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重庆冉缤律师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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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XX冉缤律师文集
冉缤律师,XX精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997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在十数年的律师生涯中,代理诉讼及非讼作品七百余件,广泛涉猎婚姻家庭、行政诉讼、人身损害赔偿、民商事、建筑及房地产、刑事辩护等各门类法律事务后,逐渐形成并建立起在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经济合同纠纷及民商事领域的优势化、差异化的特色办案服务。其所代理的案件,多次被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XX《东方卫视》、《法制日报》、XX《文汇报》、《XX 晚报》、《XX晨报》等主流媒体报道;并就房地产纠纷、劳资权益纠纷、婚姻法最新解释等方面,分别接受上XX方卫视、XX电视台财经频道等电视媒体的专题采访。
《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实施以来,对于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赔偿归责、赔偿程序、赔偿X围、赔偿标准等方面。这些问题的出现使该法未能充分保护受国家侵权的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1、所谓归责原则,是指确认和追究行为人责任的根据和基础。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确认国家赔偿责任成立的主要条件,它是判断国家是否应承担法律赔偿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法律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反映了国家赔偿的价值取向,决定了赔偿立法的制定及其贯彻
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赔偿法》总则篇中的规定,目前法定的归责原则为XX归责原则,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使职权,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赔偿责任。XX归责原则在法律实践中更偏重对国家机关的保护,而忽略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受到损失以及对这种损失的弥补,结果往往使一些无辜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2、《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XX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该条文明确了XX归责原则的概念。由于法的明文规定,该原则成为公认的国家赔偿的最主要原则,只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都适用该原则。XX归责原则着重考察侵权行为的外部特征,只要能证明国家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XX,国家就要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实践中,对于XX 侵权行为的认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法律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事实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违反法的一般原则;(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法定义务而不作为;(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在行使职权时没有尽到合理注意。只要符合以上一个条件,即可构成XX侵权。XX归责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有两种情况。
其一,XX行使职权时伴有主观故意,例如2008年著名的中国记者维权第一案。《法人》杂志社记者朱文娜因采写一篇涉及XX省西丰县县委书记的负面新闻,遭到西丰警方以“涉嫌诽谤罪”立案调查并进京拘传,后在中国记协维权处的交涉下,西丰警方对该记者撤销立案、撤销拘传,西丰县委县政府赴道歉。根据XX归责原则的构成理论,本案分析如下:XX行为(XX且含有故意,即违反刑诉法立案条件规定)→侵犯权利(错误拘传)→造成损害后果(造成受害人自由及名誉损失)→国家赔偿。西丰警方违反《刑法》条246条关于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的规定以及《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的标准,虽有形式上的拘传法律文书,但缺乏法律正当支持,进京拘传记者的行为构成XX,侵犯了受害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受害者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其二,XX行使职权时伴有主观过失,例如2009年著名的躲猫猫事件。受害人李荞明因涉嫌盗伐林木被XX晋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晋宁县看守所,几天后李的同监室人员(牢头狱霸)以玩“躲猫猫”游戏为名,用布条将李的眼睛蒙上进行殴打并致其死亡。晋宁县看守所在没有深入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公布了受害人因“躲猫猫”游戏而不慎死亡的结论,引起舆论一片哗然。根据XX归责原则构成理论,本事件分析如下:XX行为(XX且含有过失,即看守所纵容牢头狱霸)→侵犯权利(纵容牢头狱霸殴打受害者)→造成损害后果(受害者死亡)→国家赔偿。本案中晋宁县看守所纵容牢头狱霸行为XX,
对在押人员缺乏监管存在过错,造成受害者死亡的损害后果,国家应负赔偿责任。
XX归责原则可使用在行政侵权赔偿案件中,但在法律实践中,片面强调XX归责原则带来很多问题,最典型的莫过于适用该原则无法解决滥用自由裁量权下的国家赔偿问题。当前,国家机关被依法赋予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按照XX归责原则,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合法的形式下,由于故意或过失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造成损害的,那么他们将无权要求得到应有的赔偿,这无疑很不公平。事实上,法律实践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造成他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现象很多,因此,为了实现法律公正,有必要在XX归责原则之外,再实施以过错归责原则。
从学理上来讲,过错归责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存在着故意或者过失,或者侵权行为本身存在着某种欠缺,从而成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将民事侵权理论引入到国家赔偿法中,过错归责原则可分为主观过错归责原则和客观过错(也称公务过错)归责原则。
其一,主观过错归责原则,例如2001年XX海丰“4·9”收容遣送车失火案。海丰收容遣送站根据职责遣送25名被收容人员,在遣送途中遣送车起火,不幸的是因遣送车门被改装导致被收容人员无法逃生,最终致使25人全部遇难。根据过错归责原则构成理论,本案分析如下:主观过错(收容站改装收容车车门)→侵犯权利(改装车
门致受害人无法逃生)→造成损害后果(25名受害人死亡)→国家赔偿。
其二,公务过错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不符合一定的模式和标准,不问其主观心理状态如何,该公务行为只要在客观上造成受害者损失,即可推断该公务行为具有过错,国家应负责赔偿。例如2009年青年法律学者郝劲松诉海淀公安分局不作为案,郝与朋友吃饭时与饭店服务员发生争执被打伤,警方接警后长时间未对该事件作出令郝满意的处理结果。根据过错归责原则构成理论,本案分析如下:客观过错(公安局未及时处理施害者)→侵犯权利(施害者逍遥法外)→造成损害后果(受害者经济和精神损失无法弥补)→国家赔偿。
在侵权法意义上,XX原则和过错原则是相互涵盖、互为表里的,在国家赔偿法中,两者的机理也是相通的,都是从行为出发对行为进行评判,只是评判的侧重点不同,一个偏重于外部行为,一个偏重于内部心理状态,因此这两个原则并不是“两X皮”的关系,它们之间可以契合与补充;对于一些无法用XX原则进行衡量而行为人存在故意或过失的行政侵权行为,应该用过错原则进行归责。这两个归责原则可适用在行政侵权赔偿案(包括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等)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指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非刑事司法权过程中,XX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负责赔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