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开庭规程》(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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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暂行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暂行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暂行规则》的通知苏人社规[2010]8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将《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暂行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解仲裁管理处。

二O一O年十月十一日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暂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权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是指仲裁委员会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材料。

第三条仲裁证据有下列几种形式(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八)电子邮件、手机短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

以上证据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二章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第四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没有证据或者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积极、诚实举证。

第五条属于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的证据一般有:(一)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二)在保存年限(二年)内的职工工资、福利支付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三)用人单位建立的职工名册;(四)在保存年限(二年)内的考勤记录;(五)对劳动者实施奖惩的资料、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各项决定;(六)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七)其他由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持有或保管的证据材料。

江苏《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2010》

江苏《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2010》

江苏《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2010》江苏省高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2010》第一章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理念第一节劳动争议案件概述一、劳动争议案件的类型与特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因劳动关系(即聘用合同关系)发生的争议。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争议已经从传统的因劳动合同关系发生的争议扩大到事业单位因聘用合同关系而发生的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中,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的具体类型包括:(1)劳动合同纠纷;(2)社会保险纠纷;(3)福利待遇纠纷;(4)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5)因辞职、辞退、履行聘任或聘用合同而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劳动争议案件裁判的法源依据目前,我国劳动争议案件裁判的法源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宪法中的劳动法基本规范我国宪法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部分规定了很多劳动法方面的基本规范,这些规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法规都不得与之相冲突。

但是,宪法中的规范都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一般不能直接适用,需要立法机关或者政府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

(二)劳动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劳动方面的基本法律与一般法律。

专门的劳动法律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职业教育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

另外还有一些法律也与劳动法相关,此类法律包括《妇女权益保护法》、《儿童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公司法》等。

(三)劳动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法律规范文件。

目前仍然生效的重要劳动行政法规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

劳动争议仲裁开庭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开庭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开庭程序
发布日期:2010-06-22 字体显示:大中小
劳动争议仲裁开庭程序
一、庭前准备(由书记员主持):
1、查明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是否到庭,审查仲裁活动参加人的身份和委托代理手续是否齐备;
2、宣布开庭记录,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权利、义务。

二、庭审程序(由仲裁员主持):
(一)宣布开庭;
(二)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三)核对到庭的当事人身份;
(四)庭审调查:
1、当事人陈述:申请人陈述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被申请人答辩、第三人陈述意见,被申请人陈述仲裁反请求和事实理由、申请人答辩、第三人陈述意见;
2、举证和质证: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依次举证和质证;
3、仲裁庭补充调查。

(五)庭审辩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依次辩论;
(六)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
(七)调解:征询当事人调解意见,当事人均同意进行调解的及时组织调解;
(八)宣布休庭或闭庭。

三、签署笔录(由书记员主持):
组织当事人核对庭审笔录,监督当事人于笔录中签名并捺指印。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苏政办发[2009]138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3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的职责1.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1.将制定全省人员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省商务厅。

2.将全省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四)加强的职责1.加强统筹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全省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全省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组织开展争创劳动人事争议示范仲裁院活动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组织开展争创劳动人事争议示范仲裁院活动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组织开展争创劳动人事争议示范仲裁院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4.15•【字号】苏人社发[2011]155号•【施行日期】201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组织开展争创劳动人事争议示范仲裁院活动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15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线组织开展争创劳动人事争议示范仲裁院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建设大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工作,坚持党和政府满意、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大力建设科学高效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制,大力提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效能,高标准建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高质量运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全面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专业化、规范化,依法公正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高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为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劳动法制保障。

