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负责人利用便利收受回扣、报销费用的,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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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相关政策法规及内容

商业贿赂相关政策法规及内容

商业贿赂相关政策法规及内容1、商业贿赂的概念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采用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2、回扣与折扣、佣金的区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回扣、折扣、佣金作了进一步界定,(1)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2)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退还两种形式。

(3)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动报酬。

上述法律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说明回扣、折扣、佣金各有其特性:一、回扣回扣是经营者在购销业务活动中常见的行为。

实施回扣行为的主体是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

经营者实施回扣的目的是为了推销或购买商品。

在日常生活中所见到的回扣多数是为了推销商品,目的是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压缩库存,加速资金周转;但是,当经营为了购得紧俏的原料或商品时,有时也采用回扣手段、贿赂卖主,垄断货源。

回扣是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形式也越来越隐蔽,具体表现主要有:在交易之外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和实物;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等名义,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以报销各种费用或“红票”冲账的办法给以贿赂;提供境内、境外等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各种手段给予或者收受回扣;帐外暗送、逃避财务监督。

经营者往往以帐外财物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他们也不将收受的贿赂如实记入会计账目。

从司法实践情况看,存在回扣的商品交易,交易标的物的实际价格与开价额是不相符的。

刑法二百八十条

刑法二百八十条

刑法二百八十条很抱歉,根据我的能力所限,无法将刑法二百八十条全部呈现在这个对话框内。

刑法二百八十条是中国刑法中的一条重要法条,关于受贿罪的构成条件、惩罚幅度以及应用范围等内容。

以下是对刑法二百八十条的大致解释,供您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者通过其他人行使影响力,在单位和个人的经济利益上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或者非法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该条的表述,受贿罪包含以下要素:一是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主体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行使影响力,为他人谋取经济利益;三是主体非法收受财物或者非法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受贿罪是一种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旨在保护公共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该罪的成立,要求遵循以下原则:法定原则、罪过原则、法定处罚原则、单一犯罪原则、适用具体刑罚原则、法定量刑幅度和可罚性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对于受贿罪的不同情形,法律明确了相应的处罚幅度。

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受贿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没收财产。

对于其他情况,根据受贿数额和情节轻重,可以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

此外,根据刑法各项规定,受贿犯罪的追责不仅限于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还包括行贿人以及受贿行为涉及的其他相关人。

总之,刑法二百八十条对受贿罪的构成、罪行的处罚幅度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做出了明确规定,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制和社会公正,保护公共权益,打击腐败行为。

违反该法条的行为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司考】考点受贿罪(星考点)(1)

【司考】考点受贿罪(星考点)(1)

基本概念1.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单位受贿罪: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手续费的行为。

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4.行贿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5.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6.介绍贿赂罪: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受贿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沟通关系、引荐、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

构成介绍贿赂罪还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

重点考点详解一、受贿罪(一)不法与责任要素1.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不包括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

(1)包括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3)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4)特定工作人员成立受贿罪①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中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索取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典型案例解读试题与答案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典型案例解读试题与答案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典型案例解读试题与答案1、(单选题)根据《刑法》的规定,非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以()定罪。

A.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B.非法经营罪C.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D.侵犯商业秘密罪正确答案:C2、(单选题)根据《刑法》的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构成()。

A.单位行贿罪B.对单位行贿罪C.行贿罪D.受贿罪正确答案:A3、(单选题)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

A.没收财产B.上缴国库C.责令说明来源D.退赔正确答案:C4、(多选题)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

A.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B.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C.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D.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正确答案:ABCD5、(多选题)根据《刑法》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是()。

A.国家机关B.国有公司、企业C.事业单位D.人民团体正确答案:ABCD6、(判断题)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以共犯论处。

A.对B.错正确答案:A7、(判断题)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贪污罪。

A.对B.错正确答案:B8、(判断题)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贪污论处。

关于公司管理人员和采购人员吃拿卡扣的管理规定

关于公司管理人员和采购人员吃拿卡扣的管理规定

关于公司管理人员和采购人员吃拿卡扣的管理规定为了营造更好的企业环境,净化工作作风,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预防各层管理人员和采购人员吃拿卡扣等行为的发生,特制订本规定。

