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残等方式相威胁能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寻衅滋事罪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是什么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寻衅滋事罪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是什么寻衅滋事是一种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类型。
为了进一步规范社会管理秩序,国家不断完善关于寻衅滋事的有关法律规定,也相继出台了寻衅滋事的有关司法解释。
下面赢了网小编就寻衅滋事的具体法律规定为你做一个全面的整理。
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规定一、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寻衅滋事案件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情节在相应的刑法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
1、寻衅滋事,犯罪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基准刑为管制、拘役;造成人员轻伤的,基准刑, 为有期徒刑一年。
2、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每增加1项或同一种情形增加一项,基准刑增加6个月。
3、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轻伤每增加1人,基准刑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4、寻衅滋事致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达2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数额500元,基准刑增加一个月。
5、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1)作案对象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孕妇的;(2)损毁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3)以自残、自杀等方法威胁、要挟的;(4)在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足以造成严重践踏事故的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的。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7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22日起施行。
论敲诈勒索罪的准确适用——以威胁行为与索财行为的双重违法为基础
2017年第5期法治研究论敲诈勒索罪的准确适用——以威胁行为与索财行为的双重违法为基础*作者简介:陈旭文,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厅刑事检察一处处长,法学博士。
① 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69页。
②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521页。
陈旭文* 摘 要:敲诈勒索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主要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次要客体为意志自由。
敲诈勒索罪的实行行为是威胁行为与索财行为双重违法的复合行为,威胁行为合法而索财行为不正当不合法,威胁行为违法而索财行为正当合法,都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以实施非正常上访为威胁而向地方国家机关无理索取财物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行为,这样认定符合法的正义、合目的性和安定性要求。
消费者以向媒体曝光的合法方式相威胁而向商家无理索赔的过度维权行为,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关键词:敲诈勒索罪 意志自由 实行行为 非正常上访 过度维权近年来,司法机关对一些敲诈勒索案的裁决理由不是很明确,有的案例裁决相互之间还存在矛盾,甚至将敲诈勒索罪适用范围扩大化以致有成为“口袋罪”之虞。
为此,有必要深入研究敲诈勒索罪的适用问题,以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困惑,更好地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
一、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客体明确个罪的犯罪客体,对认定犯罪行为具有指导意义。
“解释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首先必须明确该犯罪的保护法益,然后在刑法用语可以具有的含义内确定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使符合该构成要件的行为确实侵犯了刑法规定该犯罪所要保护的法益,从而使刑法规定该犯罪、设立该条文的目的得以实现。
”①通说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次要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②的确,敲诈勒索罪给人最直接的感觉是行为人以要采取伤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作为威胁手段,因而设立敲诈勒索罪自然也有保护他人的人身权、名誉权等法益的目的。
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处分必要说”之辨析
2019 年第 3 期·经济刑法
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处分必要说”之辨析
