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实施及学分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02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施
项目实施流程
项目策划与设计
资源筹备
项目实施
项目总结与反馈
明确项目的目标、内容、 形式和预期成果,制定
实施计划。
根据项目需要,准备相 应的教育资源、场地、
设备等。
按照计划,组织开展教 育培训活动,确保项目
顺利进行。
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 估,总结经验教训,为 后续项目提供改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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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内容与形式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紧密结合 临床实践和学科发展,注重实用性和创新性。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形式应多样化,包括学术会议、专题讲座、病例讨论、 实践操作等形式,以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医学人员的学习需求。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注重实效性和应用性,确保医学人员通过学习能够 提高专业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撰写项目申请书
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撰写项目申请书 ,包括项目名称、目的、内容、实施计划 、预期成果等。
审核与评审
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 审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是否推荐 上报。
提交申请材料
将项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提交至所在单位 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项目申报材料
实施方案
详细描述项目的具 体实施计划和方法。
学分标准
学分的标准通常根据课程或活动的性 质、时长、难度和内容来制定,难度 大、内容丰富的课程或活动往往学分 更高。
学分审核与认证
审核流程
学分审核通常由医学机构或教育 机构进行,审核内容包括学分的 获取方式、数量和质量等方面。
认证机构
学分认证机构通常是医学行业内的 权威机构或政府机构,负责对学分 进行认证和备案。
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和《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继续教育项目统称为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统称为天津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区县各级主管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评审、批准的项目为区、县院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三条凡在天津市申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必须纳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ICME),申办并获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等称为项目主办单位。
第二章项目的分类第四条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本学科的国际发展前沿;2、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3、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4、国外先进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5、填补国家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第五条天津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本学科的天津地区发展前沿;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3、经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的科研成果;4、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市内科研成果的推广与应用;5、填补市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第六条天津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特别设立“城乡社区继续教育专项”,鼓励面向基层、面向农村,促进社区及农村医疗服务能力的提高。
第七条未列入计划的临时性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全市性紧急防病学术讲座、必修项目、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应急培训等,可申请专项备案,获准后列入天津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八条必修项目是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必须学习、研修的继续医学教育课程。
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制定当年必修项目计划,并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具体承办。
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和《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继续教育项目统称为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统称为天津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区县各级主管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评审、批准的项目为区、县院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三条凡在天津市申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必须纳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ICME),申办并获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等称为项目主办单位。
第二章项目的分类第四条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本学科的国际发展前沿;2、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3、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4、国外先进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5、填补国家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第五条天津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本学科的天津地区发展前沿;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3、经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的科研成果;4、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市内科研成果的推广与应用;5、填补市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第六条天津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特别设立“城乡社区继续教育专项”,鼓励面向基层、面向农村,促进社区及农村医疗服务能力的提高。
第七条未列入计划的临时性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全市性紧急防病学术讲座、必修项目、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应急培训等,可申请专项备案,获准后列入天津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八条必修项目是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必须学习、研修的继续医学教育课程。
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制定当年必修项目计划,并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具体承办。
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
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和效益,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项目的申报和认可第一条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项目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二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以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技术水平,满足公众健康需求为目的。
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本学科的国内外发展前沿;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3.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4,填补省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挤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第三条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获得申报资格后,向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卫生行政部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由各市负责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
省、部属单位以及驻军单位拟举办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直接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第四条每年申报项目的时间为8月30日前。
申报者应按要求填写《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按程序逐级申报。
第五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必须是其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其当年申报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不超过2项。
第六条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后,按照学科分类,将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学分数、举办日期和地点等信息向社会公布,项目有效期为2年。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应根据单位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选择参加。
第七条各单位应按期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时将《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项目总结、日程安排表、培训教材、学员名册等资料报送至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安徽省卫生厅、人事厅《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分类(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三)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的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四)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我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为各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省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二、项目内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各类项目必须分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①本学科的国际发展前沿;②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③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④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⑤填补国家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⑥中医药经典著作学术思想研究新进展。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①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②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③省级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④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⑤填补省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⑥中医药经典著作学术思想研究新进展。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实施及学分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根据参与人数和课程内容,选 择合适的场地和时间,确保项