一、严禁收受供应商、客户回扣,一经发现不论金额大小立即予以辞退处理。

金额巨大的或影响恶劣的,公司将保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权利。

二、严禁采购人员、管理人员、仓管人员、财务人员在产品、物料、配件等采购环节吃拿卡扣等行为,一经发现立即予以辞退处理。

三、因个人原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根据金额大小和情节轻重由总经理召开会议讨论决定处罚方法。

情节严重者将移动司法机关处理。

四、凡利用职务便利侵取公司财产者,一经发现予以辞退处理。

五、严禁各级管理人员和采购人员参加供应商宴请。

如确因需要参加宴请的,需向对方予以解释。

特殊情况需参加宴请的,需向直属上级汇报经批准后方可参加。

六、严禁辱骂供应商和客户,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严重者将予以辞退处理。

七、严禁管理人员介入或变相介入公司采购和财务环节。

一经发现经会议讨论决定处理办法。

八、严禁管理人员参与各相关单位业务外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发现后不能解释正当理由者,由总经理签署处罚决定。

多九、未经总经理批准的采购厂家,采购人员严禁擅自予以采购,否则由总经理签署处罚办法。

十、严禁在供应商处报销个人费用。

一经发现,经会议讨论后实施处罚。

十一、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公司管理人员、采购人员、仓管人员、财务人员实施贿赂,一经发现,将不予结款。

(此项由采购部负责向供应商予以说明)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行政部2014年11月8日。

公司员工廉洁从业规定

公司员工廉洁从业规定

公司员工廉洁从业规定为加强公司廉政建设,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员工廉洁从业,保障公司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员工廉洁从业行为标准1、公司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爱岗敬业、老实守信、廉洁勤业。

2、公司员工不准有将公司财物据为己有、损公肥私的以下行为:〔一〕利用工作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挪用、私分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司财物。

〔二〕将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本单位支付、报销。

〔三〕在企业业务、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四〕借〔租〕用公司财物长期不归还,或不按规定缴交费用,或工作调动、离岗、退休时不按规定移交个人使用的公配物品。

〔五〕违反规定公车私用。

〔六〕其他侵吞、违规占有企业财物、损公肥私的行为。

第六条公司员工不准有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以下行为:〔一〕利用工作便利或企业资源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或其他不当利益。

1.利用公司的资产资源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

2. 本人开办或与他人合伙开办的经济实体与所在企业发生物资采购、租赁等交易。

3. 将本人特定关系人所开办或与他人合伙开办的经济实体作为非竞争性采购的合作对象,进行经济交易,谋取利益。

4. 利用工作便利对客户或其他效劳和管理对象吃、拿、卡、要。

5. 以减免费用、提供合作工程或录用等好处为交换,要求效劳或合作对象为个人谋取利益提供便利。

6.挪用客户委办业务款项不上缴,或应退还不退还。

〔二〕私自从事或参与关联企业经营与公司构成竞争的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1.经营或与他人合伙、合资经营〔含参股〕与公司业务运营相关联的各项业务。

2.从事与本公司业务相关联的有偿中介活动。

〔三〕允许特定关系人在本人职权范围内从事与本人职权影响相关联的以谋利为目的的活动。

1.开办或参与开办〔含参股〕与公司业务运营有直接关联的经营机构。

反商业贿赂指南2

反商业贿赂指南2

驿麟科创制度【2014】第号驿麟科创医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反商业贿赂指引年月日目录一、商业合规行为二、关于商业贿赂三、关于商业贿赂犯罪四、员工反商业贿赂行为指引五、员工合规行为指引六、指引通过与管理七、附件:《反商业贿赂承诺书》序言公司之所以取得辉煌业绩,完全取决于公司雇员奉行商业活动中的道德准则和中国法律规定。

为规范公司雇员日常商业活动中的合规行为,维护公司产品销售行业的良好信誉,结合中国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指引》,致力于为医疗提供优秀的产品和专业化的服务。

本指引,包括员工的行为指引、领导的行为指引以及我们的合规文化,我们的合规文化是“全员合规,高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

公司任何雇员均有无条件执行本《指引》的义务,且有向公司汇报其他雇员违反本《指南》的义务。

公司反商业贿赂负责人:联系方式:总经理:刘丽娜2015年3月23日一、商业合规行为公司非常重视雇员商业行为的合规,应符合中国的商业道德和法律规定,并有效规避不合规风险:1、规范公司与政府管理机关,如工商、公安和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之间的行为,防控贿赂风险;规范公司与医院及医务人员之间的行为,防控商业贿赂风险;2、费用报销应真实,应杜绝不实费用报告、虚假的费用文件。