蔡桂生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 ) 100872 摘要:被害人针对财产的交付或处分,并非敲诈勒索罪特有的外在特征。在持枪抢劫的场合,也 存在被害人交付财物的动作。敲诈勒索罪的成立,不以被害人处分为必要。被告人敲诈勒索行为与 财产损失之间,需要的只是敲诈勒索行为侵犯财产的风险,体现在对方的财产损失之中即可。采用这 一认识,在“小抢劫”和“敲诈勒索财产性利益”的案件中就可以更为顺畅地成立敲诈勒索罪。抢劫罪 与敲诈勒索罪之间,不是互相排斥的关系,而是基本法与补充法的关系,或者特别法与一般法的竞合 关系。 关键词:敲诈勒索罪;被害人处分;抢劫罪;德国法 中图分类号:DF6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 10
这一要素是否真的必要呢?我国《刑法》第 274 条(敲诈勒索罪)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 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
作者简介:蔡桂生,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讲师,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
①王作富:《侵犯财产罪》,载高铭暄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804 页。赞同王作富教授观点的有 刘明详、尹文建等,参见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297 - 298 页;尹文健:《敲诈勒索罪》,载赵 秉志主编:《侵犯财产罪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431 页。
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
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一、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标准本罪与非罪的区分根据本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
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我们认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
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
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
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
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
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
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
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
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
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界限三者都是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但存在明显区别。
1、犯罪动机不同。
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后二者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用聚众闹事的形式,扰乱机关、团体、单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对有关单位、机关、团体乃至政府施加压力,2、犯罪形式不同,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聚众,后二者必须是多人以上以聚众形式出现。
3、客观方面不同。
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后二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持刀恐吓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持刀恐吓是一种以刀等凶器为工具,对他人进行恐吓、威胁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还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我国刑法对持刀恐吓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文将重点探讨持刀恐吓的法律后果。
二、持刀恐吓的法律定义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持刀恐吓是指以刀等凶器为工具,故意对他人进行恐吓、威胁,情节严重的行为。
持刀恐吓的行为方式多样,如手持刀刃指向他人、扬言要伤害他人等。
三、持刀恐吓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1)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持刀恐吓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行为人持刀恐吓他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能及时改正,认罪态度良好,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如行为人持刀恐吓他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能及时改正,认罪态度良好,可以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
持刀恐吓行为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2)赔礼道歉。
行为人持刀恐吓他人,给他人造成心理恐惧、精神损害的,应当依法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 行政责任(1)治安管理处罚。
持刀恐吓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警告、罚款、拘留等。
(2)行政处罚。
持刀恐吓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拘留等。
四、案例分析案例:某日,甲持刀进入乙家中,对乙进行恐吓,要求乙交出钱财。
乙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被迫交出了1000元。
经调查,甲因赌博欠债,心生恶念,企图通过持刀恐吓的方式获取钱财。
