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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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并以建设项目为目的,从事项目管理的最高权力集团或组织。一般情况下,项目法人是由项目投资方派代表组成的董事会,由董事会指定项目负责人或领导班子,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具体管理。因此,项目法人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阶段处于中心地位,并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负责。[1]

简述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项目的建设是由国家投资,按指令性计划下达建设任务,项目运行和亏损全部由国家承担。也就是说,无人承担项目的投资、工期和质量控制的直接责任。这种没有项目责任的体制明显适应不了现代经济的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把一个项目建设和管理好,最重要的是理顺项目投资管理体制,明确建设项目全过程的责任人。所以为提高项目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十分重要的。

项目法人是建设项目的拥有者、投资者、组织建设者和经营者。他处于建设项目管理的中心地位,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最高决策者。项目法人可以是政府组建或通过招标选择的法人集团,也可以是企业、个人或其他法人集团等。由项目法人任命项目经理,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和经营。[1]

为约束、规范项目法人行为,明确其责权利关系,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要求:国有单位基本建设大中项目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备案后,应由项目的投资方委派代表组成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筹建工作。[2]

设立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项目法人筹备组应主要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公司章程须报国家计委备案。其他项目的公司章程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报有关部门、地方计委备案。[3]

组织形式

1.单一由政府主管部门投资进行建设的项目,由主管部门组建项目建设公司,并直接任命项目经理作为项目法人,直接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例如国务院直接领导的三峡总公司,以及由水利部直接领导的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也称水利部小浪底水利枢纽建设管理局。

2.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以合资方式建设的项目,成立董事会。董事会为项目法人,组建项目开发公司,并任命项目经理作为项目法人的代表,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例如四川省二滩水电站,是由原电力工业部、四川省人民政府和国家

开发银行共同投资,并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进行建设。所以由投资各方派出代表,成立二滩水电站董事会,董事长由主要投资方——国家开发银行直属的能源投资公司派员出任。由董事会组建电力工业部二滩水电站开发总公司,任命总经理,代表董事会管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生产经营,并对全流域水电资源进行滚动开发。

3.由政府主管部门、企业(法人集团)共同投资的建设项目。首先由政府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法人集团作为项目法人进行投资或集资,以及组织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和还贷付息。例如北京奥林匹克运动会场馆建设的项目,首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项目法人(社会上的法人集团),再由项目法人投资或集资,组织项目建设。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项目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

4.原有企业投资进行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是原有企业的领导班子。例如原电力工业部福建省电力局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建设的水口水电站,项目法人是原电力工业部福建省电力局领导班子,由该局组建水口水电站建设公司,并任命总经理作为项目法人代表,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1]

职责

按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以整个建设项目而言,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建设项目的筹划,确定建设项目的开发目标、建设规模、项目位置和建设条件。

2.筹集建设资金,并承担投资风险。

3.项目法人可自行聘任和解聘项目经理。

4.通过招标选择各阶段建设项目的勘测和设计单位,并签订勘测和设计咨询合同,依此组织勘测和设计工作。项目法人组织项目专家组对各阶段的勘测和设计进行咨询和评审,但这并不解除勘测和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的直接责任。另外在项目实施阶段的合同执行过程中,项目法人应明确给予工程师授权,对设计单位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有审核和监督的权利,以及监督咨询合同的义务。

5.由项目法人自行组建或招标选择项目实施阶段进行合同管理的监理单位,并与之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在项目实施阶段,项目法人按合同规定考查和监督工程师的能力、行为及职业道德等;在招标投标阶段监理单位既可作为项目法人(招标人)的招标代理机构或作为助手,参与招标和组织投标的全部具体工作;在合同实施阶段,又可作为项目法人(发包人)通过工程师对建设项目的投资、进度和质量等进行控制。

6.项目法人通过建设项目的招标和评标选定承包人,并与之签订项目承包合同,依此对项目进行设计(如有的话)、施工、竣工和修补任何缺陷。另外在此合同中应明确给予工程师授权,协调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以及对项目承包人的工作和生产进行监督和管理。

7.在项目建设期间办理移民征地、开通对外交通和通讯以及与当地政府联系,为项目实施提供施工场地,为项目建

设创造良好条件。

8.依据国家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审定项目设计(包括修改设计)、审查工程概算(包括修订概算)、编制集资规划、编制贷款和用款计划及编制归还贷款计划等。

9.在国家宏观计划和年度计划控制之下,编制项目总进度计划、投资计划以及整个项目的年度、季度和月进度计划。通过工程师审定承包人的年度、季度和月进度计划以及资金使用计划。

10.控制项目总工期,并通过工程师不断修订项目进度;办理承包人的每期付款、竣工结算和最终决算;决策重大合同变更(包括重大设计变更)和索赔;项目法人自行或授权工程师主持项目竣工接收验收,接收后运行管理;项目全部竣工后进行总结和评价,并接受国家对项目的验收。

11.对完工的建设项目进行生产经营,逐步归还贷款,并使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

12.接受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贷款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呈报各种报告和报表。

13.批准项目经理和工程师各阶段的工作报告。

14.其他事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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