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
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继医教〔2007〕10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部、省(厅)直属各单位,各有关高等院校及学术团体:为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继委发〔2006〕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我省1999年颁发的《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2002年颁发的《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进行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经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由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本学科的国际、国内或省内发展前沿;(二)边缘学科和交*学科的新进展;(三)获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科研成果的应用与推广;(四)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与推广;(五)填补国内、省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新技术和新方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2007年修订)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200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0.18•【文号】国中医药继教委发[2007]2号•【施行日期】2007.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继教委发〔20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贯彻落实《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适应新时期中医药继续教育发展的需要,现将修订后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章程》二○○七年十月十八日附件1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中医药继续教育质量,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根据《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实行学分制。
第三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并获得规定的学分,作为年度和任期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章学分分类第四条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第五条以下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授予Ⅰ类学分:(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
第六条以下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一)中医药机构自行举办并在县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小组)备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24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24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6.11•【文号】国中医药继教委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24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通知国中医药继教委发〔20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申报2024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通知》(国中医药继教办发〔2023〕1号)要求,现将1450项2024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附件1、附件2)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通过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系统(网址,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一)项目实施前10个工作日内,主办单位登录管理系统,上传开班通知及培训日程安排表。
(二)项目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办单位将《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学员信息登记表》(附件3,以下简称《学员信息登记表》)及项目执行情况相关材料上传至管理系统。
(三)《学员信息登记表》上传至管理系统,并审核通过后将生成电子版学分证书,学员可根据需要自行注册登录“中医药继教项目管理平台”微信公众号查询下载。
二、加强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
(一)请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相关单位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的通知》(国中医药继教办发〔2015〕1号)要求,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原则,压实各方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责任,加强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规范管理,提高项目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加强项目执行情况抽查评估。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将抽取部分项目进行飞行检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相关单位要根据《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抽查评价表》(附件4)和《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执行情况学员调查表》(附件5)对项目举办真实性、项目内容实用性、收费情况、学分发放情况等进行重点核查,抽查项目数不低于举办项目总数的20%(项目数在10项以内的抽查1项)。
中医院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医院继续教育工作,提高医务人员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医院全体医务人员,包括医师、护士、药剂师、技师等。
第三条继续教育是医务人员终身学习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的重要途径。
第二章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第四条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2. 医疗卫生政策法规、职业道德、医疗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教育;3. 临床技能、科研能力、教学能力等方面的培训;4. 中医药特色诊疗技术、传统中医药知识等方面的传承与创新。
第五条继续教育形式包括:1. 面授课程: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讲座、研讨、实操等;2. 网络教育:利用网络平台开展在线课程、在线讨论、远程教育等;3.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针对住院医师开展规范化培训,提高其临床诊疗能力;4. 学术会议:组织或参加各类学术会议,交流学术成果,提升学术水平;5. 研究生教育:鼓励和支持医务人员攻读研究生学位,提高学术素养。
第三章继续教育管理第六条成立中医院继续教育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继续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继续教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的协调和处理。
第八条医务科负责继续教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包括:1. 制定继续教育计划,组织实施各类培训;2. 建立继续教育档案,记录医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3. 组织开展继续教育评估,确保培训效果;4. 协调解决继续教育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九条医务科定期对医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完成培训任务。
第十条医务科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时调整继续教育内容,优化培训方式。
第四章学分管理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应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应取得规定的学分,未完成学分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三条医务科负责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的登记、审核和上报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为加强执业药师管理,规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我局重新修订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管理细则2、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管理细则3、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授予细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0年八月四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是针对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进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与技能的继续教育。
第三条执业药师接受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其能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依法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正确地履行其职责。
