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客户服务协议((2015-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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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服务内容
甲方根据乙方选择,为乙方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服务: 1. 甲方为乙方进行系统信息创建及维护,创建系统账户及系统管理员用户,并
设臵系统相应权限。 2. 如乙方为法人机构,甲方依据乙方提交的《客户基本信息表(法人机构)》、
《系统管理员设臵申请表》为乙方创建相应的系统账户及系统管理员用户。 其中,乙方作为投资管理人/受托人的,甲方可依据乙方提交的《客户基本 信息表(非法人机构)》、《系统管理员设臵申请表》为乙方创建相应的非法 人机构系统账户及系统管理员用户。 3. 如乙方为非法人机构并独立签署本协议的,甲方依据乙方提交的《客户基本 信息表(非法人机构)》、《系统管理员设臵申请表》为乙方创建相应的系统 账户及系统管理员用户。 4. 甲方为乙方通过集中簿记建档系统进行的相关业务操作提供各类技术支持 和信息安全管理。 5. 甲方依据乙方选择的业务角色,为乙方在集中簿记建档系统使用过程中相应 角色的如下活动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1) 当乙方作为发行人时,乙方进行的发行方案制作及报备、信息查询等活动; (2) 当乙方作为簿记管理人时,乙方进行的集中簿记建档前准备、询价、定价、
其在本协议和上述文件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的权利、权力和授权,并为此采取 了全部必需的行动; (3) 其依据本协议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有约束力并且可以被强制执行的。 其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协议及与本协议相关的文件,与任何适用法律、法规、 规章,或其章程或其他内部组织性文件的任何规定并不冲突,同时与适用于 其或其任何资产的判决、裁决或其为签署一方的任何协议约定亦无任何抵触, 也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4) 就本协议及与本协议相关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其已经获得所需的一切 政府性质或其他性质(包括但不限于其内部决策程序要求)的许可、同意、 授权或批准,且该等许可、同意、授权或批准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应保持持续 有效; (5) 以其名义或代表其从事本协议项下业务的人员,均已获得充分和必要的授权 和任职资格。 2. 甲方的进一步声明和保证: (1) 甲方指定网站是甲方发布办法、指引、公告、通知等信息以及提供信息披露 服务的平台,甲方应及时公告其制定和修订的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相 关规则; (2) 甲方仅对乙方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信息进行形式审核,不承担实质性审 核责任,由于乙方未按交易商协会关于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相关规定向甲 方提交文件、材料和信息,由此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 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市场客观因素或因乙方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 关于簿记建档的相关自律规则进行簿记建档,导致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失败的,
4. 乙方在开展本协议项下的集中簿记建档业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交易 商协会关于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的相关自律规则,以及甲方发布的关 于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的相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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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乙方应对其出具的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不 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除本协议另有说明外,下列词语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含义: 1. 本协议:是指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
业务客户服务协议》。 2. 交易商协会:是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3. 债务融资工具:即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
6. 乙方应依照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及甲方发布的信息披露相关规则的要 求,通过甲方指定网站或其他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7. 乙方通过甲方指定网站或其他方式披露信息的,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确保 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甲方不承担因乙方自身披露信息缺陷而导致的任何责任。
8. 乙方申请线下业务办理时,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交文件,并加盖预留印鉴。 9. 乙方应严格保管系统用户的账户及密码,并对乙方人员操作集中簿记建档系
统进行严格管理和培训,乙方因其保管不善或操作不当、越权操作等产生的 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人员在集中簿记建档系统中的操作均视为 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乙方应对其操作产生的任何结果负责。乙方应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乙方监管部门及交易商协会的要求,对集中簿记建档文件进行 保管。 10. 乙方应妥善保管系统 Ukey 数字证书,如遇损坏、丢失、无法正常使用等情 况需及时告知甲方,并补办相关手续。因乙方保管不当而影响系统正常使用 的情况,乙方应对其产生的任何结果负责。 11. 乙方应保证自身联入集中簿记建档系统的电脑系统的安全和通讯线路(互联 网)的安全可靠。乙方因自身安全问题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12. 乙方在甲方对集中簿记建档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时应给予必要配合,接受集 中簿记建档系统功能升级,集中簿记建档系统与登记、托管、结算平台连接 方式改变导致的新的操作方式,并认可该等新的操作方式代表乙方的真实意 思表示。 13. 乙方作为主承销商、承销团成员、投资人参与投资人债券额度配售,应按照 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自律规则完成投资人债券额度配售,并积极推动配售对象 在投资人债券额度配售开始之前与甲方签署本协议。 若乙方作为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参与投资人债券额度配售,只能向主承销 商提交申购订单,当期债务融资工具不得在交易流通之前转售。 如因乙方原因,致使投资人债券额度配售工作未能按照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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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间后,承销团成员/投资人发出申购定单,由簿记管理人记录承销团成员/ 投资人认购债务融资工具利率(价格)及数量意愿,按约定的定价和配售方 式确定最终发行利率(价格)并进行配售的行为。 12. 簿记建档室:是指用于专门进行簿记建档工作的物理场所,其空间应当满足 簿记建档工作需要,且应与其他业务区域保持相对独立,符合安全保密要求。 13. 集中簿记建档系统:是指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系统。 14. 系统账户:是指乙方通过集中簿记建档系统开展簿记建档业务用于身份识别 的集中簿记建档系统账户。 15. 系统用户:指用于乙方通过集中簿记建档系统客户端进行集中簿记建档业务 相关操作的系统管理员用户和操作员用户。 16. 甲方指定网站:包含但不限于 www.cfae.cn 等北金所指定的相关网站。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有权依据其选择的业务角色,接受本协议第二条项下甲方所提供的相关 服务。
2. 乙方作为集中簿记建档业务相关方,有权依法合规使用甲方簿记建档室,也 有权在乙方集中簿记建档系统权限内自主进行集中簿记建档活动。
3. 乙方有权合理要求在甲方工作时间内依其业务权限查阅簿记建档相关资料, 甲方应予以配合。
保存,以供乙方查阅。 5. 甲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及修订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相关规则、制