分析: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持刀恐吓罪。
甲持刀进入乙家中,对乙进行恐吓,要求乙交出钱财,给乙造成了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甲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怎样才算威胁恐吓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怎样才算威胁恐吓如果当事人威胁恐吓他人的,构成犯罪的,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不构成犯罪的,会受到治安管理的处罚。
威胁恐吓往往难以界定,那么,怎样才算威胁恐吓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怎样才算威胁恐吓通过言语、行为等方式,表示要给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人身、财产可能造成损失的,属于威胁恐吓。
威胁恐吓的处罚:一、没有构成刑事犯罪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所谓的恐吓威胁罪,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此罪。
只是存在恐吓威胁行为,这个行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三十八号)》第四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二、构成刑事犯罪的处罚——寻衅滋事罪等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刑法修订条文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14年法学专科【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电大天堂【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答案电大天堂【刑法学(2)】形考作业一:分析案例(每小题50分)第一题:【案情】王某, 男, 44岁, 某医院职工。
王某得知其妻刘某有了婚外情后即怀恨在心, 欲致其于死地。
2001年12月19日, 王某自制了一个定时爆炸装置。
12月21日上午, 王某将爆炸装置定好时间后谎称要去登山游玩, 带着刘某一起爬上了一座游人云集的山头。
中午12点左右, 王某将用报纸包好放在塑料袋中伪装成午餐的爆炸装置让刘某拿着, 然后以上厕所为名离开刘某。
12点30分左右, 定时爆炸装置发生爆炸, 刘某被炸身亡, 刘某周围的游人一死三伤。
王某被抓获后主动交代, 2000年2月因与吴某发生争执而将吴某扎伤、经查属实。
吴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问题】对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为什么?答: 对王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爆炸罪。
本案中, 王某(44岁), 为了报复其妻刘某, 把爆炸装置带到“游人云集的山头”, 然后引爆, 刘某被炸身亡, 刘某周围的游人一死三伤。
王某的行为足已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 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虽然他的目的是故意杀害刘某, 但在使用杀人手段上已危及公共安全, 因此应认定为爆炸罪。
第二题:【案情】谢某, 男, 26岁, ××市公交公司121路车队司机。
2004年10月14日早上7时许, 谢某驾驶121路1234号车搭载着20余名乘客驶近××中学门前的公交车站时, 同样要在此停靠上下乘客的一辆120路车正在前面靠边行驶准备进站。
为了抢在120路车前面进站, 谢某加大油门, 驾车从120路车左侧超越, 然后向右猛打方向盘冲向车站。
此时, 在站上候车的50余名乘客正迎向车子走来准备上车。
谢某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
但由于谢某的车速度快、惯性大, 车下乘客躲闪不及, 以致12人被撞倒刮倒受伤。
同时, 急刹车导致车内乘客跌倒或与车内设施发生碰撞, 造成9人受伤。
2020年恶意讨薪会构成什么罪,恶意讨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2020年恶意讨薪会构成什么罪,恶意讨薪的⽴案标准是什么?.劳动者为企业上班,企业发放劳动者⼯资,这是最正常不过的关系。
但是⽣活中有些⼈⽼板却恶意⽋薪,劳动者⽆法讨要⾃⼰的⼯资可能就会采⽤激进的⼿段去讨要⼯资。
那么恶意讨薪构成什么罪?恶意讨薪的⽴案标准⼜是怎么样的?恶意讨薪构成什么罪恶意讨薪构成恶意讨薪罪。
1、所谓“恶意讨薪”,是指包⼯头串通部分农民⼯,伪造证据,虚报、冒领⼯资,或者煽动农民⼯采取激进⼿段要挟、勒索,超额索赔以获取⾮法利益的⾏为。
春节将⾄,建筑业进⼊⼯程款和农民⼯⼯资⽀付⾼峰期。
2、农民⼯返乡前要拿回⾃⼰⾟⾟苦苦挣的⾎汗钱,⼼情可以理解,但是讨薪必须理性合法、必须注意“靠证据说话”.根据《关于确⽴劳动关系事项的通知》(原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在⽤⼈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认定双⽅存在劳动关系可参照下列凭证:1)包括⼯资⽀付凭证或记录、⽤⼈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作证”等能够证明⾝份的⽂件、考勤记录等。
2)因⽽农民⼯只要在⼯作中注意收集保留上述证据,在⼯资⽀付发⽣争议时,劳动保障⾏政部门就会助其依法维权、讨回⽋薪。
我国司法机关近年不断完善农民⼯维权机制,对施⼯企业恶意拖⽋农民⼯⼯资,或者以讨要⼯资为名指使农民⼯恶意讨薪的⾏为,都是严惩不贷的。
恶意讨薪的⽴案标准1、刑法并未规定恶意讨薪罪,这不是犯罪,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
刑法只规定了恶意⽋薪罪。
恶意⽋薪罪指的是以转移、逃匿等⽅法逃避⽀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付⽽不⽀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的⾏为。
2、刑事案件⽴案标准: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管辖。
1)有犯罪事实。
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的⾏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
