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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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二○○五年十月

****水泥集团质量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泥企业管理,不断提高水泥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和水泥标准,参照GB/T19000—ISO2000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苏金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内部质量管理。

第三条应强化质量意识,树立法制观念,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标准,积极采用GB/T19000—ISO2000标准,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旨在提高产品质量,增强用户满意度。

第四条总经理是本公司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为了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地运行,并不断改进,特任命管理者代表全权负责公司质量管理工作。化验室主任在总经理或管理者代表领导下对产品质量具体负责。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

第五条本公司质量管理机构为总师办和化验室,在总经理和管理者代表领导下开展质量管理工作,履行授予的职责和权限。

化验室内设控制组、分析组、物检组和质量管理组,分别负责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的检验、控制、监督与管理,获取并保持省级以上建材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化验室合格证。

第六条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和监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二)组织参与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三)编制适合本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四)制定质量奖惩制度,负责协调各部门的质量责任,并考核工

作质量。

(五)组织企业内部质量审核。

(六)负责重大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七)监督企业质量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八)组织开展群众性质量活动。

第七条化验室的职责

(一)质量检验:

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和试验。按规定做好质量记录和标识,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掌握质量动态,保证必要的可追溯性。

(二)质量控制

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制定原燃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内控质量指标,强化过程控制,运用科学的统计方法掌握质量波动规律,不断提高预见性与预防能力,认真做好进厂原燃材料、半成品和合格品的控制,并及时采取纠正、预防措施,使生产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三)出厂水泥(熟料)的确认、验证

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出厂水泥(熟料)进行确认,按相关标准和供需双方合同的规定进行交货验收,杜绝不合格品和废品水泥出厂。

(四)质量统计

用正确、科学的数理统计方法,及时进行质量统计,并做好分析总结和改进工作。

(五)试验研究

根据产品开发和提高产品质量等需要,积极开展科研工作。

第八条化验室的权限

(一)监督、检查生产过程受控状态,有权制止各种违章行为,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及时扭转质量失控状态。

(二)参与制定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责任制及考核办法。评价各车间(部门)的过程质量,为质量奖惩提供依据,行使质量否决权。

(三)及时汇报企业质量管理情况,提出并坚持正确的管理措施。

(四)有水泥出厂决定权。

第九条化验室人员配备

(一)化验室应配备主任、工艺、质量调度、统计及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检验人员人数必须能满足检验工作需要,原则上不得低于全厂生产职工总数的4%。

(二)化验室人员素质

化验室主任: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或多年从事化验室工作,熟悉水泥生产工艺具备较丰富的质量管理经验和良好职业道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能坚持原则,熟悉与本企业有关的各项标准和质量法规。

工艺技术人员: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经过专业训练,掌握水泥生产理论知识和检验技术,熟知有关标准和规章制度,坚持原则,认真负责。

检验员: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水平,责任心强,熟知本岗位的操作规程、控制项目、指标范围及检验方法,经专门培训、考核,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材行业协会或其授权的质检机构签发的操作合格证。

化验室人员要相对稳定,化验室内业务骨干的调动应征求化验室主任意见。

第三章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条企业结合实际情况,按规程要求,制定本《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编制《过程质量控制一览表》和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内控指标,依据GB/T19000—ISO2000标准建立、实施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化验室内部质量管理与检验制度,确保满足《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所规定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各组职责范围、岗位责任制和作业指导书。

(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三)抽查对比制度(包括与上级对比验证和内部抽查对比)。

(四)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化学试剂的管理制度。

(五)标准溶液专人管理和复标制度。

(六)水泥用标准砂管理制度。

(七)文件管理制度。

(八)样品管理制度。

(九)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

(十)检验原始记录、台帐与检验报告填写、编制、审核制度。

第十二条检验与试验仪器设备、化学试剂的管理要求。

(一)仪器设备必须按水泥产品标准和《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要求配置齐全,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制定和执行仪器的检定、校验制度,建立仪器设备档案。

(二)检验用的化学试剂应验证其生产企业名称、产品等级、执行标准及生产许可证的编号,严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化学试剂。

第十三条产品对比验证验证和抽查对比的管理要求。

(一)按《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向省级建材(水泥)质量监督检验站寄(送)样品,进行对比验证检验,不断提高检验水平,同时接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结果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结果为准,不得无故停止寄(送)样品。

(二) 为了确保检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复演性,化验室对各检验岗位人员要组织密码抽查和操作考核。

抽查次数:生产控制岗位每人每月不少于4个样品;

化学全分析岗位每人每月不少于2个样品;

单项物理检验岗位每人每月不少于4个样品;

强度检验岗位每月不少于3个样品;

同一岗位的对比检验(操作)每月应进行一次。

(三)每年必须参加国家或省级建材行业质检机构组织的物理检

验和化学分析大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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