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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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集中采购管理,优化集中采购流程,发挥集中采购规模效应,提高公司盈利水平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XX公司集中采购管理实施方案》(2020年版)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集团公司集中采购管理工作以“公开、公平、公正、高效、择优”为基本原则,以信息化为手段,统一行为规范,实现采购行为全程跟踪。
第三条集团公司集采管理部负责集中采购系统的建设,促进与分(子)公司、项目部的三级系统联动,不断提升集团公司集中采购工作的效率和效益。
第二章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包括集采管理委员会和集采管理部。
第五条集团集采管理委员会是集团集中采购工作的决策机构,由总裁XX任组长,副总裁XX为常务副组长,总会计师XX和副总裁XX为副组长,由总裁助理XX分管集采管理部。安全生产部、市场经营部、财务管理部、资金管理部、法务事务部、监察审计部、质量技术部部长为组员。集团集采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确定集团的集中采购长、短期发展方向;
(二)审核集团集中采购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董事会审批);
(三)监管集团集中采购规划与年度实施方案的实施;
(四)审批集团《集采名录》;
(五)对集中采购重大工作进行决策;
(六)确定集中采购管理架构。
第六条集团集采管理部是集采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和集中采购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和日常管理。集采管理部主要职责:
(一)建设和管理集团公司三级集采系统,加强集团公司集中采购管理人才的引进与培养,提高专业能力和职业水平;
(二)起草和执行集团公司集中采购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
(三)起草集团公司集中采购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
(四)起草集团《集采名录》;
(五)执行集团集采管理委员会集中采购工作重大决策;
(六)协助电商平台建设与应用;
(七)集中采购供应商管理和价格体系的建设;
(八)监督、检查、指导分(子)公司及所属项目部的制度执行情况,创新模式与方法,不断提升集团公司集中采购整体管理水平。
第三章项目信息报送
第七条集团《集采名录》规定区域内项目开工前二十天,分(子)公司集采中心根据集采管理部要求填写《项目情况说明书》(见附表一),分(子)公司集采中心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集采管理部备案。
第八条分(子)公司对项目进行预评价,分为A类、B类、C类、D类。A类项目的业主方资金良好,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预付
款的项目,可进行现金采购或使用集团公司资金先行垫付。B类项目的业主方资金较为良好,能基本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工程款的项目,可以进行配资采购。C类项目回款预评价较低,在分(子)公司担保的基础上,以项目部固定资产进行抵押,到期如不能偿付采购欠款,使用法律手段执行项目部固定资产的处置。D类项目回款预评价很低且项目部无固定资产抵押的项目,进行风险预警。
第四章集中采购品类及实施区域
第九条集中采购的物资品类及实施区域由《集采名录》确定。
第十条集团《集采名录》由集采管理部起草,集团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审批,包括但不限于物料品类、相关说明、执行标准、适用区域、执行方式等。
第五章集中采购供应商管理
第十一条建立集团集中采购合格供应商《集采供应商名录》,由集采管理部负责维护。
第十二条《集采供应商名录》内供应商由集采管理部谈判或分(子)公司申报,分(子)公司申报填写《集采供应商申报表》(见附表二)。
第十三条集采管理部对供应商进行考察、调研,核实并收集相应资质文件,填写《集采供应商调查表》(见附表三)。
第十四条集采管理部履行评审流程,通过审核后录入《集采供应商名录》。
第十五条《集采供应商名录》外供应商不能参与集团集中采购业务,《集采名录》确定的品类物资,执行集采范围的分(子)公司、项
目无权在《集采供应商名录》外采购。
第十六条集采供应商采用分级制,分为“A”、“B”、“C”、“D”四个由高到低的等级。A级、B级、C级的供应商为合格供应商; D级供应商为不合格供应商,予以清退出且在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一)首次入选的供应商初始等级均设为“C”级,今后将依据年度考评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二)供应商评价原则上采用年度制,如遇短期项目,则合同履约完成后即可进行评价。
(三)由分(子)公司或者项目部对供应商进行初评价,集采管理部做最终评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集采供应商量化考评表》(见附表四),对供应商进行评级调整。
(四)未中标未实施采购的供应商,由集采管理部根据其投标行为或对其进行重新考察后确定评级。
(五)涉及多个项目对一家供应商进行评价时,集采管理部根据项目采购额对其进行加权评分后确定评级。
第十七条对评价等级为“A”级供应商,享有优先供货权和优先付款权,并在供货比例及付款比例方面予以提高。
第十八条依据《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制度》,集采供应商出现以下行为的,一经核实,将被列入供应商黑名单,永久性禁止其申请为合格供应商。
(一)向公司人员行贿、提供不正当利益或者其他商业贿赂,严重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在招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手段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认证体系、业绩证明或者管理人员资质造假的行为;
(四)在合同履约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提价、降低质量或者延迟交货,造成项目工期拖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
(五)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安全事故及不良社会影响,破坏集团公司名誉和形象的行为;
(六)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时,不能友好协商,出现恶意起诉集团公司的行为;
(七)由于客观原因出现付款不及时等情况时,不能友好协商,组织人员聚众集会、上访、围堵公司大门,性质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破坏集团公司名誉和形象的行为;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规章的行为。
第六章采购计划及备案
第十九条遵循“及时准确,科学严谨”原则,实施采购计划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部产生实际采购需求前三天编制《物资采购计划》(见附表五),分(子)公司集采中心整理汇总报送集采管理部。
第二十一条项目部及分(子)公司集采中心要确保《物资采购计划》内信息准确无误,并注明付款时间,且由项目负责人、分(子)公司采购中心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七章集中采购招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