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毫⽆根据。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即犯罪嫌疑⼈的犯罪⾏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
如果其⾏为仅构成犯罪,⽽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案。
敲诈勒索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敲诈勒索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防止和惩治敲诈勒索是一个共同强调的迫切课题,随着尤里·拉姆斯法案(RICO Act)、政府案件程序法(CrFSPA)等国家反敲诈勒索规定逐步成为法律,敲诈勒索立案
标准也受到了拙劣的调整,为了有效惩治犯罪分子,有了立案标准,但也有接受惩罚标准,规范有效监管,有利于抑制犯罪行为及其影响。
立案标准是指一宗案件的指定详细情况,用以判断是否应将其纳入司法程序的标准。
其主要以犯罪对象、犯罪目的和犯罪性质为主要规定,特别指出“当犯罪性质属于利用威胁、侵害、威胁公众安全、耐费金钱及财产或任何其他好处来把持、强迫他人作出行动的
行为”即视为敲诈勒索行为。
量刑标准是指某种行为被定罪后,如何实施量刑的标准。
其中包括:判处罪名和处罚,提议最高量刑,衡量可控性、当事人因犯罪收入数额及犯罪行为范围等等。
判决将重点放
在积极调解上,鼓励当事人履行责任,将实现之前承诺的金钱和财产交还受害者,以减轻
当事人的处罚,以及减少受害人的损失。
但同时也要注意犯罪行为的严重性,犯罪实施时
间的长短等情况。
以上是法律相关规定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它们会根据不同犯罪情况而有所变化,
判决员将结合实际情况灵活审核,以有效防止和中止对敲诈勒索犯罪行为的发挥。
由此可见,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是控制犯罪行为,尤其是敲诈勒索行为的重要部分,它们的准确
合理的实施,可以起到有效的惩治作用,有助于抑制这类犯罪行为。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核心内容: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是什么?下面由法律快车刑法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行为人为一般犯罪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行为人必须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这是敲诈勒索罪最主要的特点。
威胁和要挟,是指通过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精神上的强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
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种多样,如以将要实行暴力;揭发隐私、违法犯罪活动;毁坏名誉相威胁等等。
其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
在取得他人财物的时间上,既可以迫使对方当场交出,也可以限期交出。
总之,是通过对公私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产生恐惧、畏难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财物。
3.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如果是其他目的,如债权人为讨债而威胁债务人的,则不构成本罪。
对于犯敲诈勒索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所说的“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累犯或者惯犯;敲诈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手段特别恶劣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在实际执行中,要注意区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限:由于以暴力相威胁是敲诈勒索的手段,也是胁迫性抢劫罪的手段,因此二者容易混淆,但是敲诈勒索罪的威胁行为仅使被害人产生畏惧心理,并交出公私财物为限,被害人尚有相当程度的意思自由,还有延缓的余地。
而在抢劫罪中,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受到现实的威胁,已没有延缓的余地。
要注意本罪与绑架罪的界限:本罪是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而绑架罪是绑架劫持人质限制其自由,并以杀害、伤害被劫持人等威胁其家属或者单位交付财物。
敲诈勒索罪问题研究
敲诈勒索罪问题研究敲诈勒索罪是指通过恐吓、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交付财物或者以其他方式给予自己利益的犯罪行为。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敲诈勒索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对社会治安和人民财产造成了严重影响。
对敲诈勒索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成因、特点及预防对策,对于减少这类犯罪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敲诈勒索罪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
一、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和特点敲诈勒索罪是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一种罪名,其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件:第一,主体是指以个人或者集体名义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二,客体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财物、利益或其他合法权益;敲诈勒索行为是指通过恐吓、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交付财物或者以其他方式给予自己利益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敲诈勒索罪行为是以非法手段获取利益的犯罪行为;第二,敲诈勒索罪行为具有明显的生活性和实用性,常常发生在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场合;敲诈勒索罪行为一般情况下都会给受害人带来不同程度的伤害,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
