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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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
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成立于 1984 年,是从事国际文化交流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其宗旨是:通过民间的国际文化交流,加强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各地区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好合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科学进步、文化繁荣服务,为促进世界和平做出贡献。

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的最高机构是理事会全体会议。

理事会由著名的科学家、艺术家、学者、社会活动家、企业家等百余名社会各界知名人士组成。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兆国担任理事长。

内设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开展交流的业务部门和综合管理部门。

属下设有图书出版、音像制作出版、演出、展览、教育培训等多个文化实体。

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成立二十年来,一直积极探索、努力开拓,通过各种形式的交流活动向各国人民介绍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文化和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建设取得的伟大成就,让世界人民深入了解中国。

同时,为丰富、繁荣我国人民的文化、科技、经济生活,积极引进各国、各地区的优秀文化和先进科技,使我国人民开阔眼界认识世界。

二十年来,交流活动规模不断扩大,涉及领域更加宽泛,涵盖了文化艺术、科学技术、政治经济、民族宗教、教育管理、新闻出版、学术研究等多个方面。

交流形式多种多样,采取举办文艺演出和各类展览、召开国际会议和学术研讨、组织考察访问和专题讲座,以及合作拍片、书刊交流等。

其中一些较高层次、较大影响的活动不仅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和肯定,而且获得了国内外高层和专业人士的较高赞誉。

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经中央政府批准,具有开展涉外文化活动的对外邀请权和出访组团权。

中心成立以来,接待了来自亚洲、欧洲、美洲、非洲和大洋洲等六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各类团体、个人近两千批约三万余人。

组团出访了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约两百余批近两千余人。

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在从事民间国际文化交流工作的二十年中,得到了国家领导人的关心及有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

1994年10月26日,江泽民同志为中心成立十周年题词:“搞好对外文化交流,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服务”。

1999年7月6日,胡锦涛主席在会见参加“庆祝中心成立十五周年”大会的全体人员时,对中心在促进与各国人民之间的文化交流、引进国外先进科技成果、发展与各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方面所做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如今已成为我国民间对外交流工作中一支重要力量。

通过文化交流活动的不断开展,拥有了一支经过锻炼、具有较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的专业交流队伍,具备开展多领域、多学科、多层次国
际文化交流活动的组织管理能力,形成了一定规模的全国性的民间国际文化交流工作网络。

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今后将在我国继续改革开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更加努力地开拓进取,为中外文化交流、世界和平、人类进步做出更大贡献。

编辑本段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英文:China International Culture Exchange Centre, 缩写为:CICEC;以下简称:文化中心)为本团体在国家民政部正式登记注册的全称。

第二条文化中心是从事综合性民间国际交流的全国性、非盈利性、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团体。

第三条文化中心在开展各项活动中,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准则。

其宗旨是:通过民间的国际文化交流,加强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各地区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好合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科学进步、文化繁荣服务,为促进世界和平做出贡献。

第四条文化中心接受文化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文化中心机构地址设在中国北京。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文化中心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际间文化艺术、经济技术、社会科学等领域的交流活动;
(二)与各国、各地区的机构团体、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建立交流与合作关系;
(三)在国内外组织国际会议、演出展览、培训讲座及图书音像出版发行、参观访问。

第三章理事、常务理事
第七条文化中心理事由社会各界有影响、有声望的老中青专家和知名人士担任,为个人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任。

第八条理事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文化中心的章程;
(二)有参与文化中心工作的意愿;
(三)在文化中心从事的工作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参加文化中心的有关活动。

第九条担任理事的程序是:
(一)本人同意并由文化中心秘书处推荐;
(二)经理事长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理事证书。

第十条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文化中心的活动;
(二)获得文化中心服务的优先;
(三)对文化中心工作的建议和指导。

第十一条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维护文化中心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文化中心的活动;
(四)完成文化中心委托的工作。

第十二条理事辞聘,应向理事会书面提出,并交会理事证书。

第十三条理事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长会议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理事会设常务理事若干名。

常务理事系学术委员会成员,直接参与各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规划和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理事会聘请顾问和名誉理事若干名,对文化中心的工作给以咨询帮助和指导。

聘期五年,可续聘。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任免
第十六条文化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全体会议,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通过文化中心的工作计划;
(三)审议通过文化中心的工作报告;
(四)审核通过本团体的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长会议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议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组成理事长会议。

理事长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在理事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全体会议职权,领导文化中心开展各项工作。

其职权是:
(一)监督执行理事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二)负责理事会的换届工作;
(三)筹备召开下一届理事会全体会议;
(四)向理事会全体会议报告文化中心的工作;
(五)决定理事、名誉理事、顾问的聘请和除名;
(六)领导文化中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设立文化教育、经济科技、人文社会学术委员会,各学术委员会由常务理事组成,负责规划、指导文化中心各领域的交流活动。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文化中心从事的工作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理事长、副理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任。

第二十五条秘书长担任文化中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文化中心的管理工作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向理事长会议负责。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全体会议、理事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文化中心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五)决定聘用工作人员事宜;(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经费来源:
(一)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二)有关方面的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经费用于日常开支、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各项交流活动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一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准确。

第三十二条资产管理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审计。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长会议审议后,交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修改后的章程,须在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后15日内,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完成宗旨或终止活动等原因需要注销文化中心时,由理事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文化中心即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经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全体会议及其工作机构。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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