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机制完善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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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机制完善之建议
【摘要】农民工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一支生力军,他们分布在不同行业,不同领域,为我国的城市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已经成为我国现代化进程中不可忽视的力量。
在我国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同时,农民工的地位也愈发的重要起来。
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护,直接关系着我国整个社会的和谐程度。
但现如今,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仍旧遭受着不同程度的侵害,其保护依然面临严峻的态势。
因此,要改善农民工的现状,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应当从健全法制体系、贯彻平等法治理念、完善保障机制、强化工会作用等方面入手,坚持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的原则,全面地深刻地考察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中的重要理论问题,制定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宏观思路与长远筹划。
【关键词】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措施
前言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力市场发生改变,产生了一个不同于普通劳动者的群体——农民工。
据国家统计局监测调查结果显示,2010年,全国农民工总数达2.42亿人。
其中外出就业1.53亿人,本地非农就业0.89亿人[1]。
农民工们分布在不同行业,不同领域,一方面,他们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另一方面,他们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权益实现问题仍旧存在,其社会地位和生存现状依然令人担忧。
农民工问题的实质是农民工权益问题。
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护,直接关系着
我国经济社会能否又好又快的发展和整个社会的和谐程度。
一、农民工劳动权益缺失之现状与成因
(一)农民工劳动权益缺失之现状
农民工劳动权益的范围很广,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就业权受到侵害
劳动市场上各种条件的限制和过高的门槛导致农民工并不能平等的就业。
另外,“许多城市,特别是一些大城市出于就业的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出台了禁止和限制外来人口,特别是农民工在某些岗位就业的政策。
”[3]这就表明农民工作为公民的工作选择权受到了限制与侵犯。
2、劳动报酬权遭遇不平等对待
劳动者有权要求按劳动取得相应报酬,但是,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却遭受不同程度的侵害。
归纳起来基本存在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同工不同酬,即从事相同的工作,或在相同的工作强度下,农民工的工资往往低于城镇劳动者;另一种是工资报酬被拖欠或克扣,用人单位采用各种手段拖延支付农民工工资,或者扣发部分农民工工资,使农民工拿不到本来就不多的全额工资。
3、休息休假权未能实现
休息权是我国宪法、劳动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
不过,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竞争的加剧,劳动者加班加点的情况也逐渐增多,强度也逐渐增大,其休息权受到的侵害也越来越严
重:每天8小时每周44小时的工作制在农民工的工作中根本得不到保障,加班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的规定也常常得不到遵守。
4、劳动条件权、劳动安全卫生权严重缺乏
在劳动市场上依然存在着这样的情况,农民工不仅工作繁重,而且工作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也并不足够保障他们的身
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节省成本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提供缺乏基本安全卫生保障的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工作场所给农民工。
尤其是对于女性农民工来讲,其应有的权益更加得不到保障。
2009年引起媒体普遍关注的河南新郑农民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暴露出的正是令人担忧的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状况。
5、职业培训权缺失
随着社会经济和生产技术的不断发展与革新,劳动者也需要提高自身的技能。
但由于农民工工自身条件的限制,农民工很难有时间和金钱自觉地通过职业技能教育来提升自己,并且用人单位鲜少履行提供职业培训这一义务,同时目前政府组织的职业技术培训往往将外来农民工排除在范围之外。
农民工职业技能的滞后致使农民工只能做一些技术含量低的工作,而加大了农民工与城镇劳动者之间的差距,不利于城乡一体化的发展。
6、社会保险权不受重视
农民工从事的一般是较重、苦、累、脏、危险的工作,经常深受职业病的危害。
目前,大多数地方的农民工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大多数农民工仍旧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其养老、医疗、工伤、生
育等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而且,工资待遇低,工资被随意拖欠、克扣和拒发使农民工在经济上和心理上都很难接受目前较昂贵的保险金,也很难享受到社会保障的待遇。
社会也没有负起社会应承担的责任帮助农民工参与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障。
(二)农民工劳动权益缺失之成因
1、法律法规的缺失
我国现行立法体系中,关于农民工的立法仅限于行政法规和政策调整层面上,并不具有如法律一般的强制性。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等文件也只是政策的大致倾斜性引导,并非一部完整健全严谨的法律,尚未达到法律的高度。
