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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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

为了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控制动物疫病,消灭疫源,规范规模场无害化处理工作,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进一步落实《山西省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制度。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时,应当立即报告村级兽医防疫员或责任区官方兽医,并做好临时看管工作。

二、养殖场的畜禽发生疫病死亡时,养殖场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

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三、养殖场需配备专业兽医人员,向村级兽医防疫员或责任区官方兽医提供有关资料,协助完成相关工作。养殖场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建立无害化处理设施,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理池、坑、井,加盖、上锁、竖标志,大中型养殖场配备与规模匹配的焚烧炉。

四、养殖场不配合时,向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或者举报。

五、村级兽医防疫员或责任区官方兽医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到现场按照国家相应《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处理,依据流行病学特点、临床特征、病理变化,作出初步诊断,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处理。

六、能确定死亡原因的,对非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动物,应在村兽医防疫员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用密封性良好的塑料袋、饲料袋或容器装运到辖区内,无害化处理池、坑、井进行无害化处理、消毒,注意加强运输环节的消毒工作和防止病菌扩散。七、对病死,但不能确定死亡病因的,逐级上报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经过初步诊断,一般动物疫病时,应在官方兽医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对发病快、死亡率高等重大动物疫情,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对死亡动物及发病动物在官方兽医指导下进行解剖诊断,乡镇政府采取临时性的控制措施,等待上级畜牧兽医局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农业部指定的实验室进行

确诊。一旦确诊为重大动物疫病,则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合做好封锁、隔离、扑杀、消毒、深埋或焚烧等无害化处理工作。

九、无害化处理记录,畜主、地址、联系电话、畜禽存栏数量、临床表现、病理剖解、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无害化处理要有完整的记录记载,死亡现场、无害化处理现场拍照留存,官方兽医和相关人员在记录表上签字。

十、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十一、养殖场要看管好掩埋地,应设立明显的标志,当土开裂或下陷时,应及时填土,防止液体渗漏和野犬刨出动物尸体。

十二、参与无害化处理的人员,必须穿戴工作服、帽、统靴;处理后,处理人员必须彻底洗手消毒,所穿戴的工作服、帽、统靴等物品也必须消毒或焚烧销毁。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十三、有奖举报按照《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执行。

十四、认真做好调查统计,秉公执法,填表数据证实,谁签字谁负责,以责依法履行,违规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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