二、敲诈勒索罪的成因分析敲诈勒索罪的发生通常是由于一些社会问题的存在,导致了一些人出于对生活的不满和对权益的侵犯而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利益。
具体来说,敲诈勒索罪的成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社会矛盾问题。
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冲突,一些人由于受到不公平待遇或者其他原因感到不满,便采取敲诈勒索等非法手段来获取利益;二是道德观念问题。
一些人出于对金钱的贪婪和对权力的崇拜,忽视了道德和法律的约束,采取了敲诈勒索行为;三是缺乏法制观念。
由于一些人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不够,缺乏法制观念,导致了敲诈勒索罪的发生。
三、敲诈勒索罪应对措施针对敲诈勒索罪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加以应对。
要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矛盾问题,加强社会管理和维护社会稳定。
目前,我国社会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冲突,只有通过加强社会管理和维护社会稳定,才能够减少敲诈勒索罪的发生。
以自残等方式相威胁能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以自残等方式相威胁能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摘要】敲诈勒索行为人所实施的精神强制,从一般人或被害人心理予以考察,只要对两者中的任何一者产生了精神上的强制作用,即可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或者要挟行为。
一般的威胁性语言或者轻微辱骂、威胁,抑或是听起来像是严重威胁,但细究不过是气话、过激言行,甚至被害人也不认为这是一种应当认真予以考虑的内容,都不符合敲诈勒索罪规定中的“威胁”、“要挟”方法,最多只有外形相似,却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实质内核。
【关键词】敲诈勒索;威胁;自残一、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薛某于2004年5月在被害人王某任法定代表人的家饰佳公司的商场内租赁商铺进行家电经营,后因商场家电区域整体调整,原薛某等人租用的家电商铺从商场三楼整体搬迁至一楼,双方签订了搬迁协议,约定搬迁后出租方不承担任何因搬迁对承租方经营上带来的影响等责任。
2005年8月,犯罪嫌疑人薛某因经营不佳将商铺转租给他人。
后薛某因赌博输钱、恋爱不顺、自身境遇不佳等心生怨恨,归咎于家饰佳公司,遂欲向该公司讨要赔偿。
2011年11月7日,被害人王某收到犯罪嫌疑人薛某寄来信件,信中称:“……王总你也不要把我这事情当作小事,当有些事真正发生了你就会后悔莫及……往往小事的疏忽会变成大事件,大事件会变成惊天动地的大事,我不希望看到很多事态发生。
”并说明因商铺搬迁导致自己之前营业时每月10万元利润无法实现,要求王某赔偿其人民币100万。
被害人王某收信后安排公司经理陆某于2011年11月12日与犯罪嫌疑人薛某见面,见面后,陆某向犯罪嫌疑人薛某讲明其要求赔偿的理由无任何法律依据,拒绝赔偿,若其执意如此,就向公安机关报案。
听后薛某当场拿出事先准备好的雪茄刀,切断自己左手一节小指并留下一张纸条让陆某带给被害人。
纸条上写道:“我的这个手指代表着我对你们家饰佳这么多年的恨,也代表了对这件事的决心,同样是警告。
生命对我来说不算什么何况是一个手指……”2011年11月16日,被害人再次接到犯罪嫌疑人薛某寄来信件,信中写道:“……你我之间只有两种结局……我昨日切断自己的手指一方面是这几年对你们家饰佳仇恨的积累,另一方面是对您的尊重……五天后听不到你的回复我的手机就停机了,就不用再联系了。
敲诈勒索罪的定义
一、敲诈勒索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有的学者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是复合的,包括人和公私财产。
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入手,敲诈勒索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而其犯罪对象只包括公私财物,而不包括人。
敲诈勒索罪二、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一)构成要件为:1、本罪侵犯的各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三、犯敲诈勒索罪可能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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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典型案例】何某寻衅滋事案——非法上访索要钱财的行为能够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转载:【典型案例】何某寻衅滋事案——⾮法上访索要钱财的⾏为能够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要旨 近年来,⾮法信访案件逐年增多,上访⼈员多年在各级党政机关、⾮信访场所上访、缠访、闹访,甚⾄威胁接领⼯作⼈员索要钱财,扰乱正常社会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本案的成功办理,教育、警醒了⾮法上访⼈员,倡导⼴⼤群众合法维权、理性上访。
2012年以来,被告⼈何某以修路补偿、占有耕地、灾后重建等问题为由,屡屡到H县县委、政府上访,所反映问题已经H县J镇政府多次调查、当⾯解释书⾯答复,但何某⼀直缠诉、闹访。
2017年4⽉⾄6⽉间,何某6次到北京⾮法上访,期间,因在天安门、中南海⾮信访区上访被北京市公安机关训诫多次,6次⾮法上访均由H县J镇政府⼯作⼈员及H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到北京接回。
在⼯作⼈员接领何某时,何某不听劝阻,在公共场所辱骂接领⼈员,并以不给钱就不回,或以⾃杀相威胁,6次向接领⼈员强⾏索要财物共计现⾦8700元。