第四条接受继续教育是执业药师的义务和权利。
执业药师须自觉参加继续教育,执业单位须为执业药师提供学习经费、时间和其他必要条件。
二、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其职责是:(一)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政策和管理办法;(二)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规划;(三)指导、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四)审批执业药师培训中心。
第六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简称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技术业务工作,其职责是:(一)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审批、公布并组织实施面向全国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并对批准的项目进行指导、检查;(三)组织编写继续教育教材,开展多媒体教学和远程教育;(四)负责师资和有关管理人员培训;(五)开展信息交流及学术研讨等;(六)承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1.03•【文号】国中医药发[2006]63号•【施行日期】2006.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强对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使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更好地适应新时期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现将我局修订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2.《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二○○六年十一月三日附件1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提高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推动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医药继续教育是继承发展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重要举措,是中医药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中医药继续教育应当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中医药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继承、增新、补充、拓展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对象是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管理与实施第六条中医药继续教育实行行业管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划、计划、管理和实施。
地方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划、计划、管理和实施。
2023广东卫生继续教育达标标准
2023广东卫生继续教育达标标准随着医学科学的不断发展和医疗技术的不断更新,医护人员需要不断地进行继续教育,以保持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在广东省,卫生继续教育达标标准是一项重要的指导性政策,旨在规范医护人员的继续教育活动,提升医护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一、政策背景1.1 健康我国2030规划纲要健康我国2030规划纲要提出要加强继续教育,提高医护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以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二、适用范围2.1 医师包括临床医师、公共卫生临床医师、中医医师、中医师、助理医师等。
2.2 护士包括注册护士、主管护师、护士长等。
2.3 医技人员包括检验师、药师、放射师、理疗师等。
三、达标标准3.1 学时要求不同职业、不同级别的医护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不同。
一般来说,临床医师的学时要求较高,而助理医师的学时要求相对较低。
3.2 学科范围继续教育学科范围包括临床医学、基础医学、中医、护理学、医技学等,具体要求由卫生行政部门发布。
四、学习方式4.1 线下学习可以通过参加专业会议、学术讲座、研讨会等方式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4.2 上线学习可以通过互联网评台提供的医学教育课程进行学习,包括直播课程、录播课程等。
五、考核要求5.1 考核形式继续教育的考核形式一般包括考试、论文、实践教学等。
5.2 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应涵盖学员所学习的继续教育课程内容,考核方式和要求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六、证书颁发6.1 持证上岗通过继续教育考核合格的医护人员可获得相应的继续教育证书,持证上岗。
6.2 证书有效期继续教育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定年限,到期后需要重新进行继续教育学习和考核。
七、监督管理7.1 继续教育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专门的继续教育机构或委托其他机构开展继续教育教学工作。
7.2 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会定期对继续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继续教育达标标准的落实。
2023年广东卫生继续教育达标标准的实施将有力提升医护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为广东省建设健康我国做出贡献。
中医诊所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中医诊所继续教育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进一步提高中医诊所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规范继续教育管理,制订本制度。
二、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落实继续教育政策,规范中医诊所医务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水平,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医疗安全水平。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中医诊所所有医务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
四、继续教育要求1.中医诊所医务人员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以及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每年参加一定数量的继续教育学分。
2.在参加继续教育过程中,医务人员应大力加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学习,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3.医务人员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提高自我管理意识,增强责任感,积极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培训。
五、继续教育管理1.中医诊所应建立健全继续教育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组织和管理继续教育工作。
2.中医诊所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继续教育计划,明确继续教育的目标和任务。
3.中医诊所应定期组织继续教育培训,为医务人员提供学习机会,确保培训内容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4.中医诊所应建立健全继续教育档案,记录医务人员的学习情况和学分情况,作为评定医务人员绩效的重要依据。
5.中医诊所应对医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进行考核,对继续教育学分不足的医务人员进行督促和管理。
六、奖惩措施1.对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较好成绩的医务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于拒绝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学习成绩较差的医务人员,可以采取警告、扣减工资、调整岗位等措施进行处罚。
七、保障措施1.中医诊所应为医务人员提供一定数量的继续教育学习机会,并对医务人员进行必要的经济扶持。
2.中医诊所应提供必要的学习设施和条件,如图书馆、图书、电子阅览室、网络资源等。
八、监督管理1.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中医诊所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中医诊所继续教育工作的全面推进。
2.中医诊所应建立健全继续教育管理评估制度,定期对继续教育工作进行评估,不断改进和提高继续教育管理水平。
本制度由中医诊所负责人负责解释,并适时进行修订。
关于印发《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证书管理办法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证书(以下简称“学分证书”)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中医药继续教育,并获得省级I类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的凭证。
为进一步规范学分证书管理,提高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1、学分证书的格式由陕西省中医管理局负责审核。
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部门——陕西省中医药学会负责学分证书的统一印制、编号、发放。
2、学分证书加盖陕西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印章,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二、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标准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的授予,按照《陕西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参加学习班、专题讲座(报告)的人员按6学时授予I学分,主讲人1学时授予I学分,每个项目所授予的学分数最高不超过25学分;参加学术会议的人员,每次授予4学分;其他纳入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的项目和活动,按有关规定授予学分。
