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支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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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支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单位现金支付管理,规范支付行为,确保现金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现金支付管理。

第二章现金支付范围

第三条现金支付款项范围包含:

(一)职工工资、津贴、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奖金;

(四)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i

(五)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六) 万以下的零星支出;

(七)确需现金支付的其他特殊情况。

以上所列现金支付款项范围以外的资金支付,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四条除第三条第(五)项外,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元;超过限额部分,应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等形式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

第三章现金支付规定

第五条出纳人员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人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如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批准,由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

第六条出纳人员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写明用途,由计划财务处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

第七条单位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私借或挪用公款。确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的,应填写借款单,经部门负责人、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支取,并在规定时间内还款。

第八条单位工作人员办理报销业务时,经办人应详细记录每笔业务开支的实际情况,填写支出凭证,注明用途和金额。出纳人员应严格审核报销的原始凭证,审核无误后,办理报销手续。第九条出纳人员应在支付限额范围内办理现金支付,超过支付限额的现金支付,需由经办人向单位计划财务提出申请,经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核,由单位主管领导集体决策同意后,办理现金支付业务。

第十条出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现金支付业务。不准以白条冲抵现金,不得擅自将单位现金借给其他单位,不得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人或支取现金,不得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得保留账外现金。

第十一条出纳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履行职责时,须经单位主管负责人指定专人代办有关现金业务,出纳人员不得擅自委托。

第十二条单位备用金视同货币资金管理。出纳人员应及时办理备用金报账、清理业务,相关部门定期进行备用金检查,严禁长期占用、挪用备用金。

第十三条单位办理现金支付业务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

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单位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将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将送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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