二、主要内容(一)重抓组织机构建设。

示范仲裁院与调解仲裁行政处(科)室合署办公,内设机构健全,立案、审理、监督相分离,岗位职责明确,运行流程规范。

从高效处理案件的需要出发,省辖市示范仲裁院人员编制应保证在8人以上,县级(市、区)示范仲裁院应保证在6人以上,并全部到位。

示范仲裁院硬件建设应在全省具备一定优势,并为进一步发展预留一定空间。

办公环境要符合“功能齐全、场所适用、面积宽裕、设施完备”的要求,充分满足仲裁院内设机构及驻院单位的办公需求。

办案场所应不少于三个庭,即一个调解庭、一个大仲裁庭、一个小仲裁庭。

示范仲裁院应配备满足办公、办案所需的办公设备,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宣传提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7.18•【字号】苏人社函[2013]316号•【施行日期】2013.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宣传提纲的通知(苏人社函【2013】316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3年5月27日经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的颁布进一步完善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使全社会特别是调解仲裁工作人员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全面准确地掌握《办法》的立法宗旨和精神实质,现将《〈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全面理解条文内容,扎实做好《办法》的宣传普及工作。

一、领会精神,全面抓好贯彻落实。

《办法》对调解组织和调解机制、调解仲裁机构队伍、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和管辖、规范仲裁代理活动等涉及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的重要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其颁布实施将大力促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人员队伍、工作机制、管理制度、工作效能的全方位建设。

各地要通过学习深刻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全面抓好贯彻落实。

一是加大各类调解组织的组建力度,积极构筑预防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多维防线。

确保各类调解组织有机构、有场所、有人员、有台帐,建立健全调解工作机制,切实提高调解组织的调解成功率,充分发挥调解组织预防调解争议的先行作用。

二是加强调解仲裁队伍机构建设。

各地应落实《办法》对仲裁机构和人员配备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加大示范仲裁院创建力度,确保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硬件建设标准化、人员配备专业化、工作制度规范化、案件处理信息化、保障支持长效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已于2008年12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09年1月1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答辩和行政应诉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苏人社规[2010]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0.03.17
【实施日期】2010.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答辩和行
政应诉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人社规[2010]2号)
省公务员局,厅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答辩和行政应诉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答辩和行政应诉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厅行政复议答辩、行政诉讼应诉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厅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或行政诉讼被告的案件。

第三条以本厅名义作出被复议或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厅机关处室、事业单位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责任处室、单位,负责根据法定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的要求,起草书面答辩意见,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厅政策法规处负责我厅行政复议答辩和行政应诉的联系与协调工作。

第四条<。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人通[1998]206号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人通[1998]206号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8.11.30施行日期1998.11.30文号苏人通[1998]206号主题类别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人通[1998]206号)各市、县(市、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现将《江苏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事厅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江苏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在适用人事政策法规中发生的人事争议。

第三条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平等。

第四条处理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上级仲裁委员会对下级仲裁委员会有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的责任。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或者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人员担任。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3.12.22•【文号】人社厅发[2013]127号•【施行日期】2013.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劳动人事争议,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是具有一定的法学基础,熟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知识,掌握仲裁理论和技能,把握仲裁工作规律和特点的专业性人才。

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提升调解仲裁服务社会能力,关键在于培养造就一支专业化水平较高的调解仲裁队伍。

针对当前部分仲裁员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还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状况,我们组织制定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以下简称《培训大纲》)。

《培训大纲》规定了仲裁员履职所必须掌握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基础理论、基本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以及必须具备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是仲裁员聘前培训的主要依据和业务培训的基本依据。

加强培训是提高调解仲裁队伍专业化水平的有效途径,制定实施培训大纲是增强培训工作规范性、有效性及针对性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把培训工作作为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重要措施,摆到重要位置。

在仲裁员聘前培训中一定要按纲施训,夯实仲裁员基本功;在业务培训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仲裁实操技能等内容。

要保证仲裁员培训时间,每名仲裁员每年脱产培训时间应不低于40学时。

现将《培训大纲》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各地在贯彻实施《培训大纲》及培训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部调解仲裁管理司。