三、证书申领与发放1、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主办单位可直接向陕西省中医药学会申领学分证书。
(1)陕西省中医管理局审定、公布的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2)陕西省中医管理局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
2、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主办单位可在项目举办前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派工作人员持介绍信和学分证书申领表(附1)到陕西省中医药学会领取学分证书。
申领学分证书时,须提交项目实施的详细计划安排,如学习班教学计划、授课人员及拟招生人数或参加学习人员名单。
3、其他纳入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的项目和活动在申领学分证书时,须提交有关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所提交材料经审查符合立项和实施计划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发给学分证书、授予相应学分。
4、陕西省中医药学会负责发放学分证书。
四、证书管理1、项目举办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办单位需将填写好的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附2)、学员基本信息登记表(附3)和项目执行情况学员调查表(附4),连同相关材料(包括授课计划、授课教师及学时、授课内容、教材讲义、考核成绩、主要图片等)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报陕西省中医药学会。
(附件2)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粤人社发[2010]89号)
附件2: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粤人社发[2010]89号(1993年7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2009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为《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以及专业技术类公务员。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以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专业水平、综合素质为目的的培训活动。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科学理论为指导,遵循按需施教、学以致用、注重实效和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继续教育实行综合管理与分级分类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继续教育总体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行业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业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继续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继续教育事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继续教育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保证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依托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设立的培训机构,加强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建设。
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服务和扶持,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人才的需求,引导建立符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身特点的继续教育模式。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4.17•【文号】国中医药发[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加强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提高中医药人才队伍素质,根据《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要求,从2009年开始,我局将对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Ⅰ类学分进行统一管理,鼓励和引导有条件和能力的继续教育机构(基地)申报我局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现将《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证书管理方案》(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请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的管理与登记工作,提高继续教育质量。
附件: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证书管理方案二○○九年四月十七日附件: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证书管理方案中医药继续教育是对完成中医药专业基础教育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实施的以继承、增新、补充、拓展专业知识和技能为主的教育,是继承发展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重要举措和中医药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实施对完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保持高尚的医德医风,适应科学技术和中医药学术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提高中医药继续教育质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于2007年10月印发了《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
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证书(以下简称“学分证书”)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中医药继续教育,并获得国家级I类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的凭证。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实施办法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布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总学分不得低于25学分。
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及社区卫生服务人员每年所获得的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
其中Ⅰ类、Ⅱ类学分的达标要求分别为:除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及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外,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类别,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2、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等一级学会(协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按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标准授分和管理。
4、由卫生部或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和批准的推广项目。
(二)Ⅱ类学分1、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Ⅱ类学分管理细则由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三、学分授予标准1、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授予最多不超过10分。
具体授分办法如下:2、学术会议注:有论文者第一作者得满分,第二作者以下按作者排序依次递减1分。
3、学术论文4、科研项目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5、科技成果奖注:科技成果奖按最高奖项计分,学分不重复计算。
医院继续教育管理规定
医院继续教育管理规定一、继续医学教育对象1、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为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以及具有师级以上(含师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护理技术人员。
2、二级及以上医疗单位的临床住院医师的继续医学教育按《广东省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方案》(粤卫[1996]第57号)执行,实行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3、其它初级卫技职务的卫技人员的学分达标要求按相应类别的卫技人员标准执行。
二、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总学注:在一个验证周期5年)内,I类学分可累计计算,11类学分不累计,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三、学分分类和院外学分授予标准按《关于印发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细则的通知》(珠卫(2004)279号)执行。
四、院内学分授予标准及要求(一)授予标准1、由院内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学术活动,每次主讲人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
2、院内组织的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参加的病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
3、参加各类学历教育如自学考试等,不属于继续医学教育,不授学分。
(二)要求1、各教研室、临床科室或临床学会组织的院内继续教育项目(包括各种讲座、学术报告等),需年初向科教科提出申请备案以便统一安排学习的时间,后方可按相关标准授予院内学分。
2、科教或医务科要求必须参加人员无故缺席者每次扣0.5学分。