3、应避免不恰当的市场活动:给医务人员不适当的优惠;贿赂;滥用样品;标签范围外的推广;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机密;贬损竞争对手及其产品;对于产品的药效和安全性做不实陈述;不适当的礼物和招待;超过市场公允价值的劳务费;向医务人员提供激励,以换取“更多的处方”;当和其他产品做比较时,没有采取不偏不倚的观点。

4、正确对待与医务人员的交往:关于公司产品的推广信息绝对不能是错误的、误导性的、欺骗性的或在任何方面有欺诈嫌疑的。

员工传播的推广信息都必须在批准的医疗产品标签范围内,在医疗产品的优点和风险之间的信息组合做到不偏不倚,并有足够的、被认可的科学已经予以支持。

所有推广资料必须经过公司审核程序的批准;技术支持专员等必须接受如何处理推广资料的相关培训。

职务犯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何认定

职务犯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何认定

职务犯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何认定展开全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作者:陈洪兵(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来源:刑法爱好者论坛公号,原文节选自陈洪兵著《贪污贿赂渎职渎职罪解释论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陈洪兵,男,湖北荆门人,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师从张明楷教授),日本首都大学东京客员准教授(师从前田雅英教授),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东南大学刑事法研究所所长,东南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从事刑法解释学研究。

主要观点1、刑法中有十个罪名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职务便利”的罪状表述,因主体、对象、行为方式及法益的差异,其含义呈现相对性;2、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要件,相对于不同的贪污行为而言,具有不同的含义;3、主张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同样包括“窃取、骗取”之通说,基本上是只有结论而没有论证,应该认为,我国刑法中的职务侵占罪相当于域外刑法中的业务侵占罪,仅限于狭义的侵占,故所谓利用职务之便窃取、骗取本单位财物的,应以盗窃、诈骗罪定罪处罚;4、挪用公款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旨在强调对所挪用的公款的实际管理、控制、支配与调度;5、贿赂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要件,旨在说明贿赂的职务关联性。

主要法规链接刑法第383条第1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刑法第271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385条第1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刑法第384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司企业反商业贿赂管理规定规章条例

公司企业反商业贿赂管理规定规章条例

********有限公司反商业贿赂管理规定一、目的为扎实推进商业活动中的反腐败和反贿赂工作,加强企业内控和监督机制,做到诚实守信经营,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引导公司管理人员及相关利益团体,如客户、供应商,依法办事,自觉抵制见利忘义、损公肥私、不讲停用、欺骗欺诈等消极腐败现象,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在公司范围内从事物料采购、委外加工、设施工程、贸易销售、设备采购和维护、财务管理、质量监督等所有经济活动过程中重要部位、重要环节的人、财、物的管理和监督。

所有与公司有业务、经济往来的客户、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也监管范围内。

三、定义1、关联单位,指与本公司有业务、经济往来的相关单位。

2、商业贿赂,指公司员工与关联单位为获取合作及合作利益,所给予的包括但不限于,金钱、回扣、物质上的馈赠、服务、色情贿赂、旅游等其他形式的好处。

但以下不属于商业贿赂:A、基于商业礼仪、赠送市场价为,100,元以下的小礼品、地方特产;B、基于商业接待礼仪,提供工作餐、住宿、交通等与合同履行相关的工作方便;C、经双方总经理批准,双方指派人员,因业务需要而参加关联单位举行的餐会,但餐会后无其他任何性质的娱乐活动。

3、关系人,指公司员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

四、管理程序1、本规定着重以预防和员工廉洁自律为主,对违反的将依本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2、人事部应就本规定内容在新员工入职前安排其进行学习,形成书面的培训记录,并由每位新员工确认签字后交人事部存档。

3、公司员工在职期间应廉洁自律,应做到:A、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等有关禁止商业贿赂行为规定和本公司制定的所有廉洁自律相关管理规定,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坚决拒绝商业贿赂、行贿及其他不正当之商业行为的馈赠。

B、决不直接或间接向关联单位或本公司员工或其关系人索贿及发生其它不正当行为;C、应对自己所负责保管、使用和接触的公司财产不会有任何贪污、挪用之行为;D、如知悉本公司其他员工有违反本规定之行为,应向人事部经理或总经理检举并提供相关证据;E、如关联单位直接或间接向员工本人或其关系人及其指定人行贿,员工应向人事部经理或总经理检举并提供相关证据。

难以置信的典型案例之五,收取业务回扣不入帐再用作单位开支仍构成犯罪?

