无论是亚里士多德所言“已生效的法 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还是中国传统所言“徒 法不足以自行”,都已认识到法定权利转化为 实有权利的难度。 李步云先生对这一问题作过深入的思考, 正如他在文集《走向法治》中的自勉“呕心沥 血四十年,为谋华夏法治篇”。他认为只有法 治,方能实现从法定权利到实有权利的转变。 其提出的法治国家十条标准不仅仅是一种理想 的政治法律模式,而且也是从法定权利转化为 实有权利的必要条件。
• 四分说:
将人权的存在分为 应有权利、法规权利、 习惯权利和现实权利。 • 其中指出,应有权利是人权的最初形态, 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 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是 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习惯权利是人们在长 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或从先前的社会传承 下来的,表现为群体性、重复性自由行动的一种 权利。习惯权利也是法外权利。法规权利是通过 实证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 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它是 统治阶级的主观权利意志客观化的结果,所以也 成为客观权利。现实权利即主体实际享有的与行 使的权利。这种权利是通过主体的主观努力而实 现的,所以称为主观权利。
《法理学》后面章节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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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后面章节的主要内容第十章法律继承和法律移植1、法律继承的定义、原因和内容;2、法律移植的概念、必要性和三种类型。
第十一章法的制定1、中国现行立法体制的特点;2、立法过程的三大阶段;3、立法程序的四个阶段:注意:(1)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的有:九个机关时间:一个月(2)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有:七个机关时间:七日审议以后的结果有三种:一个是提付表决,另一个搁置,还有一种是终止审议。
——《立法法》39条4、立法的三大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和科学原则第十二章法的实施1、法的实施包括几个环节:守法、执法、司法。
美国学者庞德说:“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
”2、守法的理由——即公民为什么要守法:见教材P204-206。
你如何看待“良性违法”,即公民有无抵抗权?“公民不服从”的正当性的条件:第一,公民所抗议的法律本身是实质性的、明显的不正义。
第二,不服从行为必须被证明是为达到目的所必需的手段。
即通常的、由民主制度所提供的合法救济手段如陈情、示威、起诉等已被诚意地使用过并被证明无效时,才能选择公民不服从。
第三,行为者必须能确保不服从所导致的后果不会严重危害整个社会的法律秩序。
正如潘恩所说:“对于一项坏的法律,我一贯主张(也是我身体力行的)遵守,同时使用一切论据证明其错误,力求把它废除,这样做比强行违反这条法律来得好;因为违反坏的法律此风一开;也许会削弱法律的力量;并导致对那些好的法律的肆意违犯。
”([美]潘恩:《潘恩选集》,马清槐等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22页。
)3、执法的类别和原则:P208-2114、司法的特征和原则“当民意与法律不一致时,一般而言,那不是法官的事情而是议会立法的任务,只有议会才能把民意变成法律。
我们需要把司法程序与议会程序区分开来。
议会程序讲究议员与选民的联系,重视‘倾听民众的呼声’,各种形式的游说被认为是议会民主的正常现象。
相反,司法程序讲究独立与公正,它的天职是实施法律,而忌讳‘眼观六路、耳听八方’,信息可能不充分,判决也可能错误,但只要法官没有私心就不能惩罚法官。
人权有三种基本存在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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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有三种基本存在形态论法律与人权的关系10法一曲琳16号所谓人权,是指人的个体或群体,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基于一定的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为了自身的自由生存、自由活动、自由发展以能够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而必须平等具有的权利。
人权与法的关系不能看作纯粹的权利与法的关系,它反映着更为深层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道德内涵。
从更为广泛的意义上讲,人权与法的关系同时也是一个社会和国家经济、政治、文化、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人权的确立,取决于国家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也取决于一个社会和民族的文化、历史传统和信念。
人权有三种基本存在形态,这就是应有权利、法律权利和实有权利。
