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旅游业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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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旅游业的构成

教学目标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能够了解旅游业与传统产业在划定标准上的差异,熟悉旅游业的构成;了解旅游业在推动旅游活动发展中的作用。熟悉旅游业主要经营部门的基本常识并掌握旅游产品的概念及其特点。

教学重点:对于旅游业的整体性认识,了解旅游业的相关行业。

教学难点:对旅游产品的认识。

教学内容:

第一节旅行社

旅行社的定义

1996年,国务院正式颁布了我国的《旅行社管理条例》,条例中关于旅行社的定义:“旅行社是指有盈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这里所称的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按照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凡是经营上述旅游业务的营利性企业,不论其所使用的具体名称是旅行社、旅游公司、还是旅游服务公司、旅行服务公司、旅游咨询公司等其他称谓,都属于旅行社企业。

一、旅行社的分类

(一)国外旅行社的分类

以欧美国家为代表的世界上多数国家中,通常根据旅行社行业中的自然分工状况,按照有关旅行社所主要经营的业务类型将这些旅行社划分为三大类:

1、旅游经营商

主要从事旅游商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它从饭店和交通企业等旅游服务的生产者那里购买单项服务,然后把它们组合成包价旅游商品,出售给旅游批发商、零售商或直接卖给旅游者。(量大,折扣优惠)

2、旅游批发商

即主要经营批发业务的旅行社或旅游公司。此类旅行社主要从事生产、组织和推销旅游产品。它们预先以市场上最低的价格,大量购买交通、饭店、旅馆、游乐场所、旅游景点等旅游企业的产品,然后将其组合成包价旅游产品或集合旅游产品,通过旅游零售商向广大旅游者销售。这类旅行社一般自己不从事零售和实地接待业务,因为没有零售网点,但其经济实力较为雄厚,与外界的社会联系也较为广泛。为了拓展市场,使企业有一较大发展空间。它们做大量促销工作,例如:广泛印发宣传旅游产品的目录,在各种传播媒体上做广告,参加各种旅游交易会、展销会或博览会等。

旅游批发商与旅游经营商的区别:——是否直接向消费者出售自己的产品。旅游批发商在组成自己的包价旅游或包价度假产品之后,自己并不直接面向消费者出售这些产品,而是通过第三方,即通过独立的旅游零售商,向消费者大众进行零售;而旅游经营商在组合包价旅游或包价产品之后,除了也通过独立第三方向消费者大众出售之外,还拥有自己设立的零售网络,也就是说,旅游经营商自己本身也直接面向消费者大众出售这些包价旅游或包价度假产品。

3、旅游零售商

即主要经营零售业务的旅行社。以旅行代理商为典型代表。

旅行代理商是代表旅游者向旅游批发经营商及各有关行、宿、游、娱方面的旅游企业购买其产品,反之,也可以说旅行代理商是代理上述企业向消费者销售其各自的产品。旅行代理商的具体零售业务包括:

(1)为潜在的旅游者提供有关旅游景点、客运班次、旅游公司产品及旅游目的地情况等方面的旅游咨询服务;

(2)代客预订交通、食宿及游览和娱乐门票;

(3)售发旅行票据和证件;

(4)陈列并散发有关旅游企业的旅游宣传品;

(5)向有关旅游企业反映顾客意见。

旅行代理商提供的服务通常不向顾客收费,其收入主要来自被代理企业支付的佣金。

以上只是对以欧美为代表的世界上多数国家中旅行社类型的基本划分。实际上,有不少旅行社既经营批发业务,也从事零售业务。托马斯·库克公司便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在旅游批发业务方面,其经营者可分三类:

(1)旅游批发商和旅游经营商;

(2)兼营旅游批发业务的航空公司;

(3)为顾客计划、安排旅游项目和线路的旅行代理商。

在旅游零售业务方面,其经营者除旅行代理商外,旅游经营商也通过自己的分支零售机构开展零售业务的经营。

(二)我国的旅行社分类

我国的旅行社不同于欧美国家。1996年以前,我国宿旅行社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三种旅行社。随着1996年《旅行社管理条例》的颁布,我国对旅行社的分类作了新的调整,将我国的旅行社划定为两类:

