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机制完善之建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机制完善之建议

【摘要】农民工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一支生力军,他们分布在不同行业,不同领域,为我国的城市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已经成为我国现代化进程中不可忽视的力量。在我国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同时,农民工的地位也愈发的重要起来。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护,直接关系着我国整个社会的和谐程度。但现如今,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仍旧遭受着不同程度的侵害,其保护依然面临严峻的态势。因此,要改善农民工的现状,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应当从健全法制体系、贯彻平等法治理念、完善保障机制、强化工会作用等方面入手,坚持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的原则,全面地深刻地考察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中的重要理论问题,制定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宏观思路与长远筹划。

【关键词】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措施

前言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力市场发生改变,产生了一个不同于普通劳动者的群体——农民工。据国家统计局监测调查结果显示,2010年,全国农民工总数达2.42亿人。其中外出就业1.53亿人,本地非农就业0.89亿人[1]。农民工们分布在不同行业,不同领域,一方面,他们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另一方面,他们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权益实现问题仍旧存在,其社会地位和生存现状依然令人担忧。农民工问题的实质是农民工权益问题。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护,直接关系着

我国经济社会能否又好又快的发展和整个社会的和谐程度。

一、农民工劳动权益缺失之现状与成因

(一)农民工劳动权益缺失之现状

农民工劳动权益的范围很广,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就业权受到侵害

劳动市场上各种条件的限制和过高的门槛导致农民工并不能平等的就业。另外,“许多城市,特别是一些大城市出于就业的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出台了禁止和限制外来人口,特别是农民工在某些岗位就业的政策。”[3]这就表明农民工作为公民的工作选择权受到了限制与侵犯。

2、劳动报酬权遭遇不平等对待

劳动者有权要求按劳动取得相应报酬,但是,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却遭受不同程度的侵害。归纳起来基本存在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同工不同酬,即从事相同的工作,或在相同的工作强度下,农民工的工资往往低于城镇劳动者;另一种是工资报酬被拖欠或克扣,用人单位采用各种手段拖延支付农民工工资,或者扣发部分农民工工资,使农民工拿不到本来就不多的全额工资。

3、休息休假权未能实现

休息权是我国宪法、劳动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不过,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竞争的加剧,劳动者加班加点的情况也逐渐增多,强度也逐渐增大,其休息权受到的侵害也越来越严

重:每天8小时每周44小时的工作制在农民工的工作中根本得不到保障,加班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的规定也常常得不到遵守。

4、劳动条件权、劳动安全卫生权严重缺乏

在劳动市场上依然存在着这样的情况,农民工不仅工作繁重,而且工作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也并不足够保障他们的身

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节省成本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提供缺乏基本安全卫生保障的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工作场所给农民工。尤其是对于女性农民工来讲,其应有的权益更加得不到保障。2009年引起媒体普遍关注的河南新郑农民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暴露出的正是令人担忧的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状况。

5、职业培训权缺失

随着社会经济和生产技术的不断发展与革新,劳动者也需要提高自身的技能。但由于农民工工自身条件的限制,农民工很难有时间和金钱自觉地通过职业技能教育来提升自己,并且用人单位鲜少履行提供职业培训这一义务,同时目前政府组织的职业技术培训往往将外来农民工排除在范围之外。农民工职业技能的滞后致使农民工只能做一些技术含量低的工作,而加大了农民工与城镇劳动者之间的差距,不利于城乡一体化的发展。

6、社会保险权不受重视

农民工从事的一般是较重、苦、累、脏、危险的工作,经常深受职业病的危害。目前,大多数地方的农民工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大多数农民工仍旧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其养老、医疗、工伤、生

育等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而且,工资待遇低,工资被随意拖欠、克扣和拒发使农民工在经济上和心理上都很难接受目前较昂贵的保险金,也很难享受到社会保障的待遇。社会也没有负起社会应承担的责任帮助农民工参与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障。

(二)农民工劳动权益缺失之成因

1、法律法规的缺失

我国现行立法体系中,关于农民工的立法仅限于行政法规和政策调整层面上,并不具有如法律一般的强制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等文件也只是政策的大致倾斜性引导,并非一部完整健全严谨的法律,尚未达到法律的高度。再者,农民工自身有流动性大工期较短的特征,《劳动法》等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于拥有固定工作的职工,并不适用于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因此,立法体系就形成了一定空白,使农民工在维权时仅仅依靠有限的几部法律,造成了无法可依的局面。此外,还有一些法律法规的某些条款规定不明,它们亟待修改,以适应我国社会和农民工发展的现状,更好的保护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

2、具体可操作性法律细则的缺失

对农民工劳动权益采取有倾斜性的保护,有利于实质上的平等。如今,法律法规只是大致的笼统规定,涉及到具体问题的如何做怎样做时并没有详细阐述。对于农民工的倾斜性政策还远远不够,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也很少。农民工的发展与稳定关系着国家的发展与稳定,所以应该加大对于农民工的倾斜性措施,适当放松对农

民工的限制。比如,对于岗位多使用农民工的单位给予嘉奖,大力加强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城市的一体化建设,鼓励农民工就近择业与自主创业,对于家庭确实贫困的农民工可以适当给予补助等等。

3、用人单位内部制度的缺失

虽然《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提供劳动条件,提供社会保险等相关义务,但是法律并没有加以详细阐述,也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利益最大化是每一个企业所追求的最高目的、最终目标。用人单位通常为了追求最大化的利益,而鲜少在其内部的规章制度等各类文件中提出或写入“上岗必须培训”等立法要求。许多的用人单位即使需要高技能的工人,也会在招聘时就提出相应的要求,然后在报名的工人中挑选技能最高的予以聘用,而不是花一笔经费区培训或提供培训。因此,用人单位内部的制度缺失也成为其法律缺失的原因之一。

4、政府理念的缺乏

政府应当坚持平等原则,对所有劳动者应当一视同仁。平等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遵循的原则。有些地方单位以种种借口将农民工拒之于保护之门外,而有些政府单位在农民工寻求帮助时不予理睬或利用权力进行压制。同时,政府也缺乏了应当具有的法治理念: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也不能真正落实。因此,政府应当严格执法,而不能使法大于情,不能因为和某些企业有关系就漠视农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