人权的应有权利,是指人做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这是人权的本源。
实有权利是指人实际能够享受到的权利。
在有的情况下,法律详细而明确地规定了各种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但人们并不一定能够实际享有。
这取决于法律实行得怎样。
从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再从法定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
我们一般谈论的人权和人权保障,主要是从法定权利的角度进行的。
这是人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现的基本形式。
这表明法与人权的关系十分密切,是人们理想中应该享有的人权与社会实际生活中实际享有的人权的中介和桥梁。
法律是认可与保障人的应有权利的最重要的手段。
法定权利是应有权利的法律化,因而是一种更有保障的人权。
人权与国家法律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两者相互作用、相互影响。
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主要表现在:第一,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
人权是现代民主政治的目的,也是现代进步文明法律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之一,它构成了法律的人道主义基础。
人们可以根据人权的精神来判断法律的善与恶、好与坏。
具体而言,人权对法律的作用体现在:一个是它指出了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的人道主义标准和要求;另一个是它可以诊断现实社会生活中非法侵权的症结,法律教育网从而提出相应的法律救济的措施;再一个是它有利于实现法的有效性,促进法律的自我完善。
行政法上的公民拒绝权研究——以人权三种存在形态理论为分析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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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 力” 手段抵制城 管的追逐驱赶 。 这些 或平和或激烈 、 或个
体 或联合 、 为私益 或为众益 的公开 “ 或 抵制 ” 行动 , 既是 民
众 权 利 意 识 觉 醒 的 标 志 , 是 基 层 社 会 治 理 能 力 孱 弱 和行 也
政执法 正 当性 匮乏 的征兆 。 在一 个成熟 而健康 的法治社 会
行 政法上 的公 民拒绝权研究
以人 权 三 种存 在 形 态理 论 为分 析 视 角
章 志 远
( 州 大学 东 吴 公 法 与 比较 法 研 究 所 , 苏 苏 州 2 50 苏 江 10 6)
摘
要 :转型 中国基层社会治理 中频频 出现 的公 民直接抵制公权力活 动的现象值得关注 , 人权 三种存在 形态
关 键 词 :公 民拒 绝 权 ;应 有 权 利 ;法 定 权 利 ;实 有 权 利
中图分类号 :D 1. 921
一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 . 0 (0 00 .0 60 0 1 4 32 1)304 .5 4
、
引言 :现象、问题与分析视 角
度 的运 转 ,民对 官过度乃 至失控 的公开抵 制最终 可能导致
法 律上 的认 可和理论研究 的开展并未 实现公 民拒绝 权有效
行 使的 良好状 态 , 一 “ 这 灰色 ” 利至今在行政 法上依 旧处 权 于边缘化的尴尬境地 。 同样 耐人寻味的是 , 在我 国公 民抵制 举 动较 为频繁 的城市管 理领域 , 在城 管追逐 与摊贩 抵抗 的 游戏中 , 即便 对于杀戮 这种最为极端的抵 抗行 为 , 不少社会
理论为公 民拒绝权研究提供 了独特分析视角。 为人 的一项应有权利 , 民拒绝权 源 自近代 宪法思潮 中的抵抗权。 作 公 行政 法律规 范对公 民拒绝权 的 明确认可 , 实现 了其 由应有权利 向法定权利 的飞跃, 志着行政 相对 人主体 性的 回 标 归。公 民拒绝权 由法定 权利 向实有权利 的转化 , 有赖于无效行政行 为相关配套制度 的建 立, 国行政程 序法的制 我 定和行政诉讼类型化思潮的兴起则为此提供 了宝贵契机 。
什么是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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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人权?随着社会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关注人权问题。
那么,什么是人权呢?本文将从多个方面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人权的定义人权是指人类拥有的一切本质上具有普遍性、不可侵犯性和公正性的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生存权、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等等。
1.1 生存权生存权是指人们拥有最基本的生命权利,包括饮食、衣着、住房、医疗、教育等生存条件。
1.2 自由权自由权是指人们有自由行使自己的意志活动的权利,包括思想、信仰、言论、追求幸福的自由等。
1.3 平等权平等权是指人们在法律、权利和机会的分配上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机会,无论其种族、性别、宗教信仰、身份等。
1.4 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人们拥有合法的财产及其收益和使用权,包括土地、房屋、金钱、知识产权等。
