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养老评价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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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02 宁波市地方标准

DB3302/T 1014—2009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规范

2009-12-31发布2009-12 -31实施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前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宁波市江东区民政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宁波红霞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区民政局、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江东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修竹、刘学文、王红霞、薛艳、司徒琳、周晓红。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的术语与定义、等级级别、评定原则、评定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对经合法登记的各类所有制形式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等级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9664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 14934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GB/T 17242 投诉处理指南

GB 19085 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

DGJ 08-82-2000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999年公安部令第39号令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居家养老服务

为居家老人提供安全守护、生活照料、康复保健、精神慰籍、文化娱乐、法律援助等为主要内容的服务。

3.2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经合法登记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各类所有制形式的机构。

4 等级级别

以服务环境、人员素质、服务管理、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五个方面为评定依据,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评定等级分为“A”级、“AA”级与“AAA”级三级,“AAA”级为最高等级。

5 评定原则

5.1 评定的基本条件

5.1.1 等级评定实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单位应符合如下条件:

a)应经合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b)申请等级评定年度内不应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发生。

5.1.2 申请等级评定的时间为每年第三季度,申请时应递交如下材料:

a)营业执照及法人代码证原件,留复印件;

b)从业人员名单,并附劳动用工合同;

c)从业人员职业上岗证复印件;

d)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

e)管理制度;

f)服务设备设施(包括办公、经营房屋面积)一览表。

5.2 评定的组织

5.2.1 评定工作由政府养老服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评定机构接到居家养老机构申请报告后,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材料审查应在7日内完成。

5.2.2 申报材料符合等级评定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该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并在一个月内组织评定小组按第6章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现场评定。

5.2.3 申报材料不符合等级评定条件的,应退回该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补充材料,指出问题所在,规定再报限期。

5.3 评定结果处置

5.3.1 评定小组评价、确认后,向评定机构报告评定情况,由评定机构行业专家组根据评定的最后结果,向申请单位提供正式的等级评定报告。

5.3.2 经评定合格的,由评定机构向申请单位颁发统一印制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证书》,同时向社会公告。对评定不合格的,应提出不合格的理由。

5.3.3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证书》有效期为二年,评定证书到期前三个月,被评定的单位可向原发证单位提出复审申请。

5.3.4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发证机构有权撤销《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证书》:

a)组织机构代码证到期,六个月以上未进行复审登记的;

b)利用等级证书弄虚作假的;

c)连续两次抽查不达标的;

d)经营不善倒闭或转产的;

e)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老年人伤害甚至死亡的;

f)评定证书到期后三个月内不提出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6 评定内容和要求

6.1 “A”级

6.1.1 服务环境

6.1.1.1 场所应交通便利,远离各种有害气体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场所门面应整洁、美观;场所内环境、卫生应符合GB 3095、GB 3096、GB 9664的规定。

6.1.1.2 服务场所面积应不小于80 m2。

6.1.1.3 设置有专门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通讯工具,例如专线电话等。

6.1.1.4 有为来访者提供等候、小憩场地与设施。

6.1.1.5 在明显位置悬挂居家养老服务标志,标志应清晰、牢固、耐久。服务场所内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应符合GB/T 10001.1的要求。

6.1.1.6 建立有管理制度,服务指南上墙。

6.1.1.7 做好安全防护工作,有防盗设施。

6.1.1.8 有适合老年人阅读的书籍、报纸、刊物。

6.1.1.9 有适合老年人开展活动的彩电、音响等电器设备,有棋牌室,有3种以上乐器,能为老年人提供自娱自乐服务,设施运行良好。

6.1.1.10 有适合老年人的康复健身器材、设施运行良好。

6.1.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安全标志、防火器具以及紧急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器具应完好有效,疏散指示标志明显。

6.1.2 人员素质

6.1.2.1 负责人应热爱老龄事业,有爱心,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身体健康。

6.1.2.2 服务人员应具有从事本岗位工作的知识和技能,身体健康,通过县(市、区)及以上有关部门居家养老培训,持证上岗,并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6.1.2.3 服务人员应具备基本的法律、安全、卫生知识。

6.1.2.4 服务人员应掌握开展家政服务所需的知识与技能,同时应具备相关的礼仪知识,举止得当,穿戴得体。

6.1.2.5 餐饮服务人员应具有健康证。

6.1.2.6 服务人员人数应不少于3人,并具有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证书。。

6.1.2.7 积极开展助老志愿活动。

6.1.3 服务管理

6.1.3.1 服务对象一人一档。

6.1.3.2 有较为完善的服务指南,各项服务内容价格合理、明码标价。

6.1.3.3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遵守卫生、消防等证照规定。

6.1.3.4 建立服务规范,有较为完善的人员考核办法,并按章实施。

6.1.3.5 能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设立意见箱或意见簿,深入老年人、残疾人当中等形式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老年人和残疾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能及时研究采纳,改进工作。

6.1.3.6 积极争取政府和社会资金支持,并做到专款专用,有详细使用记录。

6.1.3.7 重视信息报道,各类报表和信息上报及时。

6.1.4 服务质量

6.1.4.1 热情接待每一位老年客户,做到主动热情、诚实可信。急老年客户所急,办事不拖拉,不推诿,耐心解释老年人提出的问题。保障服务客户的合法权益。

6.1.4.2 与老年人的沟通要耐心、通畅,方法得当,记录完整。

6.1.4.3 服务人员应佩带统一的胸牌,胸牌上应有服务人员照片、姓名、工号、工种等信息。

6.1.4.4 服务对象覆盖本服务区的所有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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