难以置信的典型案例之五,收取业务回扣不入帐再用作单位开支仍构成犯罪?

难以置信的典型案例(之五)
——收取业务回扣不入帐再用作单位开支仍构成犯罪?
收取业务回扣不入帐再用作单位开支仍构成犯罪?真的让人难以置信,但是确有这样的案例。

【案例】有一位有限公司董事长,谈成了一笔大的业务,对方给予10万元回扣,他将这笔回扣款全部汇入了自已个人的银行卡内。

三个多月后,他将这笔款用于购买自行车,发给每个职工,每人1辆。

事后这笔回扣款败露,董事长被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起诉,并移送至人民法院。

案经审委会讨论。

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犯罪,理由:行为人未将钱款占为已有,未危害社会。

另一种是构成职务侵占罪,情节较轻,可从经判处。

理由:回扣是公司财物,汇入个人银行帐号且超过三个月,符合职务侵占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定罪科刑。

至于购买自行车,是另一个法律事实,与本案构成犯罪无关,充其量只能是一个从轻情节。

有两个问题说明:一、这个有限公司的前身,是他的独资企业,如仍是独资企业,就不构成犯罪;二、债权和物权,是完成不同的。

如果不是钱,而是一辆汽车,行为人即使占为已有三个月后归还,也不可能构成犯罪。

【后话】非法收入汇入其个人银行帐户超过三个月以后,尽管再用于其单位开支,仍构成职务侵占罪。

作为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必须把公司的钱款与个人的钱款分别保管,及时进帐,免得涉案后哑巴吃黄莲,有苦说不出。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公司廉洁自律管理制度

公司廉洁自律管理制度

公司廉洁自律管理制度公司廉洁自律管理制度「篇一」为贯彻集团公司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落实领导责任制,切实加强公司廉政建设,高标准、高质量把北湖商业街建设好,特对公司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作如下规定:一、不准收受勘察、施工、监理等业务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必须及时向组织说明并上交。

二、不准接受可能对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有影响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三、不准在勘察、施工、监理等业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有关票据。

四、不准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以各种名义收取回扣、中介费、手续费等归个人所有。

五、不准在工程招、投标中徇私舞弊。

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坚持集体研究和公开监督制度。

六、未经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不准个人私自作出承诺。

七、不准用公款支付个人名义的宴请。

不准违反接待规定进行公关接待和业务接待。

八、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便利与优惠条件。

九、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司财物。

公司廉洁自律管理制度「篇二」1.总则1.1目的:为营造廉洁高效的工作氛围,加强公司作风建设,宣传廉洁文化,不断增强自律意识,预防利用职务及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保护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树立健康积极的企业文化形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职员工。

1.3定义:廉洁:清白高洁,不贪污,从不使用公家的钱来养活自己,引申为人生光明磊落的态度和诚信,正直的风气。

业务单位:与公司有一切业务(含但不限于供货、施工、促销合作等关系)往来或联系的单位或个人。

1.4职责权限3.1总经办负责廉洁自律文化建设方向的指引,监督廉洁规范的有效执行,对廉洁管理规范具有最终裁决权和解释权。

3.2监察部负责廉洁自律管理规范的执行,接受全体员工的举报和监督,对举报和违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查过程事实报告。

民营企业员工廉政文化知识题库及答案

民营企业员工廉政文化知识题库及答案

民营企业员工廉政文化知识题库及答案判断题1. 把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经营,这种行为涉嫌犯罪吗。

(对)2. 涉及挪用资金罪的行为包括截留公司应收款或者付款用作拆借投资。

(对)3.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接受贿赂的行为不包括行贿人提供的房屋装修服务。

(错)4.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亲友之间必须属于同一家庭?(错)5. 擅自将自己管理的公司设备变卖,所得利益归自己所有不属于职务侵占行为。