再者,农民工自身有流动性大工期较短的特征,《劳动法》等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于拥有固定工作的职工,并不适用于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
因此,立法体系就形成了一定空白,使农民工在维权时仅仅依靠有限的几部法律,造成了无法可依的局面。
此外,还有一些法律法规的某些条款规定不明,它们亟待修改,以适应我国社会和农民工发展的现状,更好的保护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
2、具体可操作性法律细则的缺失
对农民工劳动权益采取有倾斜性的保护,有利于实质上的平等。
如今,法律法规只是大致的笼统规定,涉及到具体问题的如何做怎样做时并没有详细阐述。
对于农民工的倾斜性政策还远远不够,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也很少。
农民工的发展与稳定关系着国家的发展与稳定,所以应该加大对于农民工的倾斜性措施,适当放松对农
民工的限制。
比如,对于岗位多使用农民工的单位给予嘉奖,大力加强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城市的一体化建设,鼓励农民工就近择业与自主创业,对于家庭确实贫困的农民工可以适当给予补助等等。
3、用人单位内部制度的缺失
虽然《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提供劳动条件,提供社会保险等相关义务,但是法律并没有加以详细阐述,也没有强制性的规定。
利益最大化是每一个企业所追求的最高目的、最终目标。
用人单位通常为了追求最大化的利益,而鲜少在其内部的规章制度等各类文件中提出或写入“上岗必须培训”等立法要求。
许多的用人单位即使需要高技能的工人,也会在招聘时就提出相应的要求,然后在报名的工人中挑选技能最高的予以聘用,而不是花一笔经费区培训或提供培训。
因此,用人单位内部的制度缺失也成为其法律缺失的原因之一。
4、政府理念的缺乏
政府应当坚持平等原则,对所有劳动者应当一视同仁。
平等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遵循的原则。
有些地方单位以种种借口将农民工拒之于保护之门外,而有些政府单位在农民工寻求帮助时不予理睬或利用权力进行压制。
同时,政府也缺乏了应当具有的法治理念: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也不能真正落实。
因此,政府应当严格执法,而不能使法大于情,不能因为和某些企业有关系就漠视农民
工的合法权益甚至生命。
5、监督缺失
纵观我国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对用人单位的有关用工情况进行制约和监督的法律法规依然缺乏,对鉴定机构的监督力度也远远不够,在一些地方,本应是农民工维权重要支撑的鉴定机构却存在着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缺少监督,就会导致法的滥用,权力的滥用。
无论是公法还是私法,都不能缺少监督,不论此项监督是由法律执行还是人为实施。
而监督的缺失就是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得不到较好实现的原因之一。
6、农民工自身特点
农民工自身工作不稳定、流动性大的特点造成了他们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的情形。
同时,缺乏资金是农民工参保率低的首要原因。
我国农民工具有双重社会属性——户籍上的农民属性和职业上的工人属性,而这种双重属性导致他们在城市生产生活的尴尬境地:身份没有随着地域转变而转变,许多农民工很难融入到当地城市、很难产生归属感。
农民工受教育的程度普遍较低,对于法律知识的理解也还不够,而其接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较深,主动维权的意识不强,少数人虽想维权,但不知向何处申述。
因而其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二、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机制完善之建议
(一)健全法制体系
对农民工来说,维权主要依靠几部有限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合同法》等,但是,这些法律本身还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很难保障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诉讼的前提是已经经过劳动仲裁且其中一方对仲裁结果不服。
但是,这无疑提高了诉讼成本,降低了劳动争议解决的效率。
因此,应当废止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代之以裁审选择自由。
当劳动争议发生后,立法应赋予当事人既可以选择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即废除“一裁两审”,实行“裁审分离”“或裁或审”的制度[2]。
同时,完善与《劳动法》相配套的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从同工同酬、工资支付、劳动监察、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方面,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
也可以制定专门针对农民工的法律,将农民工的一切合法权益纳入法制轨道,从法律上解决农民工的平等就业、劳动条件、劳动安全、社会保险、社会保障等问题,全面保护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
(二)贯彻平等的法治理念
平等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就是公平正义。
法治相对于人治而言具有很强的优越性,这种优越性的最主要体现之一在于法律的公正性,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但由于受我国封建宗法思想的影响,人们在思想上不同程度地缺乏平等法治理念。
因此,当务之急是在现代的法律建设中加强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在全社会大力贯彻平等的法治理念,树立“以人为本”的法律观。
在这个过程中,作为权力行使者
的政府必须首先树立权利意识,树立依法办事的法治观念和责任政府的理念,深化政府体制改革,树立公平原则,平等对待农民工,要给农民工和其他劳动者提供均等的机会;在适用法律时要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不能因农民工身份以及其他各种因素不同而区别对待[4]。
同时加大力度重点推动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建设,建立全国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自由流动的劳动力市场,促进经济发展[5]。
