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程项目担保制度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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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程项目担保制度的探讨
年7月,建设部政策法规司和中国长安保证担保公司等单位在北京联合举行了建立我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高层研讨会,邀请了14个省市建委负责人参加。另外,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建设部对国内外建设体制及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了比较深入的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关于深化建设市场改革的若干意见》,将建立工程担保制度作为我国今后改革政府监督管理建设活动的方式、用经济手段强化工程质量管理的一项重大举措,并决定在北京、上海和深圳三个经济较发达城市先行试点。
(4) 沈阳
2000年12月22日,沈阳市颁发了《建筑工程担保试行办法》。该办法分总则、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业主支付担保、附则等,共五章二十二条。
全国其它各地区开展工程保证担保的情况大体类似。现在真正进行工程担保实际操作的并不多,大都处于起步阶段且反映实施工程保证担保效果的数据较少。
1999年初,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第十条明确规定:“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999年,建设部《关于深化建设市场改革的若干意见》还提出,要将建立以工程保证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作为我国今后改革政府监督管理建设活动的方式、以经济手段强化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措施。同时指出可以先实行投标保证担保、业主支付保证担保、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和质量保证担保等工程保证担保制度。2000年全国建设工作会议把实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作为“十五”期间的一项重点工作,要求该工作在“十五”期间有重大进展。从全国范围内来看,目前,一些省、市已制定了实施办法、采取了相应措施:
国内学者在研究国外工程担保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工程担保的实践对工程担保从概念、合同到具体操作、管理方面作了较为完整的理论阐述。
(二)、国内工程担保制度实施现状
目前,对于通过推行工程担保来解决我国建筑业市场中合同履约不良的问题已越来越多的得到有识之士的认同,有关工程担保的实践也在逐渐开展。1996年11月,建设部组织中国建筑业风险管理考察团赴美国访来自百度文库,并翻译了美国工程担保制度的大量相关资料。1998年1月,建设部致函国家工商局,正式提出与10个部委联合组建国家长安保证担保公司。1998年5月,建设部发出“关于一九九八年建设事业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文件,明确提出“逐步建立健全工程索赔制度和担保制度”;“在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选择一些有条件的建设项目,进行工程、质量担保的试点”。1998年7月,我国第一家专业化的工程保证担保公司——长安保证担保公司挂牌成立。它采取商业化的运作方式,股份制的组织形式。公司先后与北京市建委、上海市建委、天津市建委、河北省建委、内蒙古建设厅、深圳11市建设局签订合作协议书及开展相关合作,承担起了具体实施建立我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试点工作的重任。同时,将国家大剧院、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迁建工程、新机场南航基地、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发建设、首都博物馆新馆、北京天文馆新馆、上海中国烟草博物馆等国家重点项目,以及北京华远集团、珠海华发集团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作为推行我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试点项目。
(1) 北京
1998年8月,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与长安保证担保公司签订了《关于建立工程建设担保制度合作意向书》。同年10月,北京市建委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提出“逐步推行发包付款保函制和承包履约保函制,并将其纳入招标程序管理”。1999年10月,北京市政府颁布施行了《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其中第九条规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其设计、施工、采购和工程监理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这个文件对北京市的政府投资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做出了强制性规定。这也是我国第一个以地方行政规章的形式出台的有关工程建设履约担保的规定。2000年1月,北京市建委与长安保证担保公司联合制定了《北京市推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提出了试行保证担保的品种,其中包括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分包、材料供应的投标、履约担保和业主支付担保等。北京市建委先后批复了长安保证担保公司北京分公司组织实施的国家大剧院、中关村西区、首博新馆、北京天文馆新馆、华远房地产、万地国际村等一批试点项目。
(2) 深圳
1996年底,为和建设管理国际惯例接轨,深圳市建设局市政处以业主的身份在市政工程中要求承包商提供工程投标担保(主要是银行保函)。2001年12月20日,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强制性推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明确规定:“未提供履约担保或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此后,又正式出台了工程担保实施办法。深圳市建设局颁布的深建市场[2002]36号文件《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已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个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出台的工程保证担保规定。
(3) 青岛
2002年8月,青岛市建委制定下发了《关于实行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包括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业主支付担保,标志着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在该市的正式实施。2002年,青岛市将工程担保制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先行试点,其他项目凡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同时对等实行业主支付担保。2003,青岛市在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中也逐步推行了工程担保制。
国内从事工程担保研究的主要有银行、参与海外承包的承包商和从事国际工程管理研究的学者。其中银行作为担保机构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需要进行了一些关于保函业务操作规程及文本制订的研究工作,国内首家以工程担保为主业的担保公司长安保证担保公司也积极开展了不少研究;从事海外承包的承包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了一些实践经验和教训的总结;从事国际工程管理的学者则主要从合同管理的角度对所涉及到的一些工程担保知识进行了介绍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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