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用血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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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用血管理规定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临床用血管理制度
1、各科室用血,必须根据输血原则,严防滥用血液。
2、血液预约办法:应由临床主管医师逐项认真填写输血申请单并签字,值班护士按医
嘱行“三对”后,给病人采血,试管上应贴标签,并注明科别、姓名、床号、住院号,于输血前一天12:00前送达输血科(急诊例外),试管上应有采血护士签名。
3、输血科根据临床各科室预约血量,应及时与血站联系,备好各型血液,保证临床用
血。
4、血库必须使用经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机构校定、合法的血液中心(血站)提供的血液
或血液制品。
5、临床输血相关样本送达输血科时,相关人员应与输血科接收人员一起逐项进行认真
核对,无误后输血科工作人员将标本收下备血。
6、输血科所备各型血液及血液制品,应有明显的标志,严格按要求保存于不同温度冰
箱或保血振荡箱内,并随时观察温度变化。
7、输血科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各种输血
前检查,必要时复查血型。血液发出前应仔细检查,血袋应密封,绝对无误,方可发出。
8、采血护士在取血时,应认真核对受血者姓名、床号、住院号、血型及交叉结果、储
血号和血液有效期、血型等输血单上的各项目,无误后方可将血液取出血库。
9、护士在输血前认真核对,严格执行三查八对,输血时做到一次一人一份。
10、输血后血袋送还血库,血库保留24小时。
11、如果输血时出现反应,应由临床主管医师向血库说明情况,填写好输血不良反应报
告单,并与有关部门一起查明原因。
12、血库工作人员必须保证出入库血量、库存血量帐目清楚,有关资料应按国家法规规
定的年限妥善保管,非经院相关领导批准,不得私自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