附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3年12月22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目录第一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基础理论第一章劳动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节劳动法概述第二节劳动关系第三节劳动法律关系第二章争议处理制度概述第一节争议的概念、特征、性质和分类第二节争议处理制度、方式和机构第三节争议处理制度的特点和作用第四节争议处理基本原则第五节争议处理的一般依据和特有依据第三章争议协商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第一节协商和解第二节调解第三节仲裁第四节诉讼第四章人事争议仲裁基础理论第一节人事争议仲裁概述第二节聘用合同第三节解除人事关系第二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法基本知识第一章争议仲裁制度第一节受理范围与管辖第二节仲裁参与人第三节仲裁证据第四节仲裁时效第二章仲裁程序第一节申请和受理第二节开庭审理第三节庭审笔录第四节决定和裁决第五节期间与送达第六节仲裁监督第七节涉外争议处理第八节集体争议处理第三章仲裁文书的概念、作用及分类第一节仲裁文书概述第二节仲裁文书的作用第三节仲裁文书的种类第三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实体法基础知识Ⅰ 劳动基准篇第一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一节工时立法第二节工时标准和工时形式第三节休假第四节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第五节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与补偿第二章工资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工资构成和工资形式第三节工资保障第三章劳动保护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劳动安全卫生技术规程第三节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第四节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五节法律责任Ⅱ 劳动关系协调篇第一章劳动合同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第三节劳动合同的订立和续订第四节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五节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二章集体合同第一节概述第二节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第三节法律责任第三章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第三节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第四章三方协商机制第一节三方协商机制的产生与发展第二节三方协商机制的机构、功能与运行第三节三方协商机制在中国第五章劳动保障监察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劳动保障监察的主体和客体第三节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和管辖第四节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第五节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区别与联系 29 Ⅲ 特殊(非标准)劳动关系篇第一章劳务派遣第一节劳务派遣第二节劳务派遣的法律规范第二章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及法律规范第一节非全日制用工第二节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范Ⅳ社会保险篇第一章社会保险基础知识第一节概述第二节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要素第三节社会保险争议第二章主要社会保险第一节养老保险第二节失业保险第三节工伤保险第四节医疗保险第五节生育保险第六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管理第四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相关法律、法规第一章民法相关知识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二节民事合同第三节诉讼时效与期限第四节违约责任第五节缔约过失责任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相关知识第一节民事诉讼第二节诉第三节管辖第四节当事人第五节民事证据第六节期间、送达第七节法院调解第八节法院判决第九节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节执行程序第三章仲裁法第一节仲裁概述第二节仲裁法概述第五部仲裁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第一章仲裁员职业道德第一节仲裁员的职业要求第二节仲裁员的职业道德第二章仲裁员行为规范第一节仲裁员行为规范的特点第二节仲裁员行为规范第三节仲裁员的语言规范附录:法律法规政策目录第一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基础理论第一章劳动法律基础知识基本要求:了解: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与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的通知(2010)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的通知(2010)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的通知(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4.30•【字号】苏人社规[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10]6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江苏省集体合同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江苏省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合同审查,加强集体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合同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企业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所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合同审查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报送的集体合同,就集体合同签订双方主体资格、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签订程序、集体合同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建立集体合同审查数据库,建立健全集体合同登记、审查和统计制度。

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和管理。

驻江苏的中央、省属企业集体合同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同一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涉及两个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辖区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审查。

第六条用人单位与职工方签订或变更集体合同后,应当自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10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材料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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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庭审程序【推荐】当我们找到一份职位之后, 我们即与所就职的单位产生了聘用与被聘用的关系。

此时, 单位会与你签订一份聘任合同。

而任职的过程, 同时也是履行聘任合同相关规定的过程。

如果在此过程中发生人事争议, 就有可能涉及到人事劳动争议, 这在仲裁庭审时有一个严格的规范。

那么, 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庭审程序是怎样的呢?为您分析。

相关法律规定, 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 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 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根据规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和仲裁庭制度。

仲裁庭审的主要程序如下:一、身份核对与旁听人员登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等资料按照《开庭通知书》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

仲裁庭的书记员将在候审场所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权限等事项进行核对, 复印身份证件, 并要求签到。

仲裁机构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除涉及国家秘密、军事秘密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 应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实件, 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 公民可向仲裁机构申请旁听, 申请旁听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

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仲裁机构不予批准的人不能参加旁听。

仲裁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旁听人员发放旁听证。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劳动仲裁庭纪律, 仲裁庭应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对旁听人员实施安全检查。

依法公开审理案件, 经仲裁机构许可, 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相、摄影、转播庭审实况。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持有效证件要求旁听的, 须经仲裁机构批准, 参照中国公民旁听的规定办理。