(错)6. 涉及挪用资金罪的行为通常包括将公司资金用于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三个月未归还。

(对)7.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受贿行为一定要与本人有直接关系,家属接收的不算。

(错)8.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只要公司与亲友单位签署了合作协议,就不算违法。

(错)9. 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中,公司财产的占有行为一定要导致公司财务状况的恶化。

(错)10. 涉及挪用资金罪的行为通常包括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公司的水电费。

(错)11. 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受贿行为一定要在工作时间内发生才构成犯罪。

(错)12.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构成条件中,亲友获得公司的盈利业务后发生亏损了就不能认定该罪。

(错)13. 通过职务便利占有本公司产品或者占用服务,属于职务侵占行为。

(对)14. 假如调用公司资金购买2个月的理财产品,到期获利后及时归还本金入账,不算挪用资金行为。

(错)15. 即使接受供应商的小恩小惠,也违反了公司廉正政策。

(对)16. 假如从亲友所管理的而不是亲友直接投资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则不属于为亲友非法牟利行为。

(错)17. 指使下属实施侵占行为则不属于职务侵占。

(错)18. 将公司大额资金无偿借给朋友周转了4个月的行为,不属于挪用19. 贪污受贿的行为中,受贿的方式只有接收金钱。

(错)20. 虚构不存在的项目或者联合他人虚报高价,套取公司资金,都属于职务侵占行为。

(对)21. 涉及挪用资金罪的行为通常包括将公司资金用于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三个月未归还。

做采购员拿回扣如何处罚

做采购员拿回扣如何处罚

做采购员拿回扣如何处罚在现实⽣活中企业都会者采购活动的,⽽采购员是负责采购活动的⼈员,采购员在采购的过程中,销售者为了让采购员采购⾃⼰的产品,有可能给予采购员回扣,那么做采购员拿回扣怎样处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做采购员拿回扣如何处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采购员拿回扣是属于商业受贿⾏为,情节严重的会构成⾮国家⼯作⼈员受贿罪,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禁⽌商业贿赂⾏为的暂⾏规定》第五条在帐外暗中给予对⽅单位或者个⼈回扣的,以⾏贿论处;对⽅单位或者个⼈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实物或者其他⽅式退给对⽅单位或者个⼈的⼀定⽐例的商品价款。

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的反映其⽣产经营活动或者⾏政事业经费收⽀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财务帐、转⼊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第九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以⾏贿⼿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由⼯商⾏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或者个⼈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由⼯商⾏政管理机关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业贿赂的认定实际中,通常下⾯⼏种⾏为就会被认定为商业贿赂:1、给付或收受现⾦的贿赂⾏为;2、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促销费、赞助费、⼴告宣传费、劳务费等)、红包、礼⾦等贿赂⾏为;3、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4、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档⽣活⽤品、奢侈消费品、⼯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宗商品);5、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财产性利益);6、给予或收受回扣;7、给予或收受佣⾦不如实⼊账,假借佣⾦之名进⾏商业贿赂。

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是什么罪

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是什么罪

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是什么罪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属于滥用职权罪、受贿罪。

受贿罪的量刑主要根据受贿所得数额以及情节如下:1、数额较大3万至2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数额巨大20万至300万,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300万以上,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而构成的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禁止违规收受回扣规定

禁止违规收受回扣规定

禁止违规收受回扣规定近年来,违规收受回扣现象在商业及政府行为中愈发凸显,对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公共利益的损害不可忽视。

为了维护公正竞争和推动国家治理水平的提升,禁止违规收受回扣已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将详细探讨禁止违规收受回扣的重要性,分析对策以及应对措施。

一、背景介绍违规收受回扣是指在商业及政府交易过程中,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提供的利益或款项。

违规收受回扣属于一种腐败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和政府运作,而且严重侵犯了公众的权益。

尽管各国都颁布了禁止违规收受回扣的法规,但制止这一行为依然面临着诸多挑战。

二、禁止违规收受回扣的重要性1. 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禁止违规收受回扣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措施。

回扣作为非法获利工具,违背了市场经济的核心原则,导致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现象。

只有通过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才能确保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

2. 提高政府治理水平政府是市场秩序的监管者和维护者,政府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禁止违规收受回扣可以增加政府部门的透明度,减少腐败行为带来的负面影响,并提高政府治理水平。