二、人权的来源人权的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2.1 自然法自然法认为人的权利是不可剥夺的天赋,来源于自然状态:人们生来就拥有的权利。
2.2 社会契约社会契约理论认为,人们在进入社会时,就愿意放弃部分自由,以换取更大的平等和权利。
社会契约是人权的一种社会性基础。
2.3 国际法国际法体系建立了一套人权标准和监督机制,以保障各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三、全球人权形势人权形势不同于国家、地区和群体差异。
全球人权面临的主要挑战包括:3.1 武装冲突和内乱武装冲突和内乱严重侵犯了民众的人权。
同时,对政府和武装力量的行为也需严格监督,避免损害民众的权利。
3.2 贫困和不平等贫困和不平等是全球人权挑战的重要方面。
贫困限制人们的生存、教育、医疗等基本权利。
3.3 种族主义和仇恨言论种族主义和仇恨言论会导致社会的种族、宗教和性别歧视,影响基本人权的实现。
四、如何维护人权要有效维护人权。
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提高人权意识和法律意识,加强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制定和实施国家和国际人权法律法规,并严格监督和制裁违反人权的行为。
4.1 加强教育应在青少年时期就加强人权教育,培养广大公民的权利意识,推进人权思想的普及。
人权课件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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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什么是人权?1、让人有尊严生活的基本条件2、由于观点与切入的角度不同,说法也略为不一样。
通说认为人权是人与生俱来权利,只要是人,不论其种族、性别、阶级、贫富皆应享有这些权利,否则便不算人生,就是非人道的待遇。
人权的特性人权是与生俱來的人权是无国界的人权是不可剥夺的人权是不可分割的人权的內容是什麼?《国际人权宪章》分为两大类: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法国学者卡雷尔·瓦萨克(Karel Vasek)划分三代人权第一代:以自由权为核心。
以西方价值为取向的「消极人权」,其本质在于争取个人自由,不希望国家加以干预,相当于「公民政治权」。
第二代:以平等权为核心。
需要国家积极有所作为或提供,力求社会平等的「积极人权」,相当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第三代人权:以发展权为核心。
建立在「社群」、集体的「连带关系」与「同胞爱」的基础上,并透过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始能落实的「和平权」、「环境权」,以及所谓民族的「自决权」。
也称为“连带权利”(solidarity right)人权存在的三种形态:应有、法有、实有人权与义务的关系?是否每一个人权都配合一个义务?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存在的: e.g. 国家主权属于人民全体,人民须尽义务捍卫主权。
个人尽义务付出,才会有权利之存在,既然国家主权属于人民全体,那么人民就必须付出心力义务维护国家主权及安全。
第一章人权基本理论一、人权的含义1 人权的含义极其丰富,具有道德性、历史性、政治性、阶级性、文化性、法律性多个维度。
2 法律意义上的人权,即基本权利,具有不可或缺性、不可取代性、不可转让性、稳定性、母体性、共似和相互依赖性。
综述:人权是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标准。
它包含着“是人的权利”、“是人作为人的权利”、“是使人成其为人的权利”和“是使人成为有尊严的人的权利”等多个层次。
论人权的三种存在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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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权的三种存在形态——李步云人权是人按其本性应当享有的权利。
简单说,就是“人的权利”。
在现代,人权的内容十分广泛和丰富。
它可以从不同角度作多种分类。
例如,从人权内容的不同性质看,可以分为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社会权利等;从人权的不同主体看,可以分为个人权利、集体权利、民族权利;从人权的不同保障方式看,可以分为国内人权与国际人权。
这些都是现在人们经常使用的分类方法。
此外,笔者认为,我们还可以从人权的实现和存在形态这个角度进行区分,把它分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
本文试图就此问题作一论述。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搞清楚人权这一概念的外延。
笔者以为,不少同志对这一概念,包括人权的主体和客体,在理解上偏于狭窄。
有的同志说,“什么是人权?简而言之,人权就是人民的权利,或者叫公民的基本权利。
在资本主义国家里,人权,一般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通称,即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可以叫做人权。
”1/“人权概念无论是在被发明出来的时候,还是现代的使用中,都不指涉和涵盖公民的全部权利,而仅指涉那些基本的和普遍的权利”,或者说,“屈指可数的主要的权利”2/。
人权,“指人身自由和其他民主权利。
