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金经营业务融资项目监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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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资金经营业务融资项目监管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资金经营业务的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有效监控资金经营业务涉及项目的资金用途及流向,确保项目安全顺畅运行,根据《支付结算办法》、《xx银行资金经营业务实施细则(暂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资金经营业务是指资金经营部业务范围内从事的包括购买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受让其它金融机构信托受益权、受让融资租赁租金收益权等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管账户是指资金经营部从事以上资金业务,根据业务设计方案需要对融资主体进行账户监管时,融资主体在我行各分、支机构开立的用于专项接收、归集、使用项目资金所用的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以及项目涉及的关联企业在他行开立的账户。

由我行分、支机构主导发起成立的资金经营业务,原则上融资主体监管账户开立在该机构,监管账户可以是融资主体已有结算账户也可以是新开立的结算账户。由资金经营部主导发起成立的资金经营业务,融资主体监管账户开立机构由资金经营部确定。

第二章实物监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账户监管范围主要包括账户资金监管和账户基础证照、印章、银行预留印鉴、U-key监管。资金监管主要是对第三条中所指的项目账户的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基础证照、印章、银行预留印鉴、U-key监管主要是指对第三条中所称的项目账户或该项目账户在他行的关联账户所涉及的项目公司的相关基础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贷款卡等)、公章、法人章、财务章、银行预留印鉴和U-key的监管。

第五条我行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作为监管账户管理人,负责与项目公司进行业务对接及监管账户的管理。

我行分、支机构主管前台业务的副行长作为证照、印章管理人负责对项目公司的相关基础证照、公章、银行预留印鉴和U-key等重要物品进行保管。

监管账户管理人与证照、印章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分、支机构应及时填写《xx银行资金经营业务账户监管人员报备表》(见附件一)向资金经营部报备。

第六条项目成立前,总行资金经营部应按照项目设计方案,及时督促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交易对手及时与我行开立监管账户的分、支机构以及融资主体签署相关监管协议。我行分、支机构应妥善保存监管协议复印件,原件由总行资金经营部留存,作为该业务重要档案资料存档。

第七条项目成立前,监管账户管理人负责与项目公司联系,由项目公司人员将相关基础证照、公章、银行预留印鉴和U-key等收集齐全后,在项目开立的监管账户所在的我行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内交给证照、印章管理人,填写《xx 银行资金经营业务监管账户证照、印鉴交接书》(见附件二样本),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交接完毕后,分、支机构应将交接书复印件一份交资金经营部留档。

第八条项目公司需要使用相关证照、公章、银行预留印鉴和U-key时,应先与监管账户管理人取得联系。监管账户管理人应认真填写《xx银行资金经营业务监管账户证照、印章使用记录登记薄》,严禁监管账户证照、印章使用无

记录情况的发生。

第九条项目公司需要使用相关证照复印件、银行预留印鉴时,只需经分、支行主管领导审批,由证照、印章管理人审核无误后方可使用相关证照及印章。

第十条项目公司对外签订所有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需要使用公章时,监管账户管理人应填写《xx银行资金经营业务监管账户证照、印章使用申请表》(见附件三),经资金经营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在柜面使用印章。

第十一条原则上,项目公司证照原件、公章、银行预留印鉴和U-key不能带出使用。若确实需要带出使用时,监管账户管理人应填写《xx银行资金经营业务监管账户证照、印章使用申请表》,监管账户管理人及项目公司经办人须同时在“使用人签名”处签名,经资金经营部批准同意后,监管账户管理人与证照、印章管理人办理相关交接手续。使用完毕后,监管账户管理人应及时归还。

证照、印章的交接、使用和归还全过程,监管账户管理人及项目公司经办人员需全程跟随。

第十二条项目公司或他人需要使用基础证照的复印件时,证照、印章管理人必须在复印件上注明用途、使用日期。

证照、印章管理人不得在空白凭证、便笺上使用任何监管印章。

第十三条监管账户管理人如因岗位发生变动或证照、印章管理人如因休假、出差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证照、印章等重要物品时,应把前述重要物品移交有关人员,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并重新填写《xx银行资金经营业务账户监管人员报备表》向资金经营部报备。

第三章资金监管

第十四条按照资金经营业务项目方案设计,融资主体需要按月向资金经营部报送月度资金使用计划时,应由融资主体填写《项目资金月度使用计划报送单》(附件四),资金经营部负责审批。资金经营部应将报送单复印件一份交由项目账户监管行,监管行按照资金使用计划对融资主体当月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五条融资主体在使用监管账户内资金时,监管行应首先审查融资主体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月度资金使用计划。若资金使用符合月度资金使用计划时,分、支机构负责出款审批。若资金使用不符合月度资金使用计划时,分、支机构应拒绝融资主体资金使用请求,同时要求融资主体到总行资金经营部对该笔资金使用重新进行审批。

其次,我行分、支机构应按照资金监管协议要求认真审核融资主体提交的该部分资金使用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付款合同、发票等),同时必须验证监管账户的凭证印鉴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材料核实无误且印鉴一致,方可同意融资主体使用监管账户内的资金。对有异议的证明材料,我行分、支机构应要求融资主体重新更换。

发现融资主体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伪造、变造印鉴的情况,我行分、支机构应及时向总行资金经营部报告。

第十六条监管账户单笔出款资金超过500万(含)或同一交易对手在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内累计出款超过500万元(含)或监管账户支取现金时,我行分、支机构应填写《xx银行资金经营业务监管账户资金使用报告单》(见附件五)由资金经营部审批,经资金经营部同意后,方可为融资主体办理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使用。

第十七条我行分、支机构应认真填写《xx银行资金经营业务监管账户资金使用记录登记薄》,逐笔登记监管账户出款情况,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出款时间、金额、资金用途、收款方名称、收款方账号、收款方银行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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