目的顺利进行。
04
学分管理办法
学分设置
学分类型
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的特点,学分可划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其中,Ⅰ类学 分包括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Ⅱ类学分包括市级和自选项目。
学分标准
通常Ⅰ类学分以5年为一个周期,Ⅱ类学分以3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要求完成 规定数量的学分。学分的具体分值根据不同项目类型和级别而定。
学分申请
申请流程
申报者在完成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后,需按照规定的流程提交学分 申请,包括填写学分申请表、提 供相关证明材料等。
证明材料
申请学分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如项目结业证书、培训记录等 ,以证明申报者参与了该项目并 完成了规定的学习内容。
学分审核与认定
审核机构
学分的审核与认定由相应的医学教育 机构或学术组织负责,他们负责对申 报者的学分申请进行审核,并给予相 应的学分认定。
学分认定标准不统一
不同地区、不同医院之间的学分认定标准存在差 异,需要建立更加统一、规范的学分认定标准。
3
培训内容与实际需求脱节
部分培训内容与医生的实际需求存在脱节现象, 需要加强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项目未来发展与展望
拓展培训领域和对象
未来将继续拓展培训领域,满足医生在临床、科研、教学等方面的 多元化需求;同时扩大培训对象范围,包括基层医生、全科医生等。
审核标准
审核机构会根据申报者提供的证明材 料、项目内容、学习效果等多方面因 素,对申报者的学分申请进行综合评 估,并给予相应的学分认定。
05
有关规定
政策法规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院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根据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和《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分类:(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中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4、省级学(协)会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学术年会。
(三)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了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四)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三条院属各科室要按照各级文件要求,积极申报各级各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项目申报书须经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后,依次择优上报,优先支持重点专科及重点建设专科项目申报,原则上各科室国家级、省级、地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每年限报一项,医院每年经费资助各科室同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仅限一项。
第四条省级重点专科必须申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市级重点专科必须申报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否则,在科室主任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时,给予质控 1 分处罚。
申报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本专业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技术水平并能参与部分授课活动,至少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当年承担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不超过 2 项。
医学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制度
医学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促进医学继续教育项目的管理和实施,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学校和其他医疗机构开展的医学继续教育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学术讲座、专业培训、学术交流会、学术会议和研究成果展示等。
三、管理机构医学继续教育项目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由该机构领导任命管理人员,负责医学继续教育项目的规划、组织、实施和评估。
四、项目规划1. 设立医学继续教育项目策划组,负责制定医学继续教育项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2. 确定项目目标、内容、形式、参与人员和时间安排,并做好项目宣传工作。
3. 建立医学继续教育项目管理档案,包括项目立项申请、策划方案、执行方案、实施报告和成果评估等。
五、项目组织1. 设立医学继续教育项目组织委员会,负责项目组织和管理工作。
2. 确定项目组织结构和分工,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任务。
3. 确保项目组织的顺利进行,做好项目实施的准备工作,包括场地预订、设备调配、材料准备等。
4. 建立医学继续教育项目组织档案,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名单、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项目执行情况等。
六、项目实施1. 按照项目计划和要求保证项目的正常进行,做好接待、督导和服务工作。
2. 严格遵守项目实施的程序和规定,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告。
3. 做好项目实施的保障工作,包括安全保卫、医务保障和医疗救助等。
4. 做好项目参与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确保他们的权益和安全。
七、项目评估1. 设立医学继续教育项目评估委员会,负责项目成果的评估和总结工作。
2. 确定项目评估的内容、标准和程序,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评估,包括问卷调查、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等。
3. 根据评估结果对项目成果进行总结和分析,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
4. 做好项目评估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评估报告、评估文件和成果展示等。
八、项目资金管理1. 设立医学继续教育项目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项目资金的筹集、保管和使用工作。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医院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切实提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素质,我院对卫生技术人员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
根据南昌市卫生局、南昌市人事局洪卫科教字[2007]1号关于转发《江西省卫生厅、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的通知》,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技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医院各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何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都必须参加医院及各职能部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组织教育活动。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医院成立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院长任领导小组组长,院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科教、人事、医务科长任成员,下设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教科,科教科统一负责全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护理人员的专业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由护理部承担,人事科协助晋升前的阶段性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其他业务管理部们根据专业要求共同协助完成。
第五条成立院继续教育委员会,由院不同学科组专家成员组成。
委员会的职能是:1、研究全院继续医学教育的方针、政策,向院继续教育领导小组提出建议;2、研究和提出全院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3、负责对医院申报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及省、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行初审;4、对医院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和监督;5、负责对卫生技术人员分学获得情况及个人晋升、续聘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公室在省、市继续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全院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和本院的安排接受培训和考核。
重点学科医务人员必须完成每年的继续医学教育,否则将调离重点科室岗位。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10.23•【文号】国卫办科教发〔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24〕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和联系单位,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加强规范管理,不断提升继续医学教育质量,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要求,我委制定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4年10月23日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管理,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二、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等,可获得相应学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具有明确教学目标和考核评价手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包括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
1.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立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体现先进性、前瞻性。
国家卫生健康委定期发布项目申办要求,广泛征集各地优质资源。
各省级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直属和联系单位等按要求推荐。
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遴选后,将符合条件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定期向社会公布,供各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继续医学教育是医学从业者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之后,为了提升自身专业水平和技能而进行的持续学习和培训。
为了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的管理,各国和地区都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
本文将简要介绍继续医学教育的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
一、管理办法1.继续医学教育的范围:继续医学教育的范围涵盖了各个医学领域,包括临床医学、基础医学、医学教育、医学科研等方面。
