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4-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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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夫妻关系的概念和立法例
一、夫妻关系的概念
➢ 夫妻关系是指男女因结婚而形成的相互间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 关系。夫妻双方所具有的特定身份决定了夫妻关系与其他两性关系的 本质区别,即夫妻关系必须是男女两性合法的结合。男女双方符合法律 规定的结婚条件,并履行了法定的结婚手续,才能结为夫妻,形成夫妻关 系。男女两性间其他形式的结合,如重婚、非法同居、未婚同居等,都 不是夫妻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的概念和立法例
二、夫妻关系的立法例
(一)夫妻关系立法例的类型
➢ 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与男女两性的社会地位相一致的。夫妻关系
的性质和内容,归根结底决定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随着社会经济基础 及与之相适应的婚姻家庭制度的变化,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也随之变化。 从立法例上说,夫妻关系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56条的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 利。这意味着,夫妻双方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不管民族、信仰、年龄、职 业、财产状况如何,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不因婚姻成立而发生变化。
➢ 随着男女平等在法律上的实现,夫妻独立姓名权得到确认。在这一前提下, 子女的姓氏也由随父姓转变为可以选择父姓或母姓。根据我国《民法典》 第1015条的规定,除特殊情形外,自然人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
一、夫妻独立姓名权和婚姻姓氏权
➢ 姓名权是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权 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姓名虽然只是用来表示 个人的特定符号,但有无姓名权却是有无独立人格的重要标志。自然人的姓 名权表现为人格权,但大多数国家都将婚姻姓氏作为配偶身份权的基本内容。
➢ 夫妻关系的内容十分广泛,如果仅就法律关系而言,夫妻关系主要是指 夫妻双方在人身和财产方面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夫妻关系是一 切亲属关系的本源,在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各种家庭关系中,夫妻关 系处于核心地位,在家庭中承担着承上启下、养老育幼的特殊作用。因 此,法律对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必然要加以具体规定。
第四章 夫妻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的概念和立法例 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 第三节 夫妻财产关系 第四节 夫妻的扶养义务和继承权
第一节 夫妻关系的概念和立法例
➢ 我国《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中用专章(第三章)规定了“家庭关系”,包括 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男女结婚,即产生夫妻关系,这是 婚姻效力的最主要体现。婚姻的效力可以分为及于当事人的直接效力和及于第 三人的间接效力。婚姻的直接效力是指婚姻产生的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婚姻的间接效力是指因婚姻引起的其他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
六、夫妻生育的权利义务
七、互相尊重、互相协助义务
八、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A 1.夫妻一体主义 B 2.夫妻别体主义 C 3.夫妻共同体主义
第一节 夫妻关系的概念和立法例
(二)我国法律对夫妻法律地位的规定
➢ 我国《民法典》第1055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这是男女平 等原则的具体表现,是对夫妻法律地位的原则性规定。我国《民法典》对夫妻 关系的其他规定,都体现了这一原则的精神。
➢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内容,体现为夫妻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的 权利和义务都是完全平等的。法律不允许夫妻任何一方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 义务,或者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既是确定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总原则,也是处理夫 妻间权利和义务纠纷的基本依据。对于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纠纷,我国《民法 典》有具体规定的,应按具体规定处理;无具体规定的,则应按照夫妻在家庭中 地位平等原则的精神予以处理。
A (一)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的自由
B (二)夫妻双方都有参加学习的自由
C (三)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
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
三、夫妻同居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利义务
四、夫妻忠实义务
五、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
同居是指夫妻共同居住、共同生活。同 居权是夫妻一方要求与另一方共同生活 的权利;同居义务是指夫妻任何一方都有 与对方共同生活的义务。 我国《民法典》没有明文规定夫妻同居 的权利和义务,但第1042条规定有“禁止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1079条规定有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确无和好的 可能,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 离婚。这些规定实际上承认了夫妻有同 居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民法典》第1043条中有“夫妻应当 互相忠实”的法律规定,这就肯定了夫妻间 的忠实义务。但对于违反忠实义务的制裁 还限于比较严重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等严重行为,造成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 请求损害赔偿。除此以外,不能就一般的违 反忠实义务的行为提起诉讼。
所谓婚姻住所,是指夫妻婚后共同居住和共 同生活的场所。婚姻住所决定权,是指选择、 决定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住所的权利。我国 《民法典》第1050条规定:“登记结婚后, 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 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该规定赋予了夫妻双方平等的婚姻住所决 定权。
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
二、夫妻人身自由权
➢ 人身自由权本是自然人的人格权,但反映在夫妻关系上的夫妻人身自由权
则是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是夫妻身份地位的象征,因此,我国立法 中将其作为夫妻身份权的内容。对此,我国《民法典》第1057条规定:“夫 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 加以限制或者干涉。”这一规定,既是夫妻地位平等的标志,又为夫妻平等 地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
➢ 夫妻人身关系和其他民事法律中的人身关系一样,是与主体不可分 离的,是不以直接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 社会关系。但夫妻人身关系又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中的人身关系, 它是以夫妻身份为必要前提,只能存在于具有配偶身份的男女之间。 我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中规定了夫妻人身关系,明确了夫妻之 间基于配偶身份应当存在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