”3/笔者认为,把人权的内容仅仅理解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不妥当的。
尽管人权的内容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而逐步扩展与丰富的,人权的概念在历史上是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现在人们对人权内容的理解也还有差异,但在现今的国际社会中,认为人权就是指人的“权利”,包括人的一切权利,已经越来越成为一种共识。
到目前为止,国际上已经制定了六十多个有关人权保障的文件,其内容十分广泛,几乎无所不包,而不仅仅限于基本人权。
就一国范围来说,基本人权一般是通过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来表现其内容的。
基本人权与非基本人权,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公民的非基本权利,其界限既是绝对的、确定的,又是相对的、不确定的。
所谓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相对于公民的非基本权利而言的。
第九讲人权的概念及其内容
![第九讲人权的概念及其内容](https://img.taocdn.com/s3/m/1e8da234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d36c59f.png)
第九讲人权的概念及其内容第九讲人权的概念及其内容一、人权概念形成的时代背景与促成因素形成人权概念需要以下几个观念因素:A、以个体人为“人”的本体观念;B、在较大地域范围普遍地相互承认为人;C、具备成熟的权利观念。
五、关于人权概念的理论问题(一)诸种人权概念阐释——人权是人的自然权利,来自于自然法的规定;——人权来自于人的尊严、人的价值;——人权是人作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人权是人因其自然本性和社会本性而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人权是国家法律所确认的公民权利;——人权是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历史状况所决定的公民所享有的权利。
(二)人权概念(之一)人权是人们在文化认同的基础上,社会依据无害性标准所确认的、对人的生存、发展具有必要性的基本行为的正当性。
人权概念的含义(之二)人权是社会成员们在文化认同的基础上,依据无害性标准而相互确认的、对人的生存、发展必不可少的、一系列具有正当性的基本行为(或利益)。
要点:——人——权利——人类社会成员们的相互确认人权概念的要点:人——无差别的人;人们相互间的文化上的认同权利——行为(或利益)、正当性、必要性相互确认——正当性的来源和依据(三)生命权生命和生命权的区别生命——作为人的机体活动状态,是父母赋予的;生命权——生命被视为权利,被认为有正当性(不可侵犯性) ,由社会同伴们共同认定。
(四)财产所有权1、财产与财产所有权的区别2、财产所有权概念的实质:所有权的真正含义不是指物主对物的支配自由,而是指对于他人而言、物主对物的自由支配的不可侵犯性。
3、财产权的依据——社会公认4、社会公认的依据(1)社会公认实质依据——获取财产行为的无害性(2)社会公认的表现形式A、普遍的社会观念;B、法律五)人权的三种表现形态——应有形态,即应有人权;——法律所规定、确认的权利,即法定人权;——人们实际享有的权利,即实有人权。
一般地说,应有人权向法定人权转变主要取决于立法者的认识、态度。
论人权概念
![论人权概念](https://img.taocdn.com/s3/m/993cff528e9951e79b892771.png)
论人权概念内容提要人权是人们在文化认同的基础上,社会依据无害性标准所确认的、对人的生存、发展具有必要性的基本行为的正当性。
对人权的认识应抓住三个要点:普遍意义上的人的概念;权利概念;无害性和必要性标准。
对人权的三种表现形态的认识将加深对实践中的人权的理解。
关键词人;人权;权利;无害性;不可侵犯性一、既有的对人权概念阐释的缺憾在各种权利中,当今世界最为引人关注的就是“人权”。
众多的学者对人权的关注和研究,使人权几乎成为一个专门的学科。
但是,尽管研究人权的学者人数众多,尽管人权概念形成的历史已经不算短暂,人权概念却始终没有得到令人满意的解释。
古典自然法学认为,人权是人的自然权利,来自于自然法的规定。
这种自然法学说曾经迷醉了好几代人。
但是,自然法是什么?自然法是指自然义务还是指自然义务与自然权利的结合?是自然法规定了自然权利、还是自然权利产生自然法?这些都是未解之迷。
有的学者把人权归结为人的尊严、人的价值。
如果我们进一步追问:人的尊严、人的价值是什么?这个问题恐怕更难回答。
这种人权论证不过是用一个更困难的理论难题来搪塞我们已面对的理论难题。
那么,这样的阐释––––人权是人作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能否令我们满意呢?初看起来似乎令我们满意,细想却又令我们不满。
所谓“人作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是指因我们具有人的外观而享有权利呢?还是指我们具有区别于其它动物的某种特性而享有权利呢?如果因具有人的外观而使我们享有权利,那么,天生的残疾儿并不具有完整的人的外观,我们为什么认为他们享有人权?有些人虽然具有完整的人的外观,但他以杀人为乐,有人––––象希特勒––––在掌握了政治权力之后甚至指挥种族灭绝的屠杀,这种人是否应享有人权,譬如说,享有人的最基本的权利––––生命权呢?我们确认人权是不可剥夺的。
如果仅因杀人惯犯、杀人魔王具有人的外观而享有包括生命权这样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我们的道德感、正义感能表示赞成吗?如果说由于我们具有区别于其它动物的某种特性而享有人权,那么,我们的这种特性究竟是什么?自达尔文进化论指明了人与其它动物的之后,还没有哪种学说能以令人满意、令人普遍信服的方式指明人与其它动物的区别。