3. 保护公众权益禁止违规收受回扣是为了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回扣行为可能导致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下降,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损害。

坚决制止违规收受回扣,可以增强消费者的保护意识,维护公众合法利益。

三、对策分析1. 制定严格的法规和制度针对违规收受回扣行为,政府应出台更加严格的法规和制度,明确违规行为的定义和处理措施。

同时,要加强对相关法律的宣传和执法力度,将违规收受回扣纳入刑法范畴,加大对违规者的处罚力度,从法律层面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2. 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市场经营主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政府部门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举报渠道,及时发现并打击违规收受回扣行为。

同时,要提高执法效率和打击力度,对于违规行为必须严厉处罚,起到震慑作用。

3.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宣传教育是防止违规收受回扣的重要手段。

上海市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规定的处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规定的处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规定的处理办法(试行)【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公布日期】1990.03.15【实施日期】1990.03.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上海市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规定的处理办法(试行)(1990年3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条为切实保证《上海市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保持廉洁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违反《上海市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保持廉洁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规定,个人收受各种手续费、回扣的,按受贿论,并根据个人累计所得数额及其他情节给予下列行政处分:(一)数额不满500元的,给予警告直至降级处分;(二)数额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三)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业务、技术咨询费等酬金,没有按规定上交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按前款第(一)至第(三)项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因收受各种手续费、回扣等被判处刑罚的,以及被依法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三条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接受礼品不按期交公的,按贪污论,并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第六条规定,获得物质利益的,追缴其所得。

情节严重的,同时给予撤职以下行政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给予开除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获得非物质利益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同时给予撤职以下行政处分。

第五条企业单位违反《规定》第七条规定,招待超标准,使公款支出超过规定累计1000元以上的,对负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给予100元至3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同时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六条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第八条规定,接受下属单位或部门赠送的各种名目的现金和实物,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处理。

用公款向本市机关、团体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品,或以低于国家规定价格(包括收购价、出厂价)提供各种物品,累计赠礼金额或差额超过1000元以上的,对负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给予100元至3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同时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重庆市医药领域反商业贿赂合规指引

重庆市医药领域反商业贿赂合规指引

重庆市医药领域反商业贿赂合规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优化医药领域的营商环境,引导和帮助医药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培育公平竞争的合规文化,建立健全预防商业贿赂的管理制度,防范商业贿赂法律风险,促进我市医药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药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反商业贿赂合规管理活动,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概念解释(一)医药企业本指引所称医药企业,是指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等医疗产品的生产、研发、销售等相关商品和关联业务的经营性实体,包括但不限于药品/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MAH)、药品/医疗器械合同研究组织(CRO)、药品/医疗器械合同生产组织(包括CMO、CDMO)、药品/医疗器械合同销售组织(CSO)、药品/医疗器械商业流通企业等。

(二)医疗卫生机构本指引所称的医疗卫生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村卫生室、急救中心、采供血机构、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

(三)商业贿赂本指引所称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为目的,采用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向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不当利益的行为。

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的一方,为行贿方;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一方为受贿方。

贿赂目的是否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不影响贿赂行为的成立。

(四)合规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使医药企业、医疗卫生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等要求。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对外经济往来中的行为规范和政策界限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对外经济往来中的行为规范和政策界限

污论;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以企业名义从事中介活动,并将所得据为己有的,以贪污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3条的规定处理: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纪处分。

构成贪污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从事中介活动,并将所得据为己有的;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5条的规定处理: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财税人员廉洁自律规章制度》

《财税人员廉洁自律规章制度》

《财税人员廉洁自律规章制度》(一)财税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第一条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

第二条不准接受纳税户的礼品和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第三条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第四条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物。

第五条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钱借物和无偿占用其财物。

第六条不准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不准享受纳税户的福利待遇。

第七条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或借机敛财。

第八条不准用公款购房、建私房、装修住房。

第九条不准擅自在纳税户为亲友安排工作。

第十条不准为家属、亲友及他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说情。

第十一条不准单位和个人向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第十二条不准接受下级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把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