1、国际旅行社

国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

其具体业务包括:

(1)招徕外国旅游者、海外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来中国大陆旅游,为其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

(2)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安排行、住、游、食、购、娱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

(3)经国家旅游局批准,招徕、组织我国境内居民到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及委托接待服务;

(4)经国家旅游局批准,招徕组织我国境内居民到规定的与我国接壤国家的边境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及委托接待服务;

(5)经批准,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入境、出境及签证手续;

(6)为旅游者代购、代订国内外交通客票,提供行李服务;

(7)其他经国家旅游局规定的旅游业务。

2、国内旅行社

其经营分为仅限于国内旅游业务。

国内旅行社具体业务内容包括:

(1)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安排行、住、游、食、购、娱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

(2)为我国旅游者代购、代订国内外交通客票,提供行李服务;

(3)其他经国家旅游局规定的旅游业务。

我国对旅行社类别的划分是出于国家对旅游业进行宏观控制、确保旅游接待质量的目的而作出的规定,而不是根据各旅行社在业务方面的自然分工所进行的归纳。除了在服务对象是否涉外方面有所不同之外,各类旅行社的业务职能并无根本区别。

三、旅行社的作用

1、旅游活动的组织者。旅行社的中介位置决定了其作为旅游活动组织者的作用。参加由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已成为现在大众型旅游者外出旅游,特别是外出作国际旅游的常规化模式。

旅行社将自己组织的包价旅游项目及线路出售给顾客之后,并不意味着组织工作的完结。旅游者旅游活动的开展以及各有关旅游企业之间的联系衔接,仍有赖于旅行社进行组织和协调。因此,旅行社不仅为旅游者组织旅游活动,而且在旅游业各组成部门之间起着组织和协调的作用。

2、旅游供应商的产品销售渠道。旅游业中的交通运输部门、以旅馆为代表的住宿业部门以及其他旅游服务部门虽然也直接向旅游大众出售自己的产品,但其相当数量的产品都是通过旅行社销售给旅游者的。

在现代大众旅游的情况下,旅游产品各组成部分的生产者经常不直接与旅游者发生购销接触,而是通过旅行社这一中间媒介完成销售工作。

远在他乡的潜在旅游者则可通过旅行社了解和购买旅游目的地的各项旅游产品。因此,旅行社不仅在客源地与目的地之间架起旅游的桥梁,而且也为目的地旅游产品生产者沟通了销售渠道。

3、目的地旅游业的前锋。在旅游业的各相关组成部门中,旅行社最接近客源市场并且首先直接同旅游者接触。因此,旅行社对旅游市场的信息了解得也最快。

同时,由于旅行社同旅游业其他各部门都有密切的联系,因而这些有关部门或企业的产品信息也往往通过旅行社传达给客源市场。

旅行社在了解需求及指导供给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一点决定了旅行社在旅游业中的先锋作用。

在我国,旅行社的实力和工作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其他旅游企业顾客的多寡,因为如果没有旅行社的率先努力,这些旅游企业的产品难以随时适应变化着的市场需要,并且难以有充足的客源保证。当然,旅行社的招徕工作也需要有这些旅游企业的产品和产品质量作为后盾。

四、旅行社开展业务的方式

旅行社开展业务的主要方式涉及两大方面,一是组织和接待团体包价旅游,二是接待和安排散客旅游。

1、包价旅游

综合包价旅游(Package Tour或Inclusive Tour)是指旅行社经过事先计划、组织和编排旅游活动项目,向大众推出的包揽一切有关服务工作的旅游形式。一般规定旅游的日程、目的地、行、宿、食、游的具体地点及服务等级和各处旅游活动的内容安排,并以总价格的形式一次性收取费用。

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大众旅游的兴起,团体包价旅游迅速发展和普及,从需求方面看,主要出于两个原因:

(1)团体包价旅游所提供的全程活动安排使旅游者感到方便易行,可以免除旅游者的一切忧虑之苦;

(2)由于组织这种旅游的旅行社是成批量地购买旅馆床位、交通客票及其他旅游供应产品,因而在价格上享有优惠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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