其中,2017年4⽉在北京向接领⼈员⾼某、马某索要现⾦250元,要求充值电话费50元;2017年5⽉,在北京向接领⼈员胡某索要现⾦300元;2017年5⽉,在北京向接领⼈员冯某、何某某索要现⾦1300元;2017年6⽉,在北京向接领⼈员杨某索要现⾦1800元;2017年6⽉,何某去北京途中被阻拦,在返回H县途中向接领⼈员何某某某、杨某、邱某索要现⾦4000元;2017年6⽉,在北京向接领⼈员杨某某、周某、冯某、崔某索要现⾦1000元。
诉讼经过及证据情况:2017年7⽉,H县公安局以被告⼈何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诉法相关规定,告知被告⼈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何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7年8⽉向H县⼈民法院法院提起公诉,同年8⽉H县⼈民法院对被告⼈何某做出有罪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书证,H县J镇(乡)政府《关于何某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北京市公安局县委机关来访登记册等;②⾼某等32⼈的证⼈证⾔;③何某上访期间视频;④被告⼈何某供述和辩解。
威胁恐吓骚扰立案标准
威胁恐吓骚扰立案标准
威胁、恐吓和骚扰是社会治安领域的常见问题,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很
大困扰。
在我国,针对这些行为的立案标准是比较明确的,只要符合一定条件,就可以依法立案处理。
下面就威胁、恐吓骚扰立案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威胁是指以言语、文字、姿态或者其他方式,直接对他人的生命、健康、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作出不利的表示,要求对方服从自己的意志。
只要对方感到了恐惧或者不安全,就构成了威胁。
在我国,对于明显的威胁行为,只要被害人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就可以立案处理。
其次,恐吓是指以暴力、言语、文字、姿态或者其他方式,对他人的生命、健康、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直接或者间接的威胁,使对方感到恐惧、不安全。
恐吓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宁,因此我国对于恐吓行为也是采取零容忍的立场,只要被害人提供了证据,就可以依法立案处理。
最后,骚扰是指以言语、文字、姿态或者其他方式,对他人进行频繁的、持续的、不必要的、无端的、单方面的干扰,使对方感到烦恼、不安全。
骚扰行为会对被害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因此我国也对骚扰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只要被害人提供了证据,就可以立案处理。
总的来说,威胁、恐吓和骚扰是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宁的行为,我国对于这
些行为的立案标准是比较明确的。
只要被害人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就可以依法立案处理。
希望广大市民在遇到这些问题时,能够及时保留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和谐。
敲诈勒索立案标准
敲诈勒索立案标准敲诈勒索是指以恐吓、人身伤害或者其他不正当的方式,非法地要求对方提供钱财、有价物品或者有利条件等,以达到取得利益目的的行为。
二、敲诈勒索立案标准1、一般性:行政机关对涉案人敲诈勒索行为有可推断的事实,并可归入此范畴的,可以立案处理。
2、动机性:行政机关可以立案处理涉案人的敲诈勒索行为,但必须有其动机犯罪的特征,即非法地要求他人提供钱财、有价物品或者有利条件等,以达到取得利益目的的行为。
3、恶性性:敲诈勒索行为有可比较性的恶性程度,即利用恐吓、人身伤害等手段进行,且造成恶劣后果的,可以根据恶性程度的不同而使用不同的立案标准。
三、立案处理程序1、首先,行政机关根据报案人提供的涉案事实内容和证据,对敲诈勒索行为进行初步立案审查判断,并决定是否立案处理。
2、其次,根据报案人提出的诉求,判断报案人是否有正当理由,进而决定是否立案处理。
3、再次,根据报案人提出的相关依据,判断涉案人的敲诈勒索行为是否有相应的恶性程度,并依据此来决定是否立案处理。
4、最后,根据报案人的证据,对此案件的故意性、利益目的等进行判断,决定是否立案处理。
四、立案处理原则1、立案处理应理智、公正,把社会正义最大化,不得侵犯任何涉案者合法权益。
2、立案处理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不得随意扩大械斗范围,也不得无故收缩案件范围。
3、立案处理应保持公平,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歧视,重点查处恶劣犯罪分子。
4、立案处理应科学、客观,不得以个人观点偏见为根据,而做出不当的处理。
五、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敲诈勒索立案标准,有以下相关国家法律法规:1、《刑法》第312条: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经立案审查,足以视为犯罪的,应予以立案调查。
2、《反敲诈勒索法》:经立案审查,被确定为敲诈勒索活动的,可以立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经立案审查,被认定为敲诈勒索行为的,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进行处理。
六、结论敲诈勒索立案标准是行政机关对涉案人敲诈勒索行为的处罚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立案处理敲诈勒索案件时,应当遵循以上立案处理原则以及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处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使其被严格执行。
法律解释之敲诈勒索罪 - 构成
敲诈勒索罪- 构成敲诈勒索罪(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各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
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
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量。
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肋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