五、学分登记和考核按《关于印发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细则的通知》(珠卫(2004)279号)执行。
六、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挂钩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内必须取得规定的学分,才能参加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定或考试。
具体要求按照职称工作安排意见及有关文件办理。
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与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挂钩1、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和取得学分的基本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继医教〔2007〕1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部、省(厅)直属各单位,各有关高等院校及学术团体:为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继委发〔2006〕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我省1999年颁发的《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2002年颁发的《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进行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经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由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本学科的国际、国内或省内发展前沿;(二)边缘学科和交*学科的新进展;(三)获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科研成果的应用与推广;(四)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与推广;(五)填补国内、省内空白,有显着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新技术和新方法。
三、拟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经由所在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推荐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关于加强广东省药学技术人员登记备案和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广东省药学技术人员登记备案和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广东省药学技术人员登记备案和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广东省药学技术人员登记备案和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粤药执注〔20__〕21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广东省药学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人〔20__〕119号)的要求,对药学技术人员登记备案情况的日常检查工作从20__年5月1日起执行。
受省局委托,结合开展登记备案工作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将下一步如何加强药学技术人员登记备案和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一、继续认真负责做好登记备案资料的审核对药学技术人员进行登记备案,是为了规范和保障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药学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通过登记备案,进一步摸清全省药学技术人员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领域从事药学服务的情况,对促进药学技术人员在岗在职、保证群众合理安全用药、推进广东省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请各市局在审核药学技术人员提供资料的工作中,继续认真审核材料的真实性,特别是个人身份和资格证书的真实性、继续教育情况的连续性完备性。
二、关于药学技术人员备案数据库的使用说明全省药学技术人员登记备案系统于20__年年底正式启用,在各市局、各相关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备案工作取得较大进展,药学技术人员相关信息得到及时收集。
为方便监管工作人员对药学技术人员的备案信息进行查询,省局已对药学技术人员备案记录与省局从业人员库的信息进行衔接与整合,形成药学技术人员备案数据库。
根据药学技术人员备案数据库的建设进度,将于20__年5月在省局监管平台中开通药学技术人员备案数据库的查询功能,届时各市局、各相关单位可向省局信息中心申请开通该查询功能。
开通查询功能后,各市局、各相关单位有关人员可持数字证书登录监管平台系统,在“从业人员”菜单进入“人员查询”,通过人员详细信息直接查看该药学技术人员的所有登记备案记录情况(详细操作手册另附)。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修订)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0.18•【文号】国中医药发[2007]45号•【施行日期】2007.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各直属单位:为指导和规范各层次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提高中医药继续教育质量,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现将修订后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附件: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和规范各层次各类别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提高中医药继续教育质量,推动中医药行业继续教育发展,根据《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教育基地是实施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平台,其主要任务是培训各级各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培养中医药继续教育师资等。
第三条继续教育基地的建设要合理布局、明确分工、突出特色,按照不同的培训内容和培训对象,确定基地的类别和任务。
第四条继续教育基地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由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依托能够满足培训要求的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及其他机构建设。
第二章类别和任务第五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级(以下简称“局级”)和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有条件的地(市)、县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设相应的继续教育基地。
第六条继续教育基地主要分为以下类别:(一)中医药优势学科继续教育基地:主要依托具有优势学科、特色专科的医疗、教育、科研等机构,实施本学科(专科)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和特色技术培训,并承担本学科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任务。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广东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通知【来源:广东省卫生厅科教处?发布日期:2010-7-23阅读次数:805】【选择字号:大?中?小】粤继医教〔2007〕10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部、省(厅)直属各单位,各有关高等院校及学术团体:为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继委发〔2006〕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我省1999年颁发的《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2002年颁发的《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进行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经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由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本学科的国际、国内或省内发展前沿;(二)边缘学科和交*学科的新进展;(三)获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科研成果的应用与推广;(四)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与推广;(五)填补国内、省内空白,有显着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新技术和新方法。
三、拟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经由所在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推荐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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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不断提高我省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制度,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医药继续教育是指对完成中医药专业基础教育之后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实施的以增新、补充、拓展和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为主的教育活动。
通过继续教育使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完善和优化知识结构,提高创造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保持高尚的医德医风,适应社会经济和中医药学术的发展。