人权的存在形态及实现途径 ——论李步云先生的人权三种存在形态理论
![人权的存在形态及实现途径 ——论李步云先生的人权三种存在形态理论](https://img.taocdn.com/s3/m/4d139ed3f61fb7360b4c65fe.png)
人权的存在形态及实现途径——论李步云先生的人权三种存在形态理论人权的存在形态及实现途径——论李步云先生的人权三种存在形态理论一、权利、人权及人权概念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以来,我国法理学界开始关注人权问题,但对人权的理解却存在很大的分歧。
正如有学者认为“人权是一种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的体现,因而人们就有不同的人权观”。
即使是在相同的世界观、价值观指导下,也可能由于运用方法、观察视角或理解层次与境界的不同而对人权问题的看法迥异。
人权诸问题的界定虽存在差异,但总体而言目前我国大多数学者对人权界定的逻辑路径基本一致,即没有脱离“人”与“权利”这两个基本点去理解人权概念。
人权的终极关怀在于对人的尊重,但如何实现这一人类的终极关怀则体现了人类的理性与智慧!“人”这一基本点当然成为了人权概念界定的首要因素,所以研究人权离不开对人的研究。
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提出了“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原理,为探讨人权概念提供了理论依据。
1843年秋,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第一次提出和阐释了人权概念问题。
即所谓人权,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权利,它与公民权不同,是人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
马克思将人权视为不分民族、阶级、性别等差异,任何人都应平等地享有的权利,这是其本来意义上的人权。
同时,从人与人社会协作的关系出发,马克思认为“人权的一部分是政治权利,只有同别人一起才能行使权利,这种权利的内容就是参加这个共同体,而且参加政治共同体,参加国家。
这些权利属于政治自由范畴,属于公民权利的范畴。
”在我国现代学者中,李步云先生发展了马克思关于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观点,认为人权本身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利益关系,并对主观形态的人权概念作了精辟的定义,即“人权是人作为人以其自然属性与社会本质所应当享有和实际享有的权利”。
他认为人的本质包括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这两方面是统一不可分割的。
人的本能要求生存、要求自由、要求过好的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这是不证自明的道理;另一方面,他认为社会关系是人权存在的前提,生活在社会关系中的人必然存在各种利益矛盾与冲突,需要有权利与义务去加以调整,也就产生了人权问题。
人权的主要内容
![人权的主要内容](https://img.taocdn.com/s3/m/627f6985fab069dc50220195.png)
人权的主要内容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人权的主体和客体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
人权的主体是所有的人。
在一个国家里,它不仅指这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臣民),而且包括居住在这个国家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难民;它不仅指个人,也包括人的一些特殊群体,如少数民族、妇女、儿童、残疾人等。
在国际关系中,人权的主体主要是指国家,其次是民族或国家集团。
在有的情况下,当个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也有权向国际的或区域性的人权机构提起申诉。
权利作为人权的客体,内容十分广泛和丰富。
在当代,它主要包括三大类:一是人身人格权利,如生命权、安全权、人格尊严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思想自由、信仰自由、宗教自由、人身自由、居住自由、迁徙自由、通信自由等。
二是政治权利,如选举权、被选举权、创制权、复决权、监督权、罢免权;集会自由、结社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请愿权、诉愿权、诉讼权;民族和种族平等权、法律平等权等。
三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如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最低生活保障权;妇女权利、儿童权利、老人权利、残疾人权利、消费者权利;受教育权、科学研究自由、文学艺术活动自由等。
在国际上,还有自决权、国家独立权、和平权、发展权、自然资源权、环境权等等。
各类权利是彼此依存、不能分割、不可剥夺的。
人权的根源人权的产生根源于人的本性。
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是构成人的本性或本质的两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方面。
人类之所以需要人权,首先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物质的、精神的、人身的种种利益的需求,这由人的生理和心理的自然属性所决定,是人的一种本能和天性。
人的自然属性是人权存在的重要基础和基本根据,也是推动人权向前发展的动力。
