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农贸市场食品退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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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农贸市场食品退市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封存,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二、下列食品应当退出市场:

1、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等《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2、食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

3、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

4、经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的;

5、伪造产地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识、名优标识、商标标识、国际标准采用标识、防伪标识等标识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

三、食品经营者对工商、卫生等食品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和主要新闻媒体告知、通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并做好第一条规定的相应工作。

四、食品经营者应当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向经营者和消费者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

五、食品经营者未按照上述规定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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