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先锋小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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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先锋小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桥先锋小学内部的规范化管理,依法办学,依法治教,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把先锋小学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型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小学管理规程》和其它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先锋小学贯彻执行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

第三条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四条先锋小学在广州市番禺区教育局和市桥城区教育指导中心的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

第五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第六条先锋小学的校风是:合作争先;教风是:先知先研;学风是:先学先行;校训:少年先锋先锋少年。

第二章办学规模和培养目标

第七条先锋小学办学规模为24个教学班,班额最大限度为45人,学生修业年限为六年。

第八条先锋小学是一所六年制小学,学校以师生发展为根本,以综合实践活动为平台,以学生三大活动(综合实践活动、读书活动、辩论活动)、课程实施、课堂教学和学生学业评价为内容,以学校文化为内涵,促使师生在不断完善、超越中润育潜能、培养习惯、发展特长,做最好的自己,让学校逐步形成和谐大校园、快乐众师生、人人争做最好的自己的“先锋文化”体系,通过不懈的努力,把市桥先锋小学办成一所社会公认的“和谐校园,优质学园,成长乐园,幸福家园”。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校长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遵循教育规律,提高教育质量。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注重教职工队伍建设,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五)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及行政工作例会。

第十条校长应与班子充分合作,民主管理学校,要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管理学校的作用,要充分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听取他们对于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教职工应服从校长的领导,认真完成本职工作。教职工、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可直接向主管部门反映,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一条学校设置校长一名,副校长两名,教导主任、总务主任各一名,副主任一名。按学生人数确定教师编制,教师实行聘任制。

(一)校长全面主持学校工作。

(二)教导处负责学生日常德育工作、宣传教育工作、学校教学教务工作和教育科研工作以及档案管理工作。

(三)总务处负责人事、档案、财务、校产、校舍、设备以及后勤、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二条实行行政工作例会,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监督和管理,审定通过学校的规章制度和重大决策,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

第四章教职工管理

第十四条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享受和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恪守职业道德,完成教育教学工作。

(一)教师应认真、自觉地履行《教师法》和《教育法》所规定的有关要求与义务。(二)教师应严格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三)教师应努力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树立“终身从教的敬业精神,勇于改革的创新精神,爱生如子的园丁精神,共同进步的协作精神,奋发向上的拼搏精神,乐于奉献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争当“先进思想的传播者,科学技术的开拓者,四有新人的培育者和优秀精神产品的生产者”,为祖国的教育事业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四)教师要严格按照教育部规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要求,钻研教材,改进教法,充分运用多媒体教学和现代化教学手段,高质量完成自己所担任的教学任务。

(五)学校建立请示汇报制度。

第十五条教师应积极参加进修继续教育。鼓励支持种类岗位培训,组织校本培训。

第十六条教职工业务考核依据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进行。教务处负责教职工的业务考核工作,校长拥有最终的决定权。

第五章学籍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招收具有市桥城区户籍(含部分外来务工积分入读的)、年满六周岁的一年级新生。地段生与借读生入学后按一费制标准收费。

第十八条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须具备指定医疗单位的证明,由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教导处签发休学证明,可准其休学。休学时间以一学年为期限,复学时由父母或监护人在新学年开学时提出申请,并出具指定医疗单位诊定康复的证明,由教导处批准编入相应年级就读。休学期满不按时报到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学校不办理一年以上的

休学申请。

第十九条小学属义务教育阶段,不实行升留级制度。

第二十条学生转出按教育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入按教育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认真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切实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防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非正常缀学。学校对学生实行奖惩制度,具体方法按本校学生规章制度执行。凡未经学校批准,自动离校,经过反复多次耐心教育仍不回校的学生作非正常辍学处理,并上报有关部门。

第六章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三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高质量地组织并完成教育教学工作,其它各项工作的开展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二十四条采取班级授课制。

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制定发布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六条学校使用九年义务教育六年制小学人教版教材。

第二十七条学校把德育工作摆在重要的位置,校长负责,全员参与,教书育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认真执行《小学德育大纲》和各学科教学大纲规定的德育要求,有针对性地培养学生的健康思想、健康心理、健康行为习惯。

第二十八条少先队大队在学校行政的领导下,按上级团委的工作部署,结合本校实际,积极开展工作,教育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十九条每个教学班设置班主任,班主任要同各科任课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学业等方面的情况,协调配合对学生实施全面素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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