外国和境外记者的旁听按照我国有关外事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宣读仲裁庭纪律1、仲裁庭开庭期间, 所有人员必须服从仲裁员的指挥。

2、仲裁庭内要着装整洁, 不得随意走动。

33、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程序》

33、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程序》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程序苏劳仲委[2001]2号一、开庭准备书记员:1.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是否到庭。

2.宣布仲裁庭纪律:(1)遵守仲裁庭秩序,保持庭内安静、庄严。

不准吸烟、不准喧哗、吵闹。

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和进行其他妨碍庭审的活动。

(2)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陈述事实、辩论问题时,必须在首席仲裁员的主持下,围绕争议的要点进行,非经首席仲裁员允许不得发言。

发言应实事求是,文明礼貌,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3)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开庭后,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

擅自退庭的,申诉人按撤诉处理,被诉人按缺席仲裁处理。

(4)旁听人员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理区,不准发言和提问。

(5)凡携带手机、寻呼机等通讯工具的,一律关机。

(6)如有违反仲裁庭纪律的,仲裁员及工作人员有权劝告或制止;情节严重的,可责令退出仲裁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报请公安机关处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请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入席。

向首席仲裁员报告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到庭的情况。

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1.核对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按照申诉人、代理人,被诉人、代理人,第三人、代理人的顺序进行)。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交对方当事人确认。

3.确认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的身份符合规定,有资格参加庭审活动。

二、开庭审理首席仲裁员:1.宣布开庭。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劳动争议一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本案仲裁庭由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仲裁员×××组成。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省劳动人事争议示范仲裁院的决定
【法规类别】经济合同仲裁
【发文字号】苏人社发[2011]58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12.28
【实施日期】2011.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省
劳动人事争议示范仲裁院的决定
(苏人社发[2011]587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大力建设科学高效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制,提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效能,全面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法制化,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按照《关于在全省组织开展争创劳动人事争议示范仲裁院活动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155号)和《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示范仲裁院标准》要求,积极作为,把开展争创示范仲裁院活动作为工作重点,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经费投入,强化工作保障,着力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机构、队伍、效能、机制、制度等全方位建设,全省创建示范仲裁院活动成效显著。

创建活动有效提升了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建设标准。

各市在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积极创造条件,克服种种困难,普遍对仲裁院的硬件建设进行了提档升级。

示范仲裁院环境一流,设施一流,网络顺畅运行,服。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开庭规程》(2010)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开庭规程》(2010)

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开庭规程》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将《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开庭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解仲裁管理处。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二日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开庭规程第一条为了规范仲裁庭庭审程序,维护仲裁庭秩序,保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依法公正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组成仲裁庭,实行一案一庭制。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应至少设有两个专门的仲裁场所。

仲裁庭开庭一般应在专门的仲裁场所进行。

仲裁场所应摆设简洁、庄重严肃,悬挂仲裁徽章,张贴仲裁庭纪律及注意事项等,并配备必要的办案设备。

仲裁场所的正面设仲裁员台,仲裁员台的正前方设书记员台,与仲裁员台等距离前方右侧设申请人台,左侧设被申请人台。

申请人台和被申请人台上分别设置申请人、代理人和被申请人、代理人的座席。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涉及第三人以及根据案情,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设立第三人、代理人和证人座席。

仲裁庭根据处理案件需要,也可以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第四条仲裁庭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公开开庭审理,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军队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五条出庭的仲裁员、书记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应统一着正装,佩戴仲裁徽章,遵守庭审程序规定,保障当事人在庭审活动中依法行使权利。

第六条出庭的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应当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等有关材料,出庭人员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委托书等有关材料的,仲裁庭可以拒绝其出庭。

第七条出庭的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应当遵守如下纪律:(一)遵守仲裁庭秩序,保持庭内安静、庄严。