(三)建立与完善保障机制
1、健全农民工就业服务机制:国家应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大、收入较低、管理复杂等情况,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全国统一的农民工就业服务机制,改革现行就业制度,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向农民工开放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农民转移就业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集合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财政、扶贫等部门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增强农民工的就业能力和发展能力[6]。
2、建立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是加强对企业欠薪的前置监控,是规避拖欠的一种有效机制[7]。
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在项目中标后、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按中标金额的一定比例(5%-10%)到指定银行设立工资预留账户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用于企业经营状况不好,遭遇破产关门、老板隐匿或企业资金不足以支付员工工资时保障支付劳动者工资。
工程完
工后,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其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退还保证金;有拖欠行为的,在查证后,直接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部分工资和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8]。
此外,还可以从法律上予以保证,笔者建议制定一部《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健全工资支付制度,将农民工的报酬支付纳入法制轨道,从根本上解决用工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协调劳资关系。
3、设立集体协商机制:收入分配是劳动关系的核心内容,集体协商机制可以工资集体协商为突破口,对不同规模、不同性质、不同产业、不同特点的企业,推行三种不同的协商方式:企业规模较大、职工人数较多、管理较为规范、工会力量较强的企业,实行企业内部协商;中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地方,可以参与区域性劳资集体协商;处于产业规模较大或在块状经济区域内的企业,可以参与行业性劳资集体协商[9]。
集体协商机制的内容可包括工资事项,简单的事务纠纷处理事项等等,并在今后逐步扩展到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
此外,还需完善政府、企业、职工的三方协调机制,加大政府在其中的引导协调作用,扩大参加的对象与范围,以便减少劳动纠纷,更有效地解决农民工的诉求。
4、扩大法律援助机制:首先要建立宣传机制,依据各用人单位、农民工集聚地、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有针对性地进行。
其次,可以在继续完善现行各种类型的法律援助机制的同时,设立专门面向农民
工的法律援助机构与法律援助机构异地合作机制。
第三,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律师服务机制,根据我国的律师和农民工的比例和社会实际,应当采用采用混合模式,即由公职律师和社会律师或者是私人律师共同提供法律援助的模式。
同时,建立志愿者法律援助机制,尝试在校大学生法律援助服务机制[10]。
5、建立较为完备的监督机制:强化劳动保障监察职能,一方面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增强检察队伍的素质,完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检查网络,建立“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管、劳动者遵纪守法”的立体管理机制[11]。
另一方面要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积极主动地查处劳动违法案件,特别要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拒绝提供劳动保护等违法行为,增加违法成本[12]。
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地维护。
同时仍需加大对鉴定机构的的监督,适当借助新闻媒体等社会舆论的力量,从法律制度上加强对其的规范,从社会力量上对其进行监督。
6、建立健全有序的农民工利益表达机制:针对农民工工种集中、聚居集中、诉种集中、纠纷法律关系相对简单等诸多共同点,对于农民工的权益诉求,应当建立有序的利益表达机制,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等,保持顺畅的农民工利益诉求渠道。
在制度上建立制度公正、政策高效、实践权威的司法制度,创新建立社会法庭,将新生代农民工纳入社会法庭的调解范围,构建能动的司法体制。
在实践中可以在农民工劳动权益受损诉讼方面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
理,提高诉讼效率。
在农民工案件的诉讼审判中,应当采取以定制动的措施,加强对农民工特别是返乡农民工维权案件的审判工作,实行优先审理、平等对待,以节约诉讼时间提高诉讼效率[13]。
(四)强化维权组织的作用
人大、政协中应有农民工代表,增强他们在公共政策制定中的话语权,使农民工取得伸张合法主张保护自己权益的渠道,提高农民工的社会政治地位[14]。
政府应帮助农民工建立自己的合法组织,在农民工聚居地成立农民工协会等农民工自治组织。
在农民工中建立工会组织不仅可以维护农民工最基本的合法权益,而且能使工会成为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的“助推器”[15]。
认真落实《工会法》,不论所有制、不论任何身份,只要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者,都应该积极加入工会。
工会应把保护农民工利益列入工作日程,为他们提供切实有力的权益保障,要主动为农民工排忧解难,解决劳资纠纷、工伤事故等矛盾。
此外,工会要积极平衡劳资关系,为保持农民工利益诉求渠道的顺畅发挥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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