度、方案等,一经甲方指定网站发布,即有权要求乙方遵照执行。但甲方制 定及修订上述规则、制度、方案时应事先采用适当方式听取乙方意见。 6. 甲方有权按照交易商协会的规定通过甲方指定网站或其他方式发布乙方提 交的信息披露文件。 7. 甲方对乙方提交的信息披露文件不承担任何实质性审核责任。如相关文件存 在违反交易商协会相关规定或甲方相关规则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提交; 如乙方提交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 的,甲方有权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8. 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文件的预留印鉴等进行核验,如存在预留印鉴不符,要 素填写不清晰、不完整,签字或盖章不清等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提 交。 9. 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的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信息披露等活动进行监 测,并将乙方在上述活动中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的行为 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10. 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项下条款对乙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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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限于:超短期融资券(SCP)、短期融资券(CP)、中期票据(MTN)、中 小企业集合票据(SMECN)、区域集优中小企业集合票据(SMECNII)、非公开 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PPN)、资产支持票据(ABN)、项目收益票据(PRN) 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 4. 发行人: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 企业。 5. 簿记管理人:是指符合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 档发行规范指引》及相关自律规则的要求,受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委托, 负责确定簿记建档发行流程、组建承销团、组织询价、与发行人协商确定簿 记建档利率(价格)区间、定价与配售、信息披露等簿记建档具体运作的主 承销商。 6. 主承销商:是指符合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 发行规范指引》及相关自律规则的要求,参与簿记建档业务组团、询价、确 定簿记建档利率(价格)区间、申购、配售、投资人债券额度配售、缴款等 活动的承销商。 7. 承销团成员:是指符合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 档发行规范指引》及相关自律规则的要求,参与簿记建档业务参团、询价、 申购、投资人债券额度配售、缴款等活动的承销商。 8. 投资人:是指符合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 行规范指引》及相关自律规则的要求,参与簿记建档业务询价、申购、投资 人债券额度配售、缴款等活动的法人机构投资者和非法人机构投资者。法人 机构投资者是指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的法人机构,以及参照法人机构管 理的其他机构。非法人机构投资者是指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不具备法人 资格的投资者,包括但不限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 基金、保险资金产品,以及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其他非法人机构投资者。 9. 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是指非金融机构等经交易商协会同意的合格机构投 资人。 10. 投资管理人/受托人:是指非法人机构投资者的投资管理或受托管理机构。 11. 集中簿记建档: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利率(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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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售、信息查询等活动; (3) 当乙方作为主承销商时,乙方进行的组团、询价、申购、投资人债券额度配
售、信息查询等活动; (4) 当乙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时,乙方进行的参团、询价、申购、投资人债券额度
配售、信息查询等活动; (5) 当乙方作为投资人时,乙方参与申购、询价、投资人债券额度配售、信息查
询等活动;若乙方为一级市场申购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 须通过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系统与当期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签署 相关协议,且当期债务融资工具不得在交易流通之前转售。 6. 甲方按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定向乙方提供信息披露服务。 7. 甲方应制定线下业务预案,在集中簿记建档系统无法正常运行且不能及时恢 复的情形下,以线下业务方式为乙方提供相关集中簿记建档服务。 8. 甲方就集中簿记建档系统应用及集中簿记建档相关业务,为乙方提供业务咨 询和培训服务。 9. 乙方作为簿记管理人开展簿记建档业务时,甲方依据交易商协会相关规定为 乙方提供簿记建档室及所需相关设施和服务,保证乙方可以在甲方簿记建档 室正常开展集中簿记建档工作。 10.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服务。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 甲方提供相关技术支持,负责集中簿记建档系统的维护和升级,保障集中簿 记建档系统的稳定和正常运行。
2. 甲方依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规范指引》、《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操作规程》规定项下关于线下业务处臵的相 关要求,在集中簿记建档系统无法正常运行且不能及时恢复的情形下,使乙 方可以线下业务方式进行集中簿记建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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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项下要求完成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14.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项下条款,及时向甲方缴纳服务费用。
第五条 声明与保证
1. 任何一方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声明并保证: (1) 其为依据该方设立所在地法律合法组建或设立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且自
成立后一直有效存续至今; (2) 其拥有签署、交付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相关的其他各项文件,并行使和履行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集中簿记建档业务客户服务协议
甲方: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乙 17 号 邮编:100032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鉴于: 1. 甲方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授权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
记建档系统的技术支持机构,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 提供技术支持、信息披露服务和信息安全管理。 2. 乙方作为集中簿记建档业务相关方,具有签署本协议的相关资质,拟参与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并委托甲方为乙方提供本协议项 下的集中簿记建档业务相关服务。 3. 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并拟根据乙方选择的业务角色类别为乙方提供集中簿记 建档业务服务。
3. 当乙方作为簿记管理人在甲方簿记建档室开展簿记建档业务时,甲方负责维 护甲方簿记建档室的安全,保障甲方簿记建档室内相关设施的正常运行,并 配备相关工作人员,维护甲方簿记建档室的秩序,保证簿记现场符合《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规范指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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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簿记建档业务操作规程》等规定关于簿记现场的相关要求。 4. 甲方应按照其制定的相关档案管理办法,对集中簿记建档相关资料进行妥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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