不许喧哗、吵闹,不准吸烟。

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和进行其他妨碍庭审的活动;(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陈述事实、辩论问题时,必须在仲裁员的主持下,围绕争议的焦点进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卷宗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争议【发文字号】苏人社发[2011]48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11.22【实施日期】201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卷宗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481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将《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卷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解仲裁管理处。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卷宗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卷宗的管理,确保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卷宗的真实性、严肃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卷宗(以下简称案卷)是指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是仲裁活动的全面、客观记录。

第二条各级仲裁委员会要加强对案卷管理工作的领导,切实解决案卷管理所需人员、设施设备和经费开支等方面的问题。

各级仲裁委员会办案机构具体负责本级案卷的立卷、归档、使用、保管、统计、移交等工作,接受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业务监督指导。

第三条案卷按照“谁经办,谁整理”的原则,由案件承办人、书记员负责将案件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并确保材料的完整和规范。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应派专人负责案卷的归档、保管工作。

第五条案卷材料以案件为单位整理,并按年度立卷归档,实行“一案一卷”。

第六条案卷分为裁决卷和非裁决卷。

第七条裁决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

(一)正卷装订顺序为:1、仲裁申请书(申请人为个人的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2、收件回执;3、调解征询意见书;4、受理通知书;5、应诉通知书;6、申请人授权委托书及律师出庭函;7、被申请人答辩书(被申请人为个人的附身份证明复印件,被申请人为单位的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8、被申请人授权委托书及律师出庭函;9、仲裁第三人通知书;10、第三人答辩书(第三人为个人的附身份证明复印件,第三人为单位的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11、反申请书;12、反申请受理通知书;13、反申请应诉通知书;14、反申请答辩书;15、举证通知书;16、延长举证期限申请书;17、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或不予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18、推举代表人申请书;19、回避申请书;20、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21、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22、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23、证人到庭作证申请书;24、委托鉴定/勘验函(存根);25、鉴定/勘验结论;26、委托调查函(存根);27、调查结论;28、协助查询函(存根);29、查询结论;30、调查函(存根);31、调查笔录;32、开庭通知书;33、旁听人员登记表;34、庭审笔录;35、代理词;36、仲裁裁决书;37、仲裁建议书;38、先予执行申请书;39、移送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函;40、送达回执;41、公告;42、布告等。

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将《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仲裁处。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七日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第一条为依法、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为《办案规则》第二条第(一)项争议。

第三条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事故伤亡赔偿判定结论的伤残人员或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与非法用工单位就工伤赔偿发生的争议;(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事故伤亡赔偿判定结论的伤残童工或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赔偿发生的争议;(三)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待遇损失发生的争议。

第四条下列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一)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发生的争议;(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增加社会保险险种、补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变更参保地发生的争议;(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

第五条非法用工单位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

非法用工单位及其投资人或收益人或开办单位作为共同当事人。

非法用工单位列为当事人时,可以用其经营字号、商业品牌、对外使用的称号(注明未经依法登记、备案)以及原营业执照、登记、备案的名称(注明被依法吊销或撤销登记、备案)作为单位名称,以主要经营者作为代表人。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质量评估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质量评估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质量评估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1.04.08
•【字号】苏人社发[2011]150号
•【施行日期】2011.04.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
正文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案件质量评估标准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1]15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贯彻执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狠抓办案质量,不断提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工作效能,促进全省劳动人事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省厅研究制订了《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质量评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按照标准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省厅将在今年十月份从各省辖市裁决的案件中随机抽取2至3个案卷进行集中评估,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附件: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质量评估标准
二O一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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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开庭规程》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开庭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解仲裁管理处。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二日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开庭规程
第一条为了规范仲裁庭庭审程序,维护仲裁庭秩序,保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依法公正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组成仲裁庭,实行一案一庭制。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应至少设有两个专门的仲裁场所。

仲裁庭开庭一般应在专门的仲裁场所进行。

仲裁场所应摆设简洁、庄重严肃,悬挂仲裁徽章,张贴仲裁庭纪律及注意事项等,并配备必要的办案设备。

仲裁场所的正面设仲裁员台,仲裁员台的正前方设书记员台,与仲裁员台等距离前方右侧设申请人台,左侧设被申请人台。

申请人台和被申请人台上分别设置申请人、代理人和被申请人、代理人的座席。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涉及第三人以及根据案情,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设立第三人、代理人和证人座席。