医学从业者可以根据自身专业领域的需求选择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学习时间要求: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医学从业者需每年或每几年完成一定量的继续医学教育学时。
这有助于医学从业者及时更新知识,跟上医学科技的发展。
3.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与医学从业者的工作内容和专业要求密切相关,包括最新的医学知识、技术、规范、伦理等方面。
4.管理机构:各国和地区都设立了专门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认证授予学分、审核学时等工作。
二、学分标准1.学分获取方式:医学从业者可以通过参加学术会议、培训班、继续教育课程、科研项目等方式获取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不同的学习方式对应不同的学分数目。
2.学分要求:各国和地区都规定了医学从业者每年或每几年需要获取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数量和种类。
医学从业者应按照规定的学分要求积极参加学习活动,保持专业素养。
3.学分认定:医学从业者完成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后,需要向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管理机构认定学分并记录在档案中。
4.学分有效期:一般来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有效期为一定的年限,医学从业者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学分要求,否则学分将失效。
结语通过规范的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继续医学教育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医学从业者的职业发展和医疗质量的提升。
医学从业者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加强自身继续学习,不断提升专业水平,为广大患者提供更优质的医疗服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制度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制度一、概述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医学教育项目的实施过程,保障医学教育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质量提升而制定的。
该制度适用于医学院校、医疗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包括各级管理员、教师、学生等。
二、项目确定和计划1.项目确定医学教育项目的确定需经过合理的调研和评估,确定项目目标、内容、时间和资源等。
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和决策,并报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备案。
2.项目计划项目计划应包括项目的具体目标、进度安排、资源配置、风险评估等。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项目的时间节点和里程碑,并对项目进展进行监督和评估。
三、项目实施和控制1.项目实施项目实施需按照项目计划进行,包括各项活动的具体安排、执行和管理。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合理安排人员,组织实施各项活动,并及时解决各种问题和难题。
2.项目控制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控和控制,确保项目按照计划进行。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当的控制措施,对项目进展进行跟踪和评估,并及时调整计划和资源配置。
四、项目评估和总结1.项目评估项目结束后,应进行项目评估,包括对项目目标、质量、效益等进行评价。
项目评估应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可以邀请外部专家进行评估。
2.项目总结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总结,包括项目的成功经验和问题教训,并就相关事项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项目总结应报经上级部门或单位进行备案。
五、项目管理的要求1.人员管理医学教育项目需合理配置项目人员,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
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提高团队的整体素质和能力。
2.资源管理医学教育项目需按照实际需求配置相应的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等。
项目负责人应合理安排资源的使用,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3.风险管理医学教育项目存在一定的风险,项目负责人应对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
项目负责人应合理制定预案,确保项目在面临风险时能够及时应对和解决。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节选)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节选)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一)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为医院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
(二)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
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数不低于学分,其中类学分不低于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学分,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各级行政管理人员,每年获得的学分数不低于学分,类或Ⅱ类学分均可。
每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学分(包括类、Ⅱ类学分);年内必须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类学分学分。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三)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性质、内容和学时授予学分。
学分分为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的项目。
()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定,由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等指定社团在江苏省举办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推广项目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由卫生部或江苏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含远程医学教育项目)。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Ⅱ类学分:、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医疗卫生机构和省级学术团体组织的学术活动。
、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医院和科室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四)学分授予标准类学分:、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按小时授予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学分。
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
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和效益,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项目的申报和认可第一条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项目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二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以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技术水平,满足公众健康需求为目的。
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本学科的国内外发展前沿;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3.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4,填补省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挤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第三条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获得申报资格后,向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卫生行政部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由各市负责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
省、部属单位以及驻军单位拟举办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直接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第四条每年申报项目的时间为8月30日前。
申报者应按要求填写《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按程序逐级申报。
第五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必须是其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其当年申报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不超过2项。
第六条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后,按照学科分类,将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学分数、举办日期和地点等信息向社会公布,项目有效期为2年。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应根据单位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选择参加。
第七条各单位应按期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时将《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项目总结、日程安排表、培训教材、学员名册等资料报送至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全继委发[2001]第01号)和原卫生部《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科教发[2012]85号),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备案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备案项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准、公布的项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需求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推广及必修项目。
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条件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以及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需求为主要内容,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先进性,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本学科的国际或国内发展前沿;(二)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三)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或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四)根据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需求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启动的推广及必修项目;(五)填补国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一)申报资格1。
医疗卫生、教学、科研机构可按申报程序申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其他机构须先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获得申报资格。
2。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其当年申报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2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备案项目除外.(二)申报程序1。
