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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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
2007年8月9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我省“卫生强省”战略,推进中医药攀登工程建设,继承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全面提高全省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加强全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医药继续教育是继承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重要举措,是中医药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医药继续教育应当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中医药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中医药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继承和创新中医药知识与技能,拓展中医药服务领域,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以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
第四条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对象是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及乡村医师。
第五条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中医药继续教育实行行业管理。浙江省卫生厅按照国家继续教育的法规和政策,负责全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的规划和管理。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计划、实施和管理。中医药医疗机构负责本单位继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全省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网络。
第七条成立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和指导全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一)研究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政策与法规,提出全省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划和实施计划;
(二)制定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和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等管理办法;
(三)组织申报全省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审定和公布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四)组织申报全省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审定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
(五)负责全省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的检查和评价;对各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评估。
第八条各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设立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机构或工作组,其主要职能是:
(一)研究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政策和法规,提出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划和实施计划;
(二)负责贯彻落实上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计划和要求;
(三)负责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和基地的申报和实施;
(四)对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九条建立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中心,各市建立中医药继续教育分中心,在上级继续教育管理部门领导下具体实施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条中医药医疗机构要有职能部门及专人负责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本单位中医药技术人员参加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实施,主要依托中医药医疗机构、教育科研机构及具备条件的其他机构,建立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逐步健全和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实施网络。
第十二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学术团体及医疗机构要积极面向社会,提供中医药继续教育服务。
第十三条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教师按照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的原则,由中医药专业技术或理论水平较高的人员担任。
第三章内容和形式
第十四条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学的特点,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继承中医药学术体系,学习中医药及相关领域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第十五条中医药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具体情况,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研讨班、跟师学习、学术讲座、网络教育、学术会议、撰写论文论著以及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根据中医药学科发展和社会需要,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实施中医药继续教育。不同层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相应的继续教育内容:初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参加中医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医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中药士规范化培训;重点充实中医药基础理论、基本知识,
加强中医药专业技能培训,培养中医辩证思维及独立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
中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及专项;重点应增新和拓展中医药专业知识,完善知识结构,进一步提高中医辩证思维能力及中医药专业技术水平。
高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高级中医药学术研讨班;重点学习其从事的中医药学科和相关学科发展的前沿知识和技术,提高中医药继承和创新能力。
第十七条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和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是实施中医药继续教育的重要形式。
第四章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地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并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参加相应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在接受继续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十九条中医药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所获学分每年不少于25分,其中I类学分不少于5分。学分的计算方法,按照《浙江省中医药继续学分授予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中医药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本省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登记管理;各市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登记工作;中医药机构是具体实施登记的单位。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的主办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授予学分和出具学分证明。
第二十一条中医药继续教育实行考核制度。由继续教育活动主办单位负责考核,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审核。
第二十二条中医药继续教育实行评估制度。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制定评估方案,对本地区开展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对继续教育活动的质量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中医药继续教育并获得规定的学
分,作为年度和任期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中医药机构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的情况,作为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年终考核和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四条对在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