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
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目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
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
行为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金额与量刑标准
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金额与量刑标准敲诈勒索罪是刑法中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之一,因为它直接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并且违反了社会公正和道德规范。
因此,对于敲诈勒索罪,司法机关必须以严明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来进行处理。
一、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一般有三个方面:罪名要件、金额特征和情节特殊性。
1.罪名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威胁他人财产安全或者人身安全,强行收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因此,敲诈勒索罪的立案必须满足罪名要件,即必须存在非法占有、威胁、强行收取三个要素。
2.金额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涉案金额是敲诈勒索罪的重要立案标准之一。
该解释规定,被告人在敲诈勒索行为中,如果单次勒索金额达到人民币1000元或者累计勒索金额达到人民币5000元的,应认定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因此,涉案金额是敲诈勒索罪立案的重要参考标准,但不应直接将其作为立案的唯一标准。
如果情节特殊,即使涉案金额不足1000元或5000元,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3.情节特殊性除了罪名要件和金额特征之外,敲诈勒索罪的立案还必须考虑情节特殊性,即具体的敲诈勒索行为具有什么样的恶劣情节。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威胁性质:被告人敲诈勒索的威胁行为应是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威胁,而不是涉及到人身安全的具体威胁。
例如,威胁将被害人或其家庭等人身安全置于危险中,会被视为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敲诈勒索罪。
(2) 财产侵害:被告人造成了哪些财产侵害,具体造成的财产和财物损失程度,也是敲诈勒索罪立案的重要考虑因素。
(3) 行为主体特征:被告人的身份、职务和社会地位等因素也是立案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综上所述,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既要从罪名要件和金额特征考虑,也要从情节特殊性进行综合分析衡量。
二、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标准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标准涉及到以下三个方面:量刑基准、量刑情节和特殊情形。
浅析敲诈勒索行为的类型以及敲诈勒索罪的定罪标准
浅析敲诈勒索行为的类型和敲诈勒索罪定罪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对有关敲诈勒索案例进行探究时,认为敲诈勒索行为的类型大致分为以下四种:一、侵害生命安全型(一)以将要侵害被害人的生命、身体、自由相威胁,例如自制爆炸物等,对被害人进行精神上的强制,造成心理上的恐惧,不敢抗拒,从而迫使其交出财物。
案例:何某家住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联英村岜独坡,土生土长的他看见被害人张重(化名)将耕种了10余年的土地出租给他人,看到张重不用起早贪黑的耕种土地在家坐享其成,而且获得不错收益,何某一想到自己还要辛苦的劳动才有收成便起敲诈勒索念头。
2010年4月26日12时许,何某与陈某、何某(均另案处理)在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岜强山下找到张重后,何某以其曾经耕种过该地为借口,提出要与张重分一半租金,否则张重将不好过。
张重由于害怕何某等人殴打,当日被迫给了何某1000元钱。
次日,何某又胁迫张重在一份写有“张重归还岜独村何某在岜强山脚下的2亩开荒地给何某”内容的协议上签名。
2010年5月10日,何某又以没钱吃早餐为由,向张重敲诈勒索300元钱。
2010年6月2日,何某又到张重家实施敲诈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二)以他人生命相威胁,对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但并未对他人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非法拘禁案例:王某与李某系狱中好友,二人各自出狱后均无正当职业。
某天,二人于街头偶遇,谈起二人如今的生活,均感到十分不如意。
于是,二人合谋搞点钱用。
王某提议,可以通过绑票搞点钱花,并且向李某透露其有个远房叔叔王A十分有钱,可以通过将其儿子王B绑票而向王A索要赎金。
李某欣然同意。
于是,二人经过商议,决定实施较为“文明”的绑票行动:由王某将王B骗出,再由李某打电话向王A索要赎金。
次日下午,王某找到王B学校,以请他上网为由将其骗至郊区的一处网吧,而王B愉快地接受王某提供的免费上网的机会,在网络世界里尽情遨游,丝毫不提回家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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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残等方式相威胁能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薛某于2004年5月在被害人王某任法定代表人的家饰佳公司的商场内租赁商铺进行家电经营,后因商场家电区域整体调整,原薛某等人租用的家电商铺从商场三楼整体搬迁至一楼,双方签订了搬迁协议,约定搬迁后出租方不承担任何因搬迁对承租方经营上带来的影响等责任。
2005 年8 月,犯罪嫌疑人薛某因经营不佳将商铺转租给他人。
后薛某因赌博输钱、恋爱不顺、自身境遇不佳等心生怨恨,归咎于家饰佳公司,遂欲向该公司讨要赔偿。
