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中几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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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中的几个法律问题——“魔鬼在细节中”
一、主体资格尽职调查
内容:
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情况(注意无论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还是《营业执照》均需年检,只有通过了年检方可保留继续经营的资格)。
“老大姐”顶中石油名义集资多方势力暗中保护:“老大姐”“甄秀玉”利用一家叫“江苏福源”的已经被工商注销的企业在上海进行项目筹资,甚至用该公司注销前的工商材料,在民生银行上海分行跨区域完成了公司基本账户的开设。
2、是否在批准的经营期限内、办公场所、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行业是否有相关业务归口部门的行政许可及是否在许可期限内等。
3、房屋、车辆等需要登记的财产到相关部门调查是否真实存在。目前在借贷纠纷中出现了伪造房产证甚至假登记的现象。
针对:首次交易的客户;异地交易的客户;对企业来讲重要的、金额较大的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尽量预留交易对方全面的信息包括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一旦出现风险可以及时主张。
案例:2007年,深圳某公司上海分公司委托上海某货运代理公司代理定船及办理相关货运代理手续,后来因为深圳某公司上海分公司没有支付货款,上海货代公司委托我起诉到上海海事法院。在起诉到法院前,我到虹口工商局查询深圳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资料,
结果发现该分公司2007年没有年检,然后我马上跑到分公司注册地长阳路鼎立大厦,保安告诉我该公司刚刚搬走几天。还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并且合同履行地是在上海,我以分公司和总公司为共同被告,提交到合同履行地法院即上海海事法院管辖。设想一下,如果合同履行地不在上海,分公司又搬离上海的话,案子就被动了,我只能跑动总公司所在地深圳去诉讼了。
二、分析交易对手
内容:
交易对手企业性质、老板习性甚至包括癖好、老板与负责合同具体谈判人员的关系、交易对手对合同内容重视哪一方面等。关于如何搞定交易对手我想在座的各位都是高手。
案例1
某私企与某国企签订委托加工合同案。从对方企业性质老板喜好出发,从国企出来的人都知道,国企重视的是产值而不是利润,国企可能有数亿的债务,但是它只要每年还银行利息保证运转就可以,每一任国企老总包括集团分公司的总经理只要产值做的上去就能保住乌纱帽甚至提升。该私企抓住这一点然后再投该国企老板所好,在合同中把该国企的利润几乎降低到零,花十几万就把国企几百万的利润转移到私企一方了。
案例2
2008年的时候,杭州某公司到安徽某地收购房地产开发项目公
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双方进行了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的对杭州公司非常有利,后来杭州公司因为资金问题违约,违约时杭州公司已经占有该项目公司80%的股权,另外20%还约定是安徽公司代持杭州公司的股权,并且项目公司的法人代表变更成了杭州公司委派的代表,从合同上评判,安徽公司拿杭州公司毫无办法。后来,安徽公司发现,项目公司因资金问题在公司内部曾进行过集资,并且委派的项目公司法人代表也向杭州公司缴纳过几十万元的集资款,目前没有收回。安徽公司利用项目公司法人代表与杭州公司的矛盾,成功策反项目公司法人代表,由项目公司法人代表与安徽公司签署了退地、退款的补充协议,杭州公司无功而返。融资成本不算,单是项目规划、设计等杭州公司一方就损失上百万。
三、合同条款约定要清楚
内容:
无论是自己处于强势的一方,还是处于弱势的一方,对关涉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一定要约定清楚。
比如权利限制条款:事件条款具有不确定性,也就是以某一事件的发生作为权利发生要件;时间条款相对有一定的确定性,因为时间无论长短总是会到来。
再比如接收条款,这个在一些供销合同比较重要,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最好能是对方企业比较稳定的有一定职级的人员。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这个问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也比较普遍,施
工企业人员的变动较为频繁,当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
案例1
房屋买卖合同时会有几个附件,其中一个是关于“租赁情况、抵押情况、相邻关系”等。关于“租赁、抵押等情况的附件”,按照房产公司的做法,如果没有租赁、抵押等情况,他们就会以两条斜线划掉。但是,作为买方,你就应该注意了,实际上用斜线把相关内容划掉有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双方对此没有约定即卖方没有就房屋不存在租赁、抵押等情况作出陈述或保证,另一层意思是标的房屋没有租赁情况及抵押情况,一旦出现租赁或抵押的情况,法院可能会更倾向于前一种解释,你就无法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了。最后,在我们的坚持下,售楼小姐在我们一份合同相关内容部位写了“无”,在他们自己持有的合同上用斜线划掉了相关内容,售楼小姐本人也坦言,为了避免承担责任,老板要求他们尽量不要写字。可能有人会说了,如果事先做了调查,标的房屋确实不存在租赁及抵押等情况,那写还是不写就无关紧要了。那我告诉你不可以,因为租赁合同随时可以补签、抵押在你签合同前的任何时间内都可以到交易中心去办理,签合同时一定不能想当然。
案例2
是关于履约时间中的付款进度的,付款进度以时间为节点还是以事件为节点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在上面我讲的杭州某公司收购安微某公司的合同谈判过程中。考虑到杭州公司完全靠资金运作,很可能不
能及时付款,为避免违约风险,我在起草该份协议时将相应的付款进度改为以具体的事件为节点,而事件的发生进度全部掌握在杭州公司手中。我们在起草的《股权转让协议》第3.1条中约定:“股权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2008年1月31日之前,向股权出让方支付叁仟零捌拾贰万伍仟元转让价,(其中包括贰仟零捌拾贰万伍仟元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契税、拍卖佣金,剩余壹仟万元作为出让方收回土地本金的第一步);其余壹亿壹仟万元本金及壹仟万元本金利息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出让方支付(贷款利息由目标公司支付);玖仟万元固定回报和股权价值款通过项目开发的销售款向出让方支付(如项目开发需要支付工程款或其他款项,可经协商留存一定的比例)”。后来,杭州公司果然不能及时付款,安徽公司即无法追究其违约责任也不能解除合同,为什么不能解除合同呢,因为我在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还写了一条即第5.2条:“除出现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解除合同或其他方式终止合同的履行”。大家都知道,不可抗力发生的概率极小,通过该条约定使对方放弃了杭州公司违约情况下的合同解除权。安徽公司看到我起草的合同就头疼,不得不配合杭州公司完成相应的工作。
讲到履约时间,有一个细节问题一定要注意:一个月不等于30天。8月28日到11月28日,中沙社区经济合作社超过90天交房宽限期导致退房。
四、合同公章及签名的真假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