人的利益需求,人们要求过优裕的物质生活和良好的精神生活的愿望是不断发展的,因而人权的发展与进步是无止境的。
人权保障与刑法机能的理论分析
![人权保障与刑法机能的理论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f12d39ca0242a8956bece436.png)
人权保障与刑法机能的理论分析刑法,尤其是近代刑法,在人权保障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马克思将法律称为人民自由的圣经,就是极言法律,主要是指刑法具有人权保障机能。
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的社会条件下,刑法的人权保障的机能更加引起人们的重视。
一、人权的界定人权主要以三种权利作为其存在形态,即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
(一)应有权利应有权利就是应享有的权利。
应有权利是与实有权利相对应的,这里的实有既指法律上的实有又指事实上的实有。
把应有权利作为人权的存在形态,表明人权并非是一个简单的法律概念,尤其不能把人权等同于法律上所认可的公民权。
事实上。
人权首先应该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是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可以说,应有权利是人权的最高境界。
应有权利的思想来源于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权利或天赋人权的概念。
自然法学派往往把权利分为自然权利与法律权利,并以自然权利说明法律权利的来源与本性。
这种自然权利之自然,含有天然或天赋之义,就是指人之为人本来应当有的权利。
而且,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也确实曾经享有这些权利。
(二)法定权利应有权利被法律所确认并以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就转化为法定权利。
人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往往表现为公民权。
公民权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和其他社会权利。
公民权虽然是人权的主要内容,但两者又不可等同。
因为人权除了公民权以外,还包括其他一些推定的权利,即只要法无禁止,公民也可以行使的权利。
(三)实有权利实有权利是指现实社会生活中,人们所实际享有的权利。
实有权利既与应有权利对应,又与法定权利相连接。
应有权利是人权之应然状态,实有权利是人权之实然状态。
应有权利只有转化为实有权利,人权才不是观念而成为一种现实。
应有权利向实有权利转化主要是以法律规范作为中介的。
因此,应有权利往往首先转变为法定权利,通过法律的确认,获得了法的强制性,从而为最终转化为实有权利提供了可能性。
论人权的三个化身
![论人权的三个化身](https://img.taocdn.com/s3/m/b021673fda38376bae1fae30.png)
On The Three Incarnations of Human rights 作者: 郭曰君
作者机构: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上海200237
出版物刊名: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17-22页
年卷期: 2015年 第5期
主题词: 人权;化身;宪法权利;普通法律权利;国际人权
摘要:宪法权利体系、普通法律权利体系和国际人权体系是人权的三个化身,它们具有不同的含义,相互之间可以转化。
但因未能洞悉人权的真谛,在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上形成人为的割裂。
正确理解人权的三个化身理论,既能使人权的不同化身各得其位,又能协力促进和保障人权,最大限度地实现每一个人的人权。
浅议人权形态的转化
![浅议人权形态的转化](https://img.taocdn.com/s3/m/fc64da79ed630b1c59eeb5e1.png)
浅议人权形态的转化作者:刘玲芳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01期摘要21世纪将是一个人权受到空前尊重的世纪,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末推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人权保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开辟了中国人权保障的新时期,但就我国人权保障的实践来看,还远远没有达到使人们充分享有人权这一崇高目标的境地。
本文旨在通过人权形态探讨人权实现的基本途径,就人民如何真正享有和实现权利做一些思考。
关键词人权人权形态转化中图分类号:D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260-02一、人权形态释义人权是人依据其自身的本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要全面认识人权则必须从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上作多视角研究,也即人权有三种存在形态: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
豍“应有权利”是人权的本来意义,即人按其本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它是没有被现实法律确认,而实际上法律又应当在目前或将来确认的权利,是一种应然状态下的权利。