第十三条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第十四条不准经商办企业及在纳税户中入股分红。

第十五条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收取任何报酬。

第十六条不准参与赌博活动。

第十七条不准吸食与参与买卖毒品。

第十八条不准接受异性按摩等色情活动,不准参与、卖淫活动。

第十九条不准为企业的融资作介绍、作担保。

第二十条不准截留、积压及出借、挪用税款(包括各类保证金及息差)。

(二)财税人员违反职业纪律政纪处分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指违法违纪的行为是:1、贪污税(公)款;2、行贿、受贿、索贿;3、挪用税(公)款及公物;4、通谋参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参与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为他人开具内容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违反税收票证、印章、发票使用管理规定谋取私利;7、玩忽职守,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8、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抗税;9、积压、截留国家税款;10、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11、任意降低(或提高)税率,缩小(或扩大)征收范围;12、收受纳税人的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13、以权压价购买纳税人商品;14、接受纳税人宴请;15、向纳税人借钱借物、赊欠货款;16、在纳税人处报销票据;17、直接参与经商或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亲友经商;18、参与纳税人举办的高消费娱乐活动;19、在纳税人处兼职同时取酬;20、违反规定乱收费;21、违反规定装修住房或者调换住房;22、为家属、亲友及他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说情,并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23、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享受纳税户的福利待遇;24、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或借机敛财;25、擅自随同企事业单位外出的;26、其他违反政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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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利用便利收受回扣、报销费用的,是否构成犯罪案情简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A、被告人甲犯单位受贿罪,指控被告人甲犯受贿罪、贪污罪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A是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2004年经北京市B委员会同意,负责全区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理赔工作。

C中心、D 公司均为全民所有制公司。

被告人甲自2004年6月至案发前,担任A主任;自2005年10月至案发前,担任C中心法定代表人;自2012年5月至案发前,担任D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2008年至2011年间,被告单位A在为本区学生购买学生意外伤害保险过程中,该中心主任甲决定以从E公司报销中心职工外出考察等费用的方式收受回扣,共计人民币303120元。

(二)2005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甲利用担任A主任主管该中心保险业务处的职务便利,为E公司在石景山区开展商业保险业务谋取利益,伙同乙(另案处理)收受E公司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151299元,其中甲分得人民币830000元。

(三)2006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甲利用担任A主任、C中心、D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私自从上述3家单位为其本人及亲友报销差旅费、住宿费共计人民币21395元。

后被告人甲被查获,贪污赃款已退缴,受贿赃款未起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国建设银行历史明细账、石景山区校责险、学平险统计表、支出凭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单位A及被告人甲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分别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受贿罪,同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贪污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单位A(以下简称:中心)诉讼代表人丙及辩护人李弘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提出异议,提出中心为E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分公司)在石景山区的保险业务投入了大量人力及物力,北京分公司给予中心的费用是劳务费,并非账外暗中收受的回扣,因此中心不构成单位受贿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

被告人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单位受贿罪罪名及事实提出异议,认为北京分公司给予中心的是工作费,不构成单位受贿罪,指控金额中应当扣除中心员工自行承担的考察费部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罪的罪名及事实提出异议,提出丁等人到中心送来的钱是理赔款,自己从未收受过北京分公司给予的回扣款,不构成受贿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贪污罪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提出部分差旅费是为他人报销的辩解。

被告人甲辩护人吕雪涛、田光伟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如果被告人甲单位受贿罪名成立,其对单位受贿的事实如实供述,应从轻处罚;2、被告人甲对贪污的事实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积极退赃、社会危害性小,应当从轻处罚;3、被告人甲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仅凭乙的供述无法证明甲收受83万元受贿款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A是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2004年经北京市B委员会同意,负责全区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理赔工作。

C中心、D公司均为全民所有制公司。

被告人甲自2004年6月至案发前,担任A 主任;自2005年10月至案发前,担任C中心法定代表人;自2012年5月至案发前,担任D公司法定代表人。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甲主体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明:A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经中共B 工作委员会决定,甲于2004年6月任A主任。

甲于2005年10月担任C 中心法定代表人,于2012年5月担任D公司法定代表人。

2、《校办资产管理中心工作职责》证明:2004年由北京市教委投保全市公办学校校方责任险,同时为了进一步规避全区学生校园伤害风险,教委同意由校办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全区学生意外伤害险的投保理赔工作。

(一)2008年至2011年间,被告单位A在为本区学生购买学生意外伤害保险过程中,该中心主任甲决定以从E 公司报销中心职工外出考察等费用的方式收受回扣,共计人民币30312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乙的证言证明:其是A(以下简称:中心)保险业务处科长。