仲裁庭根据处理案件需要,也可以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第四条仲裁庭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公开开庭审理,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军队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五条出庭的仲裁员、书记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应统一着正装,佩戴仲裁徽章,遵守庭审程序规定,保障当事人在庭审活动中依法行使权利。

第六条出庭的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应当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等有关材料,出庭人员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委托书等有关材料的,仲裁庭可以拒绝其出庭。

第七条出庭的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应当遵守如下纪律:
(一)遵守仲裁庭秩序,保持庭内安静、庄严。

不许喧哗、吵闹,不准吸烟。

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和进行其他妨碍庭审的活动;
(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陈述事实、辩论问题时,必须在仲裁员的主持下,围绕争议的焦点
进行。

发言应征得仲裁员许可,实事求是,文明礼貌,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三)当事人在仲裁庭开庭后,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

擅自退庭的,申请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被申请人按缺席仲裁处理;
(四)出庭人员应将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或置于振动状态,在庭审期间不得随意接听手机;
(五)旁听人员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理区。

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闹及其他妨碍庭审的活动;
(六)如有违反仲裁庭纪律的,仲裁员及工作人员有权劝告或制止;情节严重的,可责令退出仲裁庭。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报请公安机关处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报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公开审理的案件,旁听人员需凭仲裁委员会发出的旁听证进入仲裁庭。

但下列人员不准参加旁听:
(一)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精神病人;
(三)醉酒的人;
(四)其他不宜参加旁听的人。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庭的;
(二)当事人当庭提出回避申请,且提供证据的;
(三)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十条对于案情复杂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第十一条开庭审理前的准备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书记员查明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二)请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入席,并向仲裁员报告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到庭的情况;
(三)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入席后核对当事人、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按照申请人,代理人、被申请人、代理人、第三人、代理人的顺序进行)。

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交对方当事人确认;
(四)确认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的身份符合规定,有资格参加庭审活动。

第十二条开庭审理,由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主持,宣布开庭,告之当事人仲裁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仲裁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第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十三条仲裁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由申请人宣读申请书,陈述具体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二)由被申请人宣读答辩书或口头陈述事实及答辩理由,提出反申请的,应陈述具体仲裁请求和理由;
(三)第三人陈述;
(四)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提出仲裁庭调查要点;
(五)申请人出示证据,被申请人、第三人质证;
(六)被申请人出示证据,申请人、第三人质证;
(七)第三人出示证据,申请人、被申请人质证;
(八)仲裁员出示仲裁委员会自行调查收集的证据,由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质证;(九)根据查明案情需要,传证人到庭;
(十)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可以互相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十一)庭前已经进行证据交换的,可以当庭宣读质证意见,并征询当事人、第三人是否有新的质证意见;
(十二)仲裁员对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有关问题询问当事人、第三人。

第十四条仲裁庭调查结束后,由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主持庭审辩论。

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应归纳案件争议的焦点和辩论要点,引导当事人、第三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

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发言与本案无关、重复及有人身攻击言辞的,仲裁员可以予以制止。

第十五条仲裁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发言;
(二)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或答辩;
(四)互相辩论。

辩论结束后,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按照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十六条仲裁庭在征得当事人、第三人同意后,应依法当庭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经当事人、第三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对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及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仲裁庭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将调解内容记入笔录,经当事人、第三人、仲裁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当事人、第三人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庭当庭裁决的,
应宣布休庭,进行评议。

仲裁庭评议由首席仲裁员主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裁决,对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录在案。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十八条仲裁庭评议后复庭,宣布裁决结果后闭庭,并应当在七日内送达仲裁裁决书。

第十九条对当事人、第三人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庭不当庭裁决的,应宣布闭庭,并告知当事人等候通知定期裁决。

第二十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

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应当当庭核对庭审笔录,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仲裁庭认为申请无理由或者无必要的,可以不予补正,但是应当记录该申请。

仲裁员、书记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当庭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仲裁庭应记明情况附卷。

第二十一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原《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规程》(苏劳社仲[2001]4号)和《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程序》(苏劳仲委[200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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