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额以上及涉及专项规定行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批准证书记载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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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以上及涉及专项规定行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记载事项的变更

法律依据:

《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专项规定等。

申请条件:

一、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下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新设申请;

二、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下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为商务部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申请;三、根据有关规定应由商务部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申请。

申请材料:

一、新设事项

(一)地方商务部门请示;

(二)投资方签署的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

(三)合同、章程及附件(独资企业、股份公司仅提供章程,外国投资者合

资设立独资企业,须提供合资协议);

(四)技术转让(引进)文件(作价出资的,须提供;重大生产项目的技术许可合同应作为合同附件);

(五)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注册地址及生产场地使用证明;

(七)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其中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资信证明(足以支付首期出资);

(八)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

(九)经营范围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商品的应提交商务部的批复;

(十)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十一)外国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在华已投资情况,以及在相关市场的表现情况。

(十二)国家发改委项目核准批复;

(十三)土地管理部门、环保部门意见;

(十四)如设独资企业,需提交进口物资清单;

(十五)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十六)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单及联系人(电话、传真、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

二、增资事项

(一)地方商务部门请示;

(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

(三)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四)投资各方增资协议;

(五)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六)验资报告;

(七)审计报告;

(八)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外方投资者用其在国内其他投资企业或本企业所获得人民币利润增资,应提供所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证明和税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纳(免、减)税证明;

(十)不同比例增资应参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提交相关文件,如涉及国有企业所持比例变化应提供评估报告和国资部门意见;

(十一)国家发改委项目核准批复(鼓励类、允许类生产性企业投资总额增加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限制类生产企业投资总额增加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

(十二)土地管理部门、环保部门意见(生产性企业);

(十三)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十四)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单及联系人(电话、传真、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

三、减资事项

原则批复(审核)所需文件:

(一)地方商务部门请示;

(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

(三)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四)原合同、章程;

(五)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六)验资报告;

(七)审计报告;

(八)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债权人名单;

(十)财产清单。

(十一)不同比例减资应参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提交相关文件,如涉及国有企业所持比例变化应提供评估报告和国资部门意见;

(十二)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十三)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单及联系人(电话、传真、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

正式批复(审核)所需文件:

(一)三次公告和通知的证明;

(二)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债权人是否有异议的说明;

(三)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四)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单及联系人(电话、传真、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

四、股权变更事项

(一)地方商务部门请示;

(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

(三)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四)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股东签字认可的股权转让或变更协议;

(五)修订后的合同、章程,或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书;

(六)涉及委托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七)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受让方注册登记证明或投资者身份证明;

(九)受让方资信证明;

(十)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涉及国有资产的,需提供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就资产评估报告出具的意见(备案或批复),应履行进场交易手续的,提交交易所证明文件;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应提交国资委批复;

(十一)验资报告;

(十二)审计报告;

(十三)企业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分证明和简历;

(十四)如因调整注册资本导致股权变更,应提交企业投资者签订的股权变更协议;

(十五)如因企业投资者合并、分立、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等原因,导致企业股权变更,应提交股权获得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十六)如因股权质押导致股权变更,应提交质权人或其他受益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十七)如因企业投资者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的,应提交守约方催告违约方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文件;(还应提交新参股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履历证明和资信证明;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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