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负责人利用便利收受回扣、报销费用的,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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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利用便利收受回扣、报销费用的,是否构成犯罪

案情简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A、被告人甲犯单位受贿罪,指控被告人甲犯受贿罪、贪污罪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A是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2004年经北京市B委员会同意,负责全区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理赔工作。C中心、D 公司均为全民所有制公司。被告人甲自2004年6月至案发前,担任A

主任;自2005年10月至案发前,担任C中心法定代表人;自2012年5月至案发前,担任D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2008年至2011年间,被告单位A在为本区学生购买学生意外伤害保险过程中,该中心主任甲决定以从E

公司报销中心职工外出考察等费用的方式收受回扣,共计人民币303120元。

(二)2005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甲利用担任A主任主管该中心保险业务处的职务便利,为E公司在石景山区开展商业保险业务谋取利益,伙同乙(另

案处理)收受E公司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151299元,其中甲分得人民币830000元。(三)2006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甲利用担任A主任、C中心、D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私自从上述3家单位为其本人及亲友报销差旅费、住宿费

共计人民币21395元。

后被告人甲被查获,贪污赃款已退缴,受贿赃款未起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国建设银行历史明细账、石景山区校责险、学平险统计

表、支出凭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单位A及被告人甲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分别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

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受贿罪,同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贪污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单位A(以下简称:中心)诉讼代表人丙及辩护人李弘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提出异议,提出中心为E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分公司)在石景山区的保险业务投入了大量人力及物力,北京分公司给予中心的费用是劳务费,并非

账外暗中收受的回扣,因此中心不构成单位受贿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

被告人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单位受贿罪罪名及事实提出异议,认为北京分公司给予中心的是工作费,不构成单位受贿罪,指控金额

中应当扣除中心员工自行承担的考察费部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罪的罪名及事实提出异议,提出丁等人到中心送来的钱是理赔款,自己从未收受过北京分公司给予的回扣款,不构成受贿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贪污罪的罪名及事实无

异议,提出部分差旅费是为他人报销的辩解。

被告人甲辩护人吕雪涛、田光伟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如果被告人甲单位受贿罪名成立,其对单位受贿的事实如实供述,应从轻处罚;2、被告人甲对贪污的事实如实供述、自

愿认罪、积极退赃、社会危害性小,应当从轻处罚;3、被告人甲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仅凭乙的供述无法证明甲收受83万元受贿款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A是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2004年经北京市B

委员会同意,负责全区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

投保理赔工作。C中心、D公司均为全民所有制公司。被告人甲自2004年6月至案发前,担任A 主任;自2005年10月至案发前,担任C中心法定代表人;自2012年5月至案发前,担任D公司法定代表人。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甲主体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明:A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经中共B 工作委员会决定,甲于

2004年6月任A主任。甲于2005年10月担任C 中心法定代表人,于2012年5月担任D公司法定代表人。

2、《校办资产管理中心工作职责》证明:2004年由北京市教委投保全市公办学校校方责任险,同时为了进一步规避全区学生校

园伤害风险,教委同意由校办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全区学生意外伤害险的投保理赔工作。

(一)2008年至2011年间,被告单位A在为本区学生购买学生意外伤害保险过程中,该中心主任甲决定以从E 公司报销中心职工外

出考察等费用的方式

收受回扣,共计人民币30312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乙的证言证明:其是A(以下简称:中心)保险业务处科长。E公司(以下简称:

北京分公司)从2004年开始每年给他们返利,返利的数额是每年保费的20%。这些钱开始的几年打到中心账上,后来在2007年进行审计后,这些返利就不从中心的账上走了,中心每年要拿这些钱的时候就直接去找北京分公司,北京分公司以支

票的形式给他们,他们再按照区内每个学校缴费的12%至14%给学校返利,之后再剩下的钱就用来作为单位员工的福利用了,比如组织员工旅游。甲每年都组织出去玩,说是保险的钱。2011年甲没有组织出去玩,给中心职工每人发了3850元,具体

以发放表为准。

2、证人S证言证明:其是中心房管科科员。2011年,甲在大会上说单位当年没有组织大

家外出,给每个人发3850元。另外2010年旅游补助的钱,甲说是给大家外出补助的钱,也是发的现金。甲说是保

险钱,从北京分公司领回来的钱。这个钱应该是保险经纪公司给的回扣,是甲决定发旅游补助和旅游费的。单位每年都组织出去,用的钱都是保险经纪公司给的,没有出去考察的话甲就给大家发钱。其印象中发过2次,都是以现金形式发的。

3、证人丁证言证明:其于2003年6月至2005年12月任北京分公司

总经理,2005年12月至2009年1月任A公司总经理,2009年1月至2012年10月任A公司经营管理委员会主任,2012年10月至今任A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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