项目申报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单位应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按统一要求,先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经核准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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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安徽省卫生厅、人事厅《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分类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三)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I、卫生突发
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的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四)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我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为各省
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省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二、项目内容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各类项目必须分别符合下列条件之
•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①本学科的国际发展前沿;
②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③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④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
⑤填补国家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⑥中医药经典著作学术思想研究新进展。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①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
②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③省级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④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⑤填补省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⑥中医药经典著作学术思想研究新进展。
(三)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①本学科市内领先的技术和方法;②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③市级二等以上科技进
步奖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④省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⑤填补本市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⑥中医药经典著作学术思想研究新进展的推广。
三、项目申报与认可
(一)医疗卫生、教学、科研机构可按申报程序申报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其他机构须先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资格,或先经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获得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资格。
(二)在省内举办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机构,必须是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机构,并经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准同意后才能举办各类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三)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至少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其当年申报的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均不超过2项;同一项目,不得同时申报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对于未被评定为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可根据评审意见列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四)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与认可
1、各申报单位按每年的申报通知要求填写《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于每年9月上旬以前将拟于下一年举办的国
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经核准后,由省统一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申报现代远程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应按统一要求填写现代远程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
2、申报的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进行审批。
3、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每年年底将批准认可的下一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学科分类,列出项目编号、名称、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学分数、日期、地点等向社会公布,供各地医疗卫生单位和有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五)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与认可
1、各申报单位按每年的申报通知要求填写《安徽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于每年11月底以前将拟于下一年举办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申报的项目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后,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进行审批。
3、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每年年底前后将批准认可的下一年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学科分类,列出项目编号、名称、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学分数、日期、地点等向全省公布,供各地医疗卫生单位和有关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六)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的资格、程序、评审与认可,由各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
各省辖市继续医学教
育委员会每年年底前后公布下一年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同时将项目目录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项目管理
(一)项目主办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举办项目活动,要按照项目批准部门公布的项目名称、教学对象、日期、地点、学分数及项目申报的授课教师和授课内容等进行。
如有变动必须经项目批准部门同意。
要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项目活动,加强管理,严格考勤和考试考核,严禁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
一经查实有违规情况,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全省通报、3年停办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等处罚。
(二)项目活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合理收取费用,专款专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三)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要遵守纪律,服从安排,认真学习。
缺勤者要扣除相应学分,缺勤超过授课总学时1/3或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发放学分证明。
(四)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不定期对我省获准举办的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各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也应检查所批准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施情况,并对由当地医疗卫生单位主办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行监督指导。
(五)凡获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办单位必须在项目举办后一个月内将项目教材(讲义)、日程、试题、总结、项目执
行情况汇报表等材料,报项目审批单位审核备案。
凡经批准公布
的项目当年没有举办或未按规定举办与备案,该项目自动取消,拟
下一年举办必须重新申报。
五、项目学分的授予
(一)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主办单位
必须将项目通知同时寄送省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并在项目活动
举办前,凭介绍信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申领国家级或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明。
在对参加项目学习的学员进行
考勤和考试考核后,按规定内容和学分填写学分证明,并凭项目
参加人员原始签到表、项目日程表、授课教师名册、学员名册等材
料进行验印。
国家级项目学分证明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
室审核、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验印,省级项目学分证明报省继续
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验印,然后授予授课教师和考勤、考
试考核合格的学员。
(二)由县(市)医疗卫生单位主办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委托主办单位所在的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对项目学分证明进行验印后,授予授课教师和考勤、考试考核合格的学员。
各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审验,并将验印后加盖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公章的学员名册一份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办公室存档。
未按规定进行验印的,视情况将取消委托验印。
(三)在省内举办的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I类学分项目的
学分证明,由项目举办机构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验印后,授予考勤、考试考核合格的学员。
其中远程继续医学教育
11类学分项目的学分证明,由项目举办机构报按有关协议开展远程继续医学教育11类学分项目活动的省直医疗卫生单位或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验印后,授予考勤、考试考核合格的学员。
(四)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授予由各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参照以上要求和学分授予有关规定制定。
六、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试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省级、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本办法中项目申报与认可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工作按照安徽省卫生厅《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的通知》(卫中秘[2007)452号)执行。
八、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省卫生厅、人事厅印发的《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九、本办法由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