E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分公司)从2004年开始每年给他们返利,返利的数额是每年保费的20%。

这些钱开始的几年打到中心账上,后来在2007年进行审计后,这些返利就不从中心的账上走了,中心每年要拿这些钱的时候就直接去找北京分公司,北京分公司以支票的形式给他们,他们再按照区内每个学校缴费的12%至14%给学校返利,之后再剩下的钱就用来作为单位员工的福利用了,比如组织员工旅游。

甲每年都组织出去玩,说是保险的钱。

2011年甲没有组织出去玩,给中心职工每人发了3850元,具体以发放表为准。

2、证人S证言证明:其是中心房管科科员。

2011年,甲在大会上说单位当年没有组织大家外出,给每个人发3850元。

另外2010年旅游补助的钱,甲说是给大家外出补助的钱,也是发的现金。

甲说是保险钱,从北京分公司领回来的钱。

这个钱应该是保险经纪公司给的回扣,是甲决定发旅游补助和旅游费的。

单位每年都组织出去,用的钱都是保险经纪公司给的,没有出去考察的话甲就给大家发钱。

其印象中发过2次,都是以现金形式发的。

3、证人丁证言证明:其于2003年6月至2005年12月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2005年12月至2009年1月任A公司总经理,2009年1月至2012年10月任A公司经营管理委员会主任,2012年10月至今任A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其在北京分公司和总公司任总经理时都是负责公司全面管理。

2003年市教委和A公司签订风险顾问协议,由其所在公司负责校方责任险保险经纪工作,此外,公司还做学生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的经纪工作。

因为校方责任险是学校出钱,所以这部分就没有返点,除此之外的保险按照保费总额的20%给中心返点。

公司在石景山区的业务是由石景山区×中心下面的保险业务处负责。

因为保险业务处主要为公司进行服务工作,而且还用着中心的房子和汽车,所以就给中心一些返点的钱。

其记得最开始和中心做业务的时候,应该是2004年前后,开始几年他们把钱直接打到中心账上,大概在2007年前后,甲找到其说单位被审计了,返点钱以后就不要再打到中心账上了。

所以从2008年开始,在中心用的时候以转账支票的形式给中心返点的钱。

如果中心需要使用返点的钱,就拿着报告到北京分公司,报告上面写着用途和钱数,还有甲的签字,之后他们把相应钱数的转账支票给中心。

甲、乙和李洪兴都来拿过。

据此,根据被告单位A、被告人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单位A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对被告人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A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甲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止)。

三、在案扣押的被告单位A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三千六百五十元,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单位A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九万九千四百七十元,追缴后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甲受贿违法所得,追缴后予以没收。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A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甲系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A 及被告人甲犯单位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亦应予惩处。

被告人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并应与其所犯单位受贿罪、受贿罪数罪并罚。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甲犯受贿罪、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本案现有证据中仅有同案犯乙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其与被告人甲各自分得的受贿金额,无其他证据佐证,且被告人甲对此予以否认,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甲分得好处费人民币八十三万元事实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

鉴于被告人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单位受贿的犯罪事实,故对其犯单位受贿罪依法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甲如实供述贪污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已退缴赃款,故对其犯贪污罪依法从轻处罚。

对于被告单位A诉讼代表人丙及辩护人提出中心为E公司在石景山区的保险业务投入了人力及物力,E公司给予的费用是劳务费,并非账外暗中收受的回扣,因此A 不构成单位受贿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以及被告人甲提出的E公司给予的是工作费,不构成单位受贿罪的辩解,本院认为,在案证据《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被告人甲的供述,证人证言证实,被告单位A系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被告人甲系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管该单位保险业务处.被告单位A非法收受E 公司给予的好处费用于组织单位职工外出考察等,为E公司在石景山区的商业保险业务谋取利益,其行为符合单位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被告单位A诉讼代表人丙及辩护人李弘晟,被告人甲的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甲提出的丁等人到中心送来的钱是理赔款,自己从未收受过北京分公司给予的回扣款,不构成受贿罪的辩解及被告人甲辩护人提出的甲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甲辩护人吕雪涛、田光伟提出的被告人甲对单位受贿的事实如实供述,应当从轻处罚;对贪污的事实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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