2011年11月7日,被害人王某收到犯罪嫌疑人薛某寄来信件,信中称:“……王总你也不要把我这事情当作小事,当有些事真正发生了你就会后悔莫及……往往小事的疏忽会变成大事件,大事件会变成惊天动地的大事,我不希望看到很多事态发生。
”并说明因商铺搬迁导致自己之前营业时每月10 万元利润无法实现,要求王某赔偿其人民币100 万。
被害人王某收信后安排公司经理陆某于2011年11月12日与犯罪嫌疑人薛某见面,见面后,陆某向犯罪嫌疑人薛某讲明其要求赔偿的理由无任何法律依据,拒绝赔偿,若其执意如此,就向公安机关报案。
听后薛某当场拿出事先准备好的雪茄刀,切断自己左手一节小指并留下一张纸条让陆某带给被害人。
纸条上写道:“我的这个手指代表着我对你们家饰佳这么多年的恨,也代表了对这件事的决
心,同样是警告。
生命对我来说不算什么何况是一个手
指……” 2011年11月16日,被害人再次接到犯罪嫌疑人薛某寄来信件,信中写道:“你我之间只有两种结局我昨日切断自己的手指一方面是这几年对你们家饰佳仇恨的积累,另一方面是对您的尊重……五天后听不到你的回复我的手机就停机了,就不用再联系了。
”并改向被害人索要78 万元。
被害人当
即报警。
二、争议焦点
对于本案的定性,司法实务部门存在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犯罪嫌疑人薛某采用寄勒索信、切断手指的手段向被害人王某索要巨额钱款,且其与被害人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实施了寄勒索信、切断手指等手段来胁迫被害人的行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其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证据不足。
该观点认为,依目前证据,犯罪嫌疑人客观上虽实施了寄勒索信、切断手指的行为来向被害人索要钱款,但其信中内容都为中性言语,表达内容较为抽象,切断手指时及之后也未对被害人有过任何实质性的胁迫,且被害人王某证实:其在收到第一封信和得知薛某切断手指后也没有在意,只是在收到第二封信后认为薛某是对其敲诈勒索才报警。
依目前证据,尚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薛某的行为是以暴力相威胁或者以“恶害”通告被害人,从而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进而交付财物的行为,故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证据不足。
三、评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的手段,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该罪的构成要件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
犯罪主要客体是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次要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利,这也是由本罪特定的犯罪方法所决定的。
①②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的手段,迫使他人被动处分财物的行为。
但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胁迫)必须不足以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否则就构成抢劫罪。
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可以看出,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手段主要有两种:第一,以暴力的手段。
此处的暴力只须使被害人产生恐惧的心理即可,且不能超过压制被害人反抗的限度。
第二,以胁迫的手段。
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是指以恶害相通告,以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③恶害的形式是多样的,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既可以直接向被害人发出,也可通过第三人向被害人转达等。
恶害的内容是对被害人或第三人人身、财产、名誉等相通告。
当然,敲诈勒索罪中恶害手段的具体方式更是多种多样的,我国刑法规定并未
进行具体限制,只要该行为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
这种恐惧心理进而交付财物即可。
对于行为人所实施的胁迫手段是否使财物的所有人精神上
受到强制,从而产生心理恐惧进而交付财物,在具体的判断上理
论界存在着主观说、客观说和折衷说三种不同标准。
主观说主张应以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是否因威胁或要挟而影响其自由意志为标准。
也就是以被害人对所受到的威胁、要挟在主观上的感受为标准。
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对于社会上一般人来说,是不会产生精神上的强制作用的,但被害人由于性格、自身特殊的经历等方面的原因,觉得受到了精神上的强制,则属于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或要挟行为。
反之,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即
便对社会上的一般人产生了精神上的强制作用,但被害人没有这
种感觉,则不能论之以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或者要挟行为。
④
客观说主张以财物所有者、保管者所遭受的威胁或要挟,相对于一般人是否会因此影响自由意志为标准。
⑤
折衷说则认为行为人所实施的精神强制,从一般人或被害人心理予以考察,只要对两者中的任何一者产生了精神上的强制作用,即可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或者要挟行为。
⑥
笔者同意折衷说的观点。
由于在实际办案过程中,我们很难对被害人的性格、自身特殊经历及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等各方面进行全面把握,从而单纯采用主观说进行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不强。
而对于客观说中米用一般人的意志标准来判断,往往会有放
纵犯罪的可能,不能发挥刑法惩戒、保障的功能。
因为在部分案
件中,基于被害人的特定身份及性格特点来看,其心理上承受精
神压制的能力要明显弱于常人。
如果仅以一般人的意志标准进行判断,
这类本应构成犯罪的案件(往往是在被害人因某些原因没有交付财物的情况下)将会作不构成犯罪处理,从而导致放纵犯罪的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