第三条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已受聘初级(师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各类在职中医药(含中西医结合医)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参加和接受中医药继续教育,是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中医药继续教育实行分级管理,省中医药管理局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省人事厅的指导下,负责全省卫生系统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继续教育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和发展目标。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广东省成立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对全省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领导、管理和质量监控。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及若干学科组,办公室与中医药管理局业务处合署办公。
其职能是:
1、研究制订本省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和发展规划;
2、负责本省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主办单位和学分的审批;
3、定期公布已认可的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及其单位名单,并向国家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推荐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4、组织中医药继续教育文字教材和声像教材的编辑和出版工作,并向全国推荐;
5、组织和协调本省各专业、各层次中医药专业人员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实施;
6、对本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和项目的实施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价;
第七条各市成立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管理和实施;
第八条各级医疗机构要设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管理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划与指导下,根据实际需要,==============================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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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本单位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
第九条各级中医药学术团体,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其在中医药继续教育中的作用。
第三章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内容要适应各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需要,注重思想教育,强调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以中医药科技发展中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信息为重点内容。
第十一条对不同层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确定不同的培养目标:
高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结合所承担的专业工作和研究项目,学习和掌握本专业本学科的最新知识和相关学科知识,熟悉本学科发展前沿和相关学科新发展,提高综合工作能力研究创新能力,成为本地区或单位的学术带头人。
中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结合本专业工作,学习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信息,增新和拓宽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能,成为本地区或单位的专业技术骨干。
初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结合岗位工作的需要,加强专业培训,充实专业知识,培养独立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初级(师级)中医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参加和接受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十二条实施中医药继续教育以短期和业余学习为主,其形式有: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专题讨论会、专题调研、业务考察、专题进修、案例分析讨论、技术操作示教、撰写论文和专著、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学习以及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
为中医药继续教育提供文字和声像教材、讲课、作学术报告以及发表论文、综述、译文、专著和科研课题、科技成果等均可作为参加中医药继续教育,予以登记。
凡授予学分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均须经相应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
第十三条接受中医药继续教育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人的基础和需要,首先选择参加与本人专业和岗位工作相关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第四章实施
第十四条实施中医药继续教育主要依靠医疗机构自主办学、联合办学,鼓励就近、就地、就便学习。
中医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省级中医医疗机构和省级中医药学会是实施中医药继续教育的重要基地,要充分发挥他们的人才和技术优势,组织他们面向行业和地区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
要充分利用现有办学设施和教育资源,逐步建立和完善全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实施网络,满足各级各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十五条按照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的原则,建立中医药继续教育师资队伍。
选聘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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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授课教师。
第十六条加强对中医药继续教育内容的教学指导。
根据学科、专业发展趋向,依据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标准的要求,编制科目指南,确定中医药继续教育导向性内容。
第十七条按照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中医药继续教育各项制度:
1、建立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制度,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基本情况。
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证登记内容包括所参加项目的编号、名称、日期、内容、形式、所得学分等。
在参加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后,由主办单位签章认可,作为凭证。
2、建立中医药继续教育统计制度。
根据管理需要,对中医药继续教育人数、时间、内容和经费等基本情况,进行常规统计和随机统计。
3、建立中医药继续教育评估制度。
确定评估指标,对单位总体工作、领导责任目标、活动过程内容、个人学习效果等实施评估。
并将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情况和效果,作为对各单位工作和领导干部成绩考核,以及对中医机构评估的重要内容。
4、建立中医药继续教育奖励制度。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中医药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
学分计算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周期一致,已聘任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经认可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每人每年最低必须取得25学分;已聘任初级(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最低必须取得20学分。
在一个评定周期(5年)内,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累计应取得I类学分25-50学分,其中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不低于25学分;地级市医疗卫生机构不低于35学分;三级医院及省级医疗卫生机构不低于50学分,并需取得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学分不低于5学分。
学分的计算和授予按国家和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任职资格期限内必须取得规定的最低学分,以此作为申请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条中医药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实行多渠道、多途径筹集。
各级卫生(中医)主管部门应在中医专项经费中安排一定的中医药继续教育经费;各级中医医疗机构每年继续教育经费支出不少于当年业务总收入的1%。
第二十一条举办经各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批可收取一定的学习费用。
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随意调整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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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初级中医专业技术人员在住院医师培训阶段的继续教育,按照省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广东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文件要求进行。
第二十三条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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