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企业改制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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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企业改制浅析

纵观当前国供水行业,除部分供水规模效益较为明显的大中型企业外,其余数量庞大的中小型供水企业普遍“跛腿”行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一高一低,大都不同程度地困囿于人员包袱重、技术条件差、财务负担大和资产负债率高的窘境。应该说,围绕着如何走出困境,很多供水企业曾尝试过多种途径,如BOT合作建厂、推行部股份制等,现在更是出现了国际、民营及其他社会资本实施整体产权收购的改制趋势。然而,从一些供水企业整体产权收购的运作过程来看,却少有市场化的行为特征,反而呈现出政府行为和行政干预的色彩,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初衷相去甚远。这一现状不可谓不尴尬,也不能不引起业人士的关注和忧虑。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改制的一般模式和实际运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可能更适合中小型供水企业产权制度变革的思考。

一、改制的一般模式析

改制,尤指对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进行改革,其主旨是通过将一部分国有企业转变为混合所有制或民营企业,实现对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其本质是通过对各方利益的调整和平衡,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其关键点是变革产权制度、转换经营机制、改革用工制度(即置换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其策略是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这一策略恰是容易为决策者所忽略的)。从当前部分国有企业改制实例来看,改制模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且各有优缺点。改制的一般模式有以下

四种:

1、外来资金绝对控股模式。即外来资金实行承债式整体收购,占有企业51%-100%的股权。该模式机制转换最为彻底,企业的后续发展资金全部为外来资金,较有保障;但股权结构缺乏制衡,整合风险较大,是“地震式”变革。

2、外来资金相对控投模式。即外来资金收购企业股权的比例≤49%,其他股权由多方分摊。该模式股权制衡,各方资源充分整合;但对外来资金或外来投资者的吸引力相对较小。

3、国有资金相对控股模式。即仍将企业债权或无形资产等作为国有股本,在企业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外来投资者转让有效资产。该模式震动较小,股权也有制衡;但股东各方对债权或无形资产的转股比例会存在一定差异或障碍,国有资产隐性流失的风险较大。

4、管理层控股模式。即管理层收购(MBO),由企业原管理层对企业进行承债式收购,有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之分,一般为绝对控股。该模式有利于平衡过渡,对企业人力资源利用较充分;但管理层融资压力较大,企业后续发展资金缺乏有效保障,国有资产变相流失的情形较普遍。其变通形式还有职工收购(ESOP),但仅限个例。

结合中小型供水企业改制实例来看,目前较主流的模式主要是外来资金绝对控股和管理层控股模式。其中管理层控股模式曾作为一种较成功的试点,在短期就经历了鼓励、反思和控制等几个阶段,让很多试图参照这一模式运作的企业无所适从,反映出企业改制的确缺少成熟的经验和模式,仍未脱离摸

着石头过河的现状。而外来资金尤其是国际、民营资本的进入,对供水行业来说则恰好相反,是从禁止、限制阶段到试点再逐步放开的,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过程,这也反映出供水行业作为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行业,政府在决策时还是表现出了审慎的态度。从这两种主流模式在供水企业改制的结果来看,都不乏成败的先例,这说明对于供水企业来说,改制必须充分考虑到本行业和本地的实际,盲从跟风是不可行的。

二、中小供水企业改制存在的问题

在社会主义初级发展阶段,市场化进程始终是一个探索前行的过程,也是一个经历阵痛的过程,供水企业也概莫能外。也正是因为尚处于探索阶段,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常常不可避免地面临诸多问题和难题。供水企业作为一个特殊的公益行业,到目前为止并未真正形成商品化、市场化的经营机制,加上企业负担常常被人为地政府化,长期以来是既吃不饱也饿不着,广大职工其实并未做好对供水企业破产倒闭的心理准备,因而在面临改革时,并不像其他产业那样对改制抱有热情和幻想,参与的积极性也不高。从一部分中小型供水企业改制的经历来看,其改制过程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改制还没有真正进入程序化、规化的轨道。由于供水企业对改制缺乏自觉性和主动性,因而在改制的实际运作过程中仍然无法脱离对政府的依赖性,往往是其运作模式、改制方案的决策等一切由政府代办,这就使得改制只重结果不重过程,与国有企业改制的规存在较大差距。比较明显的表现是,改制作为某级政府某个阶段的目标,会事先制订一个时间表,

而在时间表的约束之下,则常常过度考虑了受让方的需求和意志;再如受让方的确定,也很少真正按程序和规进行竞价转让,往往体现的是政府的意愿而不是企业的意愿或市场的选择。

二是低价变现企业存量资产和无形资产,国有资产流失或隐性流失较大。将筐里的好苹果挑出来先卖,不好的苹果留着慢慢处理或干脆让它烂掉,是生意人通常的做法;但如果好苹果只能按整筐苹果的均价卖出,大概没人会这样做。然而我们在接触中小供水企业改制的个案时,听到最多的是“靓女先嫁”的说法——即在改制过程中将企业的良性或有效资产转让出去,而将运行不畅、周转不灵的其他不良资产或主业之外的经营性资产采取沿袭旧体制甚至将原公司作为一个空壳保留的形式剥离出来。表面上看,这一做法对推进改制过程是有利的,而事实上“好苹果”并未卖出好价钱,有很多优良的国有资产就是在这样的买卖过程中流失掉的。这显然不是我们改制的初衷。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供水行业所特有的地域性垄断优势以及企业原有的人力和技术资源、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在资产评估和定价时常常也得不到体现,或者是作为一种象征性的表示并不能体现出这些无形资产真正的价值。通俗地讲,就是虽先嫁了靓女,娘家倒赔光了嫁妆,丑女还不只能眼巴巴地继续单身下去,更没了出路。

三是企业负担政府化,政府负担公众化。很多情形下,中小供水企业的改制并非市场体制使然,而是政府决策机制甚至是长官意志使然。在这样的前提之下,似乎改制才是解决供水企业负担问题和推进水价改革的唯一途径,让改制几乎成了裁

员、涨价的代名词。如改制将不可避免地要将部分企业分流人员将推向社会,则可能因再就业或一次性安置问题不能妥善解决而产生新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如笔者所在城市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仅为固定工2万元左右、合同工7000余元,也不过其1-3年的工资收入,普遍不被接受),而政府对此是无从免责的,不得不通过行政干预来平抑,从而将本应由企业承担的责任和风险转嫁到政府。另外,外来资本入主供水企业后,行业的公益性特征将随着其市场化特征的逐步形成而削弱,但其市场垄断地位并不会因此消弥,由此可能造成水价的不合理攀升,扩大价格增幅与市民的承受能力之间的矛盾,将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公益性投资责任逐步向公众转嫁,从而形成的社会问题,并直接影响到政府形象。

四是注意力过多集中于资本的引进,而忽略了对引进资本的监管。资本逐利的本质,决定了它必将借助供水企业的垄断地位,以扩大产销率和提高利润率为主要目标,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而对于引进的资本,我们并没有健全的监管体系和完善的监管手段,外来资本很可能利用金融体制改革及供水行业垄断保护所带来的机遇,以投入的资本或企业的存量资产进行新的融资投资,从而扩大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和市场风险,甚至将其转嫁到供水成本中去,并通过影响水价的测算定价来消化。换言之,就是随着产权的改变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行业的公益性特征反而在逐步削弱,而类似情形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却鲜见先例。

三、关于中小供水企业改制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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