只有存在人的“应有权利”,才能产生应不应当以及如何去保障它的问题,否认“应有权利”的存在,“法定权利”就会成为“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
事实上,“应有权利”的存在,并不以也不应当以“法定权利”的存在与否为转移,它们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是客观存在的。
“法定权利”的概念是一个逻辑判断与价值判断有机结合的统一,把“应有人权”用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就成为“法定权利”,它是人权的制度化、法律化。
“法定权利”的核心不在于是否由法律划定了权利的限度和范围,而在于这种划分的具体尺度和深刻内容。
“法定权利”所反映的是法律关系主体与国家的对立统一关系,正是这种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的内在矛盾构成了法定权利的本质和核心。
“实有权利”是指人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实实在在拥有和运用的权利。
它是“应有权利”法定化的结果或形成的一种实有状态,其着眼点是权利的实践方面,是社会关系中已实现了的人权。
人权形态转化研究
![人权形态转化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29238b3d59eef8c75fbfb367.png)
人权形态转化研究摘要:人权形态的转化关系到人权的实现与保障,目前我国对于人权存在形态研究的比较多,但是对于人权存在彤态之间的转化研究的较少。
笔者就是以李步云先生的人权存在三形态为例.来探讨人权存在形态之间的转化。
为我国在人权的实现与保障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人权形态人权形态转化人权存在的三种形态即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从膻有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再从法定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这是人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现的基本形式。
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实现人权形态的相互转化?人权的内容随着历史的发展在不断丰富和发展,随着人权要求的不断提高,人权必然走上法制轨道,通过法律保障它的实现;人权的兑现,还依赖于良好的运行环境和保护机制,受到经济、政治、文化以及传统思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所以,实现人权形态的转化有赖于广泛的社会因素的培养。
一、应有人权到法定人权的转化法律上规定的权利可以分为宪法权利和法律权利,笔者此所称的法定权利,即人权存在的形态之一,仅指宪法权利。
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权威和最高的法律的效力,任何法律都不能和宪法相违背,没有宪法保障,任何人权保障都将成为空谈,都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马岭指出“从制宪权的角度看,宪法是山人民而不是公民制定的,宪法权利中的所多权利是天赋人权,”同时,她还指出,人民不能放弃宪法权利,但可以放弃行使法律权利,人权产生于“人的尊严”,人权作为“人因为其是人而享有的权利”,是不可以被放弃的。
在这个意义上,人权存在的三种形态的法定权利就只能是宪法权利而不包括法律权利。
正如被马克思誉为人类第一个人权宣言的i776年的美国《独立宦言》所指明的那样“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呵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份宣言之后成为了美国立宪的指导思想和立宪原则。
英同足近代宪法的发祥地,但是其宪法主要是由一些列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
如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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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权的三种存在形态
李步云
【摘要】:正人权是人按其本性应当享有的权利。
简单说,就是"人的权利"。
在现代,人权的内容十分广泛和丰富。
它可以从不同角度作多种分类。
例如,从人权内容的不同性质看,可以分为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社会权利等;从人权的不同主体看,可以分为个人权利、集体权利、民族权利;从人权的不同保障方式看,可以分为国内人权与国际人权。
这些都是现在人们经常使用的分类方法。
此外,笔者认为,我们还可以从人权的实现和存在形态这个角度进行区分,把它分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
本文试图就此问题作一论述。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关键词】:
【正文快照】:
人权是人按其本性应当享有的权利。
简单说,就是“人的权利”。
在现代,人权的内容十分广泛和丰富。
它可以从不同角度作多种分类。
例如,从人权内容的不同性质看,可以分为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社会权利等,从人权